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社會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關於印發《社會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在1998.10.05由財政部民政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社會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頒布單位:財政部民政部
  • 頒布時間:1998.10.05
  • 實施時間:1998.10.05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基金管理,第三章 基金使用,第四章 審批程式,第五章 監督檢查,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社會福利基金的管理,提高社會福利基金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福利基金,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發行中國福利彩票籌集的專項用於發展社會福利事業的預算外資金。
第三條 各級民政部門按規定管理和支配的社會福利基金,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基金管理

第四條 社會福利基金收入包括:
(一)銷售中國福利彩票(以下簡稱“彩票”)總額扣除兌獎和管理費用後的淨收入;
(二)彩票銷售中不設獎池的棄獎收入;
(三)社會福利基金的銀行存款利息。
第五條 社會福利基金實行按比例分級留成使用的原則。中央級留成比例為彩票銷售總額的5%;省、地兩級的留成比例不得超過彩票銷售總額的5%;縣級留成比例不得低於彩票銷售總額的20%。
第六條 社會福利基金必須全額納入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各級民政部門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可在指定銀行開設預算外資金收入過渡帳戶和支出帳戶。本著社會福利基金籌集與管理分開的原則,收入過渡帳戶和支出帳戶應歸口民政財務部門管理。
第七條 各級彩票發行機構在彩票銷售結算時,應按規定的留成比例計提社會福利基金,並在一個月內從結算帳戶轉入本級預算外資金收入過渡帳戶。民政部門應按財政部門規定,及時將收入過渡戶中的社會福利基金繳入同級財政專戶,不得截留、挪用。
第八條 存款利息、棄獎收入直接轉入本級預算外資金收入過渡帳戶,不參與分成和上交。
第九條 彩票代銷單位必須將售票收入中計提的社會福利基金全額上交當地彩票發行機構,不得坐支、截留。
第十條 民政部門年初要按規定編制社會福利基金收支計畫,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年終要編制社會福利基金收支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十一條 民政部門要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時間,將社會福利基金收入全額繳入同級財政部門在銀行開設的預算外資金專戶。支出時,由同級財政部門根據年度收支計畫和民政部門的用款要求,及時辦理社會福利基金的撥付。
第十二條 社會福利基金的收取須使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統一印製或監製的收費、基金票據。

第三章 基金使用

第十三條 社會福利基金的使用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節約和量入為出的原則。
第十四條 各級民政部門必須按照社會福利基金收支計畫安排使用社會福利基金,不得超計畫使用。社會福利基金當年投放率一般不低於70%,結餘部分結轉財政專戶下年專項使用。
第十五條 社會福利基金的使用範圍:
(一)用於資助為老年人、殘疾人、孤兒、革命傷殘軍人等特殊群體服務的社會福利事業,幫助有特殊困難的人,支持社區服務、社會福利企業和其他社會公益、慈善事業的發展;
(二)對老化、陳舊社會福利設施和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予以適當資助;
(三)對公眾關注、有利於弘揚社會主義精神文明、能體現扶弱濟困宗旨的其他社會公益事業給予適當資助,但全年資助總量應控制在本級留成社會福利基金的10%之內;
(四)同等條件下,社會福利基金要優先資助老、少、邊、窮和災區的社會福利事業。
第十六條 社會福利基金對社區服務項目的資助,要嚴格按照民政部、財政部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達不到要求的不予資助。
第十七條 上級民政部門留用的社會福利基金對下級民政部門提供資助時,應適當與下級的彩票銷售以及當地政府的投入相掛鈎。
第十八條 按規定投放的社會福利基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擠占和挪用。資助數額較大的項目,應按項目的工程進度分期撥款。
第十九條 社會福利基金不得用於投資辦企業(社會福利企業除外),不得拆借和委託放貸,不得參與股票和期貨交易,也不得為任何單位的任何經濟契約提供擔保。
第二十條 社會福利基金資助建設的社會福利設施,必須建立永久性標誌,標明資助單位、資助金額、竣工時間等內容;社會福利基金資助購買的設備、器材也應標明捐贈字樣。
第二十一條 社會福利基金資助建設的社會福利設施因故變賣轉讓,並因此改變服務性質的,其變價收入中與原社會福利基金資助數額相等的部分應歸還社會福利基金。

第四章 審批程式

第二十二條 社會福利基金的分配與投放,由各級社會福利基金項目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會)集體研究、民主決策、審查批准。
第二十三條 申請社會福利基金資助的項目必須向評審會提供可行性研究報告、資金來源及落實情況、政府有關部門批件。其中屬基本建設類的項目,必須具備完整的基建審批手續,列入當地基建計畫,工程竣工後要向提供資助的工作機構報送竣工驗收報告,並附有關資料。各級民政部門應將上述資料長期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條 向上一級民政部門申請資助的項目,須先由本級評審會審議通過,並提交本級評審會的評審意見及申請報告。上級民政部門接到申請後,應進行考察初審、形成建議,再由評審會進行審議。對決定資助的項目,要下達批覆通知並安排撥款。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民政部門要定期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社會福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接受財政、計畫(物價)、金融、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社會福利基金的管理、使用情況,要定期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十七條 上級評審會對下級評審會要定期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各級民政部門對受資助項目的社會福利基金使用情況,要定期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使用規定的,可緩撥、停撥社會福利基金,直至收回已撥資金;對建成後改變基本功能轉作非社會福利用途的,要責成有關部門嚴肅查處和糾正。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各地財政、民政部門可依據本辦法,結合當地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民政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民政部《關於印發〈有獎募捐社會福利資金管理使用辦法〉的通知》(民辦發〔1994〕3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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