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2012年8月30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網公布《成都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該《應急預案》分總則,組織機構與職責,預測、預警,應急處置,恢復與重建,信息發布,應急保障,監督管理,附則9部分,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 公布機關成都市人民政府
  • 公布時間:2012年8月30日
  • 公布媒體:成都市人民政府網
簡述,應急預案,

簡述

2012年8月30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網公布《成都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應急預案

成都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提高全市各級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有效預防和妥善處置突發公共事件,保障公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持社會政治穩定,促進我市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1.2 編制依據
依據《國務院關於實施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決定》、《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實施四川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決定》和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預案。
1.3 分類分級
本預案所稱突發公共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生態環境破壞和嚴重社會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緊急事件。
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發生過程、性質和機理,全市突發公共事件主要分為以下四類:
(1)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生物災害和森林火災等。
(2)事故災難。主要包括工礦商貿企業的各類安全事故,交通運輸事故,火災事故,危險化學品泄漏,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核與輻射事故,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件等。
(3)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發生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職業危害,動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各類恐怖攻擊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經濟安全事件,涉外突發事件和群體性事件等。
按突發公共事件的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範圍,原則上可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一般(Ⅳ級)四級。
1.4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減少危害。把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作為應急工作的首要任務,最大限度地減少突發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預防為主。堅持預防與應急相結合,做好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各項準備工作。
(3)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市委、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建立健全“分類管理、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實行行政領導責任制,各級政府主要領導是本行政區突發公共事件處置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4)依法規範,加強管理。嚴格依法制訂、修訂應急預案,依法處置突發公共事件,切實維護公眾的合法權益,使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工作規範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應,協同應對。建立聯動協調製度,整合各方面資源,形成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功能齊全、協調有序、運行高效的應急管理機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質。採用先進的預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技術及設施,充分發揮專家隊伍和專業人員在應急管理中的作用,提高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科學技術水平和指揮能力;加強宣傳和培訓教育工作,提高公眾自救、互救和應對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綜合能力。
1.5 預案體系
全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包括:
(1)市總體應急預案。市總體應急預案是全市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是市政府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規範性檔案。
(2)市專項應急預案。市專項應急預案是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為應對某一類型或某幾種類型突發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的應急預案。
(3)市級部門應急預案。市級部門應急預案是市政府有關部門根據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職責為應對突發公共事件制定的預案。
(4)區(市)縣應急預案。在市政府的領導下,按照分類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由各區(市)縣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根據本預案分別制定。
(5)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由有關企事業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
(6)單項活動應急預案。較大規模的集會、節會、慶典、會展等活動安全的應急預案,按照“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由組織承辦單位負責制定。
