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政府關於加快實現社會福利社會化的決定

《湖北省政府關於加快實現社會福利社會化的決定》是湖北省政府2000年發布的一項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政府關於加快實現社會福利社會化的決定
  • 發布單位:81802  
  • 發布文號:鄂政發[2000]55號  
  • 發布日期:2000-08-31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生效日期】2000-08-3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實現社會福利社會化的決定
(2000年8月31日鄂政發〔2000〕55號)
為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社會福利服務體系,推進我省社會福利事業的改革與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我省社會經濟發展的目標要求,現就我省加快實現社會福利社會化作出如下決定:
一、加快實現社會福利社會化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社會福利是社會保障的重要組成部分,社會福利社會化是社會發展與進步的必然趨勢。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日趨完善,要求儘快建立與之相適應的社會福利服務體系。白髮浪潮即將到來,社會化養老日趨受到關注;同時,隨著國家經濟的發展和人民民眾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殘疾人、孤老、孤兒等特殊困難群體的教養、康復條件也亟待改善。
加快實現社會福利社會化,有利於健全社會保障體系,促進社會政治穩定;有利於擴大內需,增加就業;有利於滿足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福利服務需求,促進社會主義兩個文明建設。
二、推進社會福利社會化的指導思想、總體目標和基本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黨的十五大精神為指導,立足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堅持以居家為基礎、以社區為依託、以社會福利機構為補充的供養方式,探索出一條國家倡導資助、社會各方面力量積極興辦社會福利事業的新路子,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社會發展相適應的社會福利事業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促進社會福利事業健康有序地發展。
(二)總體目標:到2005年,基本建成以國家興辦的社會福利機構為示範、其他多種所有制形式的社會福利機構為骨幹、社區福利服務為依託、居家供養為基礎的社會福利服務體系。各類社會福利機構的數量和集中收養人員的數量每年以10%左右的速度增長;以發展老年福利事業為重點,城市養老服務機構床位數達到每千名老人10張以上;街道辦事處要設立老年人綜合福利服務設施;農村95%的鄉鎮要建立起以“五保”老人為主要對象,集中供養要達到70%以上,同時面向所有老年人、殘疾人和孤兒的社會福利機構。根據當地實際,地級市建立具養護、醫療康復、教育能力的兒童福利院;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要有以老年人為主的示範性的綜合福利服務機構。
(三)基本要求:一是投資主體多元化。即採取國家、集體、個人和外資等多渠道、多形式的投資方式,走社會化發展的路子。二是服務對象公眾化。社會福利機構除供養特殊困難群體外,要面向全社會,擴大服務範圍,逐步滿足廣大民眾的福利服務需求。三是運行機制市場化,依照產業化思路和市場規律發展社會福利事業,注重兩個效益。四是服務方式多樣化。五是服務隊伍專業化與志願者相結合。要制定崗位標準和操作規範,實行職業資格和技術等級管理認證制度;同時,不斷壯大社會福利服務志願者隊伍,使志願者服務制度化、規範化。
三、多方籌集資金,發展社會福利事業
(一)各級政府應根據當地經濟和社會的發展,逐年增加對社會福利事業的投入,同時採取民辦公助的辦法,將一部分資金用於鼓勵、支持和資助各種社會力量興辦社會福利機構。各級計畫和財政部門要加大對國有社會福利項目建設的支持力度,努力增加資金投入,重點扶持基礎性、示範性社會福利項目的建設。
(二)鼓勵企事業單位、集體、村(居)民自治組織、社會團體、個人和外資以多種形式捐助、興辦社會福利事業,逐步實現社會福利事業資金籌集的社會化。鼓勵社會力量以合資、入股、購買、租賃等方式參與現有社會福利設施的改造和擴建。兒童福利機構在今後一段時期仍以政府管理為主,也可吸納社會資金合辦。
實施多渠道、多種所有制形式創辦社會福利機構時,要經有關部門明確產權關係,防止發生產權糾紛。
(三)積極拓展社會福利彩票市場,擴大發行規模,面向全社會籌集社會福利資金。按照民政部、財政部關於《社會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管好用好社會福利基金。
