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促進民營經濟發展條例》實施細則

《〈合肥市促進民營經濟發展條例〉實施細則》已經2023年10月26日合肥市政府第4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合肥市人民政府於2023年11月29日印發,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肥市促進民營經濟發展條例》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23年11月29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1月29日
  • 發布單位:合肥市人民政府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以及《合肥市促進民營經濟發展條例》,推進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保護民營經濟組織合法權益,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工作。
本實施細則所稱民營經濟組織,是指在本市依法設立或者開展投資、經營的,除國有及國有控股以外的內資企業法人、非法人企業以及個體工商戶等各類經濟組織。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貫徹落實各級支持民營經濟發展政策舉措,採取多種方式,廣泛、深度宣傳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新政策、新舉措,展示民營經濟發展新面貌、新成果,宣傳民營企業創業創新典型、民營企業家先進事跡,按照有關規定開展評選表揚表彰,營造有利於民營經濟發展的社會輿論環境,形成全社會關注民營經濟的良好氛圍。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在編制“三級三類”國土空間規劃和制定年度土地利用計畫時,民營經濟投資主體享受同等待遇,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產業結構調整方向且達到規定投資強度及用地標準的民營經濟組織項目用地予以支持。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堅持“政府引導、市場主導、分類推進、質量並舉”,按照“達標即準”原則,鼓勵多元主體建設孵化器、眾創空間和小微企業創業創新示範基地,支持招引優質創業載體,為民營經濟組織創業提供場所。對年度績效評價優秀的孵化器、眾創空間和小微企業創業創新示範基地給予最高100萬元資金支持。
第六條 引導和鼓勵民營經濟組織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落實土地、財政、金融等支持政策。
對民營企業經過批准興辦並符合土地用途的各類學校自用的房產、土地,依法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依法免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營利性醫療機構取得的收入,直接用於改善醫療衛生條件的,自其取得執業登記之日起,3年內對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為社區提供養老、托育、家政等服務的機構自有或其通過承租、無償使用等方式取得並用於提供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服務的房產、土地,按規定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鼓勵民營企業利用自有存量工業用地,在符合規劃和安全環保要求並不改變土地用途的前提下,通過拆建、改建、擴建等方式提高容積率繼續從事工業生產,增加的建築面積,不增收土地出讓金,對超出原核定容積率的部分,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七條 鼓勵民營經濟組織節約集約用地,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以下政策支持:
(一)實施畝均效益評價,分檔給予財政政策獎勵。對畝均效益評價結果A、B、C類企業分別按110%、100%、70%比例享受市級相關財政政策。
(二)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要求的製造業、戰略性新興產業、先進制造業項目所使用的普通工業用地,支持企業依據《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提高地上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配套占比。
(三)對國家級、省級、市級孵化器以及眾創空間認定(備案)給予支持,新認定的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分別給予最高150萬元、80萬元獎勵。
第八條 鼓勵和扶持民營經濟組織擴大規模。
(一)對首次升規企業給予企業管理團隊20萬元獎勵。
(二)引導中小企業走專精特新發展之路,推動專精特新企業擴面,提升一、二、三產業中小企業創新能力和專業化水平,對新增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給予最高2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新增專精特新“小巨人”和省級專精特新冠軍企業、國家製造業單項冠軍企業、“燈塔工廠”,按其當年經濟指標增幅超過全市平均增幅部分的50%,分別給予最高100萬元、150萬元、300萬元獎勵。
