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安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德安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經 2022 年 1 月 9日德安縣人民政府第 4 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於2022 年 1 月 17 日印發實施。

第一章  總則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江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九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縣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在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縣委的堅強領導下,認真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深入貫徹新發展理念,加快融入新發展格局,堅持“強工興旅、綠色發展、城鄉一體、幸福宜居”戰略部署,在更高層次把德安打造成長江經濟帶轉型升級示範區、全省全域旅遊示範區、全省縣域治理現代化示範區、大南昌都市圈重要戰略節點、昌九沿線雙向開放支點、中國家風文化傳承創新高地和全省人均經濟十強縣,加快建設富裕美麗幸福現代化新德安,奮力描繪好新時代德安改革發展新畫卷。
三、縣人民政府工作的準則是執政為民、依法行政、實事求是、民主公開、務實清廉。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四、縣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不斷提高政治判斷力、政治領悟力、政治執行力,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定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認真履行職責,做到旗幟鮮明講政治、全心全意為人民、勤勉務實勇擔當、建章立制強保障、紮實有力行法治、清正廉潔守底線。
五、縣人民政府實行縣長負責制,縣長領導縣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副縣長協助縣長工作。
六、縣長召集和主持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縣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七、副縣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對於重要情況和重大事件,要及時向縣長報告;對於帶方針政策性的問題,要認真調查研究,向縣長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涉及其他副縣長分管的工作,要同有關副縣長商量決定。需要協調的重要事項,經縣長同意並委託後,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牽頭協調。
八、辦公室主任在縣長的領導下,負責處理縣政府日常事務,聯繫、協調有關工作。
九、縣長離縣出差、出訪、考察、學習、休假期間,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或其他副縣長主持縣政府工作。
十、縣人民政府實行領導工作崗位 AB 崗制度。互為 AB 崗的領導,其中一位離縣出差、出訪、考察、學習、休假或因其他原因不能處理其分管工作時,由另一位代為履行職責。互為AB 崗的領導原則上不同時離縣出差、出訪、考察、學習、休假。
十一、縣人民政府各局、委員會(辦公室)實行局長、主任負責制,由其領導本部門的工作。各局、委員會(辦公室)根據法律、法規和縣人民政府的決定,積極履職盡責,充分發揮部門職能作用,著力研究和解決改革、發展、穩定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縣審計局在縣長領導下,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職能,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各局、委員會(辦公室)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顧全大局,協調配合,切實維護團結統一、政令暢通,堅決貫徹落實縣人民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
十二、縣人民政府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深入貫徹新發展理念,圍繞推動高質量發展,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加強和完善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等職能,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十三、堅決貫徹執行國家巨觀調控政策,加強經濟發展趨勢研判,科學確定經濟社會發展計畫目標。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並輔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促進全縣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十四、依法嚴格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加強信用體系建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實施證照分離改革,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健全綜合執法體系,規範市場執法,規範行政裁量權,維護市場的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
十五、加強社會治理制度和能力建設,健全全縣公共安全體系、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應急管理體系、社區治理體系,最佳化整合“12345 政務服務便民熱線”,打造全縣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
十六、更加注重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全民覆蓋、普惠共享、城鄉一體、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加快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全力辦好民生實事,不斷提升人民幸福指數。
十七、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嚴格落實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雙控”,以更高標準打好藍天碧水淨土保衛戰,建立健全黨委領導、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環境治理體系,推進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實現綠色崛起。
十八、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進“網際網路+政務服務”,完善辦事流程,創新服務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最佳化營商環境,便利企業和民眾辦事。
第四章  堅持依法行政
十九、縣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切實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
二十、縣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制定、修改或廢止縣政府規範性檔案,發布決定和命令。提請縣人民政府討論的縣政府規範性檔案由縣人民政府相關工作部門組織起草和徵求意見,縣政府規範性檔案具體運用中的解釋由縣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承辦。縣政府規範性檔案應定期清理。
