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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森林火災應對工作機制,加強火情預警監測,規範火災處置程式,最大限度地減少森林火災及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林區穩定,建設生態文明。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森林防火條例》《國家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和《江西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江西省森林防火條例》《江西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江西省森林火災應急預案》《新余市機構改革方案》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我市境內發生的森林火災及毗鄰設區市發生在與我市邊界處且對我市構成嚴重威脅的森林火災應對工作。
1.4 工作原則
1.4.1 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要求,在市委、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各級人民政府、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的要求,落實森林火災應急處置工作。
1.4.2 協調配合,快速反應。市森林防滅火指揮部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依據本預案確定的任務,密切協作,快速反應,積極應對,形成合力。
1.4.3 科學撲救,以人為本。建立以專業撲火隊伍為主、其他應急力量聯合行動的撲火機制,把保障人的生命安全作為首要任務,加強重要設施和居民點的安全防範,努力避免人員傷亡,減少災害損失。
1.5 災害分級
按照受害森林面積和傷亡人數,森林火災分為一般森林火災、較大森林火災、重大森林火災和特別重大森林火災。森林火災分級標準見附則。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森林防滅火指揮機構
市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全市森林防滅火工作。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應急管理局,承擔指揮部日常工作。
市森林防滅火指揮部成員單位包括新余軍分區、市應急管理局、市林業局、市委宣傳部、武警新余市支隊、市發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自然資源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文廣新旅局、市衛生健康委、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市氣象局、新余日報社、新余廣播電視台、新余消防救援支隊、中國移動新余分公司、中國電信新余分公司、中國聯通新余分公司、中國鐵塔新余分公司、新余火車站、國網新余供電分公司等。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可增加有關地區和部門參加。各成員單位職責如下:
(1)新余軍分區:負責組織指揮轄區民兵參加森林火災撲救行動,協調轄區軍兵種及預備役部隊支援較大森林火災撲救,負責申請和協調入余任務部隊遂行森林火災撲救任務。
(2)市應急管理局:協助市委、市政府組織較大以上有關森林火災的處置工作,統籌救援力量建設,組織、協調、指導相關部門開展森林防滅火工作;組織指導編制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和綜合防災減災規劃,開展實施相關工作;負責森林火情監測預警工作,發布森林火險、火災信息;協調指導受災民眾的生活救助工作;承擔市防火辦日常工作。
(3)市林業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森林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國有林場開展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防火工作;指導基層林業部門配合做好森林火災處置相關工作;指導全市森林公安機關查處森林火災案件和野外違規用火行為。必要時,可以按程式提請,以市森林防滅火指揮部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
(4)市委宣傳部:指導協調森林防滅火宣傳報導和輿論引導工作,協調森林防滅火網路輿情監測與引導。
(5)武警新余市支隊:負責指導全市武警部隊開展撲救森林火災訓練,組織指揮武警部隊參加森林火災撲救工作。
(6)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將全市森林防滅火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安排森林防滅火重點建設項目,組織應急物資的緊急調度。
(7)市教育局:負責指導全市中國小校和協調高校開展森林防滅火宣傳教育,指導市直林區學校並督促指導縣(區)、管委會教育部門組織所轄林區學校做好森林火災安全防範工作,協調災區學生安全疏散工作。
(8)市公安局:負責指導全市公安機關查處森林火災刑事案件,並在全市森林公安機構改革到位後,根據職責任務要求,負責指導全市森林公安機關查處野外違規用火行為;指導維護火場治安秩序,根據需要實施局部交通管制。