(四)建立並逐步完善各級慈善機構,開展各種社會捐贈和慈善活動,籌集慈善基金,用於支持社會福利事業的發展。社會福利機構可以接受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經當地民政部門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公開向社會募集款物。所有募集、捐贈款物,必須全部用於改善福利機構設施設備條件和收養人員的生活,並接受捐贈人和有關部門的審計、監督檢查。
四、落實優惠扶持政策,全面推進社會福利社會化
凡舉辦以老年人、殘疾人、精神病人、孤兒和棄嬰為主要服務對象的社會福利院、兒童福利院、精神病人福利院、殘疾人寄養康復站、老年公寓、老人護理院、老年活動中心(站、室)、敬老院、托老所等社會福利機構,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審核,憑省民政廳核發的《社會福利機構設定批准證書》,可享受國家有關優惠政策。
(一)扶持新建社會福利機構項目:
1、計畫部門要優先審批建設項目。
2、土地部門要優先安排項目建設用地。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採用劃撥方式供地的,要優先劃撥供地;採用有償使用方式供地的,在地價上要適當給予優惠;屬出讓土地的,應適當降低土地出讓金收費標準;對徵用或者使用集體所有的非耕地建設社會福利設施工程的,按照國家規定標準對有關規費給予優惠或減免。
3、規劃部門要優先予以規劃定點,並減收綜合開發費。但運用房地產開發經營方式合資聯建社會福利設施,其商品房部分不予減收綜合開發費。
4、各級政府對有關社會福利的市政基礎設施配套建設費應酌情給予減免;社會福利機構新增用電容量,按國家計委新規定的減半標準徵收貼費。
(二)允許國家興辦的社會福利機構發揮自身優勢,經工商部門核准登記,從事對外經營活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對社會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婚姻介紹、殯葬服務免徵營業稅;對社會福利機構興辦的第三產業、安置殘疾人的福利企業以及單位和個人捐贈支持社會福利事業的,按照現行國家稅法規定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三)社會福利機構利用原劃撥土地使用權開發經營房地產的,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四)對獲得民政部門批准設定的社會福利機構按有關規定到有關部門辦理法人註冊登記的,有關部門應優先辦理;對未獲得民政部門批准而設定的社會福利機構,任何部門不得辦理法人註冊登記。
(五)社會福利機構使用燃氣和電按當地最優惠價格(居民生活電價)收費;用水按居民生活用水價格收費;電話的安裝和使用等電信業務給予優先優惠照顧;租用公用非住宅房屋,租金按現行住宅房屋標準收繳。
(六)社會福利機構的非營運車輛減半徵收公路養路費。
(七)社會福利機構具備條件申請開展對外醫療、康復服務的,衛生部門應按照區域衛生規劃和有關醫療機構管理的規定予以審批。
(八)對社會福利機構所辦的醫療機構已取得執業許可證並申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的,可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下發的《關於印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勞社部發〔1994〕14號)和省有關檔案的規定,經審查合格後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範圍。
(九)社會福利機構收養人員中的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可選擇定點社會福利機構所辦醫療機構就醫,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按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支付。
(十)要進一步提高社會福利機構醫護人員的醫護水平,由當地民政、衛生部門共同負責對其進行必要的專業技術培訓。
(十一)衛生部門要根據社會福利機構工作的特點,制定適合民政系統專業技術特點的職稱考核辦法;民政部門可會同有關部門對社會福利機構特殊行業的醫護人員,進行中級及中級職稱以下的考核評定。
(十二)城鎮居民中的老年人、殘疾人、孤兒、本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撫養、贍養人,或雖有撫養、贍養人但無撫養、贍養能力,由本人申請,經民政部門審核批准,可入住國有社會福利機構。因社會福利機構床位限制不能入住的人員,應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線。
(十三)社會福利機構收養的老年人、殘疾人、孤兒,均應納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並可申請同級人民政府給予適當補助。補助額度及方式由當地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商定。
(十四)逐步建立和完善對孤兒和棄嬰的健康保障和救治制度。為確保孤兒和棄嬰的身體健康,防止疾病傳染,凡需要收住福利院的孤兒和棄嬰,必須先送至當地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診斷救治,由醫院簽發診斷證明並連同《健康證》、《殘疾證》交福利院,由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入院手續。在入院期間,若發現患有傳染病、嚴重疾病需到專門醫院進行救治的,送當地指定醫院進行救治,所需經費,由地方政府予以統籌安排解決。