二十一、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制定規範性檔案,要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務院和省、市、縣人民政府有關決定、命令的規定,嚴格遵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要充分聽取相關部門的意見,並由縣人民政府制定規範性檔案、發布決定或命令,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範性檔案。其中,涉及公眾權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應當事先請示縣人民政府;部門聯合制定的重要規範性檔案發布前須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嚴格合法性審核,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不得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縣人民政府部門規範性檔案應當依法及時報縣人民政府備案,由縣司法局負責審核並通過入口網站定期向社會公布準予備案的規範性檔案目錄。對違反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務院和省、市、縣人民政府決定、命令的,或者規定不適當的部門規範性檔案,要依法責令制定部門糾正或由縣人民政府予以改變、撤銷。
二十二、縣人民政府各部門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健全規則,規範程式,落實責任,強化監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維護公共利益、公眾權益和社會秩序。
第五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二十三、縣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行政決策程式規則,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核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必經程式,增強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
二十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算、重大預算調整及縣財政對外借款,重大規劃,改革開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經濟社會管理重要事務,縣政府規範性檔案等,由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
二十五、各部門提請縣人民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都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並進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論證;涉及相關部門的,應當充分協商;涉及鄉(鎮)的,應當事先徵求鄉(鎮)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採取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範性檔案和其他政策措施,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在重大決策執行過程中,要跟蹤決策的實施情況,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及時調整完善。
二十六、縣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方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六章  提高行政執行力
二十七、縣人民政府領導同志要親力親為抓落實,主動謀劃政策舉措,解決矛盾問題,加強工作推進,確保政令暢通。
二十八、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縣委、縣政府重大決策部署,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是第一責任人。要細化任務措施,層層壓實責任,加強協同攻堅,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涉及多部門參與的工作,牽頭部門要發揮主導作用,協辦部門要積極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十九、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要加強對各地各部門的督促檢查,堅持聯合督查與專項督辦相結合,堅持檔案通報與媒體曝光相結合,不斷健全限期報告、調查覆核、情況通報、督查調研、責任追究、督查考評及第三方評估等制度,推動縣人民政府重大決策部署和縣人民政府領導批示指示精神貫徹落實。縣政府辦公室開展的實地督查嚴格執行年初制定的督查檢查考核計畫,各部門原則上不得開展未列入年初計畫的督查檢查考核項目。
第七章  推進政務公開
三十、縣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把公開透明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完善各類辦事公開制度,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制度,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全面推進決策、執行、管理、服務、結果公開。縣人民政府各部門擬制公文時,要明確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不予公開等屬性。嚴格落實信息公開發布前審核及保密審查機制,妥善處理好政務公開與保守國家秘密的關係。
三十一、建立健全公眾代表、專家、企業家、媒體、“五型”政府監督員等列席縣政府有關會議制度,增強決策透明度。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縣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
三十二、凡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需要廣泛知曉的事項和社會關切的事項,以及法律、法規和國家、省、市、縣檔案規定需要公開的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網路、新媒體等方式,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具體地向社會公開。加強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暢通申請渠道,依法及時答覆。
三十三、縣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政策性檔案的政策解讀,準確傳遞政策意圖,及時回應公眾關切,主動釋疑解惑,推動政策落地落實。政策性檔案的解讀方案、解讀材料要與檔案同步起草、同步審簽、同步公布。充分運用電視、入口網站、政務新媒體、新聞發布會等多種渠道,除文字內容外,更多運用數位化、圖表圖解、音頻視頻等形式展現,讓民眾聽得懂、記得住、用得上。
三十四、推進行政權力執行和管理公開,推進權力清單、責任清單、負面清單公開工作,建立健全清單動態調整機制。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依法、及時、主動向社會公開有關行政執法信息。
三十五、積極運用大數據、雲計算、移動網際網路等信息技術,提升政務公開信息化、集中化水平。通過信息共享、互聯互通切實推動政府網站集約、規範、創新發展,將政府網站打造成更加全面的政務公開平台、更加權威的政策發布解讀平台、更加及時的回應關切和便民服務平台,不斷提升政府網上履職能力和服務水平。
三十六、縣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高度重視政務輿情監測研判回應工作,及時掌握社情民意,加強社會重大關切輿情回應,建立健全政務輿情研判預警處置機制,提高全縣政務輿情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水平。
第八章  健全監督制度
三十七、縣人民政府要自覺接受縣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認真落實縣人大常委會的審議意見,依法備案縣政府規範性檔案;自覺接受縣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縣人民政府各部門要依法認真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加強與代表委員的溝通,嚴格責任,限時辦結,主動公開辦理結果。
三十八、縣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公職人員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自覺接受國家監察機關的監督。縣人民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實施的監督,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尊重並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同時要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整改並向縣人民政府報告。
