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歷
明巡撫之名,始見於
洪武二十四年(1391)命
懿文太子巡撫陝西,亦系臨時差遣。明洪武二十四年(1391)始設巡撫 。
永樂十九年(1421),蹇義等26人分巡各省,產生巡撫制度。
宣德五年(1430) ,
于謙、
周忱等6人分撫南北
直隸等處 ,從此各省常設巡撫官漸成制度。巡撫初設,僅為督理稅糧 ,總理河道,撫治流民,整飭邊關,後遂偏重軍事。明代巡撫多進士出身。其初,內地巡撫由
吏部會同戶部推舉,邊地巡撫由吏部會同
兵部推舉;
嘉靖十四年(1535),始不分內地、邊地,由
九卿廷推。也有
總督兼巡撫者,合稱為
督撫。明代,巡撫雖非地方正式軍政長官,但因出撫地方,節制
三司(
承宣布政使司、
提刑按察使司、
都指揮使司),實際掌握著地方軍政大權。同時,巡撫每年要赴京師議事,也體現了朝廷對地方統轄權的加強。明後期巡撫的易置往往受朝廷門戶左右,而最後點定之權又重歸權閹。清因明制,在各省設定巡撫。清代巡撫是一省最高軍政長官具有處理全省民政 、司法、監察及指揮軍事大權。
(1)明代
宣德、正統時流民問題逐漸嚴重,各地農民的反抗時有發生,政府的賦役來源也受到影響。河南、江西、
浙江、山西、和
南直隸等地巡撫,正是在這一形勢下設定的。
(2)明初確立了
都、布、按三司並立的省級政治體制。宣德、正統以後,文官集團勢力的擴充和軍人集團地位的下降,三司的平衡被打破。日趨激化的社會矛盾,又使三司條條分割、運轉不靈。另置巡撫,反映出統治集團堅持
中央集權、
地方分權原則的願望。
(3)巡撫又是應提高統治效率、整肅軍備的需要而產生的。通過派遣廷臣管理地方事務和對原有機構進行某些改革來整飭吏治、革除積弊,已成為歷代雖然不自覺卻又經常性的措施。
設定
(1)洪武說
認為巡撫之名始於洪武二十四年敕遣皇太子巡撫陝西(
鄭曉《今言》卷二之一一)。
(2)永樂說
認為明代巡撫始置於永樂十九年
王彰巡撫河南。清代官修《歷代
職官表》贊同這一看法,並對洪武說提出質疑:王彰奉敕,為有明設巡撫之始。先是洪武二十四年遣皇太子巡撫陝西,蓋暫一行之,非定製也。
認為明初未有巡撫,宣德間始以侍郎、都御史為之。
孫承澤《
天府廣記》肯定了這一說法,認為:洪熙初,嘗命廣西布政使
周乾巡視
直隸、浙江。。。乞命廷臣往來巡撫,庶民安田裡。。。遂命廣西按察使胡概為
大理寺卿,同四川參政
葉春巡撫直隸及浙江諸郡。此設巡撫之始。
如果將巡撫作為一項制度來考慮,其設定當有兩個前提:一,專撫一地;二,相對穩定。據《
明史》本傳,胡概(後
複姓熊)自洪熙元年八月撫浙直,至
宣德五年始離任還朝。因此,將其作為明代巡撫的開端是可取的。宣德五年,
趙新、
趙倫、
吳政、
于謙、
曹弘、周忱等六人分往江西、浙江、
湖廣、河南及山西、北直及山東、南直之蘇松等地巡撫,巡撫的設定開始成為經常性的措施。故
王世貞又認為:“各省專設(巡撫),自宣德五年始。”(《
明會要》卷三四《職官六》巡撫)。
職能
明代巡撫的設定,有其明顯的階段性,總的趨勢則是逐步地方化和制度化,即由中央的派出大員向地方的軍政長官轉化,由臨時性的差遣向永久性的機構轉化。
巡撫設定的嘗試期
宣德、正統時期,是明代巡撫設定的嘗試期。其特點是,一般以某項特殊性差遣為過渡。先有專責,兼為巡撫的情況,在
宣德、正統時有很大的普遍性。胡概、周忱曾相繼巡撫南直。宣德八年,對巡撫的基本職責,也開始有了較為明確的規定。
巡撫與鎮守並設階段
