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政府採購供應商投訴處理實施辦法是一份政府檔案,發布單位是雲南省政府
基本介紹
- 公司名稱:雲南省政府採購供應商投訴處理實施辦法
- 總部地點:雲南省
- 性質:國家政府
- 職能:採購供應商投訴處理
內容,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質疑提出與答覆,第三章 投訴提起與受理,第四章 投訴處理與決定,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六章 附 則,施行日期,
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者不當的政府採購行為,保護參加政府採購活動供應商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建立規範高效的政府採購投訴處理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政府採購法)和《政府採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2004年20號令),結合雲南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供應商依法向採購人和採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採購人和採購代理機構答覆質疑;供應商依法向財政部門提起投訴,財政部門受理投訴、作出處理決定,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採購人和採購代理機構負責答覆政府採購活動中的供應商質疑事宜。
第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依法受理和處理本級預算項目政府採購活動中的供應商投訴事宜。
第五條 採購人和採購代理機構在實施政府採購活動期間,應當在省級以上政府採購信息發布媒體公布質疑電話、傳真等方便供應商質疑的事項。
第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告受理投訴的電話、傳真等方便供應商投訴的事項。
第七條 採購人和採購代理機構答覆供應商質疑應遵循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八條 財政部門處理投訴,應當堅持公平、公正和簡便、高效的原則,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九條 供應商質疑和投訴實行實名制,質疑和投訴應當有具體的投訴事項及事實根據,不得進行虛假、惡意投訴。
第二條 供應商依法向採購人和採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採購人和採購代理機構答覆質疑;供應商依法向財政部門提起投訴,財政部門受理投訴、作出處理決定,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採購人和採購代理機構負責答覆政府採購活動中的供應商質疑事宜。
第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依法受理和處理本級預算項目政府採購活動中的供應商投訴事宜。
第五條 採購人和採購代理機構在實施政府採購活動期間,應當在省級以上政府採購信息發布媒體公布質疑電話、傳真等方便供應商質疑的事項。
第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告受理投訴的電話、傳真等方便供應商投訴的事項。
第七條 採購人和採購代理機構答覆供應商質疑應遵循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八條 財政部門處理投訴,應當堅持公平、公正和簡便、高效的原則,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九條 供應商質疑和投訴實行實名制,質疑和投訴應當有具體的投訴事項及事實根據,不得進行虛假、惡意投訴。
第二章 質疑提出與答覆
第十條 在政府採購活動中,供應商有疑問,可以向採購人和採購代理機構提出詢問,採購人和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及時做出答覆,但是答覆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秘密。
第十一條 供應商認為採購檔案、採購過程、中標和成交結果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首先依法向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
第十二條 供應商提出質疑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提出質疑的供應商是參與所質疑的政府採購活動的供應商;
(二)質疑事項必須是與本次政府採購活動有關的事項;
(三)質疑的內容必須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內容;
(四)在質疑有效期內提出質疑。
第十三條 供應商提出質疑的期限應當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
第十四條 質疑書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質疑項目名稱;
(二)質疑理由和事實依據;
(三)質疑對象;
(四) 聯繫電話和聯繫地址;
(五)提出質疑的日期;
(六)質疑人署名。
第十五條 採購人和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收到供應商書面質疑後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答覆供應商提出的質疑,但答覆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秘密。
第十六條 採購人和採購代理機構答覆質疑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 答覆質疑的項目名稱;
(二)對質疑書疑點的陳述;
(三) 產生疑點的原因說明和法律依據;
(四)答覆質疑的日期;
(五) 答疑人的聯繫電話、姓名和地址。
第十一條 供應商認為採購檔案、採購過程、中標和成交結果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首先依法向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
第十二條 供應商提出質疑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提出質疑的供應商是參與所質疑的政府採購活動的供應商;
(二)質疑事項必須是與本次政府採購活動有關的事項;
(三)質疑的內容必須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內容;
(四)在質疑有效期內提出質疑。
第十三條 供應商提出質疑的期限應當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
第十四條 質疑書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質疑項目名稱;
(二)質疑理由和事實依據;
