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陽市森林火災應急預案

經揭陽市人民政府同意,揭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7月15日印發揭陽市森林火災應急預案,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揭陽市森林火災應急預案
  • 頒布時間:2022年7月15日
  • 實施時間:2022年7月15日
  • 發布單位:揭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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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完善揭陽市森林防滅火工作體制機制,堅持“預防為主,科學撲救,積極消滅”的森林防滅火工作方針,建立健全統一領導、權責一致、權威高效的應急能力體系,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科學有效處置森林火災,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護森林資源,維護生態安全。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森林防火條例》《國家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預案》《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廣東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廣東省森林防火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廣東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廣東省森林防滅火工作職責事項劃分意見》《廣東省森林火災應急預案》《揭陽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揭陽市森林防火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揭陽市森林防滅火指揮部工作規則》《揭陽市森林防滅火工作職責事項劃分意見》。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揭陽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森林火災應急處置工作,以及相鄰市發生的對揭陽市造成重大影響的森林火災應急處置應對工作。
  1.4 工作原則
  森林火災應急處置工作堅持統一領導、協調聯動,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快速反應、安全高效的原則。實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森林火災發生後,縣(市、區)政府、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和有關部門立即按照任務分工和相關預案開展處置工作。市人民政府是處置本行政區域較大森林火災的主體,縣(市、區)人民政府是應對本行政區域一般森林火災的主體。
  組織指導當地政府科學撲救森林火災,嚴防次生災害;解救、轉移、疏散受威脅民眾並及時進行妥善安置和必要的醫療救治;保護民生和重要軍事目標以及重大危險源安全;搶救、運送、轉移重要物資;加強火災發生地區及周邊社會治安工作,嚴密防範違法犯罪行為,加強重點目標守衛和治安巡邏,維護火災發生地區社會秩序穩定。
  2 組織體系
  2.1 市森林防滅火指揮機構
  市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全市森林防滅火工作。
  總指揮:市長。
  副總指揮:市人民政府常務副市長、分管林業工作的副市長、揭陽軍分區副司令員、市人民政府協調相關工作的副秘書長、市應急管理局局長、市公安局分管領導、市林業局局長、市消防救援支隊支隊長。
  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應急管理局,由市應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林業局共同派員組成,承擔指揮部日常工作。指揮部辦公室主任由市應急管理局局長兼任。必要時,市林業局可以按程式提請以市森林防滅火指揮部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上下基本對應”的要求,設立森林防滅火指揮機構,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森林防滅火工作。
  2.2 指揮單位任務分工
  市應急管理局:協助市委、市政府組織較大以上森林火災應急處置工作;按照分級負責原則,負責綜合指導各地區和相關部門的森林火災防控工作,開展森林火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指導協調森林火災的撲救、應急救援以及受災民眾安置工作。
  市公安局:負責指導、協調屬地公安機關組織受森林火災威脅區域的民眾轉移、疏散;指導、協調屬地公安機關維持災區治安與交通秩序,必要時對火場區域實行交通管制;指導、協調屬地公安機關偵破森林火災案件,打擊利用火災實施其他違法犯罪行為;指導、協調屬地公安機關設在林區的看守所做好森林防滅火工作。