各類預案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變化,由制定單位及時修訂;專項預案和部門預案構成種類將不斷補充、完善。
1.6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發生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特別重大、重大和較大突發公共事件或需要市政府負責處置的跨區(市)縣行政區的一般突發公共事件的應對工作。
本預案指導全市的突發公共事件應對工作。
2 組織機構與職責
2.1 領導機構
市政府是全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領導機構。在市長的領導下,研究、決定和部署全市特別重大、重大和較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
市政府辦公廳是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的辦事機構,設市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履行值守應急、信息匯總和綜合協調職能,發揮運轉樞紐作用。
2.2 指揮機構
市上已經成立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相關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相應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相關應急指揮機構尚未涵蓋的突發公共事件發生時,根據市各相關專項預案的規定,啟動預案時自動組成相關應急指揮機構。如果不屬於專項預案的範疇,由市長或市政府常務會根據事件性質和工作需要,指定應急指揮機構負責人及成員,或市政府直接派出工作組指導有關應急處置工作。
2.3 工作機構
市政府有關部門是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的工作部門。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類型以及部門職責,確定一個應急主管部門和若干參與部門,其構成在相應應急指揮機構或市專項預案中明確。
2.4 區(市)縣機構
區(市)縣政府是本行政區域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領導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應對工作,做好本行政區域一般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的組織領導工作。
2.5 專家組
市政府和各類應急指揮機構及有關部門可根據實際需要聘請有關專家、學者組成專家組,為應急管理提供決策諮詢和工作建議,必要時參與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3 預測、預警
各區(市)縣、各有關部門要針對各種可能發生的突發公共事件,完善預測預警機制,開展風險分析,防患於未然,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3.1 信息監測與預測
各區(市)縣、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範圍,加強對監測工作的指導、管理和監督,明確監測信息報送渠道、時限、程式。
通過對檢測信息的分析研究,對可能發生突發事件的時間、地點、範圍、程度、危害及趨勢作出預測。對可能引發特別重大、重大和較大突發公共事件的預測預警信息,必須在2小時內上報市政府。
3.2 預警級別和發布
根據監測和預測分析結果,對可能發生和可以預警的突發公共事件進行預警。按照可能發生的突發公共事件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和發展勢態,預警級別可分為特別嚴重(Ⅰ級)、嚴重(Ⅱ級)、較重(Ⅲ級)、一般(Ⅳ級)四級預警,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藍色表示。
預警信息包括可能發生的突發公共事件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範圍、警示事項、應採取的措施和發布機關等。
預警信息的發布、調整和解除,可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通信網路等公共媒體和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應當採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
3.3 預警處置
進入預警期後,事發地區(市)縣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採取轉移、撤離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發公共事件危害的人員和重要財產等措施,同時要求各類應急救援隊伍和人員進入待命狀態,準備啟動相應應急預案。
4 應急處置
市、區(市)縣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完善應急處置各項制度,建立健全應急處置快速反應機制,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4.1 信息報告
一般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事發地區(市)縣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立即啟動相應預案,採取措施控制事態,並向市政府報告。特別重大、重大和較大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事發地區(市)縣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要在立即啟動相應預案,控制事態的同時,立即如實向市政府報告,最遲不得超過2小時,不得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
報告內容主要包括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性質、影響範圍、事件發展趨勢和已經採取的措施等。應急處置過程中要及時續報有關情況。
4.2 先期處置
任何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事發地區(市)縣政府和事發單位應立即派員趕赴現場,組織指揮有關人員進行先期處置。
4.3 應急回響
按照分級處置的原則,市、區(市)縣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不同等級,啟動相應預案,做出應急回響。
對於先期處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態,或者需要市政府協調處置的特別重大、重大和較大突發公共事件,及時啟動市級相關應急預案,統一指揮和指導相關地區、部門開展處置工作。
4.4 指揮與協調
市政府處置的突發公共事件,由市政府相關應急指揮機構統一指揮有關區(市)縣、部門開展處置工作,或市政府派出工作組赴現場指導。
事發地區(市)縣政府、市級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中央、省駐蓉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在市政府和市相關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和協調下,實行應急聯動,共同實施應急處置。駐蓉部隊、武警部隊按照《軍隊參加搶險救災條例》規定,參與應急處置工作。
4.5 擴大應急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依靠一般應急處置隊伍和社會力量無法控制和消除其嚴重危害時,需要實施擴大應急行動。