(9)市民政局:推進殯葬改革,倡導文明祭掃,配合做好減少傳統祭祀方式造成的森林火災風險工作。
(10)市司法局:負責指導全市森林防滅火法治建設和依法治火工作。
(11)市財政局:負責籌集森林防滅火資金,安排市本級經費預算,並會同有關部門及時下達資金,加強資金使用監管。根據需要,為較大以上森林火災撲救提供應急資金保障。
(12)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全市森林防滅火從業人員相關政策保障措施,協調落實專業森林消防隊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和隊員工資、福利、保險等待遇,指導森林消防隊伍建設和表彰獎勵工作。
(13)市自然資源局:協調市、縣區森林防火行業管理工作。
(14)市交通運輸局:負責指導全市農村公路沿線管轄範圍內的森林防滅火工作,組織協調運力,保障交通暢通,協調森林防滅火專用車輛的免費優先通行,為撲火人員和物資快速運輸提供保障。
(15)市農業農村局:負責指導全市野外農事用火的管理,協助配合做好森林防滅火有關工作。
(16)市文廣新旅局:負責督促和指導全市旅行社、導遊開展森林防火宣傳,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督促落實旅遊景區森林火災防控措施,組織火災發生地旅遊團體及遊客的安全撤離工作。
(17)市衛生健康委:負責醫療救護保障工作,做好受傷人員的救治和衛生防疫工作。
(18)市退役軍人事務局:負責在撲救森林火災中本人評為烈士的褒揚和家屬撫恤工作。
(19)市氣象局:負責監測和分析天氣氣候形勢,做好森林火險天氣預測預報和高火險警報發布工作;根據需要提供火場天氣預報和天氣實況;適時組織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20)新余日報社、新余廣播電視台:負責組織對全市森林防滅火工作進行宣傳報導,以及較大森林火情資料的收集、錄像工作,主動向上級新聞部門提供稿件。必要時,根據市森防指的要求,及時發布森林防滅火信息。
(21)新余消防救援支隊:負責組織全市消防救援隊伍撲救森林火災的教育訓練工作,根據需要組織消防救援隊伍參與森林防滅火工作。
(22)中國移動新余分公司、中國電信新余分公司、中國聯通新余分公司、中國鐵塔新余分公司:負責做好森林防滅火應急通信保障工作,配合相關部門開展森林防火宣傳教育,做好森林防滅火信息發布工作。
(23)新余火車站:負責組織協調運力,為撲火人員和物資快速運輸提供支持保障;負責做好轄區鐵路用地範圍內的森林防滅火工作。
(24)國網新余供電分公司:負責做好輸變電設施和線路的巡檢維護工作,減少由此引發的森林火災風險;根據撲火需要,做好“拉閘斷電”工作。
各成員單位除承擔上述職責外,還應根據市森林防滅火指揮部的要求,承擔對森林防滅火責任區內的森林防滅火檢查督導及其他相關工作。
縣(區)人民政府(包含仙女湖風景名勝區管委會、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管委會,下同)根據需要設立森林防滅火指揮機構,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本區域的森林防滅火工作。
2.2 撲火指揮
森林火災撲救工作由屬地人民政府森林防滅火指揮機構負責指揮。跨縣區的森林火災撲救工作,由當地縣區森林防滅火指揮機構分別指揮,市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負責協調和指導。
火災發生地人民政府可根據需要,在森林火災現場成立現場指揮部,明確現場指揮人員。參加撲火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執行森林火災撲救任務,接受火災發生地森林防滅火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
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遂行森林火災撲救任務,依照《軍隊參加搶險救災條例》《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部署兵力調動批准許可權暫行規定》有關規定執行。
2.3 工作組
市森林防滅火指揮部根據需要設立相應工作組。各工作組組成及職責分工如下:
(1)綜合協調組。由市應急管理局牽頭,市林業局等部門參加。
主要職責:傳達領導指示;下達撲火指令;跟蹤匯總森林火情和撲救進展,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森林防滅火指揮部報告,並通報各成員單位;綜合協調各組工作,督辦重要事項;承辦市森林防滅火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2)火災撲救組。由市應急管理局牽頭,市軍區、武警新余市支隊、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隊、市氣象局等單位參加。
主要職責:協助火災發生地人民政府制定撲火力量配置方案;提供火場天氣預報和天氣實況服務,適時組織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協調調派專業森林消防隊、消防救援隊伍、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預備役部隊等救援力量參加火災撲救工作。
(3)醫療救治組。由市衛生健康委牽頭,市應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等單位參加。
主要職責:根據需要負責調集衛生技術力量和急需的醫療器械、藥品,做好災區衛生防疫和受傷人員的緊急救治等工作。
