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安縣農村房地一體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實施細則》,經德安縣政府研究同意,於2020年8月7日印發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德安縣農村房地一體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20年8月7日
- 實施時間:2020年8月7日
- 發布單位:德安縣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 則
為解決當前農村房地一體確權登記發證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加快推進農村房地一體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和《江西省國土資源廳關於農村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的指導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檔案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條 目的意義:加快推進農村房地一體確權登記發證是維護農民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社會秩序和諧穩定的重要措施;是深化農村改革,促進城鄉統籌發展的產權基礎;是建立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的基本內容。為避免增加民眾負擔,減少重複建設和資金浪費,在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中將農房等集體建設用地上建築物、構築物一併納入,有助於建立健全不動產登記制度,形成覆蓋城鄉房地一體的不動產登記體系,進一步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和監管水平。
第二條 工作範圍:本實施細則所稱農村房地一體確權登記發證是指在全縣農村集體土地範圍內,2018年6月30日以前竣工,符合登記發證條件的農村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及農房等集體建設用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不包括簡易房、棚房、過渡房、農具房、圈舍、廁所、曬穀場等臨時性建築物和構築物)的確權登記發證,是縣政府統一組織的一次農村房地一體不動產總登記。
第三條 基本原則:農村房地一體確權登記發證堅持“一戶一宅”、權屬合法、面積法定、界址清楚、房地合一、應發盡發,實行房屋所在鄉村組屬地管理,分級審批發證的原則。
第二章 一般登記
第四條 聯審程式:已辦理建房審批手續的,提交審批、驗收材料原件。未經批准的,在權籍調查和權利人簽字申請的基礎上,以村民小組為單位,採取村民小組、村民委員會、鄉(鎮、場)三級聯審的審批制度,後附《德安縣農房確權登記發證申請聯審表》。
第五條 聯審內容:主要審查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是否符合“一戶一宅”、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集體建設用地及地上房屋權屬來源的合法性;審查權利人姓名、土地面積、房產面積、房屋結構、房屋總層數、竣工時間的真實準確性;以及2010年6月11日以後在城市總體規劃用地範圍內建設的農房是否取得規劃驗收手續。
第六條 相關單位職責:
1.村民小組職責:根據《德安縣農房確權登記發證申聯審表》,小組長負責本小組範圍內權利人姓名、身份證號碼、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面積、層數、結構、竣工時間、原審批發證情況的核實,負責農戶身份證、戶口本等權屬材料的收集;負責組織農戶的發證申請簽字工作。
2.村民委員會職責:主要負責農房發證“一戶一宅”、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資格和農房竣工時間的認定(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空掛戶、非農戶建房一律不得登記發證),督促各村民小組按時完成工作任務。按要求認真做好《德安縣農房確權登記發證申請聯審表》的審查及相關資料的補充完善、整理等工作。
3.鄉(鎮、場)職責:各鄉(鎮、場)對轄區範圍內農房確權登記發證的質量和進度負總責;負責做好農房發證的宣傳動員,糾紛調處,維護社會安全穩定;負責是否符合農房登記發證條件的最終核定,依法確權。
4.縣自然資源局為全縣農村房地一體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牽頭部門,負責宣傳發動、組織協調、業務指導、調查統計、監督檢查、數據入庫、發證驗收、資料保存等工作。
第七條 權利人申請發證所需材料:權利人申請登記發證需提交以下材料,1.身份證、戶口本(所有人員)的複印件;2.權屬證明材料,如土地證、房產證、村民建房用地審批表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等;3.不動產權籍調查表;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等。
第八條 “戶”和“身份資格”的認定:原則上以公安部門農村戶籍登記為準,戶主可作為權利人代表,家庭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多子女家庭中有年滿18周歲並已達到分家單獨居住生活條件的,由村委會出具證明材料並公告無異議的,可按一戶確權登記。父母身邊應當跟隨一子女,獨生子女家庭只能享有確權登記一處宅基地。
第九條 一戶多宅的處理:不符合繼承和分戶條件擁有多處宅基地的,只確權登記符合規定的一處宅基地,其餘宅基地只調查統計,不登記發證。
第十條 面積的認定:
1.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之前,農村集體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之後至今未擴建、改建的,可以按現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確權登記。
2.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起至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實施時止,農村集體成員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過規定面積標準的,超過部分按有關規定處理後,按處理後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確權登記。
