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森林火災應急預案

廣東省森林火災應急預案

貫徹落實“預防為主,積極消滅”的工作方針,建立健全森林火災應對工作機制,及時、科學、有效應對森林火災,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護森林資源,維護生態安全,制定《廣東省森林火災應急預案》,自2013年4月1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森林火災應急預案
  • 批號:粵辦函〔2013〕177號
  • 發布單位: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總則,組織體系,運行機制,應急保障,監督管理,附則,

總則

1.1 編制目的
貫徹落實“預防為主,積極消滅”的工作方針,建立健全森林火災應對工作機制,及時、科學、有效應對森林火災,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護森林資源,維護生態安全。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國家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廣東省森林防火管理規定》、《廣東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廣東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市區除外)發生的森林火災應對工作。
1.4 工作原則
(1)統一領導,軍地聯動。在省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省林業廳牽頭負責,各有關單位密切配合,軍地聯動,共同做好森林火災應對工作。
 (2)快速處置,加強指導。發生森林火災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要立即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應急預案開展處置工作。省根據森林火災應對工作的需要,給予必要的協調、指導和支持。
 (3)以人為本,科學撲救。應對森林火災,要把保護人民民眾和撲救人員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實施科學撲救,最大限度減少森林火災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組織體系

2.1 省森林防火指揮部
省森林防火指揮部(以下簡稱省指揮部)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全省森林防火和撲火工作。
總指揮:分管副省長。
副總指揮: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書長,省林業廳廳長、省森林防火指揮部專職副總指揮(或省林業廳分管副廳長),省發展改革委、公安廳、財政廳,省軍區、省武警總隊分管領導。
成員:省委宣傳部(省新聞辦),省發展改革委(省糧食局)、經濟和信息化委、教育廳、科技廳、公安廳、民政廳、司法廳、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國土資源廳、交通運輸廳、農業廳、林業廳、衛生廳,省廣電局、旅遊局,省法院、省檢察院,民航中南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氣象局,省軍區、省武警總隊,省鐵投集團,廣鐵集團等單位負責人。
各成員單位根據應急回響級別,按照省指揮部的統一部署和各自職責,配合做好森林防火和撲火工作。
(1)省委宣傳部(省新聞辦):負責協調森林火災撲救宣傳報導工作;積極組織宣傳森林防火知識和技能。
(2)省發展改革委(省糧食局):負責指導森林防火項目建設;組織、協調地方糧食部門做好撲火救災糧食供應保障工作。
(3)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組織、協調各地經濟和信息化部門做好撲火所需的電力、成品油、煤炭供應;落實醫藥儲備調撥工作;保障森林防火應急無線電頻率的正常使用。
(4)省教育廳:負責組織、指導各地教育部門對學校(不含技校,下同)特別是林區的學校開展森林防火知識和法律法規教育;協同有關單位做好森林防火宣傳工作。
(5)省科技廳:負責組織協調全省森林防火科技公關、森林防火科技項目立項和評審工作,為森林防火和撲火工作提供科技支持。
(6)省公安廳:負責組織公安消防力量配合林業主管部門參與森林火災撲救;組織地方公安機關做好災區民眾轉移、疏散;維持治安秩序,加強治安管理,必要時,實行火場區域交通管制;指導地方公安機關及時偵破森林火災案件;按程式調派警務飛行服務隊開展空中巡護、火情偵察和直升飛機灑水滅火,撲火人員、機具的輸送、人員救護等工作。
