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政府採購詢問、質疑和投訴辦法

《黑龍江省政府採購詢問、質疑和投訴辦法》是為規範黑龍江全省政府採購詢問、質疑和投訴行為,完善政府採購救濟制度,維護政府採購當事人合法權益,進一步提高政府採購效率,最佳化全省政府採購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健全行政裁決制度加強行政裁決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18〕75號)《政府採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政府採購詢問、質疑和投訴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3月7日
  • 實施時間:2023年4月7日
  • 發布單位:黑龍江省財政廳
  • 試行期:一年
發布通知,試行全文,

發布通知

各市(地)、縣(市)財政局,各政府採購中心(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各預算單位,各政府採購供應商、社會代理機構,各政府採購評審專家:
現將《黑龍江省政府採購詢問、質疑和投訴辦法(試行)》印發,請遵照執行。
黑龍江省財政廳
2023年3月7日

試行全文

黑龍江省政府採購詢問、質疑和投訴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全省政府採購詢問、質疑和投訴行為,完善政府採購救濟制度,維護政府採購當事人合法權益,進一步提高政府採購效率,最佳化全省政府採購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健全行政裁決制度加強行政裁決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18〕75號)《政府採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政府採購詢問的提出與答覆、質疑的提出與答覆、投訴的提起和處理。
第三條  政府採購供應商(以下簡稱供應商)提出詢問、質疑和投訴應當堅持依法依規、誠實信用原則。提出質疑和投訴的供應商應具備《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參加政府採購活動的條件。
第四條  政府採購詢問答覆、質疑答覆和投訴處理,應當堅持依法依規、公平公正、簡便高效原則,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條  供應商可以委託代理人進行詢問、質疑和投訴。其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具體許可權、期限和相關事項。供應商為自然人的,應當由本人簽字(CA簽章);供應商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簽字或者蓋章(CA簽章),並加蓋公章(CA簽章)。代理人提出詢問、質疑和投訴,應當提交供應商簽署的授權委託書。
第二章  詢  問
第六條  詢問提出
(一)供應商對政府採購活動事項有疑問的,可以向採購人提出詢問。採購人委託採購代理機構採購的,供應商可以向採購代理機構提出詢問。
(二)供應商提出的詢問超出採購人對採購代理機構委託授權範圍的,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告知供應商向採購人提出。
(三)提出詢問的供應商可以在報名獲取採購檔案、採購過程結束及中標結果公示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通過黑龍江省政府採購網(以下簡稱政府採購網)按照政府採購網公示的規定範本書面提出。
第七條  詢問答覆
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對供應商依法提出的詢問作出答覆。採購人委託採購代理機構採購的,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就採購人委託授權範圍內的事項作出答覆。政府採購評審專家應當配合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答覆供應商的詢問。答覆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秘密。
第八條  詢問處理
(一)對採購檔案提出的詢問,詢問事項可能影響投標(回響)檔案編制的,依法通過澄清或者修改採購檔案可以繼續開展採購活動的,澄清或者修改採購檔案後繼續開展採購活動;否則應當修改採購檔案後重新開展採購活動。
(二)詢問事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採購人應當暫停簽訂契約,已經簽訂契約的,應當中止履行契約。
(三)詢問答覆導致中標(成交)結果改變的,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將有關情況通過政府採購網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
第三章  質  疑
第九條  質疑提出
(一)供應商認為採購檔案、採購過程、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通過政府採購網以書面形式向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
(二)提出質疑的供應商應當是參與所質疑項目採購活動的供應商。潛在供應商已依法獲取其可質疑的採購檔案的,可以對該檔案提出質疑。以聯合體形式參加政府採購活動的,其質疑應當由組成聯合體的所有供應商共同提出。
(三)供應商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是指:
1.對可以質疑的採購檔案提出質疑的,為收到採購檔案之日或者採購檔案公告期限屆滿之日;
2.對採購過程提出質疑的,為各採購程式環節結束之日;
3.對中標(成交)結果提出質疑的,為中標(成交)結果公告期限屆滿之日。
(四)供應商提出的質疑超出採購人對採購代理機構委託授權範圍的,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告知供應商向採購人提出。
(五)採購人可以在採購檔案中明確要求供應商在法定質疑期內一次性提出針對同一採購程式環節的質疑。
(六)供應商提出質疑應當提交質疑函和與質疑事項相關的必要證明材料。質疑函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供應商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郵編、聯繫人及聯繫電話;
2.質疑項目的名稱、編號;
3.具體、明確的質疑事項和與質疑事項相關的請求;
4.事實依據;
5.必要的法律依據;
6.提出質疑的日期。
(七)供應商為自然人的,應當由本人簽字(CA簽章);供應商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授權代表簽字或者蓋章(CA簽章),並加蓋公章(CA簽章)。
第十條 質疑受理
(一)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採購檔案中載明接收質疑函的方式、聯繫部門、聯繫電話和通訊地址等信息。
(二)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收到質疑函後,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審查後按照下列情況處理:
1.質疑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自收到質疑函之日起即為受理。