(三)質疑對象;
(四) 聯繫電話和聯繫地址;
(五)提出質疑的日期;
(六)質疑人署名。
第十五條 採購人和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收到供應商書面質疑後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答覆供應商提出的質疑,但答覆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秘密。
第十六條 採購人和採購代理機構答覆質疑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 答覆質疑的項目名稱;
(二)對質疑書疑點的陳述;
(三) 產生疑點的原因說明和法律依據;
(四)答覆質疑的日期;
(五) 答疑人的聯繫電話、姓名和地址。
第三章 投訴提起與受理
第十七條 供應商對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的質疑答覆不滿意,或者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未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答覆的,供應商可以在答覆期滿後15個工作日內向同級財政部門提起投訴。
第十八條 投訴人(對提起投訴的供應商簡稱投訴人)投訴時,應當提交投訴書,並按照被投訴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以下簡稱被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供應商數量提供投訴書的副本。
投訴書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的名稱、地址、電話等;
(二)具體的投訴事項及事實依據;
(三)質疑和質疑答覆情況及相關證明材料;
(四)提起投
訴的日期。
投訴書應當署名。投訴人為自然人的,應當由本人簽字;投訴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字蓋章並加蓋公章。
第十九條 投訴人可以委託代理人辦理投訴事務。代理人辦理投訴事務時,除提交投訴書外,還應當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交投訴人的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代理的具體許可權和事項。
第二十條 投訴人提起投訴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投訴人是參與所投訴政府採購活動的供應商;
(二)委託代理投訴的,應提交投訴人的委託書複印件;
(三)提起投訴前已依法進行質疑;
(四)投訴書內容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五)在投訴有效期限內提起投訴;
(六)屬於本財政部門管轄範圍;
(七)同一投訴事項未經財政部門投訴處理;
(八)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一條 財政部門收到投訴書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投訴條件的,分別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一)投訴書內容不符合規定的,告知投訴人修改後重新投訴;
(二)投訴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的,轉送有管轄權的部門,並通知投訴人;
(三)投訴不符合其他條件的,書面告知投訴人不予受理,並應當說明理由。
對符合投訴條件的投訴,自財政部門收到投訴書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二十二條 財政部門應當在受理投訴後3個工作日內向被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供應商傳送投訴書副本。
第二十三條 被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供應商應當在收到投訴書副本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財政部門作出說明,並提交相關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八條 投訴人(對提起投訴的供應商簡稱投訴人)投訴時,應當提交投訴書,並按照被投訴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以下簡稱被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供應商數量提供投訴書的副本。
投訴書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的名稱、地址、電話等;
(二)具體的投訴事項及事實依據;
(三)質疑和質疑答覆情況及相關證明材料;
(四)提起投
訴的日期。
投訴書應當署名。投訴人為自然人的,應當由本人簽字;投訴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字蓋章並加蓋公章。
第十九條 投訴人可以委託代理人辦理投訴事務。代理人辦理投訴事務時,除提交投訴書外,還應當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交投訴人的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代理的具體許可權和事項。
第二十條 投訴人提起投訴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投訴人是參與所投訴政府採購活動的供應商;
(二)委託代理投訴的,應提交投訴人的委託書複印件;
(三)提起投訴前已依法進行質疑;
(四)投訴書內容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五)在投訴有效期限內提起投訴;
(六)屬於本財政部門管轄範圍;
(七)同一投訴事項未經財政部門投訴處理;
(八)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一條 財政部門收到投訴書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投訴條件的,分別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一)投訴書內容不符合規定的,告知投訴人修改後重新投訴;
(二)投訴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的,轉送有管轄權的部門,並通知投訴人;
(三)投訴不符合其他條件的,書面告知投訴人不予受理,並應當說明理由。
對符合投訴條件的投訴,自財政部門收到投訴書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二十二條 財政部門應當在受理投訴後3個工作日內向被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供應商傳送投訴書副本。
