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鎮市數字城市地理空間框架建設與使用管理辦法

景德鎮市數字城市地理空間框架建設與使用管理辦法

景德鎮市數字城市地理空間框架建設與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各部門及套用服務主體之間的地理信息資源共享與交換,提高地理信息資源的共享程度和網路化服務水平,避免重複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保密法》、《基礎測繪條例》(國務院第556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國務院第469號令)、《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審核公布管理規定》(國土資源部第19號令)、《地理空間框架基本規定》(國家測繪局CH/T9003-2009)等法律法規,結合景德鎮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數字城市地理空間框架建設包含地理信息數據及其採集、加工、交換、服務所涉及的政策、法規、標準、技術、設施、機制和人力資源等內容,由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體系、目錄與交換體系、政策法規與標準體系、組織運行體系和公共服務體系等構成。
第三條 數字景德鎮地理空間框架由市政府統一組織領導、市國土資源局具體建設,全市各級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公眾根據許可權共享使用。
第四條 景德鎮市數字城市地理空間框架的建設、管理、維護與套用,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職責與分工
第五條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國土資源工作的副市長任組長,聯繫國土資源工作的副秘書長、市國土資源局局長任副組長,市公安局、市國安局、市建設局、市房管局、市建築設計院、市國土資源局、市規劃局等部門為成員的景德鎮市數字景德鎮地理空間框架建設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國土資源局。各縣(市、區)政府參照設立相應的領導小組。
第六條 領導小組主要職責:
(一)負責數字景德鎮地理空間框架建設的總體協調工作,及時解決項目建設和使用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二)負責項目建設設計方案、實施方案及相關標準規範的審定,確保框架建設的實用性與合理性。
(三)負責地理信息共建共享政策措施和相關制度的制定,建立健全地理信息資源共建共享機制。
第七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主要職責:
(一)負責數字景德鎮地理空間框架的總體設計、組織實施及相關標準規範的編制,負責組織評審與驗收工作。
(二)負責公共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管理,審批使用公共基礎地理信息數據以及接入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申請。
(三)負責全市地理信息數據共享使用工作。
第八條 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職責:
(一)負責數字景德鎮地理空間框架的建設、運行、維護工作。
(二)負責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採集、匯交、管理與更新,按相關要求進行脫密處理,以形成公共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三)負責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推廣套用與接入實施、用戶培訓指導工作。
第九條 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所轄區內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建設與推廣套用工作。
第十條 市發改委、工信委、旅發委、衛計委、城管、建設、規劃、房管、統計、科技、環保、農業、林業、民政、財政、公安、交通、公路、安全監管、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體育、商務、物價、人防、消防、水務、稅務、文化、廣電、新聞出版、應急管理、市場監管、供電、電信、移動、聯通等使用或擁有地理空間信息資源的單位共同參與框架建設,負責提供本單位政務空間專業信息數據集。主要職責:
(一)負責本單位公共專題地理信息數據的採集、更新。
(二)對本單位的非涉密公共專題地理信息數據設定共享許可權。
第十一條 使用財政性資金建立地理信息數據及相關套用系統的,審查單位應徵求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審核意見,確保數字景德鎮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是全市統一的、權威的、通用的地理信息公共平台,避免重複投入與建設。
第十二條 國土資源部門應在國家安全機關和保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下,做好數字城市地理空間框架建設與套用工作,確保框架建設與套用符合國家安全和保密規定要求。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安全監督。
第三章 建設與管理
第十三條 數字城市地理空間框架應根據國家、行業和江西省頒布的相關標準規範和技術規程進行建設,保證信息共享與整合利用。
第十四條 數字城市地理空間框架資料庫建設採用集中建設管理、分工更新維護的方式,整體信息資源體系建設由國土資源部門集中統一管理,各單位專業信息數據由各單位根據許可權進行更新維護。
數字城市地理空間框架資料庫包括四個層次,分為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集、公共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集、公共專題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集和公眾地理信息數據集。
1、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集由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建設,包括定位基礎、居民點、工礦建築、交通、管線、水系、境界、地貌、土質與植被和地名地址、影像、數字高程模型等各類數據及其元數據,是城市地理空間框架的數據基礎,通過數據交換方式提供給對地理信息系統有深入套用的政府有關部門在涉密網上使用。
2、公共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集由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建設,包括水系、居民地及設施、交通、境界與政區、植被與土質等基礎數據和地名數據、數字正射影像數據等數據內容,是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通過提取、脫密、美化等處理形成的用於共享的數據子集,可通過電子政務網以網路服務方式提供給市政府各部門及企事業單位使用。
3、公共專題地理信息數據集由相關部門負責建設,是按照一定標準規範將業務數據進行空間化處理形成的地理信息資源,可通過電子政務網以網路服務方式提供給市政府各部門及企事業單位使用。
4、公眾地理信息數據集由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建設,是通過對公共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集和公共專題地理信息數據集等進行提取、脫密、美化等處理形成的數據,並經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審查,可通過網際網路以網頁瀏覽或網路服務方式提供給社會公眾使用。
第十五條 數字景德鎮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由市國土資源部門按照“數字中國”、“數字江西”地理空間框架的統一標準與要求進行建設,實現全市地理信息資源的共享與利用。政府各部門應在該平台開展本部門與地理信息相關的專業套用,不得重複建設。
