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政府採購管理辦法

《南寧市政府採購管理辦法》在2000.01.12由南寧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寧市政府採購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00年01月12日
  • 實施時間:2000年01月12日
  • 頒布單位:南寧市人民政府
辦法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財政支出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增加政府採購環節透明度,促進廉政建設和公平交易,維護市場競爭秩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政府採購,是指採購機關以購買、租賃、委託或雇用等方式獲取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第三條 南寧市的黨政機關、社會團體及其它事業單位或者其它社會組織(採購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以購買、租賃、委託或雇用等方式獲取貨物、工程和服務的適用本辦法。
前款所稱財政性資金包括預算內資金、預算外資金、政府融資借款。
第四條 南寧市財政局是本市政府採購管理的主管部門,隸屬於市財政局的南寧市政府採購管理處負責政府採購管理的日常事務。
第五條 政府採購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效益優先的原則。在同等質量情況下,應優先購買價格的工程、貨物或者接受費用低的服務。
第六條 政府採購應當符合節能和環境保護的要求,優先採購低能耗低污染的貨物和工程。
第二章 政府採購範圍
第七條 凡政府出資的下列支出行為,均納入政府採購的範圍:
(一)工程及工程用大宗材料、工程監理及設備租賃。
(二)辦公設備、通訊工具、交通工具以及構成固定資產的專用設備,房產和使用較多、規格一致的低值易耗品等。
(三)為開展公務而發生的大額、大宗、批量性的財政公共消費行為及可以利用市場競爭開展的勞務和服務。
第八條 凡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採購項目,採購單位應在單位編制年度預算計畫時,同時按政府採購項目編制年度政府採購計畫,報市財政局審核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九條 採購單位編制採購計畫時,除特殊需要外,對採購項目不得指定品牌和供應商,但可提供同類型檔次幾個品牌做為參考。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採購項目,不適用本辦法:
(一)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
(二)因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緊急採購的;
(三)政府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政府採購方式
第十一條 政府採購採用招標採購和非招標採購兩種方式,達到財政部門規定金融以上的採購項目,一律採用招標採購方式;不足規定金額的採購項目,可以採用非招標採購方式。
第十二條 招標採購方式分為公開招標採購、邀請招標採購和定點採購。
(一)公開招標採購是指招標人在國內主要新聞媒體或信息網路上刊登招標公告,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的一種招標採購方式。
(二)邀請招標採購是指招標人不刊登招標公告而直接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的一種採購方式。
(三)定點採購是指政府採購管理機構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各類定點供應商或服務商,採購單位持證在定點範圍內進行採購或消費的一種採購方式。
第十三條 非招標採購方式主要有:詢價採購、競爭性談判採購、單一來源採購;採購金額在一定數額以下的項目,採用批量採購、小額採購等方式。
第十四條 納入政府採購範圍的具體採購項目適用哪種採購方式,由政府採購管理機構按有關規定確定並統一組織管理。
第十五條 用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者外國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及個人的貸款、贈款進行採購的項目,貸款人或贈款人對採購方式有約定的,在不違反國家規定的前提下,從其約定。
第十六條 政府採購供應商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信譽;
(三)具有履行契約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契約的記錄;
(四)良好的財務狀況。
第四章 政府採購的招投標和履約驗收
第十七條 市財政局作為出資方是本市政府採購招標項目的招標人。依照本辦法規定應當招標採購的項目,由政府採購管理機構統一委託具備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組織招標。採購單位負責辦理與招投標有關的手續。
招投標活動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規定。
第十八條 政府採購管理機構應當對委託招標採購項目的招標過程進行監督,發現受委託單位在招標過程中有違反本辦法規定或國家有關規定的,可以終止委託。
第十九條 代理政府採購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資格;
(二)熟悉國家有關政府採購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三)具有一定數量能勝任工作的專業人員;有代理業務經驗和良好信譽;
(四)具備採用現代科學手段完成政府採購代理工作能力;
(五)政府及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條 實行公開招標的,政府採購管理機構或者招標代理機構(以下統稱招標機構)應當提前發布招標公告。
實行邀請招標的,招標機構應當於投標截止日以前發出投標邀請書。
第二十一條 招標機構應當根據採購單位的採購計畫編制招標檔案,並對招標檔案的真實性負責。
招標檔案應當經政府採購管理機構審核確認。
第二十二條 投標人在提交投標檔案時,必須按招標檔案的要求向政府採購管理機構交納投標保證金或銀行保函,否則投標檔案無效。
第二十三條 評標過程應當作筆記,詳細記載評標的有關真實情況,並由記錄人、評標委員會成員及監督人、公證人簽名。
第二十四條 評標完成後,由招標人根據評審的推薦確定中標人,定標後,由市政府採購管理處在規定的時間內簽發中標通知書。
第二十五條 政府採購契約依法訂立,簽訂契約的雙方必須全面履行契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契約。
