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省醫保局 省衛生健康委轉發國家醫保局 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做好2019年國家醫保談判藥品落地工作的通知》(鄂醫保發〔2020〕61號)、《關於轉發<省醫療保障局 省人社廳關於做好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實施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恩施州醫保發〔2020〕5號)等檔案精神,為加強和規範部分使用周期較長、療程費用較高的談判藥品(特殊藥品)使用管理,結合我州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恩施州基本醫療保險特殊藥品使用管理細則(試行)
- 實施時間:2020年12月1日
根據《省醫保局 省衛生健康委轉發國家醫保局 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做好2019年國家醫保談判藥品落地工作的通知》(鄂醫保發〔2020〕61號)、《關於轉發<省醫療保障局 省人社廳關於做好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實施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恩施州醫保發〔2020〕5號)等檔案精神,為加強和規範部分使用周期較長、療程費用較高的談判藥品(特殊藥品)使用管理,結合我州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根據《省醫保局 省衛生健康委轉發國家醫保局 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做好2019年國家醫保談判藥品落地工作的通知》(鄂醫保發〔2020〕61號)、《關於轉發<省醫療保障局 省人社廳關於做好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
第七條 恩施州轄區內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和退休(職)人員都應當按城鄉基本醫療保險第四層次參保,也可以自願選擇按城鄉基本醫療保險第五層次參保。經人社部門認定的困難企業可按城鄉基本醫療保險第三層次參保。城鄉居民可以個人身份在...
第二條 恩施州範圍內各級公立醫療機構(以下簡稱醫療機構)的藥品採購行為及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州醫療保障局(恩施州藥械聯合採購辦公室,以下簡稱州藥聯採辦)負責制定恩施州公立醫療機構藥品採購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
《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國家醫療保障局局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局 長: 胡靜林 2020年7月30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健康中國建設,保障參保人...
《伊春市森工系統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試行)》經伊春市政府十二屆二十九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2010年12月30日由《伊春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伊春市森工系統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伊政發〔2010〕93號)印發,自...
《富順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轉發《自貢市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是2016年10月31日富順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的檔案。中文名 富順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轉發《自貢市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 頒布時間 2016年10月31日 ...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實施醫療保險藥品支付標準(試行)的通知》是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醫療保險藥品支付標準發布的通知檔案。中文名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實施醫療保險藥品支付標準(試行)的通知 發文機關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縣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單位、參保人員,以及醫療保險監督管理部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定點醫療機構、定點協定零售藥店及其工作人員。第三條成立寧鄉縣醫療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督促、監督、協調本規定的實施。委員會由縣...
《涼山州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項目管理暫行辦法》(涼勞社發〔2006〕17號)、《關於將部分醫療康復項目納入基本醫療保障範圍的通知》(川衛辦發〔2010〕560號)、《關於新增部分診療項目納入城鎮基本醫療保險與支付範圍的通知》...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體改辦等部門關於甘肅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和醫藥衛生體制配套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是貫徹執行《甘肅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和醫藥衛生體制配套改革實施方案》印發的通知。經省政府同意由甘肅省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健全完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職工醫保)待遇保障機制,統一規範職工醫保門診慢特病管理,切實減輕參保人員藥品費用負擔,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根據中央和省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有關要求和國家醫保局 財政部《...
女職工生育費、工傷醫療費按原開支渠道解決。第一條 根據《道真自治縣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屬地管理。全縣各級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及職工為我縣城鎮職工基本醫療...
《湖南省基本醫療保險監督管理辦法》經2017年12月25日省政府第124次常務會議通過並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辦法發布 湖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第286號 《湖南省基本醫療保險監督管理辦法》已經2017年12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124...
《安順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實施細則(試行)》由安順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08年7月24日印發,內容分總則、參保登記和繳費申報、基金籌集、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基本醫療費用的結算、 基本醫療保險的管理與監督、附則七章四十一條,自發布...
新生兒在出生28天內(含28天)取得本省戶籍並按當年度城鄉居民醫保個人繳費標準一次性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可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其他因戶籍變動等客觀原因或特殊情形導致未能在統籌地區規定的參保繳費期內辦理參保繳費手續的...
第二十一條 特殊病種門診醫療待遇。城鄉居民特殊病種門診醫療費用與住院醫療費用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年度最高支付限額。將農牧區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中的特殊病種門診全部保留合併,不少於現有病種數目,不設起付線,報銷比例根據參保人員...
(二)中、省、市垂直管理部門和縣級管理的有收入的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差額撥款的事業單位的基本醫療費,由財政予以適當補助,其餘部分自行負擔。(三)基礎教育等主要由財政撥款的特殊類型的事業單位,其醫療保險費由財政撥款安排,在“...
參保人員欠繳醫療保險費超過6個月以上的,欠費期間特殊慢性疾病門診、門診統籌等所發生的醫療費用醫保基金不予支付。第十三條 大額醫療保險費隨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同步繳納,同步享受大額醫療保險待遇。第十四條 醫療保險基金使用範圍 (一...
為順利推進我縣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加強和規範醫療保險定點藥店的管理,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印發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暫行辦法》(勞社部發[1999]16號)和縣《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制定...
試行為了更好地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和《吉林省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總體規劃》 (吉政發[2002]27...
第二十五條 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參保職工門診慢性病制度,醫療費用由統籌基金和個人支付。門診普通慢性病對象所發生的門診基本醫療用藥費用,由統籌基金支付65%、個人自付35%。門診特殊慢性病對象所發生的門診基本醫療用藥費用,由統籌基金支付90%...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暫行辦法》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頒布的一個關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的政府文書。引言 關於印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勞社部發[1999]...
新生兒在出生28天內(含28天)取得本市戶籍並按當年度城鄉居民醫保個人繳費標準一次性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可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其他因戶籍變動等客觀原因或特殊情形未能在統籌地區規定的參保繳費期內辦理參保繳費手續的,...
第十七條醫保基金的支付範圍和標準,按照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執行。其中,特殊檢查、乙類檢查、血液製品、200元以上的國產和集采耗材(含進口)先行自付10%後按比例支付。200元以上的進口耗材(非集采)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