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促進民營經濟發展條例

撫順市促進民營經濟發展條例

撫順市促進民營經濟發展條例於019年10月25日撫順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2019年11月28日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撫順市促進民營經濟發展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撫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 2019/11/28
第一條 為保護民營經濟組織合法權益,嚴格依法保護民營經濟組織經營者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促進民營經濟健康、可持續和創新發展,最佳化民營經濟發展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民營經濟組織,是指在本市依法設立或者開展投資、經營的,除國有及國有控股以外的內資企業法人、非法人企業以及個體工商戶等各類經濟組織。
第三條 促進民營經濟發展應當堅持政府引導、市場主導、保障權益、依法規範的基本原則,鼓勵、支持和引導民營經濟發展。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建立民營經濟發展公共服務和保障體系。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建立民營經濟促進工作協調機制,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是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行政主管部門,統籌、協調、指導與服務民營經濟發展,並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下列工作:
(一)組織宣傳和實施國家、省、市有關民營經濟發展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研究民營經濟發展動態,擬訂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具體措施;
(三)依法嚴格管理、使用民營經濟發展專項資金;
(四)落實民營經濟組織應當享有的獎勵、優惠等政策;
(五)定期聽取民營經濟組織的意見和建議,幫助民營經濟組織解決困難和問題;
(六)定期發布有關民營經濟發展的動態、優惠政策等信息。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指定專門機構實行代辦員制度,對民營經濟發展的重點項目進行跟蹤服務。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民營經濟公共服務平台,為民營經濟組織提供信息、技術、管理、人才、市場、融資和法律等專業化服務。
市、縣(區)人民政府依託公共法律服務實體平台、熱線平台、網路平台為民營經濟組織免費提供法律諮詢、法治宣傳、人民調解等法律服務。
第七條 行業協會、商會應當發揮對民營經濟發展的各項服務和行業規範作用,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行業協會、商會開展下列活動:
(一)組織諮詢與培訓、信息交流、會展招商、市場開拓以及境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等活動;
(二)參與行業準入資質審查、職業資格認證、登記備案、科技成果鑑定、產品質量認證等事項,定期開展優秀民營經濟組織和個人的評比、表彰;
(三)依法開展行業調查、行業統計、行業信息發布等工作;
(四)建立健全行業自律機制,制定並組織實施自律規約;
(五)提出立法意見和建議,參與制定、修訂行業規劃、政策、標準、規範等;
(六)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反映會員的訴求和建議,依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七)依法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提起反傾銷、反補貼、反壟斷、保障措施等的調查申請並協助調查;組織、指導、協調會員進行反傾銷、反補貼、反壟斷、保障措施等方面的應訴工作;
(八)調解會員相關的各類民商事糾紛;
(九)履行法律或者法規授權、政府委託以及行業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法律、法規未禁止進入的行業和領域,民營經濟組織均可以平等進入。市場準入條件和優惠扶持政策應當公開透明,不得對民營經濟組織設定歧視性或變相歧視性的條件。
支持民營資本進入基礎設施、公共事業、金融服務和社會事業等相關領域。
第九條 鼓勵民營經濟組織參與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民營資本投資主體通過出資入股、收購股權、認購可轉債、股權置換等多種方式,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或者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增資擴股以及企業經營管理。
第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在制定、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土地利用計畫時,民營經濟投資主體享受同等待遇。對於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產業結構調整方向且達到規定投資強度的民營經濟組織的項目用地,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新增建設用地計畫指標支持。
每年新增土地應安排一定比例的土地專項指標,用於支持民營中小企業創業項目。屬於應當有償使用土地的,可適當縮短出讓年限或者採取租賃方式供應。
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以及工業園區等各類園區應當安排一定比例的民營小微企業發展用地,集中建設標準廠房,為民營小微企業提供生產經營場地。
鼓勵民營企業進行研發、中試驗證及試生產,市、縣(區)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提供必要的指導和服務。
第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創業基地,為民營經濟組織創業提供保障。
支持各類創業服務機構的設立和運營,支持境內外合作建立新型科技企業孵化器。引導和鼓勵各類科技企業孵化器與天使投資、創業投資相結合,加速企業孵化。
支持成立創業輔導專家團隊,為創業者提供各種層次的創業輔導服務。
第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和相關企業應當完善經營性用地的供水、供電、供氣、交通、通信、排污、垃圾分類處理等配套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產業激勵政策,推動民營經濟產業升級、產業鏈條延伸、產業集群完善。引導民營經濟向新材料、高端裝備製造、新能源、節能環保等戰略性新興產業、現代服務業以及現代農業等領域轉型。