(三)對工業、建築業企業主營業務收入首次突破10億元、30億元、50億元、80億元、100億元、200億元且營業收入利潤率不低於全市行業平均水平的,分檔給予企業管理團隊最高200萬元獎勵,200億元以上每一個百億元台階增加獎勵100萬元。
(四)對規模以上服務業企業(不含房地產開發、金融、商貿企業)營業收入規模首次達到3億元以上且增速超過20%,分檔給予企業管理團隊最高120萬元獎勵。
第九條 鼓勵和支持民營經濟組織建立研發機構,加大對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的投入。
(一)強化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宣傳輔導,對符合要求的民營企業實施“清單式”管理,強化政策精準推送,激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
(二)對符合條件的入庫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按符合加計扣除條件的研發費用10%,給予10萬元—50萬元補貼。
(三)對高價值專利培育、高質量專利資助、專利導航項目、智慧財產權管理規範認證、智慧財產權服務及轉移轉化、國家智慧財產權示範、智慧財產權金融等分別給予最高5萬元—500萬元獎勵。
(四)對高校院所輸出套用型科技成果或企業吸納技術就地轉化,經技術契約登記機構認定登記的,按不超過技術契約實際交易額的15%給予高校院所最高150萬元獎勵,單項成果成交並實際支付額100萬元以上的給予企業15%最高150萬元獎勵。對企業經認定登記且年度累計登記額1000萬元以上的,按技術契約實際交易額的1%,分檔給予最高30萬元獎勵。
(五)對主導制定國際標準(排名前三且排序最前)、國家標準(排名前二且排序最前)、行業標準(排名前二且排序最前)的民營企業,每個標準分別給予一次性獎補130萬元、30萬元、20萬元。
(六)推動規模以上民營工業企業技術改造,對技改項目設備投資500萬元以上的,按照15%給予最高2000萬元補貼。
第十條 支持民營經濟組織與外來投資者合資、合作在本市興辦企業,或引進資金、先進技術和先進管理方法。鼓勵我市民營重點產業鏈企業引進龍頭企業及關鍵配套企業,並給予資金獎勵。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引導金融機構創新融資方式,加大信用貸款支持力度,降低企業融資成本。
(一)將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年度申請“政信貸”產品貸款上限由1000萬元提高到2000萬元。市重點產業鏈企業申請“政信貸”產品貸款上限放寬到1億元。
(二)對合作金融機構通過“政信貸”產品投放的擔保貸款給予擔保機構不超過70%的風險補償,投放的純信用貸款給予銀行不超過80%的風險補償。對“政信貸”產品合作擔保機構開展“政信貸”產品擔保貸款業務收取企業保費標準降低到不高於0.5%的,給予合作擔保機構1%的保費補貼。
(三)對符合條件的優質小微工業企業、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中小微文化旅遊企業、建築業小微企業、農業經營主體等通過“政信貸”產品獲得1年期以上(含1年)、2000萬元以內貸款的,給予最高50萬元利息補貼。對市重點產業鏈企業通過“政信貸”產品獲得1年期以上貸款,給予最高200萬元利息補貼。
(四)強化產業基金引導。發揮市政府引導母基金作用,吸引撬動社會資本共同設立參股基金。強化股權投資支持,對投資民營科創企業早期的基金給予20%最高500萬元損失補貼,對超額收益給予50%-70%讓利。
(五)充分發揮合肥市民營企業紓困發展基金作用,通過直接投資、設立股權投資基金及金融產品等方式,向符合我市產業導向、具有發展潛力和市場前景的民營企業提供支持。
第十二條 鼓勵銀行、非銀行業金融機構、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依法擴大向民營經濟組織質押融資、抵押貸款的範圍。
(一)為核心企業和上游中小企業提供全流程線上化辦理應收賬款債權確認、管理、流轉、融資等多種服務;盤活民營企業的存量應收賬款,為產業鏈上下遊民營企業提供貿易融資、非商業性壞賬擔保、財務最佳化等全方位金融支持服務。
(二)鼓勵金融機構對科技型、創新型等民營企業實施“共同成長計畫”,為科技型、創新型等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民營企業,提供融資擔保、融資租賃、智慧財產權ABS等智慧財產權金融產品。
(三)向符合條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給予支小再貸款政策支持,引導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加大對小微、民營企業的信貸投放,降低社會融資成本;發行創新創業金融債券,支持創新創業金融領域的業務發展。
(四)對於正常經營的民營企業,銀行業金融機構保持信貸供給穩定,貸款到期後主動對接,對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予以續貸支持。對於經營前景良好、暫遇困難的民營企業,統籌運用貸款展期、重組等方式,支持企業渡過難關。
(五)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最佳化信貸結構,增加對民營企業首貸、信用貸、中長期貸款投放,最佳化盡職免責制度,持續開發並完善無還本續貸、隨借隨還等貸款產品。
第十三條 鼓勵企業上市融資。
(一)對企業完成股改、在安徽證監局輔導備案、獲證券交易所受理分別給予50萬元、100萬元、200萬元獎勵,企業科創板上市申請獲受理的再獎勵50萬元。
