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使用管理辦法

為規範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使用和管理行為,加強公益事業捐贈收入財務監督管理,促進社會公益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財政票據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04號)等規定,我們對《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10〕112號)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使用管理辦法》印發。

本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關於印發〈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10〕112號)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使用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24年2月1日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使用和管理行為,加強公益事業捐贈收入財務監督管理,促進社會公益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財政票據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04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公益事業捐贈票據,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公益性事業單位、公益性社會組織(以下統稱公益性單位)按照自願、無償原則,依法接受並用於公益事業的捐贈財物時,向提供捐贈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具的憑證。
本辦法所稱的公益事業,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三條對公益事業範圍的規定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三條對慈善活動範圍的規定。
第三條 公益事業捐贈票據是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包括電子和紙質兩種形式。電子票據和紙質票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財政、稅務、審計、監察等部門進行監督檢查的依據。
公益事業捐贈票據可作為捐贈人對外捐贈並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申請捐贈款項稅前扣除的有效憑證。
第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是公益事業捐贈票據的主管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和管理許可權負責公益事業捐贈票據的監(印)制、核發、保管、核銷、銷毀和監督檢查等工作。
第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積極推廣運用公益事業捐贈電子票據,實現電子開票、自動核銷、全程跟蹤、源頭控制。
第二章 公益事業捐贈票據的內容和適用範圍
第六條 公益事業捐贈票據的基本內容包括票據名稱、票據監製章、票據代碼、票據號碼、交款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交款人、校驗碼、開票日期、二維碼(條形碼)、項目編碼、項目名稱、單位、數量、標準、金額(元)、金額合計(大寫)/(小寫)、備註、其他信息、收款單位(章)、覆核人、收款人等。
公益事業捐贈紙質票據一般包括存根聯、收據聯、記賬聯。存根聯由開票方留存,收據聯由支付方收執,記賬聯由開票方留做記賬憑證。
第七條 下列按照自願和無償原則依法接受捐贈的行為,應當開具公益事業捐贈票據: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在發生自然災害時或者應捐贈人要求接受的捐贈。
(二)公益性事業單位接受用於公益事業的捐贈。
(三)公益性社會組織接受用於公益事業的捐贈。
(四)財政部門認定的其他可以使用公益事業捐贈票據的行為。
第八條 公益性單位以捐贈名義從事營利活動或與出資人利益相關的行為,以及集資、攤派、籌資、贊助等行為,不得使用公益事業捐贈票據。
第三章 公益事業捐贈票據的監(印)制、領用和核發
第九條 公益事業捐贈票據分別由財政部或省級財政部門統一監(印)制,並套印全國統一式樣的財政票據監製章。
公益事業捐贈票據實行全國統一的式樣、編碼規則和電子票據數據標準,由財政部負責制定。
公益事業捐贈電子票據數據標準包括數據要素、數據結構、數據格式和防偽方法等內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統一的財政電子票據數據標準,生成、傳輸、存儲和查驗公益事業捐贈電子票據。
第十條 公益事業捐贈票據由獨立核算、會計制度健全的公益性單位向同級財政部門申領。
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申領單位提供便利,一次性告知領用公益事業捐贈票據的相關程式、材料、要求及依據等內容。
第十一條 公益事業捐贈票據實行憑證領用、分次限量、核舊領新制度。
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一次領用的數量一般不超過本單位6個月的使用量。