實施擴大應急時,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要及時增加應急處置力量,加大技術、裝備、物資、資金等保障力度,加強指揮協調,努力控制事態發展。
4.6 應急結束
突發公共事件的現場應急救援工作完成,或者相關危險因素消除後,應急處置隊伍撤離現場,現場應急指揮機構予以撤銷。
5 恢復與重建
5.1 善後處置
對突發公共事件造成傷亡的人員及時進行醫療救助或給予撫恤,對造成生產生活困難的民眾進行妥善安置,對緊急調集、徵用的人力、物力按規定給予補償。
有關部門按照規定及時下達救助資金和物資,做好疫病防治、環境污染清除等工作,保險監管機構應督促各保險企業快速介入,及時做好有關單位和個人損失的理賠工作。
5.2 調查與評估
突發公共事件處置結束後,對事件的起因、性質、影響、責任、經驗教訓和恢復重建等問題進行調查評估。
5.3 恢復重建
根據調查評估報告和受災地區恢復重建計畫,組織實施恢復重建工作。
6 信息發布
突發公共事件的信息發布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程式,事件發生的第一時間要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隨後發布初步核實情況、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防範措施等,並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後續發布工作。
信息發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權發布、散發新聞稿、組織報導、接受記者採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形式。
7 應急保障
市級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突發公共事件的應對工作,同時制定所負責領域與市總體預案配套的應急保障行動方案,建立應急保障所需的相關資源的動態資料庫,建立應急狀態下的徵集調用工作機制,做好應急處置所必須的物資、技術、裝備準備,建立與履行應急保障職責相應的應急救援專業隊伍,切實做好相關保障等工作。
7.1 應急隊伍
公安(消防)、衛生、安全生產監管、食品藥品監督、環保、農業、水利、林業、地震等應急任務繁重的部門和高危行業、企業(如:礦山、危險化學品、林場等)應組建相應的專業或預備應急隊伍,加強業務培訓,強化應急配合功能。水、電、油、氣等工程搶險隊伍是應急救援的專業隊伍和骨幹力量,要提高裝備水平,增強搶險救援能力。軍隊、武警、預備役部隊和民兵是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骨幹和突擊力量,按照有關規定參加應急處置工作。積極調動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公益團體和志願者隊伍等社會力量,建立各類社會化、民眾性應急隊伍。
7.2 經費保障
市、區(市)縣政府要做好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資金保障,逐步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應急經費投入機制。
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捐贈和援助。
7.3 物資保障
市、區(市)縣政府負責應急救援時的基本物資保障,建立應急物資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系統,確保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所需的物資供應。
7.4 基本生活
做好突發公共事件中受災民眾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確保災區民眾有飯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處、有病能得到及時醫治。
7.5 醫療衛生
組織醫療衛生技術隊伍,調配醫療衛生專家,根據需要及時趕赴現場開展醫療救治、疾病預防控制等衛生應急工作。必要時,組織動員紅十字會等社會衛生力量參與醫療救助工作。及時調集必須的藥物、醫療器械等資源,支援現場救治和防疫工作。
7.6 交通運輸
保證緊急情況下應急交通工具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運輸暢通。
7.7 治安維護
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場所、重點人群、重要物資和設備的安全防護,依法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必要時,依法採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態,維護正常社會秩序。
7.8 人員防護
規劃和逐步建立應急避難場所,完善緊急疏散管理辦法和程式,確保在緊急情況下廣大民眾安全、有序轉移或者疏散。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確保應急救援工作人員安全。
7.9 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應急通訊系統,確保通信暢通。
7.10 社會動員
處置突發公共事件需要大規模疏散或轉移人員、物資和在現場應急指揮部提出需要增援人力、物力時,由市政府進行緊急社會動員,組織力量和人民民眾參與應急處置。
7.11 公共設施
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煤、電、油、氣、水的供給,以及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等有害物質的監測和處理。
7.12 搶險裝備
建立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資料庫,保證應急狀態時統一調用。應急裝備擁有部門和單位要建立相應的登記、維護、保養和調用等制度。
7.13 技術支持
建立專家庫,為應急處置提供決策諮詢和服務,根據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調集有關專家和技術隊伍支持應急處置工作。
加強與大專院校、科研院所的合作,開展對突發公共事件的預測、預防、預警和應急處置等技術的科學研究。
8 監督管理
8.1 預案演練
各區(市)縣政府和市級有關部門(單位)應結合工作實際,有計畫、有重點地組織有關部門開展應急演練,提高對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置能力。
8.2 宣傳和培訓
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媒體,採取多種形式,在全社會廣泛宣傳應急法律法規、預案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減災等常識,增強公眾的責任感和自救互救能力。
加強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的教育培訓工作,把應急管理知識作為各級領導幹部、公務人員培訓的重要內容;加強對各類應急救援隊伍的專業培訓。
8.3 責任與獎懲
對參加突發公共事件處置工作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在處置工作中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或遲報、瞞報、漏報重要情況的有關責任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9 附則
9.1 預案管理
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及時修訂本預案。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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