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企業家參與涉企政策制定實施細則

《合肥市企業家參與涉企政策制定實施細則》是合肥市發展改革委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肥市企業家參與涉企政策制定實施細則
  • 批准文號:合發改法規〔2023〕436號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在企業家座談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全面落實國家、省市關於涉企政策制定應多聽企業家意見建議的有關要求,更好發揮企業家作用,進一步增強涉企政策的科學性規範性協同性,更好服務民營企業高質量發展,著力營造穩定透明可預期的發展環境,根據《安徽省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安徽省企業家參與涉企政策制定實施辦法的通知》(皖發改體改〔2022〕703號)要求,結合合肥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分類聽取企業家意見建議
(一)涉企政策起草部門(以下簡稱起草部門)負責企業家意見徵求、意見處理反饋、政策宣傳解讀、接收執行監督、實施情況評估及政策調整等相關工作,起草部門與實施部門不一致的,由實施部門會同起草部門進行政策評估及調整等工作。
(二)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區域發展規劃、制定重大改革方案和對外開放政策、分析經濟形勢和制定經濟運行調節政策、研究布局重大建設項目、產業布局規劃等經濟社會發展重大戰略、重大規劃、重大改革、重大政策、重大項目等,牽頭部門應通過適當形式、在一定範圍內聽取企業家意見建議。
(三)編制和制定行業發展規劃、行業發展和改革政策、行業標準和規範,制定市場準入、科技創新、人才引進、環境保護、安全生產、招標投標、政府採購、涉企稅費、財政獎補、用地用能等對企業切身利益或者權利義務、影響企業生產經營的專項政策,起草部門應充分聽取企業家意見建議。
(四)在依法需要保密或重要敏感事項不宜公開的涉企政策出台前,起草部門可以通過簽訂保密協定等方式,儘可能聽取企業家意見建議。
二、合理選取企業家代表
(五)科學合理選取企業家代表參與政策制定,參與涉企政策制定的企業家代表原則上從相關企業家代表庫產生,也可由市級相關部門提議產生。企業家代表庫由市工商聯會同市相關部門、企業(企業家)聯合會、行業協會商會(以下簡稱商協會)等共同組建並實行動態管理,原則上每年調整一次。企業家代表應兼顧不同所有制、不同類型、不同規模、不同行業、不同地域,原則上民營企業比例不低於70%,其中中小企業家代表比例不低於50%,視情邀請相關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參與。充分發揮企業家中“兩代表一委員”參與政策制定的重要作用,注重聽取企業黨組織書記和新生代企業家意見。探索建立企業家顧問制度,縣(市)區、開發區和市相關部門可聘請企業家代表為經濟顧問。
(六)對不同企業、行業影響存在較大差別的涉企政策,應有針對性選取各類有代表性企業家和商協會,綜合考慮不同規模、不同類型企業和不同行業的發展訴求、承受能力等因素。
三、建立企業家參與涉企政策制定機制
(七)涉企政策制定前,起草部門應加強研判,堅持問題導向,通過召開座談會、實地走訪、問卷調查、書面發函、主動上門、個別訪談、大數據分析等方式,廣泛聽取企業家和相關商協會意見建議,綜合判斷企業、行業、產業發展情況,精準掌握企業政策需求,有效預測政策出台的預期效果和市場反應,增強涉企政策制定的科學性針對性有效性。
(八)涉企政策制定中,適宜公開徵求意見的,應利用政府入口網站、為企服務工作群、實體政務大廳等線上線下載體按一定程式公開徵求意見,公開徵求意見時,起草部門應簡要說明涉企政策制定的背景和目標;不適宜公開徵求意見的,也應召開企業家和商協會代表座談會,聽取意見建議。對關係企業切身利益、專業性較強的涉企專項政策,可吸收相關領域專家、企業家代表等共同參與起草。
(九)縣(市)區、開發區和市相關部門會議研究審議有關涉企政策時,鼓勵邀請企業家代表列席。
(十)涉企政策出台後,除依法需要保密外,應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及時主動通過政府入口網站、新聞媒體等線上線下載體予以公開,並密切關注了解企業家對涉企政策的反應和意見建議。
(十一)確因客觀條件限制需要緊急出台、不具備事前徵求意見條件的,應在政策出台後的執行和評估過程中聽取企業家意見建議,確需調整的應及時作出調整。