第二十三條 被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供應商應當在收到投訴書副本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財政部門作出說明,並提交相關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第四章 投訴處理與決定
第二十四條 財政部門處理投訴事項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書面審查事實不清楚的,可以進行調查取證,也可以組織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當面進行質證。
第二十五條 財政部門依法進行調查的,投訴人、被投訴人以及與投訴事項有關的單位及人員等應當如實反映情況,並提供財政部門所需要的相關材料。
第二十六條 投訴人拒絕配合財政部門依法進行調查的,按自動撤回投訴處理;被投訴人不提交相關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同放棄說明權利,認可投訴事項。
第二十七條 財政部門經審查,對投訴事項分別作出下列處理決定:
(一)投訴人撤回投訴的,終止投訴處理;
(二)投訴缺乏事實依據的,駁回投訴;
(三)投訴事項經查證屬實的,分別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 財政部門經審查,認定採購檔案具有明顯傾向性或者歧視性等問題,給投訴人或者其他供應商合法權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損害的,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採購活動尚未完成的,責令修改採購檔案,並按修改後的採購檔案開展採購活動;
(二)採購活動已經完成,但尚未簽訂政府採購契約的,決定採購活動違法,責令重新開展採購活動;
(三)採購活動已經完成,並且已經簽訂政府採購契約的,決定採購活動違法,由被投訴人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四)採購活動已經完成,政府採購契約已經簽訂但尚未履行的,決定撤銷契約,責令重新開展採購活動。
第二十九條 財政部門經審查,認定採購檔案、採購過程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或者中標、成交結果的產生過程存在違法行為的,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採購活動尚未完成的,責令修改採購檔案,並按修改後的採購檔案開展採購活動;
(二)採購活動已經完成,但政府採購契約尚未簽訂的,分別根據不同情況決定全部或者部分採購行為違法,責令重新開展採購活動;
(三)採購活動已經完成,並且政府採購契約已經簽訂但尚未履行的,決定撤銷契約,責令重新開展採購活動;
(三)政府採購契約已經履行的,決定採購活動違法,給投訴人造成損失的,由相關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財政部門經審查,認定採購檔案無明顯的傾向性
,採購程式合法,採購人故意拖延,不與中標供應商簽訂採購契約,或者契約履行完成後,不及時組織項目驗收,或者項目驗收後不及時支付採購資金,又不能說明原因的,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下列情況分別進行處理:
(一)屬於工作人員責任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處分;有犯罪行為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二)屬於單位責任的,由財政部門給予警告,並給予通報批評。
第三十一條 財政部門經審查,認定評標委員會成員有故意違紀行為的,未造成不良後果的,依法予以警告;有犯罪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取消其評標委員會成員資格,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二條財政部門經審查,認定採購代理機構在組織政府採購活動中有故意違法行為,按下列情況分別進行處理:
(一)屬於工作人員責任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處分;有犯罪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二)屬於單位責任的,取消其採購代理資格,並予以通報批評。
第三十三條 財政部門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被投訴人及其他與投訴處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政府採購當事人。
第三十四條 財政部門作出處理決定,應當製作投訴處理決定書,並加蓋印章。投訴處理決定書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等;
(二)委託代理人辦理的,代理人的姓名、職業、住址、聯繫方式等;
(三)處理決定的具體內容及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四)告知投訴人行政複議申請權和訴訟權利;
(五)作出處理決定的日期。
投訴處理決定書的送達,依照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財政部門在處理投訴事項期間,可以視具體情況書面通知被投訴人暫停採購活動,但暫停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0日。
被投訴人收到通知後應當立即暫停採購活動,在法定的暫停期限結束前或者財政部門發出恢復採購活動通知前,不得進行該項採購活動。
第三十六條 財政部門應當將投訴處理結果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告。
第三十七條 投訴人對財政部門的投訴處理決定不服或者財政部門逾期未作處理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五條 財政部門依法進行調查的,投訴人、被投訴人以及與投訴事項有關的單位及人員等應當如實反映情況,並提供財政部門所需要的相關材料。
第二十六條 投訴人拒絕配合財政部門依法進行調查的,按自動撤回投訴處理;被投訴人不提交相關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同放棄說明權利,認可投訴事項。
第二十七條 財政部門經審查,對投訴事項分別作出下列處理決定:
(一)投訴人撤回投訴的,終止投訴處理;
(二)投訴缺乏事實依據的,駁回投訴;
(三)投訴事項經查證屬實的,分別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 財政部門經審查,認定採購檔案具有明顯傾向性或者歧視性等問題,給投訴人或者其他供應商合法權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損害的,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採購活動尚未完成的,責令修改採購檔案,並按修改後的採購檔案開展採購活動;
(二)採購活動已經完成,但尚未簽訂政府採購契約的,決定採購活動違法,責令重新開展採購活動;
(三)採購活動已經完成,並且已經簽訂政府採購契約的,決定採購活動違法,由被投訴人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四)採購活動已經完成,政府採購契約已經簽訂但尚未履行的,決定撤銷契約,責令重新開展採購活動。
