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市地理空間框架建設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職責與分工,第三章 框架建設與管理,第四章 數據更新與管理,第五章 數據共享與交換,第六章 平台套用與維護,第七章 監督與處罰,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各部門及套用服務主體之間的地理信息資源共享與利用,提高地理信息資源的共享程度和網路化服務水平,避免重複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基礎測繪條例》、《廣東省測繪條例》、《公開地圖內容表示若干規定》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江門市地理空間框架是地理信息數據及其採集、加工、交換、服務所涉及的政策、法規、標準、技術、設施、機制等的總稱,由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集、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政策法規與標準體系和組織運行體系等構成。
第三條 江門市地理空間框架由市政府統一組織建設,全市各級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公眾根據許可權共享使用。
第四條 全市地理空間框架的建設、管理、維護與套用服務,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職責與分工

第五條 市成立由主管國土資源副市長任組長、主管國土資源副秘書長任副組長,經濟和信息化、發展改革、財政等政府部門組成的市地理空間框架建設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領導小組在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設辦公室。各市(區)可參照設立相應領導小組。
第六條 領導小組負責江門市地理空間框架建設套用的總體協調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政府各部門間的溝通、協調工作,及時解決建設套用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確保框架建設套用順利實施。
(二)指導國土資源、經濟和信息化、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擬訂地理空間信息共建共享政策措施和相關制度,建立健全地理信息資源共建共享機制。
第七條 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信息化主管部門共同負責數字江門地理空間框架項目的總體建設與推廣套用工作。
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是項目牽頭單位,負責江門市地理空間框架的總體設計、組織實施與推廣套用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框架建設的總體設計、組織實施及相關標準規範的編制和審定,負責組織評審與驗收工作。
(二)負責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採集、匯交、管理與更新維護,並將數據提交給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授權的部門進行保密處理,以形成公共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三)負責公共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管理,審批使用公共基礎地理信息數據以及接入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申請。
(四)負責全市地理信息數據共享與交換工作,會同市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擬定、調整並發布全市地理信息數據已分享資料夾,制定全市共享規劃,並組織實施。
(五)負責江門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以下簡稱公共平台)的建設與管理。
(六)負責地理空間框架在市級的推廣套用工作。
市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項目的綜合協調,並在政策措施、共建共享、套用服務等方面做好支撐工作。
第八條 各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地理空間框架在各市(區)、鎮(街道)、村(居)的推廣套用工作,並會同市(區)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理信息數據共享與交換工作。
第九條 市國土資源信息中心是市公共平台運維部門,具體負責公共平台的日常管理和運行、維護工作,並提供公共平台接入和數據套用等技術服務。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公共平台接入的實施、運行維護與用戶培訓指導工作。
(二)負責全市公共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註冊與發布、更新與維護工作,並提供共享服務。
(三)負責全市公共專題地理信息數據的註冊與發布,並提供共享服務。
(四)負責全市公眾地理信息數據的註冊與發布,並提供共享服務。
第十條 城鄉規劃、住房城鄉建設、民政、交通運輸、城管、環保等政府部門,供電、供水、電信、銀行等國有企業或國有控股企業,負責提供本單位公共專題地理信息數據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本單位公共專題地理信息數據的採集、更新。
(二)對本單位的公共專題地理信息數據設定共享許可權。
第十一條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聯合經濟和信息化、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對使用財政資金進行地理信息數據採集及相關套用系統建設的項目進行審查,確保江門市地理空間框架是全市共用的、唯一的地理信息公共平台,避免重複投入與重複建設。
第十二條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共同負責江門市地理空間框架建設符合國家安全保密相關規定和要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江門市地理空間框架建設的安全保密工作進行技術指導與監督檢查;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下做好江門市地理空間框架的保密工作。

