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交易政策

排污交易政策是由泡泡政策演變而來的總量控制下污染物排放的E域協調政策。1986年11月18日,由美國總統簽發國家環境保護局(EPA)呈遞的《排污交易政策的總終報吿書》‘確定具體內容或程式為;將一個工廠的多個排污點、一個公司的下屬多個分廠或一個特定區域的工廠群視為一個整體,稱為泡泡(bubble);由EPA根據國家環境政策、法律、目標、標準等的要求和某一泡泡的具體情況,確立該泡泡在一定期限內可以接納排放各種污染物的總量,然後將這一總量按一定規則進行分解,即分配給泡泡內的各個排污單位(排污點、工廠或公司)。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排污交易政策
  • 時間:1986年11月18日
同一泡泡內的各個排污單位可以相互購進或出售排污份額,即一個單位可以將自己部分或全部的排污限額賣給另一單位。但是,無論如何交易,整個泡泡的排污總量不得增加。這一政策主要適用於向大氣、水體排放污染物的管制,有利於促進排污單位通過直觀地衡量經濟損益後採用少污染工藝。中國自1986年開始對這一制度進行研究,擬予以引進,稱之為“總量控制”,但主要是泡泡政策即排污總量區域協調控制,實行排污交易的條件尚不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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