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政府採購信息公告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政府採購信息公告行為,提高政府採購活動透明度,促進公平競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政府採購法)和《政府採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2004年19號令),結合雲南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政府採購信息公告管理實施辦法
  • 外文名:The measur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Yunnan provincial government procurement information management
  • 範圍:政府採購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度等
  • 目的:規範政府採購信息公告行為
內容,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政府採購信息公告範圍與內容,第三章 政府採購信息公告管理,第四章 政府採購信息指定媒體管理,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六章 附 則,

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政府採購信息公告行為,提高政府採購活動透明度,促進公平競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政府採購法)和《政府採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2004年19號令),結合雲南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雲南省行政區劃內政府採購信息公告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政府採購信息,是指規範政府採購活動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以及反映政府採購活動狀況的數據和資料的總稱。

政府採購信息公告,是指將本辦法規定應當公開的政府採購信息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向社會公開發布。

第四條 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政府採購的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公告政府採購信息。

前款所稱採購代理機構,是指集中採購機構和依法經認定資格的其他採購代理機構。

第五條 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在政府採購信息媒體公告政府採購信息,需報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對政府採購信息公告內容要嚴格審核,確保政府採購信息詳實、健康。

第六條 政府採購信息公告應當遵循信息發布及時、內容規範統一、渠道相對集中,便於獲得查找的原則。

第七條 雲南省政府採購信息發布媒體由省級財政部門指定並進行管理。
除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以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指定政府採購信息的發布媒體。

第八條 省級財政部門負責確定本省政府採購信息公告的範圍和內容。

省級以下財政部門需擴大政府採購範圍和增加採購信息內容的,需報經省級財政部門核准。

第九條 縣級以上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對政府採購信息公告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和管理。

第十條 政府採購信息必須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告。應當首先在財政部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告,同時在省級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告。

第十一條 涉及國家秘密、供應商的商業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予保密的政府採購信息,可以不在指定政府採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告。

第二章 政府採購信息公告範圍與內容


第十二條 政府採購信息公告的範圍包括:政府採購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度、招投標信息、商品信息、供應商信息、投訴應訴處理信息等。

第十三條 政府採購信息公告包括以下內容:

(一)有關政府採購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

(二)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採購目錄、政府採購限額標準和公開招標數額標準;

(三)政府採購招標業務代理機構名錄;

(四)供應商及商品信息;

(五)招標投標信息,包括公開招標公告、邀請招標資格預審公告、中標公告、成交結果及其更正事項等;

(六)財政部門受理政府採購投訴的聯繫方式及投訴處理決定;

(七)財政部門對集中採購機構的考核結果;

(八)採購代理機構、供應商不良行為記錄名單;

(九)經財政部門批准的採用招標以外的其它採購方式的採購信息;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公告的其他政府採購信息。

第十四條 公開招標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繫方式;

(二)招標項目的名稱、用途、數量、簡要技術要求或者招標項目的性質;

(三)供應商資格要求;

(四)獲取招標檔案的時間、地點、方式及招標檔案售價;
(五)投標截止時間、開標時間及地點;

(六)採購項目聯繫人姓名和電話。

第十五條 邀請招標資格預審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繫方式;

(二)招標項目的名稱、用途、數量、簡要技術要求或招標項目的性質;

(三)供應商資格要求;

(四)提交資格申請及證明材料的截止時間及資格審查日期;

(五)採購項目聯繫人姓名和電話。

第十六條 中標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繫方式;

(二)採購項目名稱、用途、數量、簡要技術要求及契約履行日期;

(三)定標日期(註明招標檔案編號);

(四)本項目招標公告日期;

(五)中標供應商名稱、地址和中標金額;

(六)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

(七)採購項目聯繫人姓名和電話。

第十七條 採購信息更正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名稱、地址和聯繫方式;

(二)原公告的採購項目名稱及首次公告日期;

(三)更正事項、內容及日期;

(四)採購項目聯繫人和電話。

第十八條 採購代理機構、供應商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公告,應當包括當事人名稱、事由、處理機關和處理結果等內容。