第三章 框架建設與管理

第十三條 標準體系建設。
(一)江門市地理空間框架建設必須嚴格遵照國家數字城市地理空間框架標準體系,保證數據資源共享與整合利用。
(二)江門市地理空間框架標準體系的完善由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完善應根據相關標準規範和技術規程,結合江門實際及套用需求進行。
第十四條 數據集及資料庫建設。
(一)江門市地理空間框架地理信息數據集分為四個層次,包括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集、公共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集、公共專題地理信息數據集和公眾地理信息數據集。
1.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集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其內容包括定位基礎、居民地、工礦建築、交通、管線、水系、境界、地貌、土質與植被和影像、三維模型、興趣點等數據,是江門市地理空間框架的數據基礎。該數據為涉密數據,運行於涉密網路。
2.公共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集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其內容包括居民地、工礦建築、交通、水系、境界、地貌、土質與植被和影像、三維模型、興趣點等數據,是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經過提取、保密、美化等加工之後形成的數據子集。該數據為非涉密數據,運行於政務網路。
3.公共專題地理信息數據集由相應主管部門或單位負責建設,是按照一定標準規範將業務數據進行空間化形成的用於共享的地理信息資源。該數據為非涉密數據,運行於政務網路。
4.公眾地理信息數據集由相應主管部門或單位負責建設,其內容包括居民地、工礦建築、交通、水系、地名數據、影像等公共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和部分公共專題地理信息數據,是通過對公共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集和公共專題地理信息數據集中的敏感信息處理之後形成的數據集。該數據為非涉密數據,運行於網際網路。
(二)江門市地理空間框架資料庫支持集中建庫和分散式建庫兩種模式。基礎地理信息資料庫、公共基礎地理信息資料庫由市及各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集中建庫並統一管理;公共專題地理信息資料庫可由市及各市(區)相應的主管部門或單位分別建庫,也可優先考慮委託同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集中建庫,或者二者結合,根據市及各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要求,採取集中與分布相結契約步建庫,以利於公共專題地理信息數據集共享;公眾地理信息資料庫由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集中建庫管理。
第十五條 公共平台建設。
(一)公共平台依託江門市地理空間框架數據,通過線上方式滿足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公眾對地理信息和空間定位、查詢分析的基本需求,具備個性化套用的二次開發接口和可擴展空間,是實現江門市地理空間框架套用服務功能的數據、軟體及其支撐環境的總稱。
(二)公共平台由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數字中國”、“數字廣東”地理空間框架的統一標準與要求進行建設,實現全市地理信息資源的共享與利用。
(三)公共平台是全市權威的、唯一的地理信息資源共享平台,所有共享的地理信息數據均納入公共平台進行統一發布、共享、交換與管理,政府其他部門、事業單位不進行類似平台的開發建設。

第四章 數據更新與管理

第十六條 各類地理信息數據的提供部門,應按照江門市地理空間框架標準體系等規定和規範,做好共享數據的採集、更新與匯交等工作。地理信息數據的採集工作應由合法測繪資質的單位實施,數據的更新須保證數據的準確性與及時性,並符合相關採集標準和質量要求。
第十七條 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集的更新與管理。
市及各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及時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和江門市基礎測繪發展規劃對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採集和更新工作進行統籌和交流,編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年度採集和更新計畫,並負責組織實施,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各級財政應確保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年度採集和更新工作的經費投入。政府其他部門、事業單位不再對未納入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年度採集和更新計畫的同類項目立項和財政性投資。
第十八條 公共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集的更新與管理。
(一)全市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統一由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交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授權的部門進行保密處理,形成公共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集。
(二)公共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更新由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並統一及時分發給各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 公共專題地理信息數據集更新和管理。
公共專題地理信息數據集由政府各部門按照“權威數據來自權威部門、權威部門負責更新維護”的原則進行數據採集和更新。政府各部門按照相關標準規範與工作要求,每年對公共專題地理信息數據進行更新。
公共專題地理信息數據集空間位置的保密處理統一由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交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授權的部門處理,數據業務內容的保密處理工作應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下由提供數據的部門或單位負責。
第二十條 公眾地理信息數據集更新和管理。
公眾地理信息數據集由相應主管部門負責更新,更新周期與公共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集和公共專題地理信息數據集保持同步。