三十九、縣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切實履行行政複議決定和建議,加強行政複議指導監督,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
四十、縣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認真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和改進工作。重大問題要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四十一、縣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信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暢通和規範民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縣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民眾來信,接待來訪,督促解決重大信訪問題。
四十二、縣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工作責任制,嚴格績效管理和行政問責,加強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部門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以及自身建設等方面的考核評估,建立健全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健全激勵約束、容錯糾錯機制,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
第九章  會議制度
四十三、縣人民政府實行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制度。根據工作需要召開縣長辦公會議、縣人民政府黨組會議、縣人民政府工作例會。
四十四、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由縣長、副縣長,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局長、委員會(辦公室)主任組成,縣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出席,由縣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縣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工作部署;
(二)討論決定縣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部署縣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年召開 1 次。根據需要可安排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及駐縣有關單位負責人或邀請有關人員列席會議。
四十五、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由縣長、副縣長組成,縣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出席,由縣長或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縣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重要會議、檔案精神,研究本縣貫徹落實意見;
(二)討論決定縣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三)討論報請省政府、市政府和縣委審定的重要事項;
(四)討論提請縣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議案;
(五)討論制定縣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討論決定縣人民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和鄉(鎮)人民政府請示的重要事項;
(六)通報和討論其他重要事項。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 1 次,如有需要可臨時召開。邀請縣人大常委會、縣政協、縣人武部領導列席會議。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縣發改委、縣財政局、縣司法局負責人和法律顧問列席會議,根據需要安排鄉(鎮)人民政府及縣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擬提請縣委常委會審議的議題,匯報部門應在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召開之前按程式報縣委主要領導審定同意,待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研究討論後,匯報部門要按照會議意見在一天之內將議題修改完畢,經分管副縣長審核簽字後,於會前 5 天報送縣委辦公室。
四十六、縣長辦公會議由縣長、副縣長組成,縣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出席,由縣長或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召集和主持,根據工作需要召開,並根據需要安排鄉(鎮)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會議的主要任務為:
(一)討論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決策落實過程中遇到的具體事項;
(二)研究處理縣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較為重要的具體問題。
(三)研究需要統籌協調多個縣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和多個工作部門的重要事項;
(四)通報縣人民政府年度目標任務和重點工作進展情況,研究安排階段性重點工作任務及推進措施。
四十七、縣人民政府黨組會議由縣人民政府黨組書記(縣長)、黨組成員組成,由黨組書記(縣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學習貫徹黨中央和上級黨委的重要指示、檔案
及會議精神,結合實際,研究制定具體的貫徹落實意見和措施;
(二)定期召開黨組成員民主生活會和學習會;
(三)研究決定縣人民政府黨組班子建設中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部署政府機關黨的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中的重要事項和重大問題;
(四)研究行政監察、黨內民主監督以及影響經濟發展、社會穩定等方面重大問題的調查情況;
(五)審定以黨組名義向縣委的請示、報告以及需要向縣委溝通的重要問題和以黨組名義召開重要會議的有關事項。
(六)對政府各部門的幹部進行考核和民主評議,實施有效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的程式,負責推薦、提名、任免幹部。縣人民政府黨組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可由黨組書記決定隨時召開,必要時可邀請上級或本級黨委有關人員列席。
四十八、縣人民政府工作例會由縣長、副縣長組成,縣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出席,由縣長或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召集和主持,根據工作需要召開,並根據需要安排鄉(鎮)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縣人民政府工作例會一般每周召開 1 次。會議的主要任務是:溝通工作情況,通報上周工作,部署本周工作。
四十九、提請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和縣長辦公會議研究的議題,會前必須經過充分會商協商,議題主辦單位應充分徵求有關單位意見;有關單位應認真研究提出意見,並及時反饋;主辦單位應認真研究,對合理意見予以採納,對不同意見進行會商;經會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單位應提出傾向性意見及相關依據,報請縣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協調。《江西省縣級以上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中涉及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須嚴格按照審批許可權和規定程式辦理。
