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明確公益性社會組織申領公益事業捐贈票據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於進一步明確公益性社會組織申領公益事業捐贈票據有關問題的通知

2016年2月14日,財政部、民政部發布了《財政部 民政部關於進一步明確公益性社會組織申領公益事業捐贈票據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6]7號)(以下簡稱《通知》),進一步明確了可以申領公益事業捐贈票據的公益性社會組織範圍和相關申領程式。《通知》是解決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使用中突出問題的重要舉措,對理順公益性社會組織接受捐贈制度具有重要意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進一步明確公益性社會組織申領公益事業捐贈票據有關問題的通知
  • 發布單位:財政部、民政部
  • 文號:財綜〔2016〕7號
  • 發布時間:2016年2月14日
  • 文種:通知
內容,解讀,

內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民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民政局:
隨著我國公益事業的發展和社會公眾公益慈善意識的增強,公益性社會組織逐漸成為接受公益事業捐贈的重要主體。為進一步明確公益性社會組織申領公益事業捐贈票據有關問題,現通知如下:
一、在民政部門依法登記,並從事公益事業的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公益性社會組織),按照《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可以到同級財政部門申領公益事業捐贈票據。
二、公益事業捐贈票據實行憑證領用(購)、分次限量、核舊領(購)新的申領制度。
公益性社會組織首次申領公益事業捐贈票據時,應按規定程式先行申請辦理《財政票據領用(購)證》,並提交申請函、民政部門頒發的登記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原件及複印件、單位章程(章程中應當載明本組織開展公益事業的具體內容),以及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財政部門依據《財政票據管理辦法》和《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對公益性社會組織提供的申請材料進行嚴格審核,對符合公益事業捐贈票據管理規定的申請,予以核准,辦理《財政票據領用(購)證》,並發放公益事業捐贈票據。
公益性社會組織再次申領公益事業捐贈票據時,應當出示《財政票據領用(購)證》,並提交前次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使用情況,包括冊(份)數、起止號碼、使用份數、作廢份數、收取金額及票據存根等內容。財政部門對上述內容審核合格後,核銷其票據存根,並繼續發放公益事業捐贈票據。
三、公益性社會組織接受捐贈應當遵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遵循自願、無償原則,並嚴格按照《財政票據管理辦法》和《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使用公益事業捐贈票據,自覺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四、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公益性社會組織領用(購)、使用、保管公益事業捐贈票據的監督檢查,發現違規使用公益事業捐贈票據問題,應予以嚴肅查處,並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確保票據管理規範有序。
五、各級民政部門要督促公益性社會組織做好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使用管理工作,並將公益性社會組織使用公益事業捐贈票據情況納入年度檢查、評估、執法監察以及公益性社會組織信用信息記錄等工作體系中,加強對公益性社會組織監管。
財政部 民政部
2016年2月14日