(7)省民政廳:負責組織、協調各地民政部門及時啟用避護場所,及時發放救災物資,緊急轉移並妥善安置受災民眾;指導開展受災民眾救助和協助做好傷亡人員親屬安撫工作。
(8)省司法廳:負責協同做好森林防火法律法規宣傳工作,為森林防火工作提供法律援助;負責組織、指導林區的監獄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9)省財政廳:負責統籌安排解決森林火災預防和撲救工作中應由省財政安排的經費,並及時撥付到位。
(10)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組織、指導各地技校特別是林區的技校開展森林防火知識和法律法規教育;協同有關部門做好森林防火宣傳工作。
(11)省國土資源廳:負責配合做好森林防火指揮地理信息系統建設,無償提供指揮調度系統所需的地理信息數據。
(12)省交通運輸廳:負責應急運輸保障;辦理應急車輛優先通行手續。
(13)省農業廳:負責協調、指導各地農業部門共同做好森林火災預防和撲救工作,保障受森林火災影響的人員、居民設施和牲畜安全。
(14)省林業廳:負責全省森林防火的監督和管理工作;加強值班和火情跟蹤監測,分析、研判火災發展態勢;協調組織撲火力量調配,協調、監督、組織、指揮各階段撲救工作。
(15)省衛生廳:負責協助、指導各地衛生行政部門做好災區醫療救護、傷病員轉送救治和衛生防疫等工作,必要時,組織醫療專家協助當地進行救治。
(16)省廣電局:負責協助做好森林防火宣傳和有關信息傳播工作,提高全社會的森林防火意識;協助做好撲火宣傳和新聞發布工作,正確引導輿論。
(17)省旅遊局:負責指導、檢查、督促設在林區以山林為景點、景區的旅遊區的森林防火工作;督促旅遊經營企業加強對導遊和遊客的森林防火宣傳教育。
(18)省法院:負責組織和督促地方法院審判森林火災案件。
(19)省檢察院:負責組織和督促地方檢察機關辦理森林火災案件。
(20)民航中南管理局:負責協調民航企業落實森林航空消防滅火飛行任務,必要時,協助調派增援飛機;協調民航企業優先運送撲救人員、裝備和物資。
(21)省通信管理局:負責組織、協調各地基礎電信運營企業提供撲火救災所需應急通信保障;組織、指導、協調運營企業協助做好森林防火公益宣傳、火險信息發布、森林火災報警電話“12119”、森林防火遠程視頻監控、應急無線電通信系統網路傳輸和通信保障工作,確保應急通信暢通。
(22)省氣象局:負責及時提供火災地區天氣預報和相關信息,並根據天氣條件,適時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做好林火衛星監測、森林火險天氣等級預測預報和高森林火險天氣警報發布工作。
(23)省軍區:負責組織、協調駐粵解放軍、民兵、預備役部隊參與森林撲火救災工作;協調部隊空管部門落實森林航空消防滅火飛行任務,必要時,協調調派部隊直升飛機增援。
(24)省武警總隊:負責協調、組織指揮駐粵武警部隊參與森林火災撲救工作。
(25)省鐵投集團:負責組織、協調所轄鐵路及城際軌道交通優先運送撲救人員、裝備和物資;保障災區所轄鐵路及城際軌道交通運輸安全。
(26)廣鐵集團:負責組織運力優先運送撲救人員、裝備和物資;保障災區所轄鐵路及城際軌道交通運輸安全。
2.2 省指揮部辦公室
省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省林業廳,承擔省指揮部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省森林防火指揮部專職副總指揮(或省林業廳分管副廳長)兼任。辦公室主要職責:貫徹落實省指揮部撲火救災工作部署;組織、協調省指揮部成員單位和相關地級以上市、省直管縣(市、區)森林防火指揮機構參與森林火災應急處置工作;匯總、上報災情和應急處置情況;組織會商火情發展趨勢,評估災害損失情況及影響情況,提出應急處置方案;根據省指揮部的決定,組織實施啟動、變更或終止森林火災應急回響;完成省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2.3 地方森林防火指揮機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據實際需要設立森林防火指揮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森林防火和撲火工作。以森林為主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旅遊區、國有林場、森林公園等單位,要根據需要設立森林防火指揮機構,負責本單位的森林火災預防和撲救工作。
2.4 專家組
省、市、縣(市、區)森林防火指揮機構均要成立專家組,健全專家諮詢與行政決策機制,為森林火災應對工作提供政策、技術諮詢和建議。

