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市電子政務的建設和管理,進一步推進電子政務網路資源的整合,深化政務公開,轉變政府職能,提高機關效能,提升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水平,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電子政務,是指行政機關及其他具有行政職能的單位套用信息與網路技術,將管理和服務集成,實現組織結構和工作流程的最佳化,向社會提供規範、透明、高效、便捷的公共管理與服務的活動。
本市行政區域內電子政務的建設和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電子政務發展應當遵循“統籌規劃、規範標準、統一網路、資源共享、信息公開、保障安全”的原則,積極推進集約化建設。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政府信息辦)主管全市電子政務的日常工作,負責全市電子政務工作的組織、管理和監督。
市政府各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根據全市的統一規劃,做好電子政務相關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子政務工作的領導,將電子政務建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領導責任制,加強人才建設和資金投入,推動電子政務發展。
第五條 市政府信息辦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全省電子政務規劃,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全市電子政務發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市政府各部門可根據全市電子政務發展規劃制定各自的電子政務建設規劃,報市政府信息辦備案後實施。
第六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電子政務主管部門會同本級有關部門根據全市電子政務發展規劃和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縣(市、區)電子政務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七條 電子政務主管部門應根據電子政務規劃擬定年度工作計畫,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八條 電子政務建設項目應當以電子政務發展規劃為主要依據,優先安排有利於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促進公共服務、最佳化社會監管、提高科學決策水平的套用系統建設。
本辦法所稱電子政務建設項目指面向政務管理服務的電子政務網路及業務套用、資料庫、安全保障等系統的新建、擴建、改建工程。
第九條 使用地方財政資金的電子政務建設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全市電子政務發展規劃;
(二)項目建設的需求明確,用途功能清晰;
(三)符合電子政務統一網路運行要求和技術規範;
(四)保障資源共享和信息安全;
(五)項目投資和運維經費估算合理。
屬國家、省統籌安排建設並撥付建設資金的電子政務建設項目,項目建設單位在申報項目時應貫徹上述要求。
第十條 本級電子政務建設項目實行技術評審制度。符合全市電子政務規劃的項目由建設單位於每年9月底前報市政府信息辦,經市政府信息辦組織有關部門及專家進行技術論證提出審查意見後,由市發改委按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有關規定審批,納入年度政府投資計畫。計畫報市政府批准後,由市財政局會同市政府信息辦,根據投資計畫合理安排所需項目資金。直接向市政府申請財政資金的電子政務項目,由市財政局和市政府信息辦分別提出意見後,報市政府審批。
各縣(市、區)電子政務建設的項目審批和資金安排,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參照本條款執行。
第十一條 電子政務項目建設單位在項目建設和管理中,要按照公開招標、政府採購、項目管理、工程監理、風險評估、竣工驗收和運行維護等有關規定,接受相關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由發改部門會同電子政務主管部門組織相關單位對電子政務建設項目進行竣工驗收。驗收不合格的項目,不予接入全市電子政務統一網路。
第十三條 根據電子政務項目驗收後的運行情況,電子政務主管部門可會同發改部門對建設項目系統運行效率、使用效果等情況進行後評估。對後評估不符合要求的項目,項目建設單位要限期整改。項目後評估情況作為項目運行維護經費核算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十四條 本市電子政務網路由電子政務區域網路和電子政務外網組成,上至國家、省會,下達縣區、鄉鎮,橫連黨委、人大、政府、政協、法院、檢察院等機關。
電子政務區域網路主要滿足各級政務部門內部辦公和涉密業務的需要,電子政務外網主要滿足各級政務部門進行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等面向社會服務的需要。
第十五條 各級政府部門之間的網路互聯以及與省市縣鄉縱向網路的連線,原則上應該依託電子政務網路,不得自行鋪設線路和組建傳輸骨幹網。電子政務網路的IP位址等網路資源由電子政務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和全省的統一安排進行管理、分配。
第十六條 各級政府部門應當加強電子政務套用系統建設,最佳化業務流程,建立業務信息資料庫,提高管理服務水平。原則上所有電子政務套用系統要逐步整合到電子政務網路上,不斷推進互聯互通、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
第十七條 各級政府部門要充分利用全市統一的電子政務公共視頻會議系統召開視頻會議,已建的部門視頻會議系統要逐步整合到電子政務公共視頻會議系統上來。
第十八條 各級政府部門應當推廣使用統一的辦公自動化系統和電子公文傳輸系統,提高行政效率。政府部門不得使用盜版軟體。
第十九條 要建立健全電子監察系統,實現對全市各級政府部門行政權力運行及辦事大廳、服務視窗的實時、動態、全程監察。
第二十條 未經電子政務主管部門批准,電子政務網路接入單位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對接入電子政務網路設備的參數配置進行修改;
(二)對電子政務網路的功能進行增加、刪除或者修改;
(三)從事與工作無關的活動而大量占用電子政務網路資源,造成網路擁堵。
第二十一條 電子政務主管部門負責建立政務信息資源目錄體系與交換體系,建設和維護統一公共數據交換平台,實現跨地區、跨部門的信息共享和數據交換。
第二十二條 電子政務主管部門依託本級電子政務網路平台,統籌建設本級電子政務數據中心,開發、利用、整合政務信息資源。跨地區、跨部門的電子政務套用和公共信息資源庫原則上集中在本級電子政務數據中心存儲、備份。
第二十三條 各級政府部門要配合做好人口、法人、自然資源與地理空間等基礎信息庫的建設。要遵照“一數一源”的原則,避免重複採集,保證基礎信息的準確、及時和共享。
第二十四條 各級政府部門要按照《九江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九江市人民政府令第24號)做好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加強全市政府信息公開平台的信息更新。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對於依申請公開的信息,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
第二十五條 本市為社會公眾生產生活提供直接服務的公共企事業單位,要按照《九江市公共企事業單位辦事公開規定》(九江市人民政府令第30號),及時公開社會公共服務的事項、程式、標準、結果等辦事信息。
第二十六條 本市政府網站群由市委、市政府入口網站“中國九江”網和縣(市、區)、部門的政府網站組成。 政府網站要發揮擴大對外宣傳、推行政務公開、提供公共服務、增進互動交流的視窗作用。
第二十七條 市政府信息辦具體承擔“中國九江”網的建設、運行、維護和日常管理,指導縣(市、區)和部門政府網站的建設。通過開展網上巡查和政府網站績效評估等工作,不斷提高各級政府網站服務功能和辦網、管網能力。 縣(市、區)和部門政府網站建設必須遵循有關技術標準、業務規範和安全要求,完善數據備份、防攻擊、防篡改、防病毒等安全防護措施。網站的新建或改建應報市政府信息辦備案。
第二十八條 各地各部門要明確政府網站分管領導及責任人員,開展常態化的自查自糾,及時發現並解決問題。要建立網站信息員制度、日常值班讀網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健全信息採集、報送、更新、維護機制,落實“中國九江”網相關欄目和本單位政府網站的內容保障責任。
第二十九條 政府網站的運行、維護和日常管理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為降低運行成本,提高共享和安全水平,各地各部門原則上只保留一個政府網站。縣(市、區)政府所屬部門(單位)、鄉鎮(街道)應依託本級政府入口網站開展服務,不單獨設立政府網站,市政府各部門網站應逐步向“中國九江”網統一平台集中。
第三十條 各地各部門應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保密的法律、法規,制定上網信息發布審查制度,按“誰上網,誰負責”的原則,規範上網信息發布工作,嚴禁涉密信息、有害信息上網,確保涉密信息不上網、上網信息不涉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