(4)應急保障組。由市應急管理局牽頭,市發改委、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交通運輸局、中國移動新余分公司、中國電信新余分公司、中國聯通新余分公司、中國鐵塔新余分公司、新余火車站等單位參加。
主要職責:做好應急通信保障工作;協調運力保障撲火人員、裝備和物資的運輸需要;實行局部交通管制,及時疏導交通;根據需要緊急調撥生活救助物資;及時下撥救災資金。
(5)信息發布組。由市應急管理局牽頭、市委宣傳部牽頭,市公安局、市林業局、市廣播電視局、新余日報社、新余廣播電視台等部門參加。
主要職責:統一發布森林火災信息;收集分析輿情;協調指導森林防滅火宣傳報導及輿論引導工作。
(6)社會穩定組。由市公安局牽頭,武警新余市支隊、市教育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應急管理局、市林業局等單位和部門參加。
主要職責:根據需要協助民眾轉移和安置,加強治安管理,依法處置有關社會治安突發事件;指導協調化解因火災造成的矛盾糾紛。
(7)專家組。從市森林防滅火指揮部專家組中抽調人員組成。
主要職責:對森林火災撲救工作重大決策和災情評估等提供政策、技術諮詢與建議;承辦市森林防滅火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3 預警和信息報告
3.1 預警
3.1.1 預警分級
根據森林火險等級、火行為特徵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將森林火險預警級別劃分為四個等級,由低到高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表示。森林火災預警等級分級標準見附屬檔案1。
3.1.2 預警發布
市、縣(區)應急管理部門和林業、氣象部門加強會商,製作森林火險預警信息,通過預警信息發布平台和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手機簡訊、新媒體等渠道向涉險區域相關部門和公眾發布,並報上一級森林防滅火指揮機構辦公室。
必要時,市森林防滅火指揮部向縣(區)森林防滅火指揮機構發布預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3.1.3 預警回響
(一)當發布藍色預警信息後,應採取以下回響措施:
(1)加強值班調度和火情監測。
(2)未經批准不得在森林防火區內用火。
(3)加強森林防火宣傳和野外用火管理。
(4)縣、鄉兩級人民政府檢查森林防火物資、裝備和隊伍落實情況,做好撲火應急準備。
(二)當發布黃色預警信息後,應採取以下回響措施:
(1)市、縣(區)森林防滅火指揮機構加強值班調度和檢查督促。
(2)護林員加強森林防火宣傳和巡查,鄉村幹部深入包乾責任片區督查,嚴格控制野外用火。
(3)縣級人民政府適時派出工作組深入基層檢查督促,落實森林火災防範和應急措施。
(4)專業森林消防隊和鄉鎮半專業撲火隊進入應急狀態。
(三)當發布橙色預警信息後,應採取以下回響措施:
(1)市、縣(區)森林防滅火指揮機構至少有一名副指揮長在崗待命。
(2)預警信息發布平台和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新媒體等公共媒體在發布橙色預警信號的同時,應加強森林防火宣傳,播放森林防火公益廣告。
(3)必要時縣級人民政府發布森林防火禁火令,停止煉山等野外特殊用火審批,全面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4)市人民政府適時派出工作組深入林區開展森林防火督查。
(5)專業森林消防隊、半專業撲火隊進入戰備狀態。
(四)當發布紅色預警信息後,應採取以下回響措施:
(1)市森林防滅火指揮部應召集市應急管理局、市林業局、市氣象局等有關部門,分析森林火險形勢,研究應對措施。
(2)各級林業部門會同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及時組織開展專項行動,嚴查野外違規用火,加大森林火災案件的查處力度,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3)專業森林消防隊、半專業撲火隊進入高度戒備狀態,隨時做好撲大火、打惡仗的一切準備。
3.2 火情監測
利用國家林火衛星監測中心、省氣象遙感中心、省森林防滅火值班室、省航空護林飛機提供的衛星熱點監測圖像及監測報告,通過林火遠程監控、高山瞭望、地面巡護等方式,構建立體林火監測網路,密切監視火情動態。
3.3 氣象服務
由氣象部門對重點區域的天氣形勢變化進行重點監測、跟蹤預報,及時提供氣象信息服務,並依據天氣趨勢制訂方案,適時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為降低森林火險等級和撲滅森林火災創造條件。
3.4 信息管理
3.4.1 歸口管理
森林火災信息由各級森林防滅火指揮機構辦公室歸口管理,嚴格按規定的時限和程式上報。
3.4.2 信息報告
各級森林防滅火指揮機構應按照“有火必報、立即逐級上報”的要求,及時、準確、規範報告森林火災信息。對以下森林火災信息,市森林防滅火指揮部除立即向省森林防滅火指揮部報告外,還應同時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報告,並根據撲火需要,通報有關部門:
(1)我市與其他設區市交界處的森林火災;
(2)造成人員死亡或者重傷的森林火災;
(3)受害森林面積在10公頃以上的森林火災;
(4)威脅村莊、居民區和重要單位、設施的森林火災;
(5)發生在國家級、省級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及其他重點林區的森林火災;
(6)超過3個小時尚未撲滅明火的森林火災;
(7)需要市人民政府支援撲救的森林火災;
(8)其他影響重大的森林火災。