2.質疑函內容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應當要求提出質疑的供應商補正,補正和答覆總期限應在收到供應商的書面質疑後7個工作日內,不能以補正時間過長為由延遲質疑答覆。
3.超出法定質疑期的質疑函和不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條件的供應商提出的質疑函不予受理。
第十一條  質疑答覆
(一)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收到供應商的書面質疑後7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並以書面形式通知質疑供應商和其他有關供應商。採購人委託採購代理機構採購的,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就採購人委託授權範圍內的事項,對供應商向其提出的質疑作出答覆。
(二)被質疑人的質疑答覆應當以採購檔案、供應商投標(回響)材料、評審材料等書面材料為依據。
(三)供應商對採購檔案提出質疑且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聘請專家參與編制採購檔案的,專家應當協助質疑答覆。供應商對評審過程、中標(成交)結果提出質疑的,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可以組織原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詢價小組或者競爭性磋商小組協助答覆質疑。
(四)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在法定職權範圍內,應當保障質疑答覆可能受到影響的相關主體的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必要時,可組織有關各方當事人召開“質疑論證會”,聽取各方意見,做好法律法規的解釋工作。
(五)質疑答覆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質疑供應商的姓名或者名稱;
2.收到質疑函的日期、質疑項目名稱及編號;
3.質疑事項、質疑答覆的具體內容、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4.告知質疑供應商依法投訴的權利;
5.質疑答覆人名稱;
6.答覆質疑的日期。
(六)質疑答覆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秘密。
第十二條  質疑處理
(一)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認為供應商質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對中標(成交)結果構成影響的,繼續開展採購活動;認為供應商質疑成立且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按照下列情況處理:
1.對採購檔案提出的質疑,依法通過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繼續開展採購活動的,澄清或者修改採購檔案後繼續開展採購活動;否則應當修改採購檔案後重新開展採購活動。
2.對採購過程、中標(成交)結果提出的質疑,合格供應商符合法定數量時,可以從合格的中標(成交)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的,應當依法另行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否則應當重新開展採購活動。
(二)質疑答覆導致中標(成交)結果改變的,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將有關情況通過政府採購網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
第四章  投  訴
第十三條  投訴提起
(一)質疑供應商對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的質疑答覆不滿意,或者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未在規定時間內作出質疑答覆的,可以在質疑答覆期滿後15個工作日內通過政府採購網書面依法向財政部門提起投訴。
(二)以聯合體形式參加政府採購活動的,其投訴應當由組成聯合體的所有供應商共同提出。
(三)投訴人提起投訴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提起投訴前已依法進行質疑;
2.投訴書內容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3.在投訴有效期限內提起投訴;
4.同一投訴事項未經財政部門投訴處理;
5.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四)供應商投訴的事項不得超出已質疑事項的範圍,但基於質疑答覆內容提出的投訴事項除外。
(五)投訴人投訴時,應當提交投訴書和必要的證明材料,並按照被投訴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供應商數量提供投訴書的副本。投訴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的姓名或者名稱、通訊地址、郵編、聯繫人及聯繫電話;
2.質疑和質疑答覆情況說明及相關證明材料;
3.具體、明確的投訴事項和與投訴事項相關的投訴請求;
4.事實依據;
5.法律依據;
6.提起投訴的日期。
(六)投訴人為自然人的,應當由本人簽字(CA簽章);投訴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授權代表簽字或者蓋章(CA簽章),並加蓋公章(CA簽章)。
第十四條  投訴受理
(一)供應商投訴按照採購人所屬預算級次,由本級財政部門處理。跨區域聯合採購項目的投訴,採購人所屬預算級次相同的,由採購檔案事先約定的財政部門負責處理,事先未約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訴的財政部門負責處理;採購人所屬預算級次不同的,由預算級次最高的財政部門負責處理。
(二)財政部門收到投訴書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審查後按照下列情況處理:
1.投訴書內容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在收到投訴書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通知投訴人補正。補正通知應當載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未按照補正期限進行補正或者補正後仍不符合規定的,不予受理。投訴書補正的,受理起始時間為補正期限內收到補正投訴書之工作日。
2.提出投訴的供應商不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和投訴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條件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製作《政府採購投訴事項不予受理通知書》書面告知投訴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3.投訴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投訴人向有管轄權的部門提起投訴。