第四章 更新與維護
第十六條 地理信息數據的採集工作應由有合法資質單位實施,數據的更新須保證準確、及時和規範,並符合相關採集標準和質量要求。其中被更新的數據應形成歷史資料庫,保留完整,保證數據可追溯、查詢、對比。
(一)市、縣(市、區)發改委會同國土資源部門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和景德鎮市基礎測繪發展規劃對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採集和更新工作進行統籌,編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年度採集和更新計畫,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市、縣(市、區)財政應確保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年度採集和更新工作的經費投入。政府其他部門、事業單位不再對未納入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採集和更新計畫的同類項目立項和財政性投資。
(二)實行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定期更新制度。國土資源部門每年對城市規劃區重點變化區域開展一次大比例尺數字線劃圖數據、地名地址數據更新,每三年開展一次覆蓋城市規劃區大比例尺數字線劃圖、高解析度正射影像和數字高程模型數據更新工作。
第十七條 公共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更新由國土資源部門負責,保持與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更新周期相同。
第十八條 公共專題地理信息數據集由政府各部門按照“權威數據來自權威部門、權威部門負責更新維護”的原則,由各主管部門進行數據採集和更新。
第十九條 公眾地理信息數據集由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更新,更新周期分別與公共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集和公共專題地理信息數據集保持同步。
第五章 共享與使用
第二十條 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集為國家秘密信息,只限於在電子政務區域網路上提供線上服務或採取伺服器託管、經邊界模式聯入部門涉密專網方式共享使用。政府各部門需要使用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使用目的和範圍必須符合國家保密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並嚴格按照國家涉密基礎測繪成果資料提供使用的法定審批程式執行。
第二十一條 公共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集和公共專題地理信息數據集經脫密處理後,可通過政府電子政務網提供給政府部門作為一般電子政務套用,在使用過程中須保證使用環境與網際網路邏輯隔離。政府各部門可通過地理空間信息共享交換平台,在許可權範圍內獲取基礎地理信息和其他部門相關專題信息。
第二十二條 公眾地理信息數據集,可提供給社會公眾在網際網路套用。
第二十三條 各部門和單位提供共享的地理信息數據應當合法、準確與規範。國土資源部門定期對共享數據的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對檢查發現的問題,各部門和單位應及時修正。
第二十四條 各級政府部門、事業單位和企業公眾可通過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在許可權範圍內共享相應的地理信息數據。
以下地理信息數據不得在電子政務外網或網際網路等非涉密網路中運行使用:
(一)未經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授權部門脫密處理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二)空間位置未經國家測繪地信息局授權部門脫密處理、業務內容未經數據提供部門或單位脫密處理的專題地理信息數據。
(三)未對敏感信息進行處理的公眾地理信息數據。
第二十五條 公共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和公共專題地理信息數據在電子政務網等網路中通過線上調用方式提供給政府部門及企事業單位共享使用,並按照不同的用戶許可權,進行完全共享和部分共享。
第二十六條 公共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用戶許可權由國土資源部門審核確定,公共專題地理信息數據用戶許可權由數據提供單位審核確定。用戶許可權的設定由國土資源部門具體實施。
第二十七條 公眾地理信息數據經省測繪地理信息部門審核後,通過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經網際網路以線上調用方式提供給企業、公眾使用。
第二十八條 數字景德鎮地理信息公共平台通過直接獲取、線上服務調用、離線前置服務等方式在電子政務網和公眾網際網路上為政府各部門、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公眾提供統一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和套用支撐服務。
第二十九條 政府各部門、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或國有控股企業涉及地理信息數據與套用服務的管理信息系統和公眾服務信息系統應由具有合法資質單位負責開發建設,並且應調用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地理信息數據;已建成的系統,由所屬單位通過改造將公共專題地理信息數據統一到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上來,以實現地理信息資源的共享與一致,避免矛盾與重複建設。平台運維部門應做好相應的技術與支持工作。
第三十條 市政府各部門、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或國有控股企業需使用地理信息平台提供服務的,應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申請,經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後報市政府批准,由平台運維部門提供接入服務。
第六章 監督與處罰
第三十一條 國土資源部門應會同發改委、財政、工信委、電子政務辦等部門建立完善地理信息數據共享的長效運行機制,加強對地理信息公共平台運維部門的管理和監督,確保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穩定、安全、有效運行。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未按規定提供基礎地理信息、政務專業信息內容的,由數字城市地理空間框架建設領導小組予以批評教育,並責令整改。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市政府各部門使用財政資金進行地理信息套用系統建設,未經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並報經市政府批准,進行重複建設,造成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四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數字城市地理空間框架建設與管理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擅自對外提供涉密信息或者在數字城市地理空間框架建設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對在數字城市地理空間框架建設以及地理信息數據共享中做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市政府批准後,按有關規定給予表彰與獎勵。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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