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非法所得(Illegal money),或稱不法利益或不義之財,通常指:
1、
當事人在未取得合法經營資格的前提下,從事經營活動而獲得的利潤或者
純收入。
2、通過違法行為、不正當方法、損害他人利益的情況下所得的利益
別名
搶劫的強盜,其非法所得之財物,常被稱為“盜贓”。 偷竊的竊賊,其非法所得之財物,常被稱為“賊贓”。 收買他人非法所得之財物,則稱為“收贓”。
認定
目前,我國關於“非法所得”的界定主要是從以下三個角度來進行:
第一,從取得方式和途徑上是否有瑕疵的角度來看,“非法所得”即自然人或法人通過違反法律、法規或規章的勞動、經營、投資等行為而獲得的收入。也有學者認為,除上述違反法律規定而取得的收入外,“非法所得”還包括違背公序良俗原則而獲取的利益;
第二,從法律事實引致的後果,即從占有是否被法律所承認的角度,將“非法所得”定義為所有權不為占有人依法取得的收入;
第三,從收入的性質及是否具有公開性的角度,將“非法所得”分為兩類:具有市場公開性的非法所得,不具有市場公開性的非法所得。其中,只有具有市場公開性的非法所得才能被納入徵稅範圍。
錯誤觀念
在現代媒體的宣傳下,“不法所得”常被誤導為只要拿來用於從事公益行為,就是劫富濟貧、行俠仗義的英雄。 代表人物:
羅賓漢、
廖添丁等。但事實上在現今的司法,在知情為不法之財物的情況下,收受不法所得是有罪的。就算是不知情為不法所得,仍需吐還其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