4 應急回響
4.1 分級回響
根據森林火災發展態勢,按照分級回響、屬地為主的原則,及時調整撲火組織指揮機構和力量。森林火災發生後,當地應第一時間採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初判發生一般森林火災和較大森林火災,分別由鄉鎮(辦、場)、縣(區)森林防滅火指揮機構負責指揮;初判發生重大、特別重大森林火災,分別由市、省森林防滅火指揮機構負責指揮;必要時,可對指揮層級進行調整,嚴格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
4.2 回響措施
森林火災發生後,各有關地方和部門根據工作需要,組織採取以下措施:
4.2.1 撲救火災
基層森林防滅火指揮部立即就近組織村級撲火應急隊、護林員隊伍、鄉鎮和林場半專業撲火隊、專業森林消防隊趕赴現場處置,力爭將火災撲滅在初發階段。必要時,可組織協調駐市消防救援隊伍、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預備役部隊等救援力量參與撲救。必要時,還可以申請省森林防滅火指揮部組織協調駐贛森林消防大隊、航空消防力量等參與撲救。各撲火力量在現場指揮部的統一調度指揮下,明確任務分工,落實撲救責任。現場指揮員應認真分析地理環境和火場態勢,在撲火隊伍行進、駐地選擇和撲火作業時,時刻注意觀察天氣和火勢的變化,確保撲火人員安全。不得動員殘疾人、孕婦、學生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適宜參加森林火災撲救的人員參加撲火工作。
4.2.2 轉移安置人員
當居民點、人員密集區受到森林火災威脅時,及時採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緊急疏散方案,有組織、有秩序地疏散居民和受威脅人員,確保人民民眾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轉移民眾安置工作,確保民眾有飯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處和必要醫療保障。
4.2.3 救治傷員
迅速將受傷人員送醫治療,必要時對重傷員實施異地救治。視情派出衛生應急隊伍趕赴火災發生地,成立臨時醫院或醫療點,實施現場救治。
4.2.4 善後處置
做好遇難人員的善後工作,撫慰遇難者家屬。對因撲救森林火災負傷、致殘或者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醫療、撫恤。
4.2.5 保護重要目標
當軍事設施、核設施、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設備、輸油氣管道等重要目標物和重大危險源受到火災威脅時,及時通報有關單位,迅速調集專業隊伍,通過開設隔離帶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脅,確保目標安全。
4.2.6 維護社會治安
加強火災受影響區域社會治安管理,實行局部交通管制,嚴厲打擊藉機盜竊、搶劫、哄搶救災物資、傳播謠言等違法犯罪行為。在金融單位、儲備倉庫等重要場所加強治安巡邏,維護社會穩定。
4.2.7 發布信息
通過授權發布、發新聞稿、接受記者採訪、舉行新聞發布會和專業網站、官方微博、微信公眾號等方式、途徑,及時、準確、客觀、全面向社會發布森林火災和應對工作信息,回應社會關切。發布內容包括起火時間、火災地點、起火原因、過火面積、損失情況、撲救過程和火案查處、責任追究情況等。
4.2.8 火場清理
森林火災撲滅後,繼續組織撲火人員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劃分責任區域,並留足人員看守火場。經檢查驗收達到無火、
無煙、無氣並報現場指揮員批准後,火場看守人員方可撤離。
4.2.9 應急結束
在森林火災全部撲滅、火場清理驗收合格、次生災害後果基本消除後,由啟動應急回響的原機構決定終止應急回響
4.3 市級層面應對工作
森林火災發生後,根據火災嚴重程度、火場發展態勢和當地撲救情況,市級層面應對工作設定Ⅳ級、Ⅲ級、Ⅱ級、Ⅰ級四個回響等級,其中Ⅳ級最低,Ⅰ級最高。
4.3.1 Ⅳ級回響
4.3.1.1 啟動條件
(1)重傷1 人以上3人以下明火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災。
(2)發生在重點地區4小時(仰天崗國家森林公園2小時)明火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災。
(3)發生在重點時段6小時或者其他時段8小時明火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災。
(5)發生在縣(區)交界地區或市內其他地區危險性較大的森林火災。
符合上述條件之一時,市森林防滅火指揮部啟動Ⅳ級回響。
4.3.1.2 回響措施
(1)市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進入應急狀態,立即向常務副指揮長、第一副指揮長、副指揮長報告火情,加強撲火指導和火情調度,必要時,及時發布火災相關信息。
(2)市森林防火指揮部派出市應急局分管領導(或帶班領導)為組長的“工作組”趕赴火災現場,協調、指導撲救工作。
(3)督促火災發生地縣(區)森林防滅火指揮機構領導親赴一線,組織、指揮轄區內專業、半專業森林消防隊和民兵應急分隊等撲火力量參加火災撲救工作。
(4)根據縣(區)森林防滅火指揮機構的請求,調動相鄰地區專業森林消防隊集中待命、聽令支援。
(5)根據需要督促火災發生地做好醫療救助工作。
4.3.2 Ⅲ 級回響
4.3.2.1 啟動條件
(1)發生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明火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災。
