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履職評價管理暫行辦法

《黑龍江省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履職評價管理暫行辦法》是為推進政府採購領域信用體系建設,規範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的從業行為,最佳化我省政府採購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國務院關於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的通知》(國發〔2014〕21號)、《財政部關於在政府採購活動中查詢及使用信用記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6〕125號)、《財政部關於印發〈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庫〔2018〕2號)、《財政部辦公廳關於在中央預算單位開展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和採購代理機構履職評價試點工作的通知》(財辦庫〔2022〕192號)、《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十四五”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的通知》(黑政規〔2021〕22號)和《黑龍江省財政廳關於印發〈黑龍江省政府採購基本行為暫行規範〉的通知》(黑財規審〔2020〕13號)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2022年10月18日,黑龍江省財政廳、黑龍江省營商環境建設監督局發布《黑龍江省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履職評價管理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履職評價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黑龍江省財政廳、黑龍江省營商環境建設監督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2022年10月18日,黑龍江省財政廳、黑龍江省營商環境建設監督局發布《黑龍江省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履職評價管理暫行辦法》。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政府採購領域信用體系建設,規範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的從業行為,最佳化我省政府採購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國務院關於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的通知》(國發〔2014〕21號)、《財政部關於在政府採購活動中查詢及使用信用記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6〕125號)、《財政部關於印發〈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庫〔2018〕2號)、《財政部辦公廳關於在中央預算單位開展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和採購代理機構履職評價試點工作的通知》(財辦庫〔2022〕192號)、《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十四五”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的通知》(黑政規〔2021〕22號)和《黑龍江省財政廳關於印發〈黑龍江省政府採購基本行為暫行規範〉的通知》(黑財規審〔2020〕13號)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政府採購代理機構(以下簡稱“代理機構”)是指依照規定完成信息登記註冊,受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以下簡稱“採購人”)委託,從事政府採購代理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
對政府採購中心(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履職評價由同級財政部門按照《財政部監察部關於印發〈集中採購機構監督考核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庫〔2003〕120號)單獨進行。
第三條 代理機構評價行為根據程度輕重劃分為一般評價行為和重點評價行為(《評價表》中標註★)兩類。
重點評價行為是指代理機構違反政府採購領域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規定,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以及嚴重影響政府採購公平公正高效開展的行為。
一般評價行為是指除前款所規定的重點評價行為之外,代理機構違反政府採購公開透明、公平競爭、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破壞政府採購市場正常秩序,影響政府採購活動公正公平高效開展的行為。
第四條 代理機構履職評價周期為一年(公曆1月1日至12月31日)。代理機構履職評價包括代理行為互相評價和監督檢查考核評價。
第五條 履職評價滿分為100分,其中:代理行為互相評價20分,監督檢查考核評價80分。
第六條 履職評價通過黑龍江省政府採購電子監管平台(以下簡稱“監管平台”)實施。政府採購相關當事人應當及時、客觀、公正、準確作出履職評價,不得惡意評價。
第七條 履職評價結果作為對代理機構監督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二章 履職評價
第八條 代理行為相互評價。各方評價主體(採購人、參與項目評審的專家以及實質性回響採購檔案的供應商)應在採購項目評審活動結束、專家費用發放後,確認中標(成交)結果前,在監管平台上按照《黑龍江省政府採購代理機構代理行為相互評價表(供應商評價代理機構)》(附屬檔案1)、《黑龍江省政府採購代理機構代理行為相互評價表(採購人評價代理機構)》(附屬檔案2)、《黑龍江省政府採購代理機構代理行為相互評價表(評審專家評價代理機構)》(附屬檔案3)完成對代理機構的評價;1個項目評價1次,評價結果確認提交後,不得修改;評價滿分為20分,其中:供應商評價占8分(附屬檔案1),採購人評價占6分(附屬檔案2),評審專家評價占6分(附屬檔案3)。代理行為相互評價得分,為評價期內被評價代理機構所有採購項目被評價總分與被評價項目數量的算數平均值。
第九條 監督檢查考核評價。財政部門根據採購項目質疑、投訴、舉報、信訪、隨機抽查、重點檢查及審計等發現的代理機構違法違規行為,參照《黑龍江省財政部門處理政府採購代理機構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據及具體情形(代理機構)》(附屬檔案5)和《黑龍江省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監督檢查考核評價表(財政部門監督檢查考核代理機構)》(附屬檔案4),對代理機構進行監督檢查評分,滿分為80分。評分採取扣分制,按發現並核實的違法違規行為實際次數(次數不設限)累計扣分,扣完為止。監督檢查考核評價得分為評價期末基礎分值與累計扣分的差。
第十條 代理機構履職評價等級。得分等於100的記為“A”級;得分大於等於90小於100的記為“B”級;得分大於等於80小於90的記為“C”級;得分小於80的記為“D”級。同時在評價結果為“A”級的代理機構中,按年度代理項目中標(成交)金額進行排序,推薦前20%代理機構為年度優質“A+”級代理機構。
第十一條 評價結果公示。每個評價期(一年)結束後,省財政廳將代理機構上一年度評價結果在監管平台公示5日。如對評價結果有異議,當事人可以自監管平台評價結果公示期結束後向省財政廳提出陳述和申辯。
第十二條 鼓勵代理機構通過“碼上誠信”向社會展示自身信用狀況。
第三章履職評價結果套用及修復
第十三條 實際參與政府採購活動的代理機構每年的履職評價結果,與黑龍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相關平台共享。
第十四條 代理機構的履職評價等級供採購人在政府採購活動中參考使用。履職評價等級為“A+”級和“A”級的,一般不對其開展監督檢查,履職評價等級為“D”級的,納入重點監督檢查範圍。
第十五條 履職評價系統通過履職評價等級自動覆蓋的方式,修復代理機構上一年的履職評價等級。
第十六條 省財政廳將定期推送履職評價結果至黑龍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納入黑龍江省市場主體公共信用評價指標體系。
第十七條 黑龍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將定期推送黑龍江省市場主體公共信用評價結果至省財政廳履職評價系統。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後施行,有效期為一年。原《黑龍江財政廳關於印發〈黑龍江省政府採購代理機構信用評價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黑財規審〔2021〕4號)同時廢止。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黑龍江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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