(二)對企業直接在境外主要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在上市後給予200萬元一次性獎勵,企業在境外多地、多次上市的,享受一次補助。
(三)對完成新三板掛牌和進入新三板“創新層”的企業給予50萬元獎勵。
(四)對政策有效期內與保薦機構簽訂上市輔導協定的上市後備企業成功上市前實際發生的流動資金貸款利息支出,按年給予最高50萬元補貼,補貼期限累計不超過2年。
第十四條 鼓勵企業開展新錄用人員技能培訓和職工崗位技能提升培訓。對民營經濟組織新錄用人員進行崗前技能培訓的,按照規定給予補貼;企業開展職工崗位技能提升培訓,按照經培訓取得相關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人數,給予崗位技能提升培訓補貼。
第十五條 加強民營經濟組織創新創業人才引進培養,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高層次人才、高校畢業生、高技能人才、博士後等人才,申報我市人才政策,按規定享受穩崗安居、教育醫療等服務保障。支持優秀民營企業家參加高層次人才培訓。
第十六條 認真落實好民營經濟組織依法享受的各項稅收優惠、獎勵和補貼政策。
(一)民營經濟組織依法享受獎勵和補貼政策,市有關部門本著“簡潔、透明、高效、規範”原則,強化政策宣傳解讀,提高政策審核兌現效率,積極推進政策“免申即享”。
(二)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符合規定條件並按照規定管理的可以作為不徵稅收入。
第十七條 推動民營經濟組織公平參與市場競爭,降低市場準入門檻。
(一)嚴格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管理,嚴禁任何部門以任何形式增設民間投資準入條件。常態化徵集市場準入不合理限制和隱性壁壘問題,暢通民營經濟組織反映渠道和處理回應機制。
(二)定期發布公共資源交易市場主體行為負面清單,完善公共資源交易檔案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常態化開展招標檔案“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清理排查和糾正對民營經濟組織設立的不合理限制條款,鼓勵民營經濟組織積極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營造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
(三)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在地方建設項目中應當吸引社會資本參與,建立推介聯繫重大項目機制,定期向民間資本推介項目,積極引導民間資本參與“創業安徽”、新型基礎設施、製造業、城市功能品質提升等方面建設。
第十八條 支持民營經濟組織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和市政公用事業投資。
(一)支持民營經濟組織依法依規按照市場化原則,通過資本聯合、優勢互補、產業協同、模式創新等方式,參與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參與國有企業重大投資、成果轉化和資產整合項目,在充分競爭領域的混合所有制企業中,符合條件的民營經濟組織可以獲得控制權。
(二)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發布國有企業、集體企業改制和農村金融機構增資擴股等信息,引導和支持民營經濟組織以多種形式參與。鼓勵支持民營經濟組織依法設立融資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等地方金融組織,對依法合規開展普惠金融業務的機構予以支持。
(三)實施加快盤活存量資產擴大有效投資的政策措施,大力支持民營經濟組織參與盤活政府性存量資產,一視同仁對待各類市場主體。民營經濟組織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時,在資產處置、債務處理、職工安置、社會保障、土地使用等方面,參照國有企業改制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支持民營經濟組織依法依規按照市場化原則,以合作、聯營、參股、特許經營等形式,參與城鎮供水、供氣、供熱、公共運輸等市政公用事業和基礎設施投資。
第十九條 民營經濟組織依法登記註冊時,名稱中的行業或者經營特點應當根據企業的主營業務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標明。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中沒有規定的,可以參照行業習慣或者專業文獻等表述。
嚴格落實企業登記前置審批事項要求,對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外的其他事項,一律不得作為工商登記前置審批。
民營企業法人作為控股3家以上企業法人的,可以在其名稱的組織形式之前使用“集團”或者“(集團)”字樣。