(2)發生在重點地區6小時(仰天崗國家森林公園4小時)明火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災。
(3)發生在重點時段8小時或者其他時段12小時明火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災。
符合上述條件之一時,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啟動Ⅲ級回響。
4.3.2.2 回響措施
(1)市森林防滅火指揮部副指揮長立即向指揮長匯報,並及時組織火情會商,分析火險形勢,研究火災撲救措及時發布火災相關信息。
(2)指導火災發生地縣(區)森林防滅火指揮機構及時按程式調動轄區有效力量參加火災撲救工作,督促縣(區)政府、管委會主要領導親臨一線指揮撲火救災。
(3)市森林防滅火指揮部派出副指揮長為組長的工作組現場指導火災撲救工作,調動其他縣(區)專業森林消防隊和市消防救援隊伍支援,如撲火力量仍不足,按規定程式調動駐市武警部隊、民兵、預備役部隊支援。根據需要派出市級醫療工作組趕赴現場開展醫療救助。
(4)市氣象局提供天氣預報和火場天氣實況服務,根據氣象條件組織或指導當地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5)根據需要督促有關成員單位做好應急準備。
4.3.3 Ⅱ級回響
4.3.3.1 啟動條件
(1)發生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或者重傷10人以上20人以下,明火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災。
(2)發生在重點地區12小時明火(仰天崗國家森林公園8小時)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災。
(3)發生在重點時段12小時或者其他時段24小時明火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災。
(4)初判受害森林面積70公頃以上100 公頃以下的森林火災。
(5)發生在與其他設區市交界地區,危險性較大的森林火災。
符合上述條件之一時,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啟動Ⅱ級應急回響。
4.3.3.2 回響措施
根據需要市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設立綜合協調、火災撲救、醫療救治、應急保障、信息發布、社會穩定等工作組。
(1)指導火災發生地縣(區)森林防滅火指揮機構制定森林火災撲救方案,常務副指揮長或第一副指揮長率有關工作組趕赴現場,組織、指揮火災撲救工作,必要時,指揮部主要領導親赴現場指揮,按程式調動武警部隊、民兵、預備役部隊支援。
(2)根據需要請求省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調派撲火力量予以支援。
(3)根據需要協調做好撲火物資調撥運輸、受威脅民眾轉移、疏散、衛生應急隊伍增援等工作。
(4)協調市級新聞媒體加強撲火救災宣傳報導。
4.3.4 Ⅰ級回響
4.3.4.1 啟動條件
(1)森林火災初判達到重大森林火災。
(2)發生在重點地區24 小時明火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災。
(3)發生在重點時段48 小時或者其它時段60 小時明火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災。
(4)發生嚴重威脅居民聚集區、軍事設施、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備設備,損失巨大,影響社會穩定的森林火災。
符合上述條件之一時,市森林防滅火指揮部提請市人民政府啟動I級回響。必要時,市人民政府直接決定啟動I 級回響。
4.3.4.2 回響措施
市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設立綜合協調、火災撲救、醫療救治、應急保障、信息發布、社會穩定等工作組。
(1)成立市撲火現場指揮部,市森林防滅火指揮部指揮長(市政府主要領導)親赴一線指揮,或受權委託常務副指揮長率各工作組趕赴一線協調指揮。
(2)調動本市所有有效撲火力量參加火災撲救工作,根據需要請求省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調派駐贛森林消防大隊、相鄰設區市專業森林消防隊、航空消防力量等支援。
(3)迅速轉移受威脅民眾,做好人員安置和傷員救治工作,維護社會穩定。
(4)組織搶修通信、電力、交通等基礎設施,實行局部交通管制,保障應急通信、電力和交通運輸暢通。
(5)加強重要目標物和重大危險源的保護,防止次生災害。
(6)加強氣象保障服務,積極組織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7)加強輿情分析,及時發布森林火災信息,統一協調森林火災撲救宣傳報導及輿論引導工作。
(8)根據需要採取其他應急措施。
5 後期處置
5.1 火災調查評估
火災發生地應急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森林火災發生原因、肇事者、事故責任和損失情況等進行調查和評估,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應急管理部門提交評估報告。70公頃以上(含70公頃)100 公頃以下(不含100 公頃)的森林火災,由市應急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評估,重大、特別重大森林火災由省應急管理廳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評估。