4.投訴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自收到投訴書之日起即為受理。投訴受理後,應當在收到投訴書後8個工作日內向被投訴人和其他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發出《政府採購投訴事項答覆通知書》及投訴書副本。
(三)財政部門在處理投訴事項期間,可以視具體情況書面通知採購人和採購代理機構暫停採購活動,暫停採購活動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0日。採購人和採購代理機構收到暫停採購活動通知後應當立即中止採購活動,在法定的暫停期限結束前或者財政部門發出恢復採購活動通知前,不得進行該項採購活動。
第十五條  投訴審查與調查
財政部門處理投訴事項應當做到事實認定清楚、證據認定充分、法律適用準確。原則上採用書面審查的方式。必要時,可以進行調查取證、組織質證或專家評審。
(一)書面審查
財政部門應當對被投訴人和其他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提供的說明,提交的相關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進行書面審查。被投訴人和其他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在收到《政府採購投訴事項答覆通知書》及投訴書副本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過政府採購網以書面形式向財政部門作出說明,並提交相關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被投訴人和其他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未按照投訴答覆通知書要求提交相關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同其放棄說明權利,依法承擔不利後果。
(二)調查取證
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法律、法規或者職責許可權,委託相關單位或者第三方開展調查取證、檢驗、檢測、鑑定。財政部門依法進行調查取證時,投訴人、被投訴人以及與投訴事項有關的單位及人員應當如實反映情況,並提供財政部門所需要的相關材料。應當由投訴人承擔舉證責任的投訴事項,投訴人未提供相關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投訴事項不成立。
(三)組織質證
對於當事人各方存在明顯爭議且無法確定的事實,可以組織質證。組織質證應當通知相關當事人到場或通過線上參加。參加質證的非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身份的委託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質證應當製作質證筆錄,筆錄應由質證相關當事人簽字確認。經確認的質證筆錄可以作為投訴處理的依據。
(四)專家評審
財政部門認為投訴事項涉及專業性的問題,需要組織專家對投訴事項評審的,應當組織專家評審並製作評審記錄,評審記錄應由評審專家簽字確認。經確認的評審記錄可以作為投訴處理的依據。
第十六條  終止投訴處理
財政部門受理投訴後,投訴人書面申請撤回投訴的,財政部門應當終止投訴處理程式,並書面告知相關當事人。
第十七條  投訴調解
為拓展政府採購投訴處理渠道,提高投訴糾紛處理效率,財政部門可以“先調解、後裁決、調解與裁決並行”為原則,根據實際通過調解化解糾紛。
(一)調解的適用情形
1.投訴人對有關政府採購法律法規不清楚、理解存在偏差,對政府採購程式不了解等;
2.投訴人對採購檔案、採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存在異議,但事實依據不充分;
3.財政部門已經受理的投訴案件,但事實清楚、雙方爭議不大;
4.投訴人和被投訴人均同意調解。
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強制性規定,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投訴案件不適合進行調解。
(二)調解期限
投訴調解在投訴處理法定期限內進行,在徵求當事人同意並在發出投訴調解通知後啟動,調解時限一般不得超過5個工作日。
(三)組織調解
財政部門可組織投訴人、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評審委員會成員、相關供應商等人員通過調解化解糾紛,可委託律師事務所、檢測機構等第三方專業機構,邀請當事人均認可的其他人員參與調解工作。財政部門在徵得相關當事人同意後,向參與調解的單位和人員發出《政府採購投訴調解通知書》,按照約定的時間採取線上或線下的方式開展調解,可以通過建議、輔導等方式,也可以向當事人提供審查調查結果、檢驗鑑定結果或者專家評審意見,推動當事人協商解決糾紛。
(四)調解結果處理
調解當事人達成協定的,由財政部門製作《政府採購投訴調解協定書》,經雙方當事人簽署同意,調解參與人簽字或蓋章確認後,由當事人各執1份,財政部門留存1份,由投訴人申請撤回投訴。當事人明確表示不製作調解協定的,財政部門應當製作工作記錄,經雙方簽字後留存。投訴調解未達成一致意見的,應及時作出投訴處理決定。
第十八條  投訴處理決定
(一)投訴處理決定的時限
財政部門原則上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27個工作日內,最長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財政部門向相關單位、第三方開展檢驗、檢測、鑑定、專家評審的,應當將所需時間告知投訴人。投訴處理過程中需要檢驗、檢測、鑑定、專家評審以及需要投訴人補正材料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投訴處理期限內。符合財政部對於疫情防控等特殊情況相關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前款所稱“所需時間”是指財政部門向相關單位、第三方、投訴人發出相關文書之工作日至收到相關反饋文書或材料之工作日。
(二)投訴處理決定的適用情形
1.投訴處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財政部門應當駁回投訴,駁回投訴應當製作《政府採購投訴處理決定書》並說明駁回理由和依據:
(1)受理後發現投訴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
(2)投訴事項缺乏事實依據,投訴事項不成立;
(3)投訴人捏造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材料;
(4)投訴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證據來源的合法性存在明顯疑問,投訴人無法證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視為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
上述第3、4項違法投訴行為,除駁回投訴外,應依法啟動政府採購監督檢查程式,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2.投訴人對採購檔案提起的投訴事項,財政部門經查證屬實的,應當認定投訴事項成立。經認定成立的投訴事項不影響採購結果的,繼續開展採購活動;影響或者可能影響採購結果的,財政部門按照下列情況處理:
(1)未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的,責令重新開展採購活動。