支持民營經濟組織從事社會公益項目,開展清潔生產。
第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支持民營經濟組織擴大對外開放,參與國際產能和裝備製造合作。鼓勵發展跨境電子商務,建立貿易平台和國際行銷網路,依靠產品和技術大規模開拓市場。
第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人才培養、引進、評價、激勵、服務等方面的政策,最佳化人才發展環境,鼓勵民營經濟組織吸納高端人才和急需緊缺人才,為人才落戶、子女就學等方面提供便利。
民營經濟組織所僱傭人員經審核認定後,平等適用本市人才制度和人才優惠政策。
推進校企合作、工學結合的人才培養模式,鼓勵校企聯合招生、聯合培養,鼓勵企業與學校共建生產性實訓基地、開展定向培養。
第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清理、減少、合併行政審批事項,及時動態修訂評估技術導則,合理簡化報告編制要求。
全面最佳化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政府各有關部門應當逐步實現同步評估、並聯審批、網上審批,壓減企業開辦、項目報建等流程的審批時間。
對審批過程中購買中介服務和中介服務評審事項進行統一規範,明確評審流程、辦理時限。應由政府購買服務的,服務費用由審批部門承擔。
第十七條 支持縣域民營經濟創新發展、綠色發展、高質量發展。鼓勵各類人才、各類社會主體到縣域創新創業,激發市場活力、激活各類市場要素,發揮民營經濟在促進縣域經濟發展中的重要作用。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提供培訓服務,幫助縣域民營經濟組織提升行銷管理、市場拓展、風險控制等能力。
第十八條 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民營經濟組織不符合登記條件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主動幫助民營經濟組織補齊登記材料或者依法作出處理,不動產登記機構根據不動產權屬來源證明材料、不動產權屬證書以及有關部門處理的證明等材料為民營經濟組織依法辦理不動產登記。
第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納入年度財政預算,用於支持民營經濟發展、改善民營經濟發展環境。
第二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綜合金融服務平台,發布民營經濟組織融資需求、金融機構創新產品等信息,對接融資需求與金融資源,為民營經濟組織定製個性化融資解決方案。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產業引導母基金,投資發展與民營經濟相關的其他專業投資基金。
市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引導社會資本投資本市經濟結構調整、產業升級、創新驅動類項目,鼓勵對初創期企業和中小微企業投資,鼓勵境內外投資者向本市投資。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風險補償機制,對合作銀行向符合規定的民營經濟組織發放貸款產生的風險損失,按一定比例進行補償。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應急轉貸機制,鼓勵平台公司與合作銀行建立應急轉貸資金池,解決企業過橋資金問題。
第二十四條 鼓勵各類金融機構落實國家、省、市關於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的規定,做好下列工作:
(一)開發針對民營經濟組織的信貸產品、增加信貸投入、創新金融服務、完善授信制度;
(二)平等對待民營經濟組織和國有企業,同等條件下在客戶準入、授權管理、業務流程、信貸審查審批、貸後管理等方面保持一致;
(三)合理確定貸款利率水平,實施優惠的差別化貸款利率定價機制,減少通道業務和融資中間環節,降低融資成本;
(四)地方性商業銀行應當加大對民營經濟組織的支持力度,提高服務效率,發展普惠小微金融;
(五)對暫時遇到流動性困難,但市場前景好、具備技術和競爭力的民營經濟組織,不抽貸、不斷貸,對信用狀況良好的民營經濟組織辦理續貸手續;
(六)對民營經濟組織開展以應收賬款、倉單、存單、股權、智慧財產權等進行質押融資;探索對民營經濟組織以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房、大型農用生產設備、水域灘涂使用權等抵押貸款;
(七)地方法人金融機構應當用好再貸款、再貼現等貨幣政策工具,增強服務民營經濟組織的能力。
第二十五條 鼓勵民營企業進入多層次資本市場融資,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從簡限時辦理相關行政審批手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政策支持和獎勵:
(一)因上市實施規範化股份制改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
(二)在省證監部門辦理上市輔導備案登記以及獲得境外上市監管部門受理函的;
(三)在境內外資本市場成功上市和上市再融資的;
(四)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和在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掛牌的;
(五)成功發行企業債、公司債、債務融資工具、中小企業私募債的;
(六)引進、新設金融機構的。
第二十六條 加快完善融資擔保體系。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一)加快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發展,篩選符合條件的擔保項目向省擔保集團推薦以爭取增信支持;
(二)鼓勵民營經濟組織以及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成立互助性擔保組織;
(三)安排配套資金,建立再擔保風險補償機制;
(四)制定、落實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降費獎補政策。
第二十七條 鼓勵民營經濟組織節約集約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政策和資金支持:
(一)符合產業政策優先支持發展且用地集約的工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在符合規劃、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現有工業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的;
(三)新建、購買、租賃符合條件的多層標準化廠房的;
(四)利用閒置的商業用房、工業廠房、企業庫房和物流設施等,為創業者提供低成本生產經營場所的。
第二十八條 鼓勵、引導和促進民營經濟組織提升增長能力和核心競爭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獎勵:
(一)個體工商戶轉為企業的;
(二)企業年營業收入首次突破規定數額,或者企業所得稅年增長達到規定幅度的;
