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報送政府採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信息記錄的通知

為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加強對政府採購違法失信行為記錄的曝光和懲戒,進一步規範政府採購市場主體行為,維護政府採購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國務院關於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及《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國發〔2014〕21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政府採購工作實際,財政部決定參與中央多部委開展的不良信用記錄聯合發布活動,啟動建設“政府採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專欄,在中國政府採購網上集中發布全國政府採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信息記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報送政府採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信息記錄的通知
  • 發文號:財辦庫〔2014〕526號
  • 發文單位:財政部辦公廳
  • 發文時間:2014年12月19日
通知涉及單位,通知目的,適用情形,主要內容,報送要求,

通知涉及單位

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

通知目的

為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加強對政府採購違法失信行為記錄的曝光和懲戒,進一步規範政府採購市場主體行為,維護政府採購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國務院關於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及《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國發〔2014〕21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政府採購工作實際,財政部決定參與中央多部委開展的不良信用記錄聯合發布活動,啟動建設“政府採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專欄,在中國政府採購網上集中發布全國政府採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信息記錄。

適用情形

供應商、採購代理機構在三年內受到財政部門作出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處罰,列入政府採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
(一)三萬元以上罰款;
(二)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採購活動(處罰期限屆滿的除外);
(三)在一至三年內禁止代理政府採購業務(處罰期限屆滿的除外);(四)撤銷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僅針對《政府採購法》第78條修改前作出的處罰決定)。

主要內容

政府採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信息記錄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企業名稱、企業地址、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具體情形、處罰結果、處罰依據、處罰日期和執法單位等。

報送要求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認真梳理近三年內本級作出上述行政處罰類的案件信息,按照附屬檔案格式整理形成本級的政府採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信息記錄,隨處罰檔案一併以電子版形式報送上級財政部門。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匯總本省三年內有效的政府採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信息記錄,收集相應的處罰檔案,於2014年12月30日前以電子版形式一併報送財政部。
自2015年1月1日起,省級財政部門負責本省政府採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信息記錄的發布管理工作,及時匯總相關信息,確保自行政處罰決定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在中國政府採購網“政府採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的專欄中完成信息發布工作。信息公布期限一般為3年,處罰期限屆滿的,相關信息記錄從專欄中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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