第二十九條 財政部門經審查,認定採購檔案、採購過程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或者中標、成交結果的產生過程存在違法行為的,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採購活動尚未完成的,責令修改採購檔案,並按修改後的採購檔案開展採購活動;
(二)採購活動已經完成,但政府採購契約尚未簽訂的,分別根據不同情況決定全部或者部分採購行為違法,責令重新開展採購活動;
(三)採購活動已經完成,並且政府採購契約已經簽訂但尚未履行的,決定撤銷契約,責令重新開展採購活動;
(三)政府採購契約已經履行的,決定採購活動違法,給投訴人造成損失的,由相關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財政部門經審查,認定採購檔案無明顯的傾向性
,採購程式合法,採購人故意拖延,不與中標供應商簽訂採購契約,或者契約履行完成後,不及時組織項目驗收,或者項目驗收後不及時支付採購資金,又不能說明原因的,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下列情況分別進行處理:
(一)屬於工作人員責任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處分;有犯罪行為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二)屬於單位責任的,由財政部門給予警告,並給予通報批評。
第三十一條 財政部門經審查,認定評標委員會成員有故意違紀行為的,未造成不良後果的,依法予以警告;有犯罪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取消其評標委員會成員資格,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二條財政部門經審查,認定採購代理機構在組織政府採購活動中有故意違法行為,按下列情況分別進行處理:
(一)屬於工作人員責任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處分;有犯罪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二)屬於單位責任的,取消其採購代理資格,並予以通報批評。
第三十三條 財政部門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被投訴人及其他與投訴處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政府採購當事人。
第三十四條 財政部門作出處理決定,應當製作投訴處理決定書,並加蓋印章。投訴處理決定書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等;
(二)委託代理人辦理的,代理人的姓名、職業、住址、聯繫方式等;
(三)處理決定的具體內容及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四)告知投訴人行政複議申請權和訴訟權利;
(五)作出處理決定的日期。
投訴處理決定書的送達,依照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財政部門在處理投訴事項期間,可以視具體情況書面通知被投訴人暫停採購活動,但暫停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0日。
被投訴人收到通知後應當立即暫停採購活動,在法定的暫停期限結束前或者財政部門發出恢復採購活動通知前,不得進行該項採購活動。
第三十六條 財政部門應當將投訴處理結果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告。
第三十七條 投訴人對財政部門的投訴處理決定不服或者財政部門逾期未作處理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財政部門在處理投訴過程中,發現被投訴人及其工作人員、評標委員會成員、供應商有違法行為,本機關有權處理、處罰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理、處罰;本機關無權處理的,應當轉送有權處理的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九條 投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虛假、惡意投訴,財政部門應當駁回投訴,將其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並依法予以處罰:
(一)一年內三次以上投訴均查無實據的;
(二)捏造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投訴材料的。
第四十條 被投訴人的違法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照有關民事法律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財政部門工作人員在投訴處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投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虛假、惡意投訴,財政部門應當駁回投訴,將其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並依法予以處罰:
(一)一年內三次以上投訴均查無實據的;
(二)捏造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投訴材料的。
第四十條 被投訴人的違法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照有關民事法律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財政部門工作人員在投訴處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財政部門處理投訴不得向投訴人和被投訴人收取任何費用。但因處理投訴發生的鑑定費用,應當按照“誰過錯誰負擔”的原則由過錯方負擔;雙方都有過錯的,由雙方合理分擔。
第四十三條 財政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處理檔案管理制度,並自覺接受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四條 對在投訴處理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財政部門及知情人應當負保密責任。
第四十三條 財政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處理檔案管理制度,並自覺接受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四條 對在投訴處理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財政部門及知情人應當負保密責任。
施行日期
本辦法(雲南省政府採購供應商投訴處理實施辦法)自2005年9月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