第十二條 公益性單位首次申領公益事業捐贈票據時,應當提供《財政票據領用證》和領用申請,詳細列明領用公益事業捐贈票據的使用範圍和項目,按要求提供申領公益事業捐贈票據相關的可核驗信息,並對提供信息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財政部門依照本辦法,對公益性單位提供的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使用範圍和項目進行審核,對符合公益事業捐贈票據適用範圍的,予以核准;不符合公益事業捐贈票據適用範圍的,不予以核准,並向申領單位說明原因。
公益性單位未取得《財政票據領用證》的,應按照規定程式先辦理《財政票據領用證》。
第十三條 公益性單位再次領用公益事業捐贈票據時,應當出示《財政票據領用證》,並提交前次領用公益事業捐贈票據的核銷情況。
第四章 公益事業捐贈票據的使用與管理
第十四條 公益性單位應當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公益事業捐贈票據,建立使用管理制度,設定管理台賬,按規定向財政部門報送公益事業捐贈票據的申領、使用、作廢、結存等情況。
第十五條 公益性單位接受套用於公益事業的捐贈財物時,應當向捐贈人開具公益事業捐贈票據。
公益性單位接受貨幣(包括外幣)捐贈時,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填開公益事業捐贈票據。
公益性單位接受非貨幣性捐贈時,應按其公允價值填開公益事業捐贈票據。
第十六條 公益性單位開具公益事業捐贈電子票據,應當確保電子票據及其元數據自形成起完整無缺、來源可靠,未被非法更改,傳輸過程中發生的形式變化不得影響電子票據內容的真實、完整。
第十七條 公益性單位應當按票據號段順序使用公益事業捐贈票據,填寫時做到字跡清楚,內容完整、真實,印章齊全,各聯次內容和金額一致。
公益事業捐贈電子票據填寫錯誤的,應當開具紅字電子票據。
公益事業捐贈紙質票據填寫錯誤的,應當另行填寫。因填寫錯誤等原因作廢的紙質票據,應當加蓋作廢戳記或者註明“作廢”字樣,並完整保存全部聯次,不得私自銷毀。
第十八條 公益性單位負責向捐贈人交付公益事業捐贈電子票據。捐贈人未能正常獲取公益事業捐贈電子票據信息的,由開票單位負責處理。
公益事業捐贈電子票據可以通過全國財政電子票據查驗平台查詢狀態、查驗真偽。
第十九條 公益事業捐贈電子票據使用單位和付款單位應當準確、完整、有效接收和讀取公益事業捐贈電子票據,並按照會計信息化和會計檔案等有關管理要求歸檔入賬。
第二十條 公益事業捐贈票據的領用單位不得轉讓、出借、代開、買賣、擅自銷毀、塗改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不得將公益事業捐贈票據與其他財政票據、發票互相串用。
第二十一條 公益性單位遺失公益事業捐贈紙質票據的,應自發現之日起3日內登報聲明作廢,並將遺失原因等有關情況,及時以書面形式報送原核發票據的財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監(印)制的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一般應當在本行政區域核心發使用,不得跨行政區域核發使用,但本地區派駐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公益性單位除外。
第五章 公益事業捐贈票據的核銷、銷毀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公益性單位應當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核銷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並提交公益事業捐贈票據的使用情況說明,包括票據起止號碼、使用份數、作廢份數、收取金額等。
受理申請的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對申請單位提交的公益事業捐贈票據進行核銷,出具核銷情況說明。
財政部門核銷公益事業捐贈票據時,發現公益性單位存在未按規定使用公益事業捐贈票據的行為,應當責令該單位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停核發公益事業捐贈票據。
第二十四條 公益性單位應當妥善保管已開具的公益事業捐贈紙質票據存根,票據存根保存期限一般為5年。
保存期滿需要銷毀的公益事業捐贈紙質票據存根和未使用的需要作廢並銷毀的公益事業捐贈紙質票據,由公益性單位負責登記造冊,報經同級財政部門核准後,由同級財政部門組織銷毀。
第二十五條 撤銷、改組、合併的公益性單位,在辦理《財政票據領用證》的變更或註銷手續時,應對公益性單位已使用的公益事業捐贈紙質票據存根及尚未使用的公益事業捐贈票據登記造冊,並交送同級財政部門統一核准、銷毀。
第二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和管理需要,對公益事業捐贈票據的監(印)制、使用、管理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公益性單位應當自覺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隱瞞情況、弄虛作假或者拒絕、阻礙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在公益事業捐贈票據監(印)制、領取、使用、管理等過程中存在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二十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對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時,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得向被查公益性單位收取任何費用。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財政部備案。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關於印發〈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10〕11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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