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昌縣電子政務平台運行管理辦法(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孝昌縣電子政務平台運行管理辦法(試行)
  • 類型: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全縣電子政務平台的運行和管理,確保電子政務平台和信息安全、穩定、高效運行,根據《國務院電子公文傳輸管理辦法》(國辦函〔2003〕65 號)、《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和《孝感市電子政務工作領導小組關於印發<孝感市縣(市)區電子政務建設指導方案>的通知》(孝電政字〔2009〕10號)等有關規定和要求,結合我縣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孝昌縣電子政務平台指縣、鄉兩級共享的、統一的覆蓋縣直行政事業單位的電子政務專用網路和協同辦公平台。本專網是與網際網路實行邏輯隔離的非涉密網。
第三條電子政務協同辦公系統主要設定了公文交換、應急管理、熱線反饋、督辦回告等功能模組,著力提高辦公效率。
第四條縣電子政務辦公室負責全縣電子政務建設規劃、指導、協調等日常工作;縣電信公司負責全縣電子政務平台建設與維護,軟體系統升級與維護,網路數據安全及數據備份、異地備份等工作。
第五條電子印章指能夠在電子公文流轉中保證公文安全性和真實性,以及具有不可篡改性,與手工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電子技術手段。
第六條凡接入電子政務平台的單位和個人在使用和維護中,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用戶職責
第七條電子政務平台使用規範包含以下三類用戶:
(一)本縣超級系統管理員;
(二)各單位系統管理員、印章管理員、公文管理員;
(三)各單位普通用戶。
第八條本縣超級系統管理員職責:
(一)負責全縣各單位系統管理員的帳號和密碼管理工作。
(二)負責全縣各單位系統管理員賬戶管理,嚴格按照單位系統管理員職責分配相關許可權。
(三)負責整個系統的用戶數據信息安全及數據錄入的準確性。
(四)負責全縣各單位系統管理員的操作指導和問題解答。
第九條單位系統管理員職責:
各單位系統管理員由各單位指定,經縣電子政務辦公室組織培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操作。若人員發生變動,各單位應及時安排好工作交接,並向縣電子政務辦公室報告。
(一)單位系統管理員必須使用單位指定的電腦妥善保管好賬戶和密碼,不得委託他人進行系統操作。
(二)負責本單位內部區域網路管理與網路信息安全工作。負責維護更新本單位及單位人員信息,保證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並嚴格按照各用戶的職責分配相關許可權。對本單位及單位人員信息的新建、修改、刪除等操作必須做好記錄。
(三)負責及時更新政務入口網站上涉及本單位的信息。
(四)負責解答和指導本單位人員的操作使用。若遇到不能解決的問題,應及時告知縣電子政務辦公室。
(五)負責收集電子政務平台在本單位使用過程中的問題和建議,並及時向縣電子政務辦公室報告。
第十條印章管理員職責:
負責管理本單位電子印章密鑰和密碼,嚴格按本單位印章使用審批許可權使用電子印章,並做好使用登記。印章管理人員變動時需辦理好交接手續。新任印章管理員應及時修改密碼。
第十一條公文管理員職責:
負責本單位各類公文的及時收發和分辦督辦工作,對所收發的各類公文做好登記。
每個單位要至少配備2名業務熟練的公文管理員。若人員發生變動,應及時報縣電子政務辦公室備案。
第十二條普通用戶職責:
各單位普通用戶經縣電子政務辦公室組織培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操作。
(一)按照“ 誰上網誰負責 ”的原則,不得在電子政務平台上隨意複製散發與工作無關的信息。嚴禁使用來歷不明的軟體和移動存儲設備。
(二)在操作使用過程中如發現問題應及時與本單位系統管理員聯繫。若遇到不能解決的問題,應及時聯繫縣超級系統管理員。
(三)妥善保管好帳號和密碼,離開工作崗位時,及時退出系統。
第三章電子公文傳輸及電子印章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電子公文傳輸制度:
(一)電子公文傳輸是指電子公文的生成、傳送、簽收過程。
(二)電子公文傳輸的內容:各地、各部門的非涉密公文和非涉密信息。
(三)涉密公文和涉密信息仍按照原紙質流轉方式處理。
(四)通過電子政務平台傳輸的電子公文與紙質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五)上報公文程式應參照紙質公文辦文原則。
(六)各單位公文管理員每天應定時登錄縣電子政務平台4次以上,及時收發公文。對收到簡訊提示的公文,應在不超過30分鐘的時間內上網收取,不得延誤和積壓。對不能正常接收的電子公文,接收單位應及時與傳送單位聯繫。各單位公文管理員不得隨意更改手機號碼,如更改應及時通過本單位系統管理員在電子政務平台上更新。未經許可,不得由他人代理收發工作。
(七)各單位發出的正式電子公文必須與現有紙質公文格式保持一致,並加蓋電子印章。
(八)各單位公文管理員應根據公文的緩急程度對所接收公文及時催辦、督辦。
(九)公文管理員由於個人原因延誤公文收發的將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四條電子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一)電子印章是指在電子政務平台上進行電子公文傳輸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
(二)電子印章的使用和管理,原則上和實物印章相同。
(三)電子印章由單位指定的印章管理員在專用計算機上使用。
(四)接入電子政務平台所有單位的電子印章由縣電子政務辦公室統一制發。因機構調整和單位更名需新增或修改電子印章,履行相關審批程式後,報縣電子政務辦公室,由專門機構統一製作。新增和更換電子印章收取成本費。
(五)電子印章的使用範圍。
只能用於非涉密性質的電子公文,如請示、報告、函件等各類正式電子公文;本單位與有關部門的聯合發文;以本單位名義發出的便函、報表、證明及其他有關事項等。
(六)電子印章的使用。
使用電子印章時,應由單位主要領導或由單位領導授權的負責人批准。以本單位名義發出的公文或與有關部門聯合發文,由單位領導批准後,使用電子印章,並進行使用時間、使用事項、使用人登記,流轉記錄與簽批意見紙質存檔。以本單位名義發出的便函、報表、證明及其他有關事項等,應由單位領導或領導授權的辦公室負責人批准後使用印章,並進行使用時間、使用事項、使用人登記,同時,需將簽批紙質存檔。
(七)電子印章的管理。
各單位指定一名電子印章管理員保管電子印章密鑰和密碼,並報縣電子政務辦公室備案。嚴禁印章私自帶出使用,聯合發文需出外套印時,要登記並派專人監管電子印章使用情況。除電子印章管理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保留電子印章的密鑰及密碼。對不符合用章規定的,電子印章管理員應拒絕用章。嚴禁以任何理由在空白介紹信和空白表格上蓋章。電子印章的密鑰不得外借,不得存儲其他資料。
如因電子印章遺失、損毀、違反印章管理規定等原因造成責任事故的,電子印章管理員需承擔相關責任。如遇電子印章遺失、損毀,電子印章管理員應立即報告單位主要領導和書面報告縣電子政務辦公室。縣電子政務辦公室接到報告後,應立即註銷該印章。
第四章安全與保密
第十五條接入電子政務平台的所有工作人員和用戶,必須遵守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國家保密法律和制度,並對所提供信息負責。不得利用計算機網路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的犯罪活動。
第十六條在電子政務平台內不得進行任何干擾、破壞網路設備和網路運行的活動,包括在網路上發布不真實的信息、散布計算機病毒、不以真實身份使用網路資源等。
第十七條接入電子政務平台的各單位要定期對本單位用戶進行相關的信息安全和網路安全教育。
第十八條網路平台維護和保障單位應保證網路暢通和平台正常運行。平台和終端用戶故障須在申告後4 個小時內恢復網路正常。
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縣電子政務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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