  市林業局:履行森林防滅火工作行業管理責任,具體負責森林火災預防相關工作,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火情早期處理等工作;組織指導國有林場、自然保護地開展宣傳教育、預警監測、督促檢查等防火工作;配合做好森林防滅火地理信息系統建設,協調提供森林防滅火工作所需的地理信息數據、地圖和資料。
  揭陽軍分區:負責組織民兵開展撲火技能訓練、參與森林撲火救災工作,協調轄區軍兵種及預備役部隊參加森林火災搶險行動。
  市森林防滅火指揮部其他成員單位根據任務分工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協作,確保各項森林防滅火工作任務順利完成。
  2.3 撲救指揮
  森林火災撲救工作由當地森林防滅火指揮機構負責指揮。同時發生2起以上或者同一火場跨兩個行政區域的森林火災,由上一級森林防滅火指揮機構指揮。跨市界且預判為一般森林火災,由當地縣級森林防滅火指揮機構指揮;跨市界且預判為較大森林火災,由市森林防滅火指揮機構指揮。重大、特別重大森林火災撲救工作,由省森林防滅火指揮部指揮。
  地方森林防滅火指揮機構根據需要,在森林火災現場成立前線指揮部,規範現場指揮機制,執行《廣東省處置森林火災現場指揮官工作規範(試行)》,由地方行政首長擔任總指揮,有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參戰的,最高指揮員進入指揮部,參與決策和現場組織指揮;根據任務變化和救援力量規模,相應提高指揮等級。參加前方撲火的單位和個人要服從前線指揮部的統一指揮。
  地方專業森林消防隊伍、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執行森林火災撲救任務,接受火災發生地縣級以上森林防滅火指揮機構的指揮;執行跨縣界森林火災撲救任務的,接受市森林防滅火指揮部的統一指揮;或根據市森林防滅火指揮部明確的指揮關係執行。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內部實施垂直指揮。
  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執行森林火災撲救任務,對應接受市、縣(市、區)森林防滅火指揮機構統一領導,部隊行動按照解放軍、武警部隊指揮關係和指揮許可權組織實施。
  2.4 專家組
  市森林防滅火指揮部根據工作需要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本級專家組,對森林火災的預防、科學滅火組織指揮、力量調動使用、滅火措施、火災調查評估等提出諮詢和技術指導意見。
  3 處置力量
  3.1 力量編成
  在市級森林消防隊伍尚未組建的情況下,撲救森林火災以縣級專業、鄉鎮半專業森林消防隊伍等受過專業培訓的撲火力量為主,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解放軍、武警部隊支援力量為輔,社會應急力量為補充。必要時可動員當地林區職工、機關幹部及當地民眾等力量協助做好撲救工作。
  3.2 力量調動
  根據森林火災應對需要,應首先調動屬地撲火力量,鄰近力量作為增援力量,同時要充分考慮專業能力匹配。
  跨縣(市、區)調動地方專業森林消防隊伍增援撲火時,由市森林防滅火指揮部統籌協調,由擬調出的縣(市、區)森林防滅火指揮機構組織實施,擬調入的縣(市、區)負責對接及落實相關保障。
  需要調動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增援撲火時,由市森林防滅火指揮部向省森林防滅火指揮部提出申請。
  需要解放軍參與撲火時,由市森林防滅火指揮部向揭陽軍分區提出用兵需求。
  3.3 跨市支援
  根據相鄰市森林火災應急處置需要,市森林防滅火指揮部就近調動市內撲火力量作為支援力量。
  4 預警報告
  4.1 預警信息
  4.1.1預警分級
  根據森林火險指標、火行為特徵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將森林火險預警級別劃分為四個等級,由高到低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
  4.1.2 預警發布
  由應急管理部門組織,各級林業、公安和氣象部門加強會商,製作森林火險預警信息,並通過預警信息發布平台和廣播、電視、報刊、網路、微信公眾號等方式向涉險區域相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發布。
  4.1.3 預警回響
  當發布藍色、黃色預警信息後,預警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密切關注天氣情況和森林火險預警變化,加強森林防火巡護、衛星林火監測、林火視頻遠程監控和瞭望監測,做好預警信息發布和森林防火宣傳工作,加強火源管理,落實防滅火裝備、物資等各項撲火準備,當地各級各類森林消防隊伍進入待命狀態。
  當發布橙色、紅色預警信息後,預警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藍色、黃色預警回響措施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強野外火源管理,開展森林防火檢查,增加預警信息播報次數,做好物資調撥準備,當地縣級專業森林消防隊伍、鄉鎮半專業森林消防隊伍和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視情對力量部署進行調整,靠前駐防。
  各級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視情對預警地區森林防滅火工作進行督促和指導。
  4.2 信息報告
  各級森林防滅火指揮機構按照“有火必報”原則,及時、準確、逐級規範報告森林火災信息,並及時通報受威脅地區有關單位和相鄰行政區域森林防滅火指揮機構。