3.1987年《土地管理法》實施後,農村集體成員建房占用宅基地,超過規定面積標準的,按《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規定的面積標準進行確權登記。嚴格落實2010年6月11日《縣委辦公室 縣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德安縣城市規劃區內私房建設規劃管理辦法>的通知》、2013年1月6日《縣委辦公室 縣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德安縣農民建房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2016年1月21日《縣委辦公室 縣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德安縣農民建房管理辦法>的通知》要求,對符合條件的建房戶,占用耕地的面積不超過120平方米,占用非耕地的不超過150平方米,房屋總建築面積不得超過300平方米,建築層數不得突破三層。超過面積部分不予以登記,在不動產登記簿和權屬證書附記欄中註明,待今後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擴建、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有關規定作出處理,並按照規定的面積標準重新進行確權登記。在縣政府農民建房檔案出台之前建設的,單幢房屋登記發證建築面積控制在350平方米以內。
未經審批的單幢房屋建築面積超過350平方米的屬超高超大建築,不予登記發證。
一戶村民雖有兩處或兩處以上宅基地,但面積總和未超過規定宅基地和農房建築面積標準的,可以登記發證。
第十一條 農房用途認定:農村集體成員將現有宅基地及房屋適當用於生產經營的,按原批准的用途進行確權登記,未經批准的按農村宅基地用途進行確定。
第十二條 關於規劃的審查:自2010年6月11日《縣委辦公室 縣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德安縣城市規劃區內私房建設規劃管理辦法>的通知》印發後,在城市規劃控制區內建設的農房,需取得建設規劃許可證和竣工驗收合格證;在城市規劃控制區用地範圍外建設的,經村委會公告15天無異議的,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規劃或建設的相關材料。
第三章 特殊登記
第十三條 繼承登記:非農村集體成員因繼承房屋合法取得房屋及宅基地的,應當予以確權登記,繼承證明需小組長簽字、村委會和鄉鎮政府簽字蓋章,並對其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在不動產登記簿和權屬證書的附記欄註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村集體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
第十四條 原合法農房登記:
1.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訂實施以前,非農業戶口居民原在農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一直未改建、擴建,產權沒有變化的,在出具村民小組長簽字、村委會和鄉鎮政府簽字蓋章的權屬來源證明後,並經公告無異議的,可依法辦理確權登記,在不動產登記簿和不動產權利證書的附記欄註記“該權利人為非本農村集體成員”。
2.原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婚姻、就業、投靠、服刑等正常人口遷移為非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其在原集體經濟組織內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提交村民小組長簽字、村委會和鄉鎮政府簽字蓋章的權屬來源證明後,經公告無異議的,予以確權登記。並在不動產登記簿和不動產權利證書的附記欄註記“該權利人原為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3.非本農村集體成員因扶貧搬遷、地質災害防治、新農村建設、移民安置、鄉鎮政府為擴大集鎮建設規模,易地安置等按照政府統一規劃和批准使用宅基地建房的,符合“一戶一宅”的條件下,由村委會和鄉(鎮、場)審核確認,出具相關證明,依法辦理確權登記。
第十五條 集體建設用地及房屋登記:及時做好村辦公室、活動室、醫療衛生室等鄉村公益事業、公共設施和鄉(鎮)村企業用地等非住宅用途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地上房屋所有權的清查審核工作。對於沒有權屬來源證明使用集體建設用地及建造房屋的,應查明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和現狀,認定合法使用的,由村委會出具證明,並公告30天無異議後,經鄉(鎮、場)審核,進行確權登記。
第十六條 文物保護建築登記:對需特殊保護的古建築村落或其他文物保護建築,涉及確認宅基地或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依法妥善做好相關確權登記工作。
第十七條 只調查統計,不登記發證情形:
1.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訂實施後,城鎮居民在農村違法建造或購買住宅的;
2.村民私自跨村組建房的;
3.除繼承外村民一戶申請第二宗宅基地的;
4.占用國有土地建農房或小產權房的;
5.以興辦“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和“鄉(鎮)村企業”為名,非法占用(租用)農民集體土地進行非農建設的;
6.政府已徵用土地或已明確實施規劃須拆除範圍內的;
7.已倒塌或屬危房的;
8.2018年6月30日之前已調查測量,現房屋已拆除或重建的;
9.土地房屋權屬爭議未解決的;
10.土地違法(占用耕地、基本農田)行為未處理或正在處理的;
11.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不予以登記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總登記下的農村房地一體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經費由縣財政保障,不得向農民民眾收取任何費用。嚴禁將房地一體確權登記發證與“兩違整治”等其他無關工作進行捆綁。
第十九條 嚴禁通過總登記,將農村違法用地、違章建築合法化。
第二十條 認真做好鄉鎮和農村範圍內的原改制和撤併單位的國有建設用地和房屋清理統計,如糧站、供銷社、農機站等,嚴禁將村民已購置的國有土地或房產通過此次總登記變更為集體宅基地,如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將對相關責任人依法追責。
第二十一條 各鄉(鎮、場)要加強農村房地一體總登記工作的宣傳報導和相關政策的解讀,讓民眾充分了解我縣農村房地一體確權登記發證的政策和目的意義,充分調動農民民眾的積極性與主動性,維護社會穩定,防止出現信訪問題。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對過去已經登記發證,登記結果與此次確權登記結果不一致的,一律以此次總登記的結果為準,確保登記發證成果不重不漏,全面、準確和規範。未明確事宜,由縣確權辦負責解釋。
本辦法僅適用於本次農村房地一體不動產總登記,自印發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