五十、提請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和縣長辦公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分管副縣長協調或審核後提出,報縣長確定;再由辦公室主任系統提出上會安排建議,報縣長審定。會議議題安排應適量,重要、緊急議題優先安排,原則上不臨時增加議題。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黨組會議、工作例會的組織工作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議題和檔案至少於會議前一天送達與會人員。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檔案由議題匯報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起草。檔案應全面準確客觀反映議題情況和各方面意見,注重解決實際問題,突出針對性、指導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的,應備而不繁,邏輯嚴密,條文明確具體,用語準確簡潔。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要加強審核把關,縣司法局要進行合法性審核,規範性檔案的審核時間不少於 5 個工作日。對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範性檔案和其他政策措施,起草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對涉及重大問題的上會議題,應由匯報部門提出兩個以上的問題解決建議方案,供會議決策參考。
五十一、縣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和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同志應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確保按時參加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除特殊原因外,原則上不得請假。縣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不能出席和議題匯報部門、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不能列席的,需向縣長請假。
五十二、參會人員在會前對會議議題要認真準備,並嚴格遵守會場紀律,不得無故早退或中途退場,不得擅自擴散會議尚未決定或不能對外公開的內容。
五十三、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的紀要,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起草,經辦公室主任審核並報負責常務(分管)工作的副縣長審簽後,由縣長簽發。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定期催辦督辦;會議討論通過決定印發的檔案,原則上須在會議結束後一周內印發。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宜於公開的,應及時報導。新聞稿須經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審定,如有需要報縣長審定。
五十四、縣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符合省、市、縣關於精減會議工作的要求,做到數量減少、規模控制、會期壓縮、嚴格審批。以縣人民政府名義召開的全縣性會議,由分管副縣長審核後報縣長審批。屬於縣人民政府各部門職責範圍內的工作,由部門召開會議,不以縣人民政府或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召開。各部門召開全縣性工作會議由分管副縣長審批,原則上每年不超過 1 次,不邀請鄉(鎮)人民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出席,確需邀請的須報縣人民政府批准。縣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門的工作會議。提倡開短會,開研究工作、聽取意見、解決問題、推進落實的座談會、協調會、調度會、現場辦公會。各類會議都要充分準備、安排緊湊、突出重點,議程從簡,提高效率和質量,重在解決問題。
第十章  公文審批
五十五、各鄉(鎮)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報送縣人民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的規定,嚴格遵循行文規則和程式,按規定需經有關前置程式研究、審核或協調的公文,應嚴格執行前置程式後再報送縣人民政府。各鄉(鎮)、各部門報送縣人民政府的公文,須由本地本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審核簽發。行文應當確有必要,講求實效;未經批准不得越級行文,不得多頭報文;請示應當一文一事,報告不得夾帶請示事項。除縣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交辦的事項、緊急重大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涉密敏感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縣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各鄉(鎮)、部門要充分利用綜合協同辦公系統-公文交換平台,提高公文辦理效率。擬提請縣委有關會議審議或提請以縣委、縣人民政府名義联合發文的檔案稿,內容主要涉及政府職責且牽頭起草部門為縣人民政府部門的,應依照有關規定,先按程式報縣人民政府履行相關審核或審批程式。
五十六、各部門報送縣人民政府的請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必須主動與相關部門充分協商,由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簽或聯合報縣人民政府審批。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協商後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列明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簽後報縣人民政府決定。部門之間徵求意見或會簽檔案時,除主辦部門另有時限要求外,一般應在 3 個工作日內回復,特別複雜的事項不得超過一周;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回復的,應主動與主辦部門溝通並商定回復時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復視為無不同意見。
五十七、各鄉(鎮)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各部門、縣直有關單位報送縣人民政府審批的公文,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要切實履行審批把關責任,根據來文的內容和請示事項,按照“表述準確、文字精煉、信息詳實、責任明確”的原則,科學精準提出辦理意見。公文及辦理意見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按照縣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批,並根據需要由縣人民政府領導同志轉請縣人民政府其他領導同志核批,重大事項報縣長審批。
五十八、縣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發布的決定、命
令、規範性檔案,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的議案、人事任免,由縣長簽署。以縣人民政府名義行文,經縣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審核後,由縣長簽發。屬於縣人民政府工作範疇、以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行文,一般由縣人民政府分管領導簽發;其中涉及全縣性重大政策和重大人、財、物的公文,以及報省政府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室或省、市部門的重要公文,由縣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審核後報縣長簽發。