巡撫之外,又有鎮守,始置於英宗即位之初。因而在許多地方出現了巡撫與鎮守並設的局面。在英宗即位後的不到五個月,江西、湖廣、河南、山東、陝西諸省和寧夏、甘肅、遼東諸邊均設定了文臣鎮守,與巡撫並稱“鎮巡官”。
景泰四年後,各地鎮巡官陸續向都察院系統遷轉,皆稱“巡撫都御史”。巡撫
考滿,可望“回院”主持兩京都察院事務。
全面地方化和制度化
景泰至
正德,是巡撫的全面地方化和制度化時期。英宗復辟後,鎮、巡合一,並保留了鎮守久駐一地及更代原則,使巡撫的地方化和制度化前進了一大步。 巡撫編制的歸屬從景泰開始趨於劃一。
巡撫資格的逐漸制度化
自成化、弘治以後,巡撫均於兩京各寺卿、少卿,
大理寺丞,資歷較深的
給事中、御史、郎中,以及在外之布政使、按察使、參政,資歷較深的兵備副使、上等
知府內推升。原職高者為副都御史,稱巡撫某處右副都御史;原職卑者為
僉都御史,稱巡撫某處
右僉都御史( 張璁《論館選巡撫兵備守令》,載《
明經世文編》卷一七七),如“軍門即巡撫登萊地方贊理征東軍務兼都察院右僉都御史
袁可立”(朝鮮
李民宬《
朝天錄》)。
巡撫與京師的聯繫也相對減弱。景泰元年,巡撫與所有外官一樣,得攜家眷赴任,從而減少了巡撫與京師的個人瓜葛。成化二十二年廢止了巡撫赴京議事的規定,等於承認了巡撫的地方化。
巡撫地方化、制度化的完成
至嘉靖,巡撫的地方化和制度化已經完成,並形成了四種不同的類型。
(1)居
三司之上,為各省最高權力機構。明代全部十三個布政使司均設定員巡撫,三司屬其管轄。這一類型,是明代巡撫的主流。
(2)加強對邊境地區的管轄,為新省區建制的開端。這類巡撫主要設在邊境地區,又多在原有的
行都指揮使司的基礎上發展而成,以遼東、寧夏、甘肅為典型。英宗即位後增設文臣鎮守(
天順以後改稱巡撫),逐漸由軍事單位過渡為行政單位。
(3)組成特別區。這類巡撫主要設定在數省交界、統治力量薄弱的山區,以
南贛、
鄖陽為典型。
(4)組成戰區。這類巡撫有兩種情況。一是設定於原來的邊境重鎮,如
宣府、
大同等,有相對的穩定性;二是根據戰事的發展臨時增設,事平則罷,如天啟、
崇禎時為抵抗
後金而設定的登萊、
密雲等巡撫。但登萊巡撫自陶朗先、袁可立等繼有十四任,直至明亡。
制衡
在
三司職權向巡撫集中的同時,對巡撫的各種制約力量也逐步形成,它來自以下幾個層次。
平級制約力量
宣德、正統間,一面向各地派遣巡撫和鎮守文臣,一面又漸次派駐鎮守中官。因而在部分地區形成了
總兵、中官、文臣三鎮守並立的新三角關係。嘉靖以後,總兵地位下降,鎮守中官撤回,但在制度上,總兵和巡撫仍是平級關係,邊鎮又時時復設中官鎮守,因此,在邊境地區,總兵和中官仍然是對巡撫的牽制力量。
自下而上的制約力量
儘管三司已隸屬巡撫,但在名義上卻仍然是法定的省級機構,對巡撫保持著相對的獨立性。巡撫有違法行為,三司長官亦得向中央參奏。這樣,一方面是巡撫統馭
三司,另一方面,三司也對巡撫實行牽制。
來自中央各部門自上而下的制約
巡撫的任命須經廷推,內地巡撫的廷推由
吏部會戶部主持進行,邊方則由吏部會
兵部主持。巡撫的考課、黜陟、改調,操於吏部考功、文選二司。
京察確定去留後,又得聽
科道糾劾、拾遺。地方重大事務未及完報者,亦由科道查參。(《
明史》卷七一《選舉志三》)
巡按御史對巡撫的制約
明代御史的分道巡按,始於
洪武十年。此後,
巡按御史逐漸成為中央對地方的主要監察力量和
都察院在各地的派出機構。景泰四年以後,巡撫均戴
