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聯合體

政府採購聯合體指兩個以上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以契約形式重新組合而成的一個臨時的生產經營實體,以一個供應商的身份參加政府採購活動,並按照契約約定分享應得利益的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政府採購聯合體
  • 對象: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
  • 數量:兩個以上
  • 形式:契約形式
概念,組成條件,

概念

政府採購聯合體指兩個以上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以契約形式重新組合而成的一個臨時的生產經營實體,以一個供應商的身份參加政府採購活動,並按照契約約定分享應得利益的組織。

組成條件

在政府採購實踐中,允許供應商以聯合體形式參加政府採購活動,但其組成必須符合以下“九個條件”。
1. 符合兩個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的條件。也就是說在供應商組成聯合體時,有兩個(包括兩個)以上的自然人(就是有行為能力,或者有承擔相關責任以及履行事務等方面的能力);法人是指法律規定的某部門或單位(個人公司等)組織中的負責人,有全能力對本法人名下的一切行為有負責能力的法定代表人;
2. 《政府採購法》賦予供應商以聯合體形式參加政府採購活動的權利,可以以一個供應商的身份共同參加政府採購活動的條件。也就是說兩個或者多個供應商組成一個聯合體,以增強競爭實力,保證採購的具有競爭性,並以一個整體供應商的名義參加政府採購活動;
3. 具有兩個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聯合體形式進行政府採購的,參加聯合體的供應商必須具備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之條件。所謂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主要是指一個自然法人,在不依賴或依靠其他方方面面的關係或其他人物的作用下,就能獨自一人地承擔自己本應承擔的一切商業活動和其他民事行為的能力;在經濟活動中發生糾紛或爭議時,法人能以自己的名義起訴或應訴,並以自己的財產作為自己的債務的擔保手段;
4. 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條件。這裡就要求供應商不僅要有良好的信譽,更要有健全的財務制度,這不光是說在嘴上,更重要的是落實在行上。採購人可以通過查看、審核報表、周邊打聽同行、帳務或者紀律、財務制度內容等形式,就可以了解和知道你的信譽與財務制度執行狀況;另外,供應商能夠嚴格地執行現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做到財務管理制度健全,帳務清晰,按規定能夠全面真實地反映企業(供應商)的生產經營和承接業務情況,政府把採購業務交給這樣的企業(供應商)應給予鼓勵,同時,採購人和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也比較放心;
5. 具有履行契約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條件。開展和履行一項採購業務必須得有一套的生產與作業流程,那么,作業必須得有一定數量或者質量的設施(設備)等作為保障,同時,這也更是保質保量完成政府採購項目必備的物質和技術條件的基礎;
6. 具備依法納稅和繳納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條件。作為一個整體聯合的供應商,依法納稅和繳納社會保障資金是應盡的義務,是最起碼的社會道德要求,如果這一點都做不到,說明供應商已經喪失了最基本的信譽;
7. 參加政府採購活動的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條件。這裡所稱的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包括高級管理人員職業犯罪、走私、詐欺等記錄;提出參加政府採購活動前三年內這一時間要求,一是表明是否有重大違法記錄,是衡量一個企業(供應商)信譽的重要標準;二是由於政府採購是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目的是為社會公眾提供服務,因此,從對社會發展和國家負責的角度,也需要對供應商提出特殊的要求;三是仍然給有違法行為記錄的供應商以參與政府採購活動的機會,只是需要有三年間隔期,並非永遠不能參加政府採購活動;
8.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這裡邊包含的內容比較多,如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要履行環保義務,要保護婦女和殘疾人利益等;凡是不符合國家規定條件和要求的供應商,一律不得參加政府採購活動。對於特殊行業的供應商,國家還有特別的要求;如建築行業的供應商,應當取得建築資質,至於這些特定條件,應根據採購項目的特殊性而定,有的項目有特種設備的要求,有的項目有財務狀況要求或者特殊專業人才要求等。
9. 對湊合式聯合體資格的審查和條件要嚴加“甄別”。有些供應商或企業法人為了達到以聯合體參加採購活動的目的,採取不擇手段和一些虛假方法來“戲弄”採購人或者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以及政府其他有關管理部門,最終獲得了採購權(這不僅坑害了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也在社會和民眾中造成很壞的影響);那么,對這部分供應商或企業的資格和條件要加以“甄別”,從嚴把關,但不能帶目的和為歧視而設定特殊資格條件,一切要在規範化的程式合法化的範圍內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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