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鎮市建築工程規費征管暫行辦法

景德鎮市建築工程規費征管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建築工程收費,落實涉企優惠政策,提高審批效率,最佳化經濟發展環境,根據中央、省收費管理和最佳化發展環境有關檔案以及市委市政府《關於最佳化經濟發展環境的若干意見》,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建築工程是指本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新建、擴建、改建的房屋建築及其附屬構築物設施。
第三條本辦法中規費是指建築工程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僅包括: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白蟻預防費、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新建建築物防雷裝置驗收費、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費。
第四條建築工程規費征管工作由市政府行政服務中心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行管委)牽頭負責。
第二章規費征管規程
第五條成立市建築工程規費征管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征管辦)。市征管辦採用一單清會議的形式開展規費徵收工作。一單清會議人員:市行管委有關人員,市財政、規劃、建設、人防、水務、氣象、市政工程、白蟻防治、牆革、散裝水泥、房產交易管理等單位首席代表,建設單位負責人等。
建設單位完備資料後提出申請,市征管辦受理後一周內組織召開規費徵收一單清會議。
第六條建設單位報建規費可按建築面積或用地面積計征的,列入施工許可前一單清會議徵收。
建設單位報建規費需經成本預算、按天累計、後期認定等方式計征的,列入竣工驗收後、新房初始登記前一單清會議徵收。
第七條每次一單清會議前,各徵收單位完成工程現場查勘,共享查勘資料。
第八條市征管辦在一單清會議上當場填寫《規費徵收一單清表》和《規費核查一單清表》,建設單位介紹完工程基本情況後,各徵收單位當場計算規費應繳數額、開具繳款單。
第九條一單清會議實行缺席默認制,即由財政視窗代為核算規費、開具繳款單,缺席徵收單位無條件予以認可,所產生的後果由缺席單位負責。
第十條規費徵收流程。
(一)市規劃局視窗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通報市征管辦,並將《規費徵收告知單》發給建設單位。
(二)市建設局計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市水務局計征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市人防辦計征經審批符合條件不建防空地下室並能在開工前確定異地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積的異地建設費,市白蟻防治所與建設單位簽訂施藥契約後計征白蟻預防費,市氣象局計征新建建築物防雷裝置驗收費,市牆革辦計算應預征的新建、擴建、改建建築工程的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市散裝水泥辦計算應預征的使用袋裝水泥建築工程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
(三)市征管辦根據規費繳納情況或按優惠政策減免情況開具了《規費徵收情況通知書》後,市建設局發放《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第十一條規費核查流程。
(一)市房產交易管理處辦理新房初始登記時通報市征管辦,並將《規費核查告知單》發給建設單位。
(二)市建設局、水務局、人防辦、氣象局核算或補征規費,市市政工程處按照建築工程占道和挖掘道路實際數據計征占道費、道路挖掘修復費,市征管辦核查白蟻防治施藥情況、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和散裝水泥專項資金返退情況。
(三)市征管辦根據規費繳訖情況或按優惠政策減免情況開具《規費核查情況通知書》後,市房產交易管理處辦理新房初始登記。
第十二條市建設局每月10日前將上月發放《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情況報市征管辦。
第十三條市房產登記管理處每月10日前將上月辦理新建房屋初始登記情況報市征管辦。
第三章規費徵收依據
第十四條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依據《2012年全國政府性基金項目目錄》、財政部《關於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性質的批覆》、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全面整頓住房建設收費取消部分收費項目的通知》徵收。
第十五條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依據《2012年江西省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目錄》、《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辦法》徵收。經人防主管部門批准不能同步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項目建設單位按照下列標準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一)10層及以上或者基礎深埋3米及以上的,按照地面首層建築面積計算;
(二)除第一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築,按照地面總建築面積的3%計算。
前款所稱民用建築,是指除工業生產廠房及其配套設施和文化創意、軟體開發、物流等設施以外的所有非生產經營性建築。
第十六條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依據《2012年江西省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目錄》、《江西省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水土流失防治費的收費標準和使用管理辦法》徵收。
第十七條市白蟻防治所與委託單位(個人)簽訂白蟻預防施工契約,依據《2012年江西省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目錄》、《江西省房屋建築白蟻防治收費標準》徵收白蟻預防費,嚴格按照建設部頒發《房屋建築白蟻預防工程施工技術規定》操作,確保新建房屋預防處理後十五年不受白蟻危害,對每個工程都要定期回訪。
第十八條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依據《2012年全國政府性基金項目目錄》、《江西省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徵收和使用管理辦法》徵收。
(一)凡新建、擴建、改建建築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開工手續之前,按照國家和省政府的規定預繳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
