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採購供應商信息登記管理辦法

《上海市政府採購供應商信息登記管理辦法》是為了規範上海市政府採購供應商信息登記,保障電子化政府採購活動順利開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和《上海市政府採購實施辦法》的規定,制定的辦法。

2024年2月7日,上海市財政局印發《上海市政府採購供應商信息登記管理辦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政府採購供應商信息登記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2月7日
  • 實施時間:2024年4月1日
  • 發布單位:上海市財政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關於印發《上海市政府採購供應商信息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
滬財發〔2024〕1 號
各相關單位:
根據深化政府採購制度改革要求,為規範本市政府採購供應商信息登記活動,進一步最佳化政府採購營商環境,我局制定了《上海市政府採購供應商信息登記管理辦法》,現予發布,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請按照執行。
上海市財政局
2024年2月7日

內容全文

第一條 為規範上海市政府採購供應商信息登記,保障電子化政府採購活動順利開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和《上海市政府採購實施辦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依託“上海政府採購網”建立政府採購供應商庫(以下簡稱供應商庫)。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供應商,均可通過“上海政府採購網”辦理基本信息登記。
第三條 上海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財政局)負責供應商庫的建立以及日常維護和管理。
市財政局建立供應商庫與法人庫等信息比對機制,對供應商登記的基本信息進行核對。
第四條 供應商通過“上海政府採購網”辦理信息登記和進入供應商庫(以下簡稱入庫)實行免費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信息登記或核對等為由向供應商收取任何費用。
第五條 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包括集中採購機構和社會代理機構)通過“上海政府採購網”以電子化方式組織實施本市政府採購項目時,應當使用供應商庫。發現供應商登記信息與實際不符的,應及時告知其進行更正。
第六條 有意向通過“上海政府採購網”參加本市電子化政府採購活動的供應商,應提前完成信息登記和入庫手續。未完成信息登記和入庫手續的供應商,可以先向採購人或其委託的採購代理機構獲取採購檔案,但應在投標或提交回響檔案截止時間之前完成登記入庫手續。
第七條 凡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均可登記入庫。
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也可登記入庫。分支機構參加政府採購活動應當經由其法人授權。法人與其分支機構不得同時參加同一契約項下的政府採購活動。
第八條 辦理入庫信息登記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應登錄“上海政府採購網”填寫單位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及其有效期、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機構類型、註冊地址、經營地址、聯繫人、聯繫電話等基本信息,並聲明在入庫信息登記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紀錄。
辦理入庫信息登記的自然人,應登錄“上海政府採購網”填寫身份證件、住所、聯繫電話等基本信息,並聲明在入庫信息登記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紀錄。
辦理入庫信息登記的供應商應對所提供信息的合法性、真實性、有效性負責,並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第九條 登記入庫的供應商獲取用戶名和密碼,憑用戶名和密碼可以登錄供應商庫,進行信息維護。登記入庫的供應商需參加本市電子化政府採購活動的,還應按規定向國家認定的電子數據認證機構申請領取CA證書,或者直接使用市場監管部門發放的電子營業執照參與電子化政府採購活動。
第十條 供應商庫面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個人對已登記入庫供應商的登記信息有異議的,可向市財政局提請核查,並配合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第十一條 已登記入庫的供應商,如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相關基本信息發生變更的,應在變更之日起15日內在供應商庫中進行信息維護。供應商辦理工商註銷的,應同時在供應商庫中辦理註銷登記。
第十二條 已登記入庫的供應商,因違反政府採購法律法規受到本市財政部門行政處罰的,相關信息將由作出處罰的財政部門在“上海政府採購網”公開,並按規定推送至相關信用信息平台,同時在供應商庫中記錄在案。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3月31日止。

內容解讀

一、背景說明
推行政府採購全流程電子化,有利於規範採購程式,提高採購效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是深化“網際網路+政府採購”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最佳化營商環境的一項重要要求。供應商信息登記是政府採購電子化必不可少的一環。在貫徹落實深化政府採購制度改革和對標世行營商環境評估要求的背景下,為最佳化供應商信息登記要求,簡化供應商登記入庫的程式和時間,避免信息登記成為供應商參與政府採購活動的障礙,市財政局結合上海的實際操作,制定了《上海市政府採購供應商信息登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二、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共14條,主要是對供應商信息登記活動進行規範,目的在於為電子化採購活動提供支撐,適應世行營商環境評估要求,以及最佳化完善供應商信息登記工作。主要內容如下:
1.確立供應商登記入庫制度及流程,提高辦理效率和透明度。《管理辦法》明確參加本市電子化政府採購活動的供應商,應提前完成信息登記和入庫手續;明確通過大數據比對等方式建立供應商信息核對機制,同時將供應商庫基本信息面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2.規範可申請入庫的主體,確保供應商範圍符合《政府採購法》規定。《管理辦法》規定凡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均可登記入庫,並對三者的入庫信息登記內容分別作規定。此外,《管理辦法》明確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也可登記入庫。
3.落實對標世行新一輪營商環境評估相關要求,防止辦理登記入庫手續成為供應商參與政府採購活動的障礙。《管理辦法》明確未完成信息登記和入庫手續的供應商,可以先行獲取採購檔案,再在投標或提交回響檔案截止時間之前完成登記入庫手續;明確供應商可自行選擇使用CA證書或者電子營業執照參加電子化採購活動。
4.事先告知供應商辦理登記入庫實行免費制。《管理辦法》通過強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信息登記或核對等為由向供應商收取任何費用,防範潛在欺詐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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