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採購供應商準入管理暫行辦法

《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採購供應商準入管理暫行辦法》是一部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相關部門於2001年12月31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採購供應商準入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
  • 發布文號:桂財庫[2001]31號
  • 發布日期:2001-12-31
  • 生效日期:2001-12-3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
【發布文號】桂財庫[2001]31號
【發布日期】2001-12-31
【生效日期】2001-12-3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採購供應商準入管理暫行辦法
(桂財庫[2001]31號)
2001年12月31日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保證政府採購質量,發揮政府採購對市場的巨觀調節作用,保護政府採購供應商和政府採購人的合法權益,根據財政部《政府採購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自治區範圍內的政府採購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政府採購供應商(以下簡稱“供應商”)是指具備向政府採購人提供貨物、工程和服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
政府採購人是指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各級國家機關、實行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第四條供應商分為中國供應商和外國供應商。除特殊規定外,貨物採購項目的供應商應當提供中國最終貨物,工程和服務的供應商應當是中國供應商。
第五條供應商參與政府採購活動實行準入資格預審辦法,經政府採購管理機構準入資格預審合格的供應商為政府採購潛在供應商。
第二章準 則
第六條中國供應商參加政府活動應當具備下列資格:
(一)在中國境內註冊的法人或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的其他組織和個人;
(二)資金和財務狀況良好;
(三)具有簽訂和履行契約的能力和信譽;
(四)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五)提供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符合國家環境標準;
(六)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製造和使用符合國家安全標準;
(七)供應商的高級管理人員或本人沒有職業犯罪記錄,在申請政府採購活動前五年內沒有重大失職行為;
(八)遵守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
第七條外國供應商進入我區政府採購市場的資格,除適合前款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供應商所在國政府採購與我國簽訂了有關開放政府採購市場的互惠條約或協定。
(二)供應商所在國已經對我國供應商開放了部分政府採購市場,在採購範圍對等的條件下,經國務院政府採購主管部門批准的外國供應商。
外國供應商享有並履行與中國供應商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優先原則。具備下列條件的供應商,提供貨物、工程、服務在符合政府採購檔案要求的情況下,有優先權:
(一)提供貨物為中國最終貨物的優先於提供外國貨物;
(二)不發達地區或少數民族地區的供應商提供的報價不超過其他地區供應商最低評標價(或議定價)的百分之三,應當優先確定為供應商。
(三)提供不發達地區或少數民族地區的貨物,優先於提供其他地區的貨物;
(四)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環境保護和就業政策的優先;
(五)具有良好納稅記錄的優先。
第三章審批程式
第九條供應商準入資格預審由各級政府採購管理機構進行預審。上級政府採購管理機構預審通過的供應商準入資格在所轄區內通用。
第十條要求參與政府採購活動的供應商,必須向政府採購管理機構提供以下資格準入審核材料:
(一)企業工商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代碼證;
(二)納稅證明材料(稅務登記證、納稅情況證明);
(三)資金和財務狀況證明材料;
(四)符合國家環境標準、安全標準的證明材料;
(五)參與政府採購活動的記錄和信譽證明材料;
(六)從事專賣銷售和代理銷售的供應商,必須持有由生產廠家或銷售總代理提供的書面授權書、委託書或證明檔案。
(七)生產經營國家有特殊規定標準的貨物,必須持有生產許可證或經營許可證。
(八)從事接待服務待業的必須持有消防安全證明、特種行業證明、收費許可證、衛生防疫等證明材料。
(九)個人向政府採購提供工程和服務的必須有技術資格證書和其他證明材料。
(十)政府採購管理機構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政府採購管理機構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後,對符合條件的發給資格證書或證明,並註明有效日期。
未經政府採購管理機構資格預審的供應商,不得參與政府採購活動。
第四章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供應商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與政府採購活動;
(二)對政府採購程式有疑議的,可向政府採購管理機構諮詢或投訴;
(三)對其他供應商在政府採購活動中的欺詐行為或營私舞弊行為提出指控;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供應商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政府採購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為採購單位提供符合規定質量標準的貨物、工程和服務;
(三)接受政府採購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
(四)自覺接受政府採購管理機構組織的業務培訓;
(五)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政府採購管理機構對供應商準入資格實行年度複審制度,年審不合格或不參加年審的供應商,不得參與政府採購活動。
第十五條供應商工商變更、註銷,應書面報告政府採購管理機構,並辦理有關政府採購供應商的資格變更或註銷手續。
第十六條根據財政部《政府採購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供應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採購無效,由各級財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按有關規定處以罰款;給採購機關或其他供應商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提供虛假材料,騙取政府採購供應商資格的;
(二)提供虛假投標材料的;
(三)採用不正當手段抵毀、排擠其他供應商的;
(四)與採購機關或者社會中介機構違規串通的;
(五)開標後與招標人進行協商談判的;
(六)中標後,無正當理由不與政府採購單位簽訂採購契約的;
(七)向採購主管機構、採購機關、社會中介機構等行賄或者提供其也不正當利益的;
(八)拒絕財政部門的檢查或者不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材料的;
(九)其他違反政府採購規定的情形。
第六章附 則
第十七條各地、市、縣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或操作規定。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二00二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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