第五章 數據共享與交換

第二十一條 政府部門、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或國有控股企業必須按照全市地理信息已分享資料夾的規定,及時將所屬的已經過保密處理且符合發布要求的公共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公共專題地理信息數據及公眾地理信息數據通過公共平台進行發布、共享與交換。
第二十二條 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根據全市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及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的需求,及時對全市地理信息數據已分享資料夾進行調整。
第二十三條 根據“權威數據來自權威部門”的原則,各部門和單位提供共享的地理信息數據應當合法、準確與規範,但因數據本身的瑕疵對使用方造成的影響不承擔任何責任。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定期對共享數據的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對檢查發現的問題,各部門和單位應及時修正。
第二十四條 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通過公共平台或入口網站公布地理信息數據已分享資料夾、用戶許可權及共享途徑等事項,供需求者了解、查詢。
第二十五條 全市各級政府部門、事業單位和企業公眾可通過公共平台,以涉密網、政務網或網際網路等網路,在許可權範圍內共享相應的地理信息數據。
以下地理信息數據不得在政務網或網際網路等非涉密網路中運行使用:
(一)未經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授權部門保密處理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二)空間位置未經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授權部門保密處理、業務內容未經數據提供部門或單位保密處理的專題地理信息數據。
(三)未對敏感信息進行處理的公眾地理信息數據。
第二十六條 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為國家秘密信息,僅限於通過部署在涉密網上的公共平台提供共享使用。使用過程中,應確保使用環境與政務網、網際網路等非涉密網路物理隔離。需要使用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其使用目的和範圍必須符合國家保密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並嚴格按照國家涉密基礎測繪成果提供使用的法定審批程式執行。
第二十七條 公共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和公共專題地理信息數據經政務網等網路在公共平台上以網頁或線上調用方式提供給政府部門、事業單位共享使用,並按照不同的用戶許可權,進行完全共享和部分共享,不可下載保存。
第二十八條 公共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用戶許可權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核確定,公共專題地理信息數據用戶許可權由數據提供部門或單位審核確定。用戶許可權的設定由公共平台運維部門具體實施。
第二十九條 公眾地理信息數據通過公共平台經網際網路以網頁或線上調用方式提供給企業、公眾使用,僅可用於瀏覽查詢,不可下載保存。

第六章 平台套用與維護

第三十條 公共平台通過“直接套用、定製套用、標準服務和內嵌調用”等方式在政務網或網際網路上為政府各部門、事業單位和企業公眾提供統一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和套用支撐服務。公共平台運維部門通過後台管理功能保障平台高效運行,對平台的服務進行實時監控,記錄平台運行的關鍵信息,對突發事件及時上報主管部門並作出處理。
第三十一條 政府各部門、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或國有控股企業涉及地理信息數據的管理信息系統和公眾服務信息系統應調用公共平台的地理信息數據,其中的地理信息子系統的開發建設應由合法測繪資質的單位實施;已建成的系統,由所屬單位通過改造將地理信息數據逐步統一到公共平台上來,以實現地理信息資源的共享與一致,避免矛盾與重複建設。公共平台運維部門應做好相應的技術支持工作。
第三十二條 政府各部門、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或國有控股企業需使用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提供服務的,應向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後,由公共平台運維部門提供無償接入服務;其他企業單位需使用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提供服務的,應向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後,由公共平台運維部門提供有償接入服務。
第三十三條 公共平台運維部門應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對外服務標準,按規定做好公共平台運行維護、數據集成管理及技術支持培訓等工作。

第七章 監督與處罰

第三十四條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領導小組其他成員單位建立完善地理信息數據共享與交換的長效運行機制,加強對公共平台運維部門的管理和監督,確保公共平台穩定、安全、有效運行。
第三十五條 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領導小組各部門定期對全市地理信息數據共享與交換情況進行檢查、評估,督促、指導相關部門和單位做好地理信息數據共享與交換工作。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的,對直接責任人員及其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政務網或網際網路等非涉密網路中運行使用未經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授權部門保密處理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
(二)在政務網或網際網路等非涉密網路中運行使用未經數據提供部門或單位保密處理的專題地理信息數據的。
(三)在政務網或網際網路等非涉密網路中運行使用未對敏感信息進行處理的公眾地理信息數據的。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