  發生較大以上森林火災,由市森林防滅火指揮部上報省森林防滅火指揮部。
  5 應急回響
  5.1 分級回響
  按照受害森林面積、傷亡人數和直接經濟損失,森林火災分為一般、較大、重大和特別重大四個等級。
  根據森林火災初判級別、應急處置能力和預期影響後果,綜合研判確定本級回響級別。按照分級回響的原則,及時調整本級撲火組織指揮機構和力量。火災發生後,由當地政府組織進行早期處置;初判可能發生一般森林火災,以縣級森林防滅火指揮機構為主組織處置;初判可能發生較大森林火災,以市級森林防滅火指揮機構為主組織處置;必要時,可適當提高回響級別。
  5.2 回響措施
  火災發生後,各有關地方和部門要積極採取應對措施,科學組織施救。
  5.2.1 撲救火災
  立即就地就近組織地方專業(半專業)森林消防隊伍等力量參與撲救,力爭將火災撲滅在初起階段。必要時,組織協調當地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解放軍、武警部隊和公安幹警等救援力量參與撲救。
  各撲火力量在前線指揮部的統一調度指揮下,明確任務分工,落實撲救責任,科學組織撲救,在確保撲火人員安全情況下,有序開展撲救工作,嚴防各類次生災害發生。現場指揮要以專業指揮為主,現場指揮員要認真分析地理環境和火場態勢,在撲火隊伍行進、宿營地選擇和撲火作業時,加強火場管理,時刻注意觀察天氣和火勢的變化,採取緊急避險措施,確保各類撲火人員安全。不得動員殘疾人、孕婦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適宜參加森林火災撲救的人員參加撲救工作。
  5.2.2 轉移安置人員
  當居民點、學校等人員密集區受到森林火災威脅時,及時採取有效阻火措施,按照緊急疏散方案,有組織、有秩序地及時疏散居民和受威脅人員,確保人民民眾生命安全。妥善做好人員轉移、民眾安置工作,確保民眾有住處、有飯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醫療救治條件。
  5.2.3 救治傷員
  組織醫護人員和救護車輛在撲救現場待命,如有傷病員迅速送醫院治療,必要時對重傷員實施異地救治。根據實際情況派出衛生應急隊伍趕赴火災發生地,成立臨時醫院或醫療點,實施現場救治。
  5.2.4 保護重要目標
  當軍事設施、核設施、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設施設備、油氣管道等重要目標物和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重大危險源受到火災威脅時,迅速調集專業隊伍,在專業人員指導和確保救援人員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脅和隱患,確保目標安全。
  5.2.5 維護社會治安
  加強火災受影響區域社會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嚴厲打擊藉機盜竊、搶劫、哄搶救災物資、傳播謠言、堵塞交通等違法犯罪行為。在金融單位、儲備倉庫等重要場所加強治安巡邏,維護社會穩定。
  5.2.6 發布信息
  通過授權發布、發新聞稿、接受記者採訪、舉行新聞發布會和通過專業網站、官方微博、微信公眾號等多種方式、途徑,及時、準確、客觀、全面向社會發布森林火災和應對工作信息,回應社會關切,加強輿情引導和管理。
  信息發布內容包括起火原因、起火時間、火災地點、過火面積、損失情況、撲救過程和火案查處、責任追究情況等。
  5.2.7 撲火隊伍撤離
  森林火災明火撲滅後,經前線指揮部檢查驗收,達到無火、無煙、無氣後,撲火隊伍方可撤離。
  5.2.8 火場清理看守
  森林火災撲滅後,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應組織隊伍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劃分責任區域,並留足人員看守火場。
  5.2.9 應急結束
  森林火災全部撲滅、火場清理驗收合格、次生災害後果基本消除後,由啟動應急回響的機構決定終止應急回響。
  5.2.10 善後處置
  做好遇難人員的善後工作,撫慰遇難者家屬。對因撲救森林火災負傷、致殘或者死亡的人員,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醫療救治、撫恤。
  5.3 應急處置
  森林火災發生後,根據火災嚴重程度、火場發展態勢和當地撲救情況,市應急處置工作設定Ⅳ級、Ⅲ級、Ⅱ級、Ⅰ級四個回響等級,並通知相關縣(市、區)根據回響等級落實相應措施。
  5.3.1 Ⅳ級回響
  5.3.1.1 啟動條件
  (1)初判過火面積超過50公頃的森林火災;
  (2)輿情高度關注、市委市政府要求核查的森林火災;
  (3)發生在敏感時段、敏感地區,8小時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發展態勢持續蔓延擴大的森林火災;
  (4)發生在縣(市、區)交界地區且危險性較大的森林火災;
  (5)發生在市級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地質公園等自然保護地的森林火災;
  (6)同時發生2起以上危險性較大的森林火災。
  符合上述條件之一時,經市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由市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決定啟動Ⅳ級回響。
  5.3.1.2 回響措施
  (1)市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進入應急狀態,及時連線調度火災信息;
