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安縣電子政務管理辦法

《德安縣電子政務管理辦法》,經德安縣政府研究同意,於2020年1月14日 印發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德安縣電子政務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20年1月14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我縣電子政務建設與管理,推動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統籌建設與資源整合,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提升行政效能和公共服務能力,促進政府職能轉變和管理創新,根據《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全省一體化線上政務服務平台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贛府廳字〔2018〕114號)、《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快推進全省政務數據共享工作方案的通知》(贛府廳字〔2018〕95號)及《九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智慧九江”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九府辦發〔2019〕29號)等相關檔案精神及項目建設管理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電子政務是指具備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的單位運用信息與網路等技術,最佳化內部管理,並向社會提供優質、高效、透明的公共管理和服務的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電子政務項目,是指具備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的單位(以下統稱實施單位)運用雲計算、大數據、5G等信息技術,提供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的非涉密項目,主要包括工程類、設備類、軟體類和服務類等類型。
第四條 電子政務建設和管理遵循“統籌規劃、標準規範、集約建設、互聯互通、開放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則,促進電子政務持續、健康發展,防止盲目投資重複建設,並產生新的“信息孤島”。
第五條 縣政府信息化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縣政府信息辦)作為全縣電子政務主管部門,負責電子政務的統籌規劃、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
其他有關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子政務相關工作。
第二章 項目建設和管理
第六條 縣政府信息辦會同縣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省市電子政務規劃,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全縣電子政務發展規劃,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縣政府各部門可根據全縣電子政務發展規劃制定各自的電子政務建設計畫,報縣政府信息辦備案後實施。
第七條 電子政務建設項目應當以電子政務發展規劃為主要依據,優先安排有利於提高行政效率、提升公共服務、促進社會治理和社會監管、提高科學決策水平的套用系統建設。
第八條 電子政務建設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全縣電子政務發展規劃;
(二)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具有較強的實用性;
(三)符合電子政務統一網路運行要求和技術規範;
(四)保障資源共享和信息安全。
第九條 本縣立項的電子政務建設項目在申請立項前,應當徵求縣政府信息辦的意見,然後報有關部門和縣政府審批。上級立項並投入建設資金的電子政務項目,需縣級安排建設配套資金、運行維護資金的,立項前應當徵求縣政府信息辦的意見,並按程式報批。建設資金全部申請由縣財政資金承擔的電子政務項目,由縣財政局和縣政府信息辦分別提出意見後,報縣政府審批。
第十條 電子政務項目建設單位在項目建設和管理中,要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競爭、擇優的原則,嚴格執行公開招標、政府採購、項目管理、工程監理、風險評估、竣工驗收和運行維護等有關法律法規,接受相關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縣級電子政務項目建成並經試運行合格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會同縣政府信息辦組織驗收。項目驗收通過後,驗收報告作為縣財政部門撥付資金的依據。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項目,不得投入運行,縣財政部門對項目資金不予撥付。
第十二條 加強縣政府電子政務機房建設。按照共享開放的原則,縣級電子政務項目原則上集中部署在縣政府電子政務機房(涉密系統除外),並接入全縣政務外網。各單位不得新建、擴建、改建機房,已建機房的部門要逐步遷移整合到縣政府電子政務機房,建設的套用系統接入電子政務外網。
第十三條 各單位新建、擴建、改建辦公及服務場所時,涉及弱電系統建設和網路綜合布線的設計、施工,要主動與縣政府信息辦溝通,並接受指導規範。
第十四條 各單位要推廣使用德安縣綜合協同辦公系統和“贛服通”,提高行政效率,方便民眾辦事。
第十五條 各單位要加強對江西省政務服務網德安分廳和政府信息公開平台的維護,動態更新信息。
第三章 網路建設和管理
第十六條 電子政務外網實行統一管理制度。政務外網是非涉密工作業務專網。縣內電子政務外網應當按照江西省電子政務外網建設規範建設。
各單位的辦公及套用系統網路原則上依託全縣統一的電子政務外網,不得自行鋪設專網線路或者租用線路。已經建成的非涉密工作業務專網,應當逐步整合到全縣統一的電子政務外網。
第十七條 電子政務外網的IP位址由縣政府信息辦統一分配、管理。接入單位未經縣政府信息辦允許不得擅自改變IP位址等參數。
第十八條 加強移動通信基站基礎設施建設。縣政府信息辦、九江鐵塔分公司駐德安辦事處、通信運營商要按照省市檔案要求並結合當地實際合理規劃、提前布局,全縣各機關、企事業單位要率先向通信基站無償開放公共資源。
第四章 信息資源套用與管理
第十九條 縣政府信息辦負責建立政務信息資源目錄體系與交換體系,建設和維護統一公共數據交換平台,實現跨部門的信息共享和數據交換。
第二十條 凡是列入全縣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的信息,實施單位應當按照統一規定和標準,向縣政府信息辦提供數據交換接口,並對入庫信息進行實時更新,動態管理,確保其真實性和安全性。
第二十一條 推進電子證照系統建設,推進網上辦事系統與電子證照系統對接,推進電子證照服務和套用。實施單位應當按照電子證照目錄,做好本單位政務證照電子化工作;鼓勵服務對象使用電子證照,提高網上辦事效率。
第五章 電子政務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條 建立健全本縣電子政務安全保障體系。由縣政府信息辦會同網信、公安等單位,制定本縣電子政務安全保障技術要求和工作制度規範。
第二十三條 電子政務網路和套用系統應當根據國家《網路安全法》的規定,確定相應的安全等級,並完善相應的信息安全系統建設。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運行誰負責”的要求,明確各單位電子政務安全責任。
第二十四條 電子政務實施單位應當加強電子政務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密審查和日常監控管理、信息資源管理、應急管理和數據容災備份等與電子政務信息安全相關的管理制度。
縣政府信息辦會同有關部門定期組織對電子政務實施單位的外網與信息安全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危害電子政務網路與信息安全的活動,不得使用電子政務網路從事違法違規活動。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凡是政府購買服務的項目,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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