(三)新進入全國民營企業五百強、全國民營企業服務業百強、全國民營企業製造業五百強的;
(四)獲得國家級、省級創業示範基地稱號的;
(五)產業集群年營業收入首次突破規定數額或者引進、投產項目達到規定數額的。
第二十九條 鼓勵引進符合產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成長性好、市場前景廣闊,具有示範帶動作用的項目和企業。對固定資產投資額達到規定標準的新建及升級改造產業項目,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政策支持和獎勵。
第三十條 鼓勵註冊成立個體工商戶和民營小微企業。對符合促進就業規定的個體工商戶和民營小微企業,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資金支持和獎勵。
鼓勵民營經濟組織發展對就業有促進作用的節能環保、電子商務、現代物流等生產性服務業,旅遊休閒、健康養老、家庭服務等生活性服務業,以及手工製作等民族特色產業。
鼓勵農村勞動力創業,發展農產品加工、休閒農業、農村服務業等產業項目。培育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擴大職業農民就業規模。
第三十一條 鼓勵民營經濟組織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資金支持或者獎勵:
(一)研發投入達到規定標準的;
(二)在國內外申請並獲得發明專利權、實用新型專利權的,軟體著作權經依法登記的;
(三)引進發明專利、先進技術和先進管理方法取得顯著成效的;
(四)獲得中國專利獎、遼寧省專利獎的;
(五)獲得國家、省級科學技術獎勵的;
(六)首次獲得中國質量獎、中國質量獎提名獎,及其他符合規定的質量管理創新獎項、標誌的;
(七)獲得市級以上企業管理創新成果認定或者獎項的;
(八)實現重大科技成果轉化的、符合國家主導產業政策要求的重點技術改造項目的;
(九)建立國家級、省級工程技術中心、重點實驗室、產業技術創新平台、技術轉移示範機構等產業技術研發機構的,建立國家、省級眾創空間、科技企業孵化器的;
(十)獲得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等創新型企業認定的;
(十一)主導或者參與制訂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
(十二)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和首批次新材料研發及推廣套用的;
(十三)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可以予以資金支持或者獎勵的事項。
第三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民營經濟組織人才政策的優惠力度。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民營經濟組織,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政策和資金支持:
(一)引進高端人才、急需緊缺人才、創新創業人才、高校畢業生的;
(二)選送的人才獲得技能大賽規定名次的;
(三)前往國(境)內外開展專題研修、科技成果和產業合作及學術交流活動對區域經濟發展有推動作用的;
(四)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後科研工作站和技能大師工作室的;
(五)建設招才引智平台、培養培訓平台等人才服務平台的;
(六)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可以予以政策和資金支持的事項。
第三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制定起草涉及民營經濟組織利益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公共政策、行政措施、技術標準或者發展規劃時,應當廣泛聽取有關民營經濟組織以及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清理對民營經濟組織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得收取國家和省規定以外的費用。
第三十五條 依法保護民營經濟組織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法干預民營經濟組織經營自主權;
(二)非法侵占民營經濟組織和經營者的合法財產;
(三)違法查封企業賬冊和扣押、凍結企業財產、銀行賬戶;
(四)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民營經濟組織參加考核、評比、評優、達標等活動,或者參加各類社會團體、提供贊助、捐贈;
(五)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民營經濟組織購買指定產品或接受指定服務;
(六)違法收費、罰款、攤派;
(七)實施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的監督檢查;
(八)在招標採購活動中,強制民營經濟組織參與投標或者限制民營經濟組織參與公平競標;
(九)其他侵害民營經濟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
對本條前款所列行為,民營經濟組織和經營者有權拒絕,向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舉報、投訴,並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對涉及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職務違法、職務犯罪的,向監察機關舉報。
依法保護民營經濟組織經營者在生產、經營、融資中的合法行為和人身安全。
第三十六條 民營經濟組織發生契約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雙方達成仲裁協定向撫順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對於交納仲裁案件受理費確有困難的民營經濟組織,可以申請緩交或減交案件受理費。
第三十七條 民營經濟組織採取欺詐手段騙取享受本市規定的優惠政策的,應當退回已獲資金,並自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不再享受本市的優惠政策;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規定給予民營經濟組織的各項支持、獎勵、服務等政策措施,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本條例頒布實施後六個月內制定完成具體實施細則。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13年8月23日撫順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的《撫順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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