5.2 工作總結
火災發生地森林防滅火指揮機構應及時分析火災發生的原因,總結吸取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措施。70公頃以上(含70公頃)的森林火災撲救工作結束後,火災發生地縣(區)人民政府應及時向市人民政府上報火災事故調查報告,並抄報市森林防滅火指揮部。
5.3 獎勵與責任追究
根據《江西省森林防火條例》《江西省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實施細則(試行)》等省、市有關規定,對在撲火工作中貢獻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在火災事故中負有責任的人員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責任追究。
6 綜合保障
6.1 隊伍保障
撲救森林火災以專業森林消防隊等受過專業培訓的撲火力量為主,消防救援隊伍、鄉鎮(辦、場)半專業森林消防隊、村級撲火應急隊為輔,必要時可按程式調動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預備役部隊等力量協助撲救工作。
跨縣(區)調動專業森林消防隊執行撲火任務,由火災發生地鄉鎮(辦、場)黨政主要領導或縣級人民政府或縣級森林防滅火指揮機構提出申請,市森林防滅火指揮部根據全市各縣(區)撲火工作需要,按照就近調動的原則,下達調動命令,受援的負責組織後勤等有關保障工作。調動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遂行撲火任務,由市森林防滅火指揮部按有關規定,申請實施。
6.2 運輸保障
增援撲火兵力及攜帶裝備的運輸以公路運輸為主,特殊情況由民航部門或鐵路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森林防滅火專用車輛執行撲救森林火災任務時,高速公路、收費公路的通行費徵收標準和是否受到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保障。
6.3 通信與信息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撲火應急通信保障體系,配備與撲火需要相適應的通信設備和通信指揮車。各級通信保障部門應保障在緊急狀態下撲救森林火災時的通信暢通。應急管理、林業、氣象等部門及時提供天氣形勢分析數據、衛星林火監測雲圖、火場實況圖片圖像、電子地圖及火情調度、森林資源等信息,為撲火指揮提供輔助決策支持。
6.4 物資保障
加強市級撲火物資儲備庫建設,儲備撲火機具、防護裝備和通信器材等物資,用於支援各地撲火需要。縣(區)、鄉鎮(辦、場)要根據本地森林防滅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級撲火物資儲備庫,儲備所需的撲火機具和裝備。
6.5 資金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應將森林防滅火基礎設施建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森林防滅火所需支出。處置森林火災所需資金,按《江西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等有關財力保障規定執行。
7 附則
7.1 災害分級標準
一般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1公頃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傷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較大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1公頃以上100公頃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傷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100公頃以上1000公頃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傷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別重大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1000公頃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傷100人以上的。
7.2 以上、以下的含義
本預案所稱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7.3 預案管理與更新
預案實施後,市森林防滅火指揮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預案宣傳、培訓和演練,並根據實際情況適時組織評估和修訂。各級人民政府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森林火災應急預案。
7.4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市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解釋。
7.5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