(二)在主體工程竣工後30日內,辦理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清算手續,實行多退少補。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建設單位使用《江西省新型牆體材料生產企業及產品目錄》內的牆體材料比例達到80%以上的,按實際套用比例返退專項基金。
第十九條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依據《2012年全國政府性基金項目目錄》、《江西省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徵收。
(一)使用袋裝水泥的建設單位,按規定預繳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不得擅自擴大徵收範圍和提高徵收標準。
(二)在工程項目竣工之日起30日內,辦理散裝水泥清算手續,實行多退少補。本市城市規劃區建築工程100%使用散裝水泥(使用預拌混凝土視為使用散裝水泥)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同比例返退。
第二十條新建建築物防雷裝置驗收費依據《2012年江西省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目錄》、省發改委《關於對轉換新建建築物防雷裝置驗收計費方式的復函》、省財政廳省物價局《關於核定氣象部門收費項目及標準的復函》徵收。
第二十一條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費依據《2012年江西省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目錄》、建設部財政部國家物價局《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費管理辦法》徵收。
(一)因特殊需要必須臨時占用道路興建各種建築物、構築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停放車輛、搭建棚亭、擺設攤點、設定廣告標誌或其他臨時占道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交納占道費。
(二)因施工、搶修地下管線或其他情況需要挖掘道路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交納道路挖掘修復費。
第四章優惠政策
第二十二條中央、省優惠政策規定免收建築工程各項規費的直接執行全額免收,不得單獨收取中央、省部分。
中央、省部分是指收入實際入庫額年終或月末按比例上交中央、省級主管部門的調劑部分,對未實際徵收入庫(含政策優惠免收)的不需按比例上交調劑。
第二十三條下列建築工程可依據中央、省、市有關規定免收本辦法中所列規費:
(一)部隊營房不含營業性用房及軍事設施;
(二)政法系統和監獄各類基礎設施;
(三)廉租房、公租房、經濟適用房、棚戶區改造、舊住宅區整治等保障性安居工程;
(四)經市人防辦批准建設的人民防空工程(包括兼顧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空間開發項目);
(五)獲得省民政廳核發的《社會福利機構設定批准證書》,以老年人、殘疾人、孤兒和棄嬰為主要服務對象的社會福利機構興辦的社會福利設施;
(六)幼稚園、大中國小校教學樓及附屬設施;
(七)醫療機構、公共衛生防疫機構工作用房及附屬設施;
(八)金融機構辦公用房;
(九)社區服務設施、文化體育場館等公益性項目;
(十)中央和省級專項資金撥款項目;
(十一)工業生產廠房及其配套設施和文化創意、軟體開發、物流等生產經營性建築設施(不含對外銷售部分);
(十二)機關、事業單位技術業務用房。
涉及部隊、政法系統、醫院、學校、工業企業等的住宅,房屋產權為個人的不得享受上述優惠政策。
中央、省優惠政策規定其他建築工程免收規費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優惠政策的執行
第二十四條本市(不含高新區)建築工程規費優惠項目由市建築工程規費征管領導小組辦公室確認,確認後的規費優惠金額由一單清會議計算並按規定直接減免。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出台後,市政府原則上不再對單項工程規費減免進行“一事一議一審批”,不再下發抄告單。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出台後,市政府原下發的收費減免會議紀要及抄告單原則上停止執行,一律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七條嚴格依據省人防辦的規定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享受優惠政策的新建10層(含)以上或基礎埋深3米(含)以上的、且不符合申請易地建設條件的建築工程必須落實修建防空地下室內容,不得以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為由免建防空地下室。
第二十八條享受優惠政策的建築工程必須按規定使用《江西省新型牆體材料生產企業及產品目錄》內的牆體材料、散裝水泥或預拌混凝土,不得以免收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和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為由不使用上述目錄內的牆體材料、散裝水泥或預拌混凝土。否則,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規費繳入國庫或財政專戶,由市財政局統一管理。
第三十條市行管委負責日常監管,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審計局等部門負責監督檢查,市監察局實行問責。
第三十一條徵收規費出現下列行為的,依法依紀追究徵收單位領導及相關人員責任:
(一)涉企收費不合法不合規的;
(二)擅自製定徵收項目和標準的;
(三)不執行國家優惠政策的;
(四)利用行政權力指定中介服務和產品、強制服務和收費的;
(五)擅自減免、造成財政收入流失的;
(六)不執行徵收規程、影響辦事效率的。
第三十二條徵收單位要將收費項目、標準在行政服務中心張榜公示,做到陽光徵收、透明操作。
第三十三條凡屬於本辦法規定的一單清徵收規費的建築工程,任何單位不得在行政服務中心外發放有關證照。嚴禁在行政服務中心外給徵收單位提供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實行前,雖已辦證但未清繳的規費,一律由徵收單位負責清繳,並將清繳情況報市征管辦。
第三十五條市征管辦所需辦公場所由市行管委提供,所需工作經費由市財政統籌保障。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建築工程經營服務性收費遵照“自願有償、平等互利、自主選擇、雙方協商”的原則,實行市場競爭,審批部門不得利用行政權力指定中介服務和產品、強制服務和收費。
符合中央、省、市優惠政策的建築工程需要中介服務的按前款執行,被選擇的中介機構按經營服務性收費標準下限的50%收取費用。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由市行管委、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樂平市、浮梁縣和市高新區建築工程規費征管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景德鎮市建設項目收費優惠辦法》(景府發〔2011〕19號)、《景德鎮市房地產開發報建環節稅費一體化征管實施辦法》(景府辦發〔2013〕7號)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