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鎮市電子政務建設管理辦法

為規範景德鎮市電子政務建設,提高電子政務套用實效,推進依法行政與政務公開,促進政府職能轉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範景德鎮市電子政務建設,提高電子政務套用實效,推進依法行政與政務公開,促進政府職能轉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電子政務建設是指與政務活動相關的信息系統的建設。景德鎮市行政區域內各級行政機關電子政務建設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牽頭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市電子政務發展規劃和全市電子政務標準規範,協調指導全市電子政務建設,組織協調市級重點電子政務建設項目的實施。
第四條各縣(市、區)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本地區電子政務建設的組織協調、建設規劃和實施監督。其它各級行政機關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本部門電子政務建設的組織實施。
第五條電子政務建設遵循“統一規劃、整合資源;統一標準,共享信息;統一協調、講求實效”的原則,注重信息安全,保障電子政務健康發展。
第二章 電子政務規劃與投資
第六條市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省電子政務總體規劃和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景德鎮市電子政務發展規劃,經市發展改革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七條市級行政機關根據市電子政務發展規劃,制定本部門電子政務建設規劃,報市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後實施。
第八條各縣(市、區)信息化主管部門根據市電子政務發展規劃,制定本地區電子政務建設規劃,經同級發展改革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九條有關部門安排電子政務投資時,應當以電子政務發展規劃為主要依據,優先安排有利於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促進公共服務、最佳化社會監管、提高科學決策水平以及提高應急指揮能力的套用系統建設。
第十條投資主管部門在審批電子政務項目立項時,應徵求信息化主管部門的意見,以信息化主管部門的意見作為審批的參考依據。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電子政務發展規劃和項目評估情況對電子政務項目給出明確意見。
第十一條信息化主管部門對行政機關電子政務建設投資情況進行備案,屬財政資金投入的,財政主管部門在安排下達年度投資預算時,抄送信息化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行政機關電子政務項目投資進展情況,由建設單位按季度(其中納入市重點項目的,按市投資主管部門的時間要求)報送投資主管部門並抄送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章 電子政務套用系統建設
第十三條行政機關應當加強電子政務套用系統建設,最佳化業務流程,建立業務信息資源庫,建立科學的管理模式,提高管
理水平和服務水平。
第十四條行政機關電子政務套用系統建設應當符合電子政務發展規劃要求,遵循國家和省統一的信息交換標準,注重套用實效。
第十五條行政機關應當逐步推廣使用辦公自動化系統和公文傳輸系統,提高行政效率。
第十六條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套用系統的維護,及時更新數據,保證信息的及時性和準確性。
第十七條市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全市統一的電子政務網路平台和信息安全基礎設施建設,為各級行政機關提供服務。
第十八條跨部門跨地區的電子政務套用系統,必須建立在全市統一的電子政務網路平台之上。
第十九條電子政務套用系統必須符合電子政務安全規範,充分利用市電子政務信息安全基礎設施建設。電子政務安全規範,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加強政府統一入口網站建設,行政機關應當積極連線和利用政府統一入口網站,加強公眾網站的內容建設,及時發布政務信息,推行政務公開,加強公共服務。
第二十一條行政機關應當逐步在公眾網站上公布管理事項,實行網上審批,並接受網上監督與投訴。
第四章 電子政務信息資源整合
第二十二條行政機關在其執行政府行政職能過程中產生的政務信息,應當以電子化形式向社會公開,並保證信息的真實性。對不能對外公開的信息,也要儘可能在政府內部實現信息共享。
政府公開和共享的信息,原則上不得收費。
第二十三條根據政務公開和政府內部信息共享的要求,行政機關凡是與行政許可和政府協同辦公相關的信息資源,必須進行整合。市信息化主管部門依據此要求會同相關部門共同制定市電子政務基礎信息交換目錄和信息交換協定。
第二十四條根據市電子政務基礎信息交換目錄和信息交換協定,行政機關擬定本部門信息公開和政府內部信息共享的內容、使用範圍和使用方式。
第二十五條市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建設市電子政務數據中心,整合電子政務信息資源,加強信息共享,為政府和社會提供服務。
第二十六條列入市電子政務基礎信息交換目錄的信息,行政機關必須向市電子政務數據中心提供交換接口。
第二十七條跨部門跨地區的電子政務信息資源庫,原則上應由市電子政務數據中心存儲;如有特殊情況,須經市信息化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方可由業務部門負責存儲。其他信息資源庫由業務部門負責存儲。
第二十八條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以及公民個人,因業務需要,依照信息交換協定,可通過市電子政務數據中心共享相關信息資源。
第五章 電子政務效果評估
第二十九條為規範電子政務建設,提高套用實效,各級信息化主管部門根據電子政務建設情況,組織電子政務效果評估。
第三十條電子政務效果評估包括事前評估、事後評估和套用評估。按照“科學、公正、客觀、實用”的原則,電子政務效果評估一般由第三方機構執行。電子政務效果評估的內容包括電子政務項目建設的可行性、實效性,是否符合資源整合、信息共享的要求,是否符合政務公開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等。
第三十一條事前評估是電子政務項目在立項前進行的效果評估。行政機關在申請電子政務項目立項時,應同時將建設規劃或建設方案提交信息化主管部門進行評估。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對擬立項項目組織事前評估,評估意見作為投資主管部門審批立項的參考依據。
第三十二條事後評估是電子政務項目在建設完成後進行的效果評估。行政機關在電子政務項目建設完成後,應將建設情況報送信息化主管部門。根據電子政務項目建設情況,信息化主管部門視實際需要,會同有關部門對電子政務項目組織事後評估,評估結果作為項目驗收的參考依據和財政資金投入的參考依據。
第三十三條套用評估是電子政務項目在運行、套用過程中進行的效果評估。根據電子政務發展與建設情況,信息化主管部門視實際需要,會同有關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對電子政務項目組織套用評估。評估結果作為檢查、考核和改進電子政務套用系統建設,以及安排財政資金投入的參考依據。
第三十四條電子政務效果評估標準與實施方案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市投資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監察部門等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六章 監督實施
第三十五條行政機關電子政務建設的情況,作為對該部門落實政務公開以及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的內容之一。行政監察部門負責對行政機關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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