  (2)加強對火災撲救工作的指導,根據需要預告相鄰縣(市、區)地方專業森林消防隊伍、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做好增援準備;
  (3)視情發布高森林火險預警信息;
  (4)協調指導市媒體做好報導。
  5.3.2 Ⅲ級回響
  5.3.2.1 啟動條件
  (1)初判過火面積超過80公頃的森林火災;
  (2)發生在敏感時段、敏感地區,12小時尚未撲滅明火的森林火災;
  (3)發生在市際交界地區的,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發展態勢持續蔓延擴大的森林火災;
  (4)發生在省級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地質公園等自然保護地的森林火災。
  符合上述條件之一時,經市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並提出建議,由市森林防滅火指揮部副總指揮決定啟動Ⅲ級回響。
  5.3.2.2 回響措施
  (1)市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及時調度了解森林火災最新情況,組織火場連線、視頻會商調度和分析研判;根據需要派出工作組趕赴火場,協調、指導火災撲救工作;
  (2)根據需要調動相鄰縣(市、區)地方專業森林消防隊伍、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實施跨縣(市、區)增援;
  (3)根據需要,提出就近調派應急航空救援飛機的建議;
  (4)氣象部門提供天氣預報和天氣實況服務;
  (5)視情組織新聞發布會,協調指導市媒體開展報導。
  5.3.3 Ⅱ級回響
  5.3.3.1 啟動條件
  (1)初判過火面積超過300公頃的森林火災;
  (2)發生在敏感時段、敏感地區,36小時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災;
  (3)發生在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地質公園等自然保護地的森林火災。
  符合上述條件之一時,經市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並提出建議,由市森林防滅火指揮部副總指揮(分管副市長)決定啟動Ⅱ級應急回響。
  5.3.3.2 回響措施
  在Ⅲ級回響的基礎上,加強以下應急措施:
  (1)市森林防滅火指揮部組織有關成員單位召開會議聯合會商,分析火險形勢,研究撲救措施及保障工作;指揮部會同有關部門和專家組成工作組趕赴火場,協調、指導火災撲救工作;
  (2)根據需要增派該片區相關縣(市、區)專業森林消防隊伍、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跨縣(市、區)支援,根據需要申請省調派應急航空救援飛機參加撲火;
  (3)協調調派解放軍、武警、公安及民兵、預備役部隊等跨區域參加火災撲救工作;
  (4)根據火場氣象條件,做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準備;
  (5)根據需要協調做好撲火物資調撥運輸、衛生應急隊伍增援等工作;
  (6)視情及時組織新聞發布會,協調指導市媒體開展報導,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5.3.4 Ⅰ級回響
  5.3.4.1 啟動條件
  (1)初判過火面積超過500公頃的森林火災;
  (2)發生在敏感時段、敏感地區,48小時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災;
  (3)發生森林火災的縣(市、區)級人民政府無法有效控制火場蔓延。
  符合上述條件之一時,經市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並提出建議,由市森林防滅火指揮部總指揮決定啟動Ⅰ級應急回響。
  5.3.4.2 回響措施
  市森林防滅火指揮部組織各成員單位依託市應急指揮中心全要素運行,由總指揮指定的負責同志統一指揮調度;火場設市森林防滅火指揮部前線指揮部,下設綜合協調、搶險救援、醫療救治、火災監測、通信保障、交通保障、社會治安等工作組;總指揮根據需要率工作組赴一線組織指揮火災撲救工作,主要隨行部門為副總指揮單位,其他隨行部門根據火災撲救需求確定。採取以下措施:
  (1)組織火災發生縣(市、區)黨委、政府開展搶險救援救災工作;
  (2)全市範圍內增調地方專業森林消防隊伍、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預備役部隊和公安幹警等跨區域參加火災撲救工作;申請省增調應急航空救援飛機等撲火裝備及物資支援火災撲救工作;
  (3)根據縣(市、區)人民政府或縣(市、區)森林防滅火指揮機構的請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資,增派衛生應急隊伍加強傷員救治,協調實施跨縣(市、區)轉移受威脅民眾;
  (4)指導協助搶修通信、電力、交通等基礎設施,保障應急通信、電力及救援人員和物資交通運輸暢通;
  (5)加強重要目標物和重大危險源的保護,防範次生災害;
  (6)進一步加強氣象服務,緊抓天氣條件組織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7)建立新聞發布和媒體採訪服務管理機制,及時、定時組織新聞發布會,協調指導市媒體開展報導,加強輿論引導工作;
  (8)決定森林火災撲救其他重大事項。
  5.3.5 啟動條件調整
  根據森林火災發生在敏感地區、敏感時間,受害森林資源損失程度,經濟、社會影響程度,啟動市森林火災應急回響的等級,按啟動回響的相應許可權可酌情調整。造成人員傷亡事故的,參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啟動相應回響級別。