都御史銜,確定了對巡按的統屬關係。但是,巡按御史在履行職責時仍保持獨立性,巡撫不得干預。巡按是直接對中央都察院負責。巡撫所行之政,巡按卻可查核糾劾。
這樣,巡撫一方面總攬一省之軍政,被視為“
封疆大吏”,另一方面,又必須作為地方長吏接受巡按代表中央所進行的糾舉督察。另外,
嘉靖以後在諸邊陸續設定的
總督,不定期差遣的巡視官,以及形形色色的公差御史等,也都在一定程度上對巡撫起著牽制乃至控制作用。
辦公地點
設定初期
(1)巡撫初設時,往往是在本省“往來巡撫”,與
布政司合署辦公。景泰、天順以後,各地巡撫陸續開府建衙。(
何喬新《新建巡撫院記》,載《
明經世文編》卷六七)對弘治時的
南贛巡撫衙門作了如下記敘: 前後堂五間,穿堂兩廊,大門、儀門廊廡各若干間,東
左建寢室,又東則建賞功所。大門之外,立撫安、鎮靜二
牌坊。屏牆之南,又立
三司廳,以為巡守、兵備會議白事之所。……穹堂峻宇,
高閎崇墉,規制壯麗,它鎮所未有也。凡政令之布、賞罰之施,皆在此。諸帥出兵、受律、獻馘,亦在此。郡縣百司政有弛張,亦必至此白之,而後敢罷行焉。
(2)
江蘇巡撫衙門原為
鶴山書院所在地,明代永樂年間改書院為衙署。自明宣德設應天巡撫開始,到清
乾隆設江蘇巡撫直至清末,480餘年間曾有不少名臣治事其中,諸如
周忱、
海瑞、
張伯行、
林則徐等,其中林則徐在任長達5年。現存建築是清
同治五年(1866年)重建的,1982年被列為蘇州市文物保護單位。由於年久失修,建築牆體、門窗等損壞嚴重,本著修舊如舊的原則,2005年7月蘇州市對
巡撫衙門舊址進行了保護性搶修。
清代設定
順治二年(1645年)
七月乙卯(8月26日),設江寧巡撫、安廬池太(安徽)巡撫
十月丙申(12月5日),設南贛汀韶(南贛)巡撫
順治四年(1647年)
順治五年(1648年)
順治六年(1649年)
五月癸未(7月4日),裁天津巡撫、安徽巡撫、鳳陽巡撫
八月丁酉(9月16日),裁保定巡撫
順治九年(1652年)
四月丁未(5月13日),裁宣府巡撫、登萊巡撫
順治十五年(1658年)
七月己酉(8月12日),設保定巡撫
順治十六年(1659年)
順治十七年(1660年)
二月壬寅(3月27日),設鳳陽巡撫
順治十八年(1661年)
十月辛酉(12月6日),裁順天巡撫
康熙元年(1662年)
九月壬午(10月23日),裁延綏巡撫
康熙三年(1664年)
四月戊申(5月11日),裁鄖陽巡撫
康熙四年(1665年)
五月丁未(7月4日),裁鳳陽巡撫、寧夏巡撫、南贛巡撫
康熙十五年(1676年)
五月乙酉(6月14日),設鄖陽巡撫
康熙十八年(1679年)
二月辛巳(3月27日),裁鄖陽巡撫
雍正元年(1723年)
雍正二年(1724年)
十月己亥(12月14日),裁直隸巡撫
十一月庚辰(1月18日),裁四川巡撫
乾隆二十九年(1764年)
三月乙卯(4月4日),裁甘肅巡撫
光緒十一年(1885年)
光緒二十一年(1895年)
四月丁卯(5月20日),裁台灣巡撫
光緒二十四年(1898年)
七月乙丑(8月30日),裁湖北巡撫、廣東巡撫、雲南巡撫
九月戊辰(11月1日),恢復設立湖北巡撫、廣東巡撫、雲南巡撫
光緒三十年(1904年)
十一月庚辰(12月12日),裁湖北巡撫、雲南巡撫
光緒三十一年(1905年)
三月庚寅(4月21日),裁江淮巡撫
六月己未(7月19日),裁廣東巡撫
光緒三十三年(1907年)
三月辛酉(4月26日),裁奉天巡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