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於在政府採購活動中查詢及使用信用記錄有關問題的通知

為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國務院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運用大數據加強對市場主體服務和監管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5〕51號)有關要求,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健全守信激勵失信約束機制,現就政府採購活動中查詢及使用信用記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財政部關於在政府採購活動中查詢及使用信用記錄有關問題的通知
  • 單位:財政部
  • 發布時間 :2016年8月1日
內容介紹,記錄查詢,信用記錄,工作要求,

內容介紹

關於在政府採購活動中查詢及使用信用記錄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庫[2016]125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各民主黨派中央,有關人民團體,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中心,中共中央直屬機關採購中心,全國人大機關採購中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政府採購中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政府採購中心:
為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國務院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運用大數據加強對市場主體服務和監管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5〕51號)有關要求,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健全守信激勵失信約束機制,現就政府採購活動中查詢及使用信用記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記錄查詢

誠實信用是政府採購活動的基本原則之一。在政府採購活動中查詢及使用信用記錄,對參與政府採購活動的供應商、採購代理機構及評審專家進行守信激勵、失信約束,是政府相關部門開展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的重要舉措,對降低市場運行成本、改善營商環境、高效開展市場經濟活動具有重要作用,有利於形成“一處違規、處處受限”的信用機制。
近年來,財政部與有關部門聯合簽署了《關於對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實施聯合懲戒措施的合作備忘錄》(發改財金〔2014〕3062號)、《失信企業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發改財金〔2015〕2045號)、《關於對違法失信上市公司相關責任主體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發改財金〔2015〕3062號)、《關於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發改財金〔2016〕141號)、《關於對安全生產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發改財金〔2016〕1001號),依法限制相關失信主體參與政府採購活動。各地區各部門要進一步提高認識,推動建立政府採購活動信用記錄查詢及使用工作機制,加快建立政府採購信用評價制度,有效套用信用信息和信用報告,積極推進政府採購領域聯合懲戒工作。

信用記錄

(一)總體要求。
各地區各部門應當按照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有關要求,根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情況,創造條件將相關主體的信用記錄作為供應商資格審查、採購代理機構委託、評審專家管理的重要依據。
(二)信用記錄查詢渠道。
各級財政部門、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當通過“信用中國”網站、中國政府採購網等渠道查詢相關主體信用記錄,並採取必要方式做好信用信息查詢記錄和證據留存,信用信息查詢記錄及相關證據應當與其他採購檔案一併保存。
(三)信用記錄的使用。
1.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採購檔案中明確信用信息查詢的查詢渠道及截止時點、信用信息查詢記錄和證據留存的具體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規則等內容。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對供應商信用記錄進行甄別,對列入失信被執行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政府採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及其他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條件的供應商,應當拒絕其參與政府採購活動。
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供應商的身份共同參加政府採購活動的,應當對所有聯合體成員進行信用記錄查詢,聯合體成員存在不良信用記錄的,視同聯合體存在不良信用記錄。
2.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在評審專家選聘及日常管理中查詢有關信用記錄,對具有行賄、受賄、欺詐等不良信用記錄的人員不得聘用為評審專家,已聘用的應當及時解聘。
依法自行選定評審專家的,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查詢有關信用記錄,不得選定具有行賄、受賄、欺詐等不良信用記錄的人員。
3.採購人委託採購代理機構辦理政府採購事宜的,應當查詢其信用記錄,優先選擇無不良信用記錄的採購代理機構。
4.採購人及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妥善保管相關主體信用信息,不得用於政府採購以外事項。
(一)各級財政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政府採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關規定,對參加政府採購活動的供應商、採購代理機構、評審專家的不良行為予以記錄,並納入統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二)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切實加強政府採購信息化建設,做好相關技術保障,建立與相關信用信息平台的數據共享機制,逐步實現信用信息推送、接收、查詢、套用的自動化。
(三)各地區各部門應當根據上述原則和要求,在政府採購活動中積極推進信用信息的共享和使用,研究制定符合本地本部門實際情況的具體操作程式和辦法,落實相關工作要求,及時將信用信息使用情況反饋至財政部。
財政部
2016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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