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政府採購供應商不良行為記錄管理辦法

《黑龍江省政府採購供應商不良行為記錄管理辦法》是黑龍江省財政廳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政府採購供應商不良行為記錄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6月5日
  • 發布單位:黑龍江省財政廳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
通知發布,通知內容,

通知發布

各市(地)、縣(市)財政局,各政府採購中心(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各預算單位,各政府採購供應商、社會代理機構,各政府採購評審專家:
根據習近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主題教育活動和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要求,為進一步加強政府採購供應商政府採購行為的監督管理,提升我省政府採購活動規範化水平,我們草擬了《黑龍江省政府採購供應商不良行為記錄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見附屬檔案),現公開徵求意見。請於6月8日17:00前將修改意見電子版傳送至省政府採購辦信箱,聯繫人:陳雪峰。逾期不反饋視為無意見。
黑龍江省財政廳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
2023年6月5日

通知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採購供應商政府採購行為的監督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58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號)、《政府採購非招標採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政府採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參加黑龍江省行政區域內政府採購活動的供應商的不良行為記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採購不良行為,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特定違法違規情形;所稱政府採購供應商不良行為記錄(以下簡稱“不良行為記錄”)管理,是指財政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政府採購供應商的違法違規行為是否納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的認定,以及對相關記錄信息進行處理的行為。
第四條 政府採購不良行為記錄管理應當遵循依法依規、客觀公正、動態調整的原則。
第五條 省以下各級財政部門按照供應商所參與的政府採購項目的採購人所屬預算級次,負責本級政府採購供應商不良行為記錄管理(以上結合我省實際編寫)。
第二章 政府採購不良行為的認定
第六條 供應商在政府採購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
(一)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源自《政府採購法》第77條);
(二)採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源自《政府採購法》第77條);
(三)與採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源自《政府採購法》第77條);
(四)向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源自《政府採購法》第77條);
(五)在招標採購過程中與採購人進行協商談判(源自《政府採購法》第77條);
(六)拒絕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源自《政府採購法》第77條);
(七)向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成員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源自《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72條);
(八)中標或者成交後無正當理由拒不與採購人簽訂政府採購契約(源自《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72條);
(九)未按照採購檔案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採購契約(源自《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72條);
(十)將政府採購契約轉包(源自《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72條);
(十一)提供假冒偽劣產品(源自《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72條);
(十二)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政府採購契約(源自《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72條);
(十三)供應商在資格預審合格後在評審階段資格發生變化的,未通知採購人和採購代理機構(源自《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72條);
(十四)供應商捏造事實、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源自《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73條);
(十五)供應商直接或者間接從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處獲得其他供應商的相關情況並修改其投標檔案或者回響檔案(源自《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74條);
(十六)供應商按照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的授意撤換、修改投標檔案或者回響檔案(源自《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74條);
(十七)供應商之間協商報價、技術方案等投標檔案或者回響檔案的實質性內容(源自《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74條);
(十八)屬於同一集團、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供應商按照該組織要求協同參加政府採購活動(源自《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74條);
(十九)供應商之間事先約定由某一特定供應商中標、成交(源自《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74條);
(二十)供應商之間商定部分供應商放棄參加政府採購活動或者放棄中標、成交(源自《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74條);
(二十一)供應商與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之間、供應商相互之間,為謀求特定供應商中標、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應商的其他串通行為(源自《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74條);
(二十二)未按照採購檔案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採購契約,或者與採購人另行訂立背離契約實質性內容的協定的(源自74號令第54條);
(二十三)拒絕履行契約義務(源自74號令第54條);
(二十四)投訴人在全國範圍12個月內三次以上投訴查無實據(源自94號令第37條);
第七條 政府採購供應商不良行為記錄的信息來源主要包括政府採購投訴、有關單位和個人的控告和檢舉,以及財政部門及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政府採購負有行政監督職責的政府有關部門的行政處罰和監督檢查結果等(結合我省實際編寫)。
第三章 不良行為記錄處理
第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在處理政府採購投訴、控告、檢舉,在對政府採購活動開展監督檢查,以及在套用其他對政府採購負有行政監督職責的政府部門共享的行政處罰和監督檢查結果信息過程中發現的供應商存在本辦法第六條所規定的情形時,除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相應行政處罰或移送有關部門處理外,應按要求將相關供應商納入政府採購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參照《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七條“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採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採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內容編寫)。
第九條 財政部門在作出納入政府採購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的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決定的事由、依據和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提出異議的,應當予以核實並在規定時限內反饋結果。如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財政部門應予以採納。將市場主體納入政府採購不良行為記錄名單,應當由財政部門依託相應的行政決定文書,載明事由、依據、懲戒措施提示、移出條件和程式以及救濟措施等內容。(參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嚴格履行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認定程式。行政機關在作出認定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決定的事由、依據和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提出異議的,應當予以核實並在規定時限內反饋結果。將市場主體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應當由認定部門依託相應的行政決定文書,載明事由、依據、失信懲戒措施提示、移出條件和程式以及救濟措施等,必要時也可由認定部門單獨製作認定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決定文書” 內容編寫)
第十條 財政部門對供應商實施納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的處理處罰後,應當在黑龍江省政府採購網向社會公示,公示信息包括供應商名稱、政府採購違法違規行為的具體情形、處罰結果、處罰依據、公布日期、執法單位等(根據我省實際及目前財政部政府採購重大違法行為記錄所公示信息內容編寫)。信息公開不得侵犯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公開個人相關信息的,必須有明確的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命令作為依據或經本人同意,並進行必要脫敏處理(參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公共信用信息公開不得侵犯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公開個人相關信息的,必須有明確的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命令作為依據或經本人同意,並進行必要脫敏處理。”內容編寫)。
第十一條 供應商被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有效期一般為一至三年,處罰期限屆滿的,從不良行為記錄名單中自動撤銷參照《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七條“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採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採購活動”內容編寫。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建立有利於自我糾錯、主動自新的信用修復機制。除法律、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檔案明確規定不可修復的失信信息外,供應商按要求糾正不良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可申請信用修復,移出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符合修復條件的,各級財政部門要及時將其移出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終止共享公開相關信息,或者對相關信息進行標註、禁止或刪除(參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建立健全信用修復配套機制。相關行業主管(監管)部門應當建立有利於自我糾錯、主動自新的信用修復機制。除法律、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檔案明確規定不可修復的失信信息外,失信主體按要求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均可申請信用修復。相關部門(單位)應當制定信用修復的具體規定,明確修複方式和程式。符合修復條件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將其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終止共享公開相關失信信息,或者對相關失信信息進行標註、禁止或刪除”內容編寫)。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政府採購供應商的不良行為涉及採購人、代理機構、評審專家等其他政府採購當事人的,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對相關當事人另行處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後施行,試行期為一年。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黑龍江省財政廳負責解釋(以上結合我省實際編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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