第二十條 加強民營經濟統計監測。根據上級統計制度要求,按照“政府組織領導、統一制度方案、部門聯動實施”的原則,由主管部門會同統計、海關、稅務、城鄉建設、交通、商務、市場監管(智慧財產權)、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地方金融監管等部門共同組織實施民營經濟統計監測。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完善民營經濟發展考核體系,將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工作納入督查範圍和政府目標管理績效考核。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及時聽取民營經濟組織意見,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草擬或制定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章、規範性檔案以及其他政策性檔案等政策措施時,應當徵求民營經濟組織意見,並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積極構建親清政商關係,建立民營經濟組織投訴維權中心和申訴維權協調機制,成立商會調解委員會,開展多元化解矛盾糾紛工作。發揮“12345”營商環境監督熱線作用,受理民營經濟組織關於政策諮詢、求助、投訴、舉報等各類訴求,暢通訴求直達機制。發揮合肥市民營經濟法律服務團作用,常態化開展法律諮詢服務活動。
加快安徽(合肥)創新法務區建設,發展高端律師、公證、司法鑑定、域外法律查明調解、仲裁、智慧財產權保護等法律服務核心產業,為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優質高效法律服務。
第二十二條 強化企業服務。培育一批國家級、省級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健全市、縣(區)兩級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提升服務機構專業化能力水平,為民營經濟組織提供創業創新、綜合金融、人才培訓、信息化等服務。
貫徹落實《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健全防範化解拖欠中小企業賬款長效機制,加大對拖欠民營企業賬款的清理力度,重點清理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拖欠中小微企業賬款。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規定,清理對民營經濟組織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得收取國家和省規定以外的費用。規範涉企收費管理,依據省級涉企收費目錄清單,及時發布合肥市市級涉企收費目錄清單。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高對重點事項的審批效率,開辦企業的應當在1個工作日以內完成;社會投資類房建項目審批手續應當在50個工作日以內完成,工業項目應當在30個工作日以內完成,社會投資簡易低風險項目應當在11個工作日以內完成;不動產登記應當在5個工作日以內完成。
第二十五條 市政府有關部門、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廣公共信用信息、信用報告一站式查詢。完善市級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務平台和信用網站的服務功能,加強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和隱私保護。建立健全信用修復機制,規範審核、按時辦結符合條件的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申請,在全市推行信用修復告知服務,引導和服務企業主動糾正失信行為。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涉及到的基金、獎勵、優惠、補貼等政策措施,有明確期限的,按期執行,執行標準以最新出台的相應政策為準,由各相關職能部門負責解釋說明。國家及省、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解讀

  2023年11月29日,《〈合肥市促進民營經濟發展條例〉實施細則》(合政〔2023〕179號,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印發實施,現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和依據
合肥市是全國省會城市中首批立法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的城市。2013年7月,市人大頒布了《合肥市促進民營經濟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條例》);2019年,市人大對《條例》進行了修訂,新《條例》於2019年5月施行。根據《條例》相關規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條例》頒布實施後六個月內制定具體實施細則。2014年,市政府首次出台《實施細則》,此後進行了3次修訂。
二、修訂意義和總體考慮
本次修訂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以及《條例》,結合我市實際,細化《條例》中“專項資金、紓困救助基金、各類獎勵、優惠、補貼”等內容,在最佳化民營經濟發展環境、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等方面,進一步完善政策舉措,推動我市民營經濟持續高質量發展。
三、研判和修訂過程
2023年5月,市經信局啟動《實施細則》修訂工作,修訂過程中,市經信局充分發揮市民營辦統籌協調作用,徵集了市發改委等19個單位落實《條例》的政策措施,形成了《實施細則》修訂稿初稿。通過座談會、走訪調研以及網站微信等方式,徵求了發展民營經濟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縣(市)區、開發區、相關商協會、民營企業代表以及社會各界意見建議,並函請中國人民銀行安徽省分行、國家金融監管總局安徽監管局,對支持民營經濟組織融資、擔保等條款進行了指導。在此基礎上,通過合法性審查和公平競爭審查,形成了《實施細則》(送審稿)。2023年10月26日,經市政府第4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四、主要內容