  5.3.6 回響終止
  森林火災撲救工作結束後,由市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提出建議,按啟動回響的相應許可權終止回響,並通知相關縣(市、區)。
  6 綜合保障
  6.1 輸送保障
  增援撲火力量及攜行裝備的機動輸送以摩托化方式為主。
  6.2 應急航空救援飛機保障
  按照《廣東省森林航空消防直升機申請派遣辦法》相關規定,向省申請調派航空救援直升機參與森林火災撲救。
  6.3 物資保障
  各級森林防滅火指揮機構根據本地森林防滅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級森林防滅火物資儲備庫,儲備所需的撲火機具、裝備和物資。
  6.4 資金保障
  鄉鎮(街道)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森林防滅火基礎設施建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防滅火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森林防滅火所需支出。
  7 後期處置
  7.1 火災評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對森林火災發生原因、肇事者等情況進行調查,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組織有關部門(或委託第三方)對受害森林面積和蓄積、人員傷亡、其他經濟損失等情況進行調查和評估,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應急管理部門提交評估報告。必要時,上一級森林防滅火指揮機構可發督辦函督導落實或者提級開展調查和評估。
  7.2 火案查處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或授權有關部門對森林火災發生原因及時取證、深入調查,依法查處涉火案件,打擊涉火違法犯罪行為,嚴懲火災肇事者。調查工作按照《廣東省森林火災調查工作規範》執行。
  7.3 約談整改
  對森林防滅火工作不力導致人為火災多發頻發的地區,由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及時約談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由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及時約談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及其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要求其採取措施及時整改。必要時,市森林防滅火指揮部按任務分工直接組織約談。
  7.4 責任追究
  對森林火災預防和撲救工作中責任不落實、發現隱患不作為、發生事故隱瞞不報、處置不得力等失職瀆職行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屬地責任、部門監管責任、經營主體責任、火源管理責任和組織撲救責任。有關責任追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許可權、程式實施。
  7.5 經驗總結
  各級森林防滅火指揮機構及時總結、分析火災發生的原因和應吸取的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措施。市委、市政府領導有指示批示的較大以上森林火災,以及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和產生嚴重影響的森林火災,撲救工作結束後,市森林防滅火指揮部向市政府報送火災撲救工作總結。
  7.6 表彰獎勵
  根據有關規定,對在撲火工作中貢獻突出的單位、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撲火工作中犧牲人員符合評定烈士條件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8 附則
  8.1 預案演練
  市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協同成員單位制定應急演練計畫並定期組織演練。
  8.2 預案管理與更新
  預案實施後,市森林防滅火指揮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預案學習、宣傳和培訓,並根據實際情況適時組織進行評估和修訂。縣(市、區)森林防滅火指揮部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森林火災應急預案。
  8.3 以上、以下、以內、以外的含義
  本預案所稱以上、以內包括本數,以下、以外不包括本數。
  8.4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揭陽市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解釋。
  8.5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2013年印發的《揭陽市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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