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西省政府網站管理辦法的通知
贛府廳發〔2011〕49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現將《江西省政府網站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江西省政府網站管理辦法
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政府網站管理,提高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網站,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行政機關的網站及基於網路的線上服務系統等。
第三條 政府網站的管理和運行,遵循“誰主管誰負責、誰運行誰負責”和公開、便民、效率、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 行政機關在規劃、建設、改造政府網站時,應當首先考慮儘量減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瀏覽信息、辦理相關業務、向政府諮詢或反映問題的成本和時間。
第五條 行政機關的網站應當有效利用信息技術,加強跨部門跨區域合作和業務流程整合,逐步實現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一站式信息服務。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六條 省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省範圍內政府網站建設和管理的重大決策和統一領導,各級信息化領導機構負責本地區政府網站建設和管理的決策和協調。
各級政府辦公廳(室)為本級政府入口網站的主管機構,各級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業務指導,各級信息中心或運維單位負責技術和安全保障工作。
其他部門(單位)根據職責負責本部門(單位)政府網站建設和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政府網站建設應當納入各級政府電子政務發展規劃。
省政府辦公廳會同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等有關部門(單位),根據信息化戰略和電子政務發展總體要求,制定省級政府網站發展規劃。
各設區市及縣(市、區)政府辦公廳(室)會同信息化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單位),根據上級政府網站發展規劃,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政府網站發展規劃。
第八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對省級政府部門(單位)網站和各設區市政府網站的新建或改建進行備案。
各設區市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對除設區市政府網站以外的本地區政府網站的新建或改建進行備案,每年年底前將備案情況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
政府網站的新建或改建,應當報由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意見。未經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通過的,不得新建或改建。
第九條 省和設區市政府及其部門(單位),原則上只分別保留一個政府網站;縣(市、區)政府原則上只保留縣級政府網站,所屬各部門(單位)及鄉(鎮、街道)依託縣政府網站或上級部門(單位)網站開通網際網路服務,不單獨設立政府網站。
第十條 政府網站的域名管理應當遵循以下規範:
(一)省政府入口網站的英文域名為……,中文域名為江西省政府,代表江西省政府;
(二)省直部門(單位)網站的域名為……,其中□□□為各單位英文名稱或漢語拼音名稱字頭的組合;中文域名為江西省□□□或中國江西□□□,其中□□□為單位中文全稱或簡稱。
(三)各設區市及縣(市、區)政府網站的域名為……,其中□□□為設區市及縣(市、區)英文名稱或者中文名稱漢語拼音字頭的組合;中文域名為中國江西□□□或中國□□□,其中□□□為設區市及縣(市、區)中文全稱或簡稱。
(四)各設區市市直部門(單位)網站的域名為……,其中△△為各設區市英文名稱或者中文名稱漢語拼音字頭的組合,□□□為各部門(單位)英文名稱或漢語拼音名稱字頭的組合;中文域名為△△□□□或江西△△□□□,其中□□□為部門(單位)中文全稱或簡稱。
第十一條 網站默認文版為簡體中文,有條件的網站可以編制繁體中文和外文版。網站首頁需列出“部門(單位)網站、上級或下級政府網站”連結區。
第十二條 鼓勵集約化政府網站建設模式,通過整合不同部門(單位)職能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一站式信息發布與服務。具體政策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單位)制定。
第十三條 行政機關新建線上服務系統時,應當充分利用現有政府網站開設專欄,避免重複建設。
第十四條 政府網站不得從事營利性活動,通過政府網站受理(辦理)的各類業務,不得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收取或變相收取費用,法律和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五條 政府網站必須使用正版軟體,應當優先選用國產軟體,安全保護系統應當同步建設。
政府網站所有軟體產品均應當通過軟體評測及登記備案,網站整體應當委託有資質的機構進行系統安全測評。未通過軟體測評認證和安全測評的,不得投入運行。
第十六條 政府網站的建設應當符合標準化法律、法規、規範及相關強制性標準的要求,保證不同作業系統和應用程式或者服務能夠以準確有效的方式,實現互動交流和數據交換。
第三章 信息技術套用
第十七條 行政機關可以優先採用線上受理(辦理)的方式,通過政府網站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供依申請公開和諮詢建議等服務事項,並公告事項種類、操作程式和工作流程,以提高辦事效率。
第十八條 政府網站建設應當以使用者為中心,逐步實現通過入口網站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集中提供政府信息與服務。有條件的地方,可逐步統一所屬部門(單位)網站和下級政府網站的網路技術平台;具備條件的部門(單位),可逐步統一本系統的重要業務套用系統。
政府入口網站應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以使用者為中心進行設計,易於使用,語言通俗易懂,可以普遍接入,便於弱勢群體使用;
(二)更新及時,信息可靠;
(三)可以實現線上服務;
(四)可以有效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進行互動交流;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九條 行政機關依法應當主動公開的檔案、信息等,均應當通過政府網站予以公開。
政府網站公開的信息,應當允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免費下載。
凡依申請公開的信息,政府網站應當提供線上提出申請的渠道,並保證渠道的暢通。
第二十條 行政機關應當充分利用政府網站開展線上服務,實現信息處理全流程電子化,逐步減少現場辦理、紙質辦理事項的數量。