(十五)對社會福利機構收養的(包括社會福利機構在社區和居民家庭中分散寄養的)就讀於國小、國中的孤兒,教育部門要免收雜費、書本費、集資等費用;對被高中(職業高中)、技校、中專、高等學校錄取的孤兒,要免收學費、住宿費,書本費可由學校和福利院協商解決,並優先提供勤工助學崗位,減半收取其他費用,教育部門或學校應酌情給予助學金。對於接收孤兒較多的學校,同級財政對學校應視情給予適當補貼。
(十六)鼓勵符合收養條件且有撫養教育能力的公民,按《收養法》規定收養孤兒。如收養福利院的殘疾兒童,被收養的殘疾兒童仍可享受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線的補助,直至自食其力。
(十七)鼓勵支持社會組織和個人向社會福利機構的孤殘兒童助養、助學、助醫。
(十八)對各類社會福利機構中具有勞動能力的成年孤殘人員,勞動部門應優先推薦就業,按政策給予上崗前的免費培訓。
(十九)要依據國家有關規定,保障社會福利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享受各項社會保險待遇和權益,認真解決他們在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實際困難。
(二十)對進入社會福利機構養老關享受社會保險的人員,社會保險機構可委託社會福利機構代辦其養老金髮放等服務性工作。
(二十一)鼓勵並扶持區、街道、居(村)委會、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以及社會力量,興辦以老年人、殘疾人、孤殘兒童為服務對象的活動設施、場所以及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對經民政等部門檢查評審達到相應標準的,各級財政應給予一定資助。
(二十二)對捐贈支持社會福利事業的單位和個人,按照現行的國家稅法規定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對捐資興建社會福利機構設施(項目)的人士,其捐贈額占項目投資總額三分之一以上的,該設施(項目)可以其名命名(國家明確規定不能命名的除外);對捐贈支持社會福利事業的單位和個人,受捐單位應給予公開感謝;對在發展社會福利事業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個人,由各級政府予以表彰,並授予證書。
五、加強領導,統籌規劃,規範管理,促進社會福利社會化有序發展
(一)各級政府要加強領導,督促有關部門調查研究,合理制定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切實將社會福利機構的數量、布局、規模檔次以及資金、用地等作為社會發展的指標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整體規劃。民政部門要會同規劃部門編制社會福利設施區域規劃,防止盲目發展、一哄而起和重複建設,避免資源浪費。各地在制定城市居住區規劃時,無論是新區建設還是舊區改造,都應按《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GB50180-93)的有關規定,在公共設施配套規劃中,統籌安排、合理布局社會福利設施。特別是老年人服務設施,應儘可能安排在靠近社區、交通便利、環境良好的區位。要按照《老年人建築設計規範》(JGJ122-99)進行設計和施工。在制定本區域衛生事業發展規劃時,要充分考慮老年人、殘疾人、孤殘兒童的醫療、預防、保險、康復等衛生需要。社會福利設施建設,應嚴格按照規劃和福利機構建設、建築標準及規範實施,建成後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擠占。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大力協助,做好有關政策的落實和監督工作,把推進社會福利社會化當作各自份內的工作加以安排,並認真完成好,共同促進我省社會福利社會化健康有序地發展。
(二)要抓緊制定社會福利事業的有關法規,使社會福利事業的建設與管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申辦社會福利機構要嚴格執行民政部頒發的《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由省級民政部門審核統一發放《社會福利機構設定批准證書》。從2001年1月1日起,國內社會福利機構必須持有國家民政部統一印製的《社會福利機構設定批准證書》。
(三)建立充滿生機和活力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處理好社會福利工作中政府職能和社會化的關係,研究制定社會福利機構分類管理的政策措施,逐步建立起政府巨觀管理、社會力量興辦、社會福利機構自主經營的管理體制。要按照產業化的發展方向,逐步建立起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的運行機制。要深化現有國家、集體興辦的社會福利機構改革,探索社會化管理的新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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