《實施細則》共27條,重點在支持創新發展、強化要素保障、鼓勵擴大規模、加強融資支持、促進公平準入和最佳化為企服務等方面支持民營經濟發展。
(一)支持創新發展。加強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精準推送,對符合條件的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給予最高50萬元補貼,對高價值專利培育、專利導航項目等給予最高500萬元獎勵。對高校院所輸出套用型科技成果或企業吸納技術就地轉化,按照規定給予高校院所或企業最高150萬元獎勵。對主導制定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民營企業,符合要求的給予最高130萬元一次性獎補。推動規模以上民營工業企業技術改造,對符合要求的企業給予最高2000萬元補貼。
(二)強化要素保障。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在編制“三級三類”國土空間規劃和制定年度土地利用計畫時,民營經濟投資主體享受同等待遇。支持建設孵化器、眾創空間等孵化基地,並給予政策支持。明確民營經濟組織房產和土地的各類稅收優惠政策。支持民營企業利用自有存量工業用地,符合條件的企業增加的建築面積,不增收土地出讓金。根據企業畝均效益評價結果,按相應比例享受市級相關財政政策。對符合要求的普通工業用地,可按規定提高地上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配套占比。對企業開展新錄用人員技能培訓和職工崗位技能提升培訓的給予補貼,支持民營經濟組織引進培養各類人才,符合要求的可申報我市人才政策並享受穩崗安居、教育醫療等服務保障。
(三)鼓勵擴大規模。對首次升規企業給予20萬元獎勵,對工業、建築業企業主營業務收入“上台階”分檔給予企業資金獎勵,200億元以上每一個百億元台階增加獎勵100萬元。對符合要求的規模以上服務業企業營業收入達到規模的給予資金支持。引導中小企業走專精特新發展之路,推動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提質擴面,對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省級專精特新冠軍企業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給予資金支持。
(四)加強融資支持。支持民營企業申請“政信貸”產品並提高貸款額度。擴大企業質押融資、抵押貸款範圍,支持金融機構創新貸款產品。發揮市政府引導母基金和民營企業紓困發展基金作用,支持民營企業發展。對符合條件的合作金融機構給予最高80%風險補償、擔保機構給予1%的保費補貼,對企業通過“政信貸”產品獲得貸款的給予利息補貼。對企業完成股改、在安徽證監局輔導備案、獲證券交易所受理的給予獎勵,科創板上市申請獲受理的再獎勵50萬元;對直接在境外主要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完成新三板掛牌和進入新三板“創新層”的企業給予資金支持。
(五)促進公平準入。嚴禁任何部門以任何形式增設民間投資準入條件。在草擬或制定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章、規範性檔案等政策措施時,應當徵求民營經濟組織意見,並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完善公共資源交易檔案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清理排查和糾正對民營經濟組織設立的不合理限制條款。支持民營經濟組織通過多種方式參與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勵民營經濟組織參與盤活政府性存量資產。
(六)最佳化為企服務。通過商會調解委員會、“12345”營商環境監督熱線等多種途徑,完善政企溝通機制,助企紓困解難。健全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提升服務機構專業化能力水平。加快創新法務區建設,發展高端律師、公證、司法鑑定等法律服務核心產業,為民營經濟組織提供高端法律服務。貫徹落實《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加大拖欠民營企業賬款清理力度。完善市級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務平台和信用網站的服務功能,引導和服務民營企業主動糾正失信行為。
五、創新舉措
本次修訂系統集成了《合肥市促進經濟發展若干政策》等政策,針對《條例》中明確由政府部門牽頭落實的“專項資金、紓困救助基金、各類獎勵、優惠、補貼”等內容,新增了研發費用補貼、科技成果轉化、畝均效益評價、專精特新企業獎補等各類惠企政策。同時圍繞強化融資金融服務、暢通政企溝通渠道、推行政策“免申即享”、規範涉企收費、清理拖欠中小企業賬款等方面,進一步最佳化服務舉措、提升服務質效,助力民營企業紓困解難,營造更加優質的營商環境,提振民營企業家發展信心。
六、下一步工作
下一步,市經信局將充分發揮市民營辦統籌協調作用,通過報紙、電視、網站以及微信等方式,強化《實施細則》宣傳解讀,持續完善服務民營經濟發展工作機制,深化資金、土地、人才等各方面要素保障,大力推進各項政策舉措落地見效,推進民營經濟持續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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