行政機關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提供辦事指南、表格下載、線上查詢、線上諮詢、線上申請、線上辦理、線上政府採購、線上反饋、網上投訴、網上參與等線上服務,加大對社會輿情、民聲民情的收集反饋力度。
政府網站應當設立線上訪談欄目,及時解讀政策措施,主動回應公眾關注的社會熱點問題,發布權威信息。
第二十一條 行政機關通過政府網站採取電子方式受理的,不得同時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履行書面等其他形式的雙重義務。
行政機關以電子方式予以通知、通告或者送達的,經申請人申請,應同時提供書面形式的通知、通告或者送達。
第二十二條 行政機關應當積極利用政府網站,有效應對社會突發事件和自然災害等,提升危機預防、反應和後續處置能力。
第二十三條 政府網站的建設主管部門(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逐步保障殘疾人群體平等獲得政府網站信息與服務的權利。
第四章 保障與促進
第二十四條 行政機關要明確政府網站分管領導及責任人員,統籌規劃、協調和管理本部門(單位)的政府網站工作,有條件的可以配備專職人員。
分管領導及責任人員的主要職責是:
(一)參與政府網站建設管理與決策;
(二)綜合協調政府網站信息公開工作;
(三)提出機構職能和業務流程重組與政府網站結合的具體方案和各類電子政務套用系統與政府網站建設相結合的具體方案;
(四)擬定政府網站各項管理制度和規範,組織實施網站業務培訓;
(五)提出通過政府網站增加線上辦事事項數量和逐步削減現場和紙質辦理事項的具體目標及方案等。
第二十五條 省政府每年召開一次政府網站建設工作會議,研究解決政府網站建設過程中的重大問題,通報年度政府網站績效評估結果,交流經驗、鼓勵先進。
第二十六條 省政府每年進行政府網站績效評估,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會同省監察廳組織實施,績效評估指標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單位)負責制定。政府網站綜合排名經省政府審定後向社會公布,並作為本級政府對各有關部門(單位)和下級政府年度綜合目標管理考核的依據。
各設區市及縣(市、區)信息化主管部門和監察部門,可以結合績效評估結果,對本地區政府網站的建設進行督導。
鼓勵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政府網站的績效進行不同形式的社會評價。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政府辦公廳(室)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級政府網站培訓計畫,開展政府網站管理和業務培訓工作。
行政機關應當加強業務培訓和考核,提高政府工作人員辦網、用網、管網的能力。
第二十八條 行政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政府網站安全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不斷完善政府網站數據備份、防攻擊、防篡改、防病毒等安全防護措施,做好日常巡查和檢測。
縣級以上政府辦公廳(室)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要求,委託獨立中介機構對重點政府網站進行不定期的信息安全風險測評,發現問題後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進行整改。
第二十九條 各地區、各部門(單位)要制定檢查制度,對本地區、本部門(單位)政府網站管理工作開展常態化的自查自糾,及時發現並解決存在的問題。自查工作每年不少於兩次,自查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將自查報告報同級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
縣級以上政府辦公廳(室)、信息化主管部門和監察部門,每年組織不少於一次的全面督導檢查,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一)網站頁面是否能夠正常訪問,各欄目及其子欄目內容是否及時更新;
(二)信息發布審核和保密審查機制是否健全;
(三)網站提供的各項服務和互動功能是否正常;
(四)網站連結是否經過管理部門(單位)審核把關,是否存在錯鏈和斷鏈;
(五)網站安全防範工作是否到位,是否採取了防攻擊、防篡改、防病毒等安全防護措施,並制訂了應急處置預案;
(六)網站管理和運行維護部門(單位)職責是否明確,是否簽署運行維護協定並明確責權;
(七)網站管理和運行維護部門(單位)是否建立值班讀網制度,安排值班人員每日登錄網站讀網,審看重要稿件和重要信息;
(八)網站是否託管在本省行政區域以外。
第三十條 政府網站應當收集和發布與本部門(單位)職能密切相關的信息。
通過政府網站採集和發布的信息必須合法、公平,不得以違法方式採集信息。
可以通過信息共享方式獲取的信息,不應重複錄入和採集。發布信息的部門(單位)要對信息的準確性和及時性負責,並有義務隨時加以更新。
第三十一條 政府網站的主管部門(單位)負責政府網站的網際網路地址管理,有條件的可以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減少政府網站網際網路出口,保障政府網站網際網路出口的安全。
第三十二條 政府網站建設和運維資金在部門(單位)預算中列支,由各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三條 行政機關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同級政府辦公廳(室)、信息化主管部門、監察機關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整改;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一)未經備案違規建設政府網站的;
(二)未按要求備案的;
(三)拒絕通過政府網站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團體提供公開信息的;
(四)不及時做好財政預算、公共資源配置、重大建設項目、社會公益事業等信息發布工作的,不發布可公開的非涉密檔案的;
(五)限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使用政府網站提供的線上服務或政民互動功能的,或者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履行雙重義務的;
(六)不依規進行政府網站軟體測評和安全測評,使用非正版軟體的;
(七)政府網站發布不當信息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八)利用政府網站從事營利性活動,強制或變相強制收費的;
(九)違反標準化法律、法規及規範的;
(十)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
第三十四條 政府辦公廳(室)、信息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單位),違規備案政府網站或不按規定開展政府網站檢查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具有公共管理和社會服務職能的其他組織的網站的建設、運行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政府辦公廳會同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