(2)已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但尚未簽訂政府採購契約的,認定中標(成交)結果無效,責令重新開展採購活動。
(3)政府採購契約已經簽訂但尚未履行的,撤銷契約,責令重新開展採購活動。
(4)政府採購契約已經履行,給他人造成損失的,相關當事人可依法提起訴訟,由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3.投訴人對採購過程或者採購結果提起的投訴事項,財政部門經查證屬實的,應當認定投訴事項成立。經認定成立的投訴事項不影響採購結果的,繼續開展採購活動;影響或者可能影響採購結果的,財政部門按照下列情況處理:
(1)未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的,責令重新開展採購活動。
(2)已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但尚未簽訂政府採購契約的,認定中標(成交)結果無效。合格供應商符合法定數量時,可以從合格的中標(成交)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的,應當要求採購人依法另行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否則責令重新開展採購活動。
(3)政府採購契約已經簽訂但尚未履行的,撤銷契約。合格供應商符合法定數量時,可以從合格的中標(成交)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的,應當要求採購人依法另行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否則責令重新開展採購活動。
(4)政府採購契約已經履行,給他人造成損失的,相關當事人可依法提起訴訟,由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4.投訴人對廢標行為提起的投訴事項成立的,財政部門應當認定廢標行為無效。
(三)投訴處理的文書製作和送達
1.財政部門作出處理決定,應當製作《政府採購投訴處理決定書》,並加蓋公章。投訴處理決定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的姓名或者名稱、通訊地址等;處理決定查明的事實和相關依據,具體處理決定和法律依據;告知相關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的權利、行政複議機關和行政複議申請期限,以及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和起訴期限;作出處理決定的日期。
2.投訴處理決定書的送達,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的規定執行。
3.財政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處理檔案管理制度,並配合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並予通報:
(一)拒收質疑供應商在法定質疑期內發出的質疑函;
(二)對質疑不予答覆或者答覆與事實明顯不符,並不能作出合理說明;
(三)拒絕配合財政部門處理投訴事宜。
第二十條  投訴人在全國範圍12個月內三次以上投訴查無實據的,由財政部門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
投訴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虛假、惡意投訴,由財政部門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禁止其一至三年內參加政府採購活動:
1.捏造事實;
2.提供虛假材料;
3.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證據來源的合法性存在明顯疑問,投訴人無法證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視為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
第二十一條  供應商有採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情形的,處以採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採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投訴處理職責中違反本辦法規定及存在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黑龍江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相關當事人提供外文書證或者外國語視聽資料的,應當附有中文譯本,由翻譯機構蓋章或者翻譯人員簽名。
相關當事人向財政部門提供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證據,應當說明來源,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證據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
相關當事人提供的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內形成的證據,應當履行相關的證明手續。
第二十五條  財政部門處理投訴不得向投訴人和被投訴人收取任何費用。但因處理投訴發生的第三方檢驗、檢測、鑑定等費用,由提出申請的供應商先行墊付。投訴處理決定明確雙方責任後,按照“誰過錯誰負擔”的原則由承擔責任的一方負擔;雙方都有責任的,由雙方合理分擔。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規定的書面形式是指契約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本辦法規定通過書面提供材料的,鼓勵通過政府採購網辦理,如要求提供紙質材料,應補充提交紙質材料。供應商採取紙質材料提出詢問、質疑、投訴的,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財政部門應當接收。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規定的期間開始之日,不計算在期間內。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詢問、質疑和投訴文書在期滿前交郵的,不算過期。
本辦法規定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數。
第二十八條  “信用中國”、行政監督部門官方網站以及具有公信力的相關第三方機構網站的公示信息或查詢結果可以作為質疑和投訴處理的依據。
第二十九條  對在詢問答覆、質疑答覆和投訴處理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依法不予公開的信息,財政部門、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等相關知情人應當保密。
第三十條  黑龍江省政府採購電子賣場、黑龍江省政府採購服務工程網上超市、協定供貨、定點採購、框架協定採購的詢問、質疑、投訴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試行期一年。
附屬檔案:黑龍江省政府採購質疑投訴文書格式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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