五十九、全縣政府系統要切實提高公文辦理的效率和質量,科學設定擬辦、審簽、交辦、督辦等環節,進一步最佳化辦理流程,加快流轉速度,提升辦理效能。一般性公文原則上在一周內辦結。
六十、縣人民政府和各部門要進一步精簡檔案和簡報。加強發文統籌,從嚴控制發文數量、發文規格和檔案篇幅。屬部門職權範圍內事務、應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的,不以縣人民政府或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凡法律、法規已作出明確規定、現行檔案已有部署且仍然適用的,一律不再制發檔案。貫徹落實上級檔案,可結合實際制定務實管用的舉措,除有明確規定的情況外,不再制定貫徹落實意見和實施細則。分工方案、領導小組等附屬檔案材料原則上應與檔案合併印發,不單獨發文。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檔案,一律不發。
第十一章  工作紀律
六十一、縣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縣委、縣政府工作部署,嚴格遵守中央、省、市、縣等關於工作紀律要求,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六十二、縣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重大事項向縣委報告制度。涉及全縣經濟建設、社會建設、文化建設、生態文明建設等方面的重大問題,包括全縣經濟社會發展規劃、計畫,政府預算、重大工程和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使用,重要民生問題和社會穩定事項,以及其他按規定需要向縣委匯報的重大事項,經縣人民政府研究後按程式向縣委報告。
六十三、縣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縣人民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縣人民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縣人民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縣人民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縣人民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縣人民政府同意。
六十四、縣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自覺遵守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縣委關於領導幹部外出報備的檔案規定。副縣長離縣外出應事先向縣長報告,經同意後向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報備。各部門主要負責人離縣外出的,應按有關規定報縣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同意,必要時應向縣長報告,並按有關要求提前 2天向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報備。各鄉(鎮)政府主要負責人離縣外出,應按有關規定報縣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同意,並按有關要求提前 2 天向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報備。
六十五、縣人民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縣人民政府報告。
六十六、縣人民政府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下列事項應向縣人民政府請示報告:
(一)出台全縣性重大政策措施,作出重大決策部署;
(二)重大項目推進、重大突發事件等;
(三)明確規定需要請示的重要會議、重要活動、重要檔案等;
(四)出台重大創新舉措,特別是遇到新情況新問題且無明文規定、需要先行先試,或者創新舉措可能與現行規定相衝突、需經授權才能實施的情況;
(五)屬於自身職權範圍內但事關重大或者特殊敏感的事項;
(六)重大決策時存在較大意見分歧的情況;
(七)各類重大專項經費的安排和使用;
(八)大宗國有資產處置;
(九)向省、市政府部門、單位請示報告重大事項;
(十)涉及公眾權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十一)依法需要向縣人民政府請示報告的其他事項。
六十七、縣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十二章  廉政和作風建設
六十八、縣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徹全面從嚴治黨各項要求,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落實《黨委(黨組)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規定》《關於加強對“一把手”和領導班子監督的意見》,切實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持續改進工作作風,嚴格執行廉潔從政若干準則。
六十九、縣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七十、縣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堅決反對鋪張浪費,嚴格執行住房、辦公用房、用車、交通、工作人員配備、休假休息等方面的待遇規定,嚴格控制差旅、會議經費等一般性支出,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數量和規模。改革和規範公務接待工作,不得違反規定用公款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禮和宴請。嚴格控制和規範會議、論壇、慶典、節會等活動。各類會議活動經費要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七十一、縣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注重家風建設,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決不允許搞特權。
七十二、縣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以政治學習為根本,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深入學習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重要論述、指示批示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倡導理論聯繫實際的學風,要密切關注國際國內經濟、社會、科技等方面發展變化的趨勢,對標先進、開拓視野、創新辦法,與時俱進加強學習,不斷提升產業發展能力、城市治理能力、金融資本運作能力、招商引資能力、營商服務能力、政策把握能力,充實新知識,豐富新經驗。縣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
七十三、縣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強化責任擔當,勤勉幹事創業,真抓實幹、埋頭苦幹,不能簡單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檔案落實檔案,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
七十四、縣人民政府領導同志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指導工作,注重研究和解決實際問題。到基層考察調研,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簡化接待,減輕鄉(鎮)負擔。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勝古蹟、風景區參觀。
七十五、縣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不為部門和鄉(鎮)的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詞,因特殊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等,一般不公開發表。縣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會議活動、到基層考察調研的新聞報導和外事活動安排,按有關規定辦理。
七十六、縣人民政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派出機構適用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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