第十九條 投訴處理決定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名稱;

(二)採購項目名稱及採購日期;

(三)投訴人名稱及投訴事項;

(四)投訴處理機關名稱;

(五)處理決定的主要內容。

第三章 政府採購信息公告管理


第二十條 公告政府採購信息必須做到內容真實、準確可靠,不得有虛假和誤導性陳述,不得遺漏依法必須公告的事項。

第二十一條 在各政府採購信息指定發布媒體上分別公告同一政府採購信息的,內容必須保持一致。內容不一致的,以在財政部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告的信息為準,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在各政府採購信息指定發布媒體上公告同一政府採購信息的時間不一致的,以在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發布媒體上最早公告信息的時間為公告時間。

第二十三條 政府採購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省級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採購目錄、政府採購限額標準,公開招標限額標準等信息,由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在政府採購信息指定發布媒體上公告。

第二十四條 招標投標信息由採購人或者其委託的採購代理機構負責在政府採購信息指定發布媒體上公告。

第二十五條 對集中採購機構的考核結果以及採購代理機構、供應商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等信息,由同級財政部門在政府採購信息指定媒體上公告。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五條規定以外的其他信息,屬於政府採購監督管理方面的,由同級財政部門進行公告;屬於採購業務方面的,由採購人或者其委託的採購代理機構進行公告。

第二十七條 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需要公告政府採購信息的,應當以傳真、電子郵件等捷徑將信息提供給政府採購信息指定發布媒體,也可經同級財政部門提供給政府採購信息指定發布媒體。

第四章 政府採購信息指定媒體管理

第二十八條 政府採購信息指定發布媒體負責承辦本辦法規定的政府採購信息發布的具體事宜。政府採購信息指定發布媒體發布政府採購信息,應當體現公益性原則。

第二十九條 政府採購信息指定發布媒體應當按照信息提供者提供的信息內容發布信息。但是,對信息篇幅過大的,政府採購信息指定發布媒體可以按照統一的技術要求進行適當的壓縮和調整;進行壓縮和調整的,不得改變提供信息的實質性內容。

第三十條 政府採購信息指定發布媒體發現信息提供者提供的信息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規定的,應當及時建議信息提供者修改,信息提供者拒不修改的,不予發布信息公告,並及時向信息提供者的同級財政部門報告。

第三十一條 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發布媒體中的網路媒體,應當在收到公告信息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上網發布;指定的報紙,應當在收到公告信息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發布;指定的雜誌,應當及時刊登有關公告信息。

第三十二條 政府採購信息指定發布媒體應當對其發布的政府採購信息進行分類統計,並將統計結果按期報送同級財政部門。

第三十三條 政府採購信息指定發布媒體應當向社會公告本媒體的名稱和聯繫方式。名稱和聯繫方式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並向負責指定其發布政府採購信息的財政部門備案。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並予通報:

(一)應當公告政府採購信息而未公告的;

(二)不首先在財政部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告信息,或者不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告信息的;

(三)政府採購信息內容明顯違反本辦法規定的;

(四)在兩個以上政府採購信息指定發布媒體上公告同一信息的實質內容明顯不一致的;

(五)未按規定期限公告信息的。

第三十五條 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採購無效,並由縣級財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屬於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責任且情節嚴重的,依法取消其進行相關業務資格:

(一)招標投標信息中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

(二)公告的信息不真實,有虛假或者欺詐內容的。

第三十六條 政府採購信息指定發布媒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財政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依法取消其政府採購信息指定發布媒體資格;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違反事先約定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信息發布費用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發布信息提供者提供信息的;

(三)無正當理由延誤政府採購信息發布時間的;

(四)發布政府採購信息改變信息提供者提供信息實質性內容的;

(五)發布未經財政部門審核的採購信息的;

(六)其他違反政府採購信息管理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干預政府採購信息公告活動的,由縣級以上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轉送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八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政府採購信息發布活動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有權向同級財政部門控告和檢舉,有關財政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雲南省政府採購信息公告管理實施辦法)自2005年9月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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