解讀

一、公益捐贈是社會組織收入的重要來源
社會組織是社會力量參與公益事業的重要形式,具有非營利性、公益性、志願性等特點,來自社會的捐贈是社會組織開展公益活動和發展的重要資金來源。在社會組織發展較好的國家,社會捐贈在社會組織收入中占有較大的比重。根據約翰·霍普金斯項目公布的數據,在39個有可靠數據支持的國家中,慈善捐贈占社會組織收入總額的比例平均為15%,其中西班牙為19%,美國為13%,南非為25%,英國為11%。2014年,僅美國慈善捐款總額達到3580億美元。隨著我國公益事業的發展和社會公眾公益慈善意識的增強,社會組織(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逐漸成為接受公益捐贈的重要主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十條規定,“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贈”。《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社會團體接受捐贈、資助,必須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必須根據與捐贈人、資助人約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基金會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員範圍”,《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民辦非企業單位接受捐贈、資助,必須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必須根據與捐贈人、資助人約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據統計,2014年全國社會捐贈總額為612億元,其中社會組織接受社會捐贈525億元,占總量的85.8%。下一步,隨著《慈善法》等法律法規出台,我國的公益捐贈還將有較大的增長空間。
二、當前社會組織接受捐贈面臨的突出問題
2010年財政部頒布了《關於印發〈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10]112號),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公益性事業單位、公益性社會團體及其他公益性組織按照自願、無償原則,依法接受並用於救災、濟貧、助殘、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環保、社會公共設施建設等公益事業的捐贈財物時,應當向提供捐贈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具公益事業捐贈票據。這一規定的出台,使得社會組織使用公益事業票據工作有規可依,公益事業捐贈票據的使用管理取得了積極成效,促進了社會公益事業的健康發展。
但在具體工作中,社會組織申領公益事業捐贈票據還存在一些實際的困難,部分接受捐贈的社會組織無法正常申領公益事業捐贈票據。在社會組織中,一般認為“公益性社會團體”(按照財稅〔2008〕160號檔案規定,通過財政、稅務、民政三部門聯合認定的具有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社會組織)可以領取公益事業捐贈票據,全國這部分社會組織共有約4000家。而對於“其他公益性組織”,由於沒有相關檔案對其範圍進行明確界定,導致社會組織組織中從事公益事業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大部分社會團體難以正常接受開具捐贈票據,這部分組織占到我國社會組織總量的絕大多數。許多無法申領公益事業捐贈票據的社會組織反映,它們在接受捐贈時,由於不能開具公益事業捐贈票據,多數社會組織只能向捐贈人開具稅務發票,少數組織通過其他公益性社會團體接受捐贈並開具捐贈票據,造成了主體責任不清晰。這既同捐贈性質不相符合,也致使很多捐贈無法履行。上述情況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部分兩會提案建議也涉及這一問題。
三、《通知》是解決社會組織接受公益捐贈“最後一公里”問題的重要舉措
針對社會組織在申領使用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中遇到的問題,財政部高度重視,財政部票據監管中心到多地進行了實地調研。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積極配合財政部相關工作,在發函向地方民政部門徵集社會組織申領公益事業捐贈票據情況的基礎上,選擇廣東、上海、江蘇、河南等地進行了調研,形成了《社會組織使用財政票據問題研究》等調研報告和政策建議。兩部門通過對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使用情況進行摸底,發現除北京、天津、深圳、鄭州等少數地方外,多數地方都存在社會組織特別是民辦非企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難以申領公益事業捐贈票據的問題。各地對《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中“其他公益性組織”的範圍理解不盡一致,執行尺度不盡統一,造成同為公益性社會組織,有的能領到公益事業捐贈票據,有的則領不到,這種情況在較大程度上影響了政策執行的一致性和權威性。
針對上述情況,財政部和民政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財政票據管理辦法》《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等,制定並出台了《財政部 民政部關於進一步明確公益性社會組織申領公益事業捐贈票據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規定,在各級民政部門依法登記的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可以到同級財政部門申領公益事業捐贈票據。《通知》明確了公益性社會組織辦理《財政票據購領證》、申領公益事業捐贈票據的程式,要求公益性社會組織接受捐贈應當遵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遵循自願、無償原則,並嚴格按照《財政票據管理辦法》和《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使用公益事業捐贈票據,自覺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通知》提出,財政部門要嚴格按規定審查公益性社會組織提交的申請材料,加強對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民政部門應督促公益性社會組織做好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使用工作,加強對公益性社會組織的監管,共同為公益性社會組織提供服務。
《通知》的出台是惠及各類社會組織的重大利好舉措,接通了社會組織接受捐贈的“最後一公里”,有利於公益性社會組織依法合規地開展公益慈善活動,對於健全和完善財政票據管理制度,規範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使用行為,加強公益事業捐贈收入監督管理,促進社會公益事業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四、認真落實《通知》要求,發揮政策積極效應
《通知》進一步暢通了公益性社會組織申領和使用公益事業捐贈票據的通道,公益性社會組織應當嚴格遵守《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和《通知》的要求,合法合規地使用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不得在集資、攤派、贊助等活動中使用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不得以捐贈名義接受財物並向出資人提供利益,不得以捐贈名義從事營利性活動,不得在應使用稅務發票時使用公益事業捐贈票據。公益性社會組織應當自覺規範接受公益捐贈和使用公益事業捐贈票據的行為,主動接受財政部門和民政部門監督管理。
各級民政部門要認真學習領會《通知》精神,準確把握政策要求,學深學透政策內涵;要積極做好《通知》宣傳工作,通過業務培訓、政策宣講等多種方式,讓社會組織普遍了解《通知》規定,掌握公益事業捐贈票據申領的條件和程式;要積極配合財政部門做好公益性社會組織使用公益事業捐贈票據的管理工作,將社會組織使用公益事業捐贈票據情況納入年度檢查、評估、執法監察、社會組織信用信息記錄等工作體系中;要加大執法監督力度,堅決查處違法違規使用公益事業捐贈票據的行為,確保將好政策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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