運行機制

3.1 預防、監測和預警
3.1.1 預防
各級人民政府及森林防火指揮機構要開展經常性的森林防火宣傳教育,提高公眾的森林防火意識;加強森林消防和護林隊伍建設,做好相關救援物資儲備;規範生產、生活用火行為,積極推廣野外生產用火“三集中”(集中時間、集中地點和集中力量);加強對高火險時段和危險區域的檢查監督,消除各種火災隱患;在森林防火區設定警示、宣傳標識牌;在鐵路(含輕軌,下同)、公路兩旁及林區居民點、倉庫、供(變)電站(場)、油(汽)庫(站)、廠房、學校、監獄、看守所、軍事設施以及基地重要設施等重點目標周圍,定期清除可燃物,開設防火阻隔帶;加強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全面提高預防森林火災的綜合能力。
3.1.2 監測
省林業廳依託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和廣州衛星地面站林火監測系統,及時監測林火熱點,及時核查和掌握熱點情況。通過森林消防飛機巡護偵察火場發展動態,繪製火場態勢圖。火災發生地的地面瞭望台、巡護人員要密切監視火場周圍動態,發現新的火情後要第一時間報告。
3.1.3 預警
3.1.3.1 預警分級根據森林火險等級、火行為特徵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森林火災預警級別分為4個等級,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
3.1.3.2 預警發布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和氣象部門要加強會商,按規定發布本行政區域森林火險預警信息。
依據氣象部門氣候中長期預報,省指揮部分析各重點防火期的森林火險形勢,發布火險形勢巨觀預測報告;向各地級以上市,省直管縣(市、區)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發布預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氣象部門依據天氣預報信息,製作全省24小時森林火險天氣預報,通過電台、電視台、報刊、微博和相關網站等發布。
3.1.3.3 預警回響
發布藍色、黃色預警信息,預警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要密切關注天氣情況和森林火險預警變化,加強森林防火巡護、衛星林火監測和瞭望監測,做好預警信息發布和森林防火宣傳工作,加強火源管理,落實防火裝備、物資等;各級森林消防隊伍進入待命狀態。
發布橙色、紅色預警信息,預警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在藍色、黃色預警回響措施的基礎上,加強森林防火巡查和檢查,嚴格管制野外用火;開展森林防火宣傳教育,加大預警信息播報頻度;加強值班調度、密切監測林火動態,做好防火物資調撥準備;當地森林消防隊伍視情靠前駐防。省指揮部視情況對預警地區森林防火工作進行督促和指導。
3.2 應急處置
3.2.1 信息報告
各有關單位按照職責收集和提供森林火災發生、發展、損失以及處置等情況,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及森林防火指揮機構報告;各地、各有關單位要按照有關規定逐級向上報告。特別重大、重大森林火災信息,要按照規定及時向省人民政府報告。
3.2.2 回響啟動
按照森林火災影響範圍、危害程度等,森林火災應急回響分為Ⅰ級、Ⅱ級、Ⅲ級、Ⅳ級4個等級。
3.2.2.1 Ⅰ級回響
當森林火災初判達到特別重大森林火災時,省指揮部立即組織指揮部成員和專家進行分析研判,對森林火災影響及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並報請省人民政府決定啟動Ⅰ級應急回響,由省人民政府發布緊急動員令,向各有關單位發布啟動相關應急程式的命令。省指揮部立即派出工作組趕赴火災現場開展應急處置工作,並將有關情況迅速報告國務院及有關部門。涉及跨省(區)行政區域、超出省人民政府處置能力或需要由國務院負責處置的,報請國務院啟動應急回響。
3.2.2.2 Ⅱ級回響
當森林火災初判達到重大森林火災時,省指揮部立即組織指揮部成員和專家進行分析研判,對森林火災影響及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由省指揮部總指揮決定啟動Ⅱ級應急回響,向各有關單位發布啟動相關應急程式的命令。省指揮部立即派出工作組趕赴火災現場,積極開展應急處置工作,並將有關情況迅速報告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省人民政府。
3.2.2.3 Ⅲ級回響
當森林火災初判達到較大森林火災時,地級以上市、省直管縣(市、區)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立即組織各單位成員和專家進行分析研判,對森林火災影響及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由森林防火指揮機構主要負責同志決定啟動Ⅲ級應急回響,向各有關單位發布啟動相關應急程式的命令。省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進入緊急工作狀態,必要時,派出工作組趕赴森林火災現場,指導相關地級以上市、省直管縣(市、區)森林防火指揮機構做好森林火災應急處置工作。
3.2.2.4 Ⅳ級回響
當森林火災初判達到一般森林火災時,縣(市、區)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立即組織各單位成員和專家進行分析研判,對森林火災影響及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由森林防火指揮機構主要負責同志決定啟動Ⅳ級應急回響,向各有關單位發布啟動相關應急程式的命令。必要時,地級以上市林業部門派出工作組趕赴森林火災現場,指導相關縣(市、區)森林防火指揮機構做好森林火災應急處置工作。
3.2.3 現場處置
森林火災現場應急處置,由事發地人民政府或各級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統一組織,實行現場指揮官制度,各有關單位按照職責參與應急處置工作。
3.2.4 區域合作
泛珠三角區域內發生特別重大、重大森林火災或邊界森林火災,按照《泛珠三角區域內跨省(區)特別重大、重大突發森林火災應急預案》要求,做好相關工作。
3.2.5 社會動員
森林火災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揮機構要根據森林火災的性質、危害程度和範圍,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廣泛調動社會力量參與森林火災撲救。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捐贈和援助。審計、監察部門要對捐贈資金與物資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和監督。
3.2.6 應急終止
在森林火災全部撲滅、火場清理驗收合格、次生災害後果基本消除後,啟動應急回響的單位降低應急回響級別或終止應急回響。
3.3 恢復重建
3.3.1 善後處理
森林火災應急處置結束後,火災發生地人民政府及相關單位根據各自職責,依法開展災害救助、傷員救治、災民安置、火場清理、災區恢復重建等工作。
3.3.2 調查評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單位及時對森林火災發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積和蓄積(一定森林面積中現存各種活立木的材積總量)、人員傷亡、其他經濟損失等情況進行調查和評估,向當地人民政府提交調查報告。事發地地級以上市、省直管縣(市、區)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要在火災撲滅後5天內向省指揮部辦公室提交書面調查報告。
3.3.3 工作總結
各級森林防火指揮機構要及時總結、分析火災發生的原因及需要吸取的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措施。特別重大、重大森林火災撲救工作結束後,省指揮部要向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省人民政府報送火災撲救工作總結。
3.4 信息發布
森林火災的信息發布要及時、準確、客觀、全面。災情公布,由有關單位按規定辦理。
信息發布內容主要包括:起火時間、火災地點、過火面積、損失情況、撲救過程和火災案件查處、責任追究情況等。
信息發布形式主要包括:權威發布、提供新聞稿、組織報導、接受記者採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

