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江西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等8件省政府規章的決定

為了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江西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等8件省政府規章的決定
  • 日期:2013年
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江西省城市綠化
管理辦法》等8件省政府規章的決定
省人民政府決定對《江西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等8件省政府規章作如下修改:
一、江西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
(一)刪除第十條中的“逾期拒不綠化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綠化施工單位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反規定者支付”。
(二)刪除第十一條中的“建設單位不能自行補足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代為補足,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三)第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經批准砍伐樹木的建設單位應當對樹木所有者進行補償,並按‘伐一栽三’的比例就地補植樹木。不能就地補植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安排建設單位易地補植,其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四)第二十六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未在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地點,按所缺面積補足綠化用地的,處以每平方米20元至100元的罰款”。
(五)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擅自改變城市綠化用地性質,或者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還綠化用地,恢復原狀,賠償損失,並可處以每平方米50元至200元的罰款”。
二、江西省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一)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中的“農機監理機構”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機行政管理部門”。
(二)將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機行政管理部門接到事故報案後,應當立即派人勘察現場,收集證據,組織調查處理。發生農機事故後企圖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農機的作業或者轉移的,可以扣押與事故有關的農機及證書、牌照、操作證件,並出具扣押決定書和清單。事故責任認定後應立即歸還扣留的農機及證書、牌照、操作證件。
三、江西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
刪除第四十三條中的“逾期不拆除的,由所在地市、縣(區)人民政府組織強制拆除”。
四、江西省工資支付規定
刪除第三十七條。
五、江西省松材線蟲病防治辦法
(一)刪除第十四條中的“不能進行除害處理或者未按照規定要求進行除害處理的,由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機構代為除害處理或者予以銷毀,除害處理費用由所有人按規定標準承擔”。
(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未按照規定要求進行除害處理的,由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機構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六、江西省植物檢疫辦法
(一)將第十五條中的“採取防疫措施予以封鎖、控制和消滅”修改為“採取措施,徹底消滅”。
(二)將第二十六條中的“改變用途,控制使用或者就地銷毀”修改為“植物檢疫機構有權予以封存、沒收、銷毀或者責令改變用途”。
七、江西省殯葬管理辦法
刪除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八、江西省犬類管理試行辦法
刪除第十三條中的“或強制捕殺”。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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