第二十六條 在契約履行中,採購單位如需另行採購與契約標的相同的貨物或服務,經報財政部門和政府採購管理機構同意,可以在不變更契約其他條款的前提下,與供應商協商簽訂補充的採購契約,但補充契約不得提高原契約的單價。
第二十七條 政府採購的貨物和服務,由採購單位負責組織驗收。技術較複雜的採購項目的驗收必須請專家參與。政府採購的工程項目的驗收由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驗收人應當簽署驗收報告書,驗收報告書必須有採購單位法定代表或其委託代理人簽字,驗收報告書必須報政府採購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八條 政府採購資金的撥付方式和價款結算辦法按財政部門的規定及契約的約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政府採購活動所發生的公告費、公證費、委託費、招投標管理費等按採購項目誰結算誰付款的原則,統一列入採購單位的採購費用中核算。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財政部門和政府採購管理機構應當對政府採購活動如下內容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有違規行為的,應及時予以糾正處理。
(一)採購活動是否經批准、依採購計畫進行;
(二)採購項目是否符合政府規定標準;
(三)招投標活動是否符合本辦法和國家的規定;
(四)採購方式和程式是否符合本辦法和國家的有關規定;
(五)採購契約的履行情況;
(六)其他應當監督檢查的內容。
第三十一條 被檢查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如實提供檢查所必需的材料和情況,不得拒絕。
第三十二條 政府採購管理機構負責受理有關政府採購的投訴,並將調查情況書面答覆投訴人。
第三十三條 招標機構應當於招標活動結束後15日內,將招標情況書面報政府採購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十四條 市審計機關依法對政府採購活動進行審計監督。
第三十五條 對數額巨大的政府採購項目,財政部門、監察部門和審計部門應參與監督。
第三十六條 政府採購應當接受監察部門以及社會的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政府採購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控告和檢舉。
第六章 罰則
第三十七條 採購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採購或招標無效,財政部門不予核撥採購資金。由財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可給予警告。對責任人由其行政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給供應當造成損失,採購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經批准擅自採購的;
(二)應當採用招標採購方式而未採用的;
(三)擅自提高採購標準的;
(四)未經批准自行委託或委託不具備招標代理資格的社會中介機構承辦招標代理業務的;
(五)與社會中介機構或者供應商違規串通的;
(六)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協商談判的;
(七)中標通知書發出後,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簽訂採購契約的;
(八)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
第三十八條 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採購無效,由財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按《招標投標法》有關規定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進入政府採購市場資格,給採購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提供虛假材料,騙取政府採購供應商資格的;
(二)提供虛假投標材料的;
(三)採用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的;
(四)與採購單位或者社會中介機構違規串通的;
(五)開標後與招標人進行協商談判的;
(六)中標後,無正當理由不與採購單位簽訂採購契約的;
(七)向政府採購管理機構、採購單位、社會中介機構等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八)拒絕財政部門和政府採購管理機構的檢查或者不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材料的;
(九)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
第三十九條 社會中介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或採購無效,由財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按《招標投標法》有關規定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政府採購代理業務資格,並在媒體上曝光;給採購單位、供應商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提供虛假材料騙取政府採購業務代理資格的;
(二)超出代理許可權進行代理業務的;
(三)與供應商違規串通的;
(四)拒絕財政部門和政府採購管理機構的檢查或者不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材料的;
(五)其他違反政府採購規定的情形。
第四十條 政府採購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履行本辦法的規定,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一條 具有本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對財政部門作出的處罰,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具體運用的問題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及專項設備實行公開招標採購的通知》(南府發[1998]57號)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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