應急保障

4.1 隊伍保障
加強各級專業(半專業)森林消防隊伍和裝備建設,強化培訓與演練,不斷提高實戰能力。省森林消防機動大隊承擔跨區支援撲火任務,由省重點配備裝備,在執行跨區支援撲火行動時接受省指揮部的直接指揮。
4.2 運輸保障
跨區增援撲火兵力及攜行裝備的運輸以公路、鐵路輸送方式為主,特殊情況,請求民航部門支持實施空運。公安消防部隊、駐粵解放軍、武警部隊的輸送由省指揮部商請省鐵投集團、民航中南管理局、廣鐵集團下達運輸任務,由所在地森林防火指揮部、省森林消防機動大隊、公安消防部隊、駐粵解放軍、武警部隊聯繫鐵路、民航部門落實。省交通運輸廳按照《廣東省突發事件道路運輸保障應急預案》有關要求,協調提供運送救援人員和應急物資所需的應急運輸車輛,為應急車輛辦理優先通行手續。
4.3 航空消防飛機保障
發生森林火災需要飛機支援撲火,由地級以上市、省直管縣(市、區)森林防火指揮機構向省指揮部提出申請,由省指揮部向省航空護林站下達森林航空消防滅火任務。省航空護林站具體負責擬定森林航空滅火方案,組織、協調、指揮航空滅火計畫的實施。必要時,由省指揮部向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及省公安廳提出申請支援。經批准後,由國家林業局南方航空護林總站及省公安廳警務飛行服務隊分別調動鄰近航站飛機、警務直升飛機支援,實施火場偵察、吊桶灑水滅火等工作。
國家林業局南方航空護林總站森林消防值班飛機、省公安廳警務飛行服務隊或省航空護林站租用的飛機無法滿足撲火需要,由省人民政府向廣州軍區空軍、省軍區及中國民用航空局提出調用飛機請求,由省指揮部協調相關單位具體落實。民航中南管理局組織協調機場油料、空管等相關單位,按重大緊急航空運輸任務的保障具體要求,做好保障工作。
4.4 通信與信息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森林防火應急通信保障體系,配備與撲火需要相適應的通信設備和通信指揮車。各級通信保障部門要保障在緊急狀態下撲救森林火災時的通信暢通。林業主管部門和氣象部門要及時提供天氣形勢分析數據、衛星林火監測雲圖、火場實況圖片圖像、電子地圖及火情調度等信息,為撲火指揮提供輔助決策支持。
4.5 物資保障
省有關單位按照職能分工,加強相關類別應急物資和裝備儲備,完善應急物資管理的協調機制。省林業部門要加強重點林區森林防火物資儲備庫建設,儲備撲火機具、防護裝備和通信器材等物資,用於支援各地撲火需要。地方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根據本地森林防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級森林防火物資儲備庫,儲備所需的撲火機具和裝備。
4.6 資金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要採取財政措施,保障森林防火工作所需經費。

監督管理

5.1 預案演練
省林業廳負責定期組織本預案應急演練。
5.2 宣教培訓
各地、各有關單位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網際網路、報紙等媒體,加大對森林防火的宣傳力度,不斷提高公眾的森林防火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加強森林火災應急管理培訓,不斷提高預防和處置森林火災能力。
5.3 責任與獎懲
對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表彰和獎勵。對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有關責任人,要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則

6.1 名詞術語
本預案中對數量的表達,所稱“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6.2 本預案由省人民政府組織修訂,由省林業廳負責解釋。
6.3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單位、民眾自治組織、企業單位等按照本預案的規定履行職責,並制訂、完善相應的應急預案。
6.4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2007年省府辦公廳印發的《廣東省處置森林火災應急預案》自即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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