四、健全企業家意見處理和反饋機制
(十二)對企業家和商協會提出的意見建議,起草部門應認真梳理、逐條研究,充分考慮其利益訴求以及該利益訴求對其他相關企業、行業的影響,按照依法、客觀、公正原則,對合理可行的意見建議要充分吸收採納;對不宜立即採納的,要進行專題研究並在後續涉企政策制定條件允許時酌情採納;對確屬難以採納的,要列明理由並以適當方式與企業家和商協會做好溝通解釋。對企業家提出的特別重大意見建議,起草部門應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報告。
(十三)政策起草部門應充分運用政府入口網站、涉企服務平台、政務新媒體、電子信箱、電話、信函、手機簡訊等方式,將涉企政策徵求意見的採納情況向社會公布並向企業家、商協會反饋,必要時到企業家和商協會處所當面反饋,或邀請企業家和商協會到起草部門辦公場所交流溝通。
五、加強涉企政策宣傳解讀和執行監督
(十四)涉企政策出台後,除依法需要保密外,起草部門應同步做好宣傳解讀工作。按照“誰起草、誰解讀”原則,單獨行文的,由起草部門負責解讀;聯合行文的,由牽頭起草部門會同聯合發文部門解讀。對可兌現的涉企專項政策,及時推送至相應的政務服務平台、“皖企通”合肥平台,實行“免申即享”“即審即享”和“政策找企業”,方便企業查詢兌現。
(十五)強化涉企政策落實監督,企業家、商協會和社會公眾有權就涉企政策實施情況諮詢政府及部門,涉企政策起草和實施部門要主動接受企業家、商協會和社會公眾對涉企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市、縣(市)區、開發區和市相關部門應建立監督機制,對反映政策執行不到位,或“選擇性執行”,或對企業提出不合理條件和要求等問題線索,應及時核實,依法依規積極研究推動解決,適時反饋處理結果。對違法違規的應嚴肅追究問責。
六、完善涉企政策評估調整機制
(十六)涉企政策實施後,相關政策實施部門應會同起草部門,及時主動了解企業家及有關方面對政策落實情況的意見建議,可在涉企政策實施1年後組織政策落實情況評估工作,可委託工商聯、企業(企業家)聯合會、商協會或其他獨立的第三方諮詢機構開展,形成評估報告,作為政策調整的重要依據。評估報告應包括:涉企政策執行的基本情況,執行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企業家、商協會和社會公眾的評價意見,後續措施建議等。
(十七)對反映問題比較集中的政策,起草和實施部門應認真研究政策調整的必要性。對確需調整的政策,應進一步聽取企業家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建議,按程式調整。對可能因政策調整而導致企業成本增加、影響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等結果的,起草和實施部門應在聽取相關行業企業意見的基礎上,設定合理緩衝期,給企業留出必要的適應調整時間。緩衝期一般不少於30日,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檔案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建立政企常態化溝通機制
(十八)加強與企業家日常溝通聯繫,建立領導幹部聯繫企業家制度,完善領導幹部分層分級聯繫服務企業長效機制,全面了解企業生產經營、要素保障、政策兌現、營商環境等方面遇到的困難和訴求,認真聽取企業家的工作建議,“一對一”跟蹤幫扶企業發展中的困難問題。根據需要每年適時召開民營經濟發展情況通報會和企業家座談會,聽取意見建議,研究分析經濟運行和企業生產經營狀況,協調解決企業生產經營突出問題。
(十九)鼓勵和支持企業家主動與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溝通交流。鼓勵和支持工商業聯合會、企業(企業家)聯合會等商協會發揮橋樑紐帶作用,經常性了解企業動態、聽取企業訴求,及時向黨委、政府及相關部門報告企業反映集中的重大問題和意見建議。對在涉企政策制定中提出有重要參考借鑑價值意見建議的企業家和商協會,可通過適當方式給予肯定或褒獎,努力營造企業家、商協會積極建言獻策的良好氛圍。
八、附則
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檔案對涉企政策制定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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