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
第一條
為推動本市
電子政務工作,提高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務水平,促進我市國民經濟持續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構建和諧社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從事電子政務及其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電子政務,是指行政機關套用信息與網路技術,將管理和服務集成,實現組織結構和工作環境的最佳化,向社會提供規範、透明、高效、便捷的公共管理與服務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行政機關,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法律法規授權具有公共管理職能的組織和依法接受委託從事公共管理活動的其他組織。
第四條
開展電子政務工作,應當遵循加強領導、統籌規劃、統一標準、資源共享、信息公開和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辦公室負責本市電子政務工作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子政務工作的領導,將電子政務建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領導責任制,推動電子政務發展。
其他各行政機關按照各自職責,根據市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做好電子政務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電子政務總體規劃和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市電子政務發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市政府各部門可以根據本市電子政務發展規劃制定各自的電子政務建設規劃,報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辦公室備案後實施。
縣(市、區)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本級有關部門,根據市電子政務發展規劃和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縣(市、區)電子政務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七條
行政機關建設本機關或者本系統電子政務工程,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信息化工程建設相關規定,利用已有網路基礎、業務系統和信息資源,不得重複建設。
未經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辦公室批准,不得建立獨立的電子政務物理網路。
各級投資主管部門在審批電子政務項目立項和財政部門在審核電子政務項目經費時,應徵求本級信息化主管部門的意見。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電子政務發展規劃和項目評估情況,對電子政務項目給出明確意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後二十日內作出審查意見。
凡使用財政性資金建設的電子政務項目,應認真做好可行性研究、費用核算、採購招標、竣工驗收等工作,保證項目的建設質量。
行政機關電子政務項目進展情況,由建設單位按季度(或投資主管部門的時間要求)報送投資主管部門並抄送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本市建立電子政務技術標準實施機制。
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市電子政務發展規劃要求,組織編制本市電子政務技術標準實施指南,並推動實施。
電子政務工程的建設和政務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活動,應當遵守電子政務技術標準,實現網路間的互聯互通和政務信息的共享。
第九條
本市建立統一的電子政務平台。
電子政務平台由政務信息網路的政務外網、政務區域網路和政務網站三部分組成。
政務外網主要為行政機關之間非涉密政務信息交換和業務互動提供網路支持。
政務區域網路主要為行政機關之間涉密政務信息的交換提供網路支持。
跨部門跨地區的電子政務套用系統,必須建立在全市統一的政務信息網路平台之上。
政務網站由市人民政府入口網站(主網站)和各行政機關網站(子網站)構成,分為內部網站和外部網站。內部網站是通過政務外網直接面向各行政機關提供服務的互動式信息平台;外部網站是通過網際網路直接面向社會提供服務的互動式信息平台。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組織有關部門開發、建設本市重點基礎性資料庫,建立政府數據中心。
各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各自職責,開發、建立本機關的政務信息資源資料庫,並編制本機關的信息資源已分享資料夾;同時根據市電子政務基礎信息交換目錄向市政府數據中心提供交換接口。
第十一條
本市建立政務信息交換機制。
在市人民政府的統一協調下,由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辦公室匯總編制政務信息資源已分享資料夾,制定政務信息交換計畫,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各行政機關應當按照政務信息交換計畫,通過統一的電子政務平台,提供、交換政務信息。
第十二條
行政機關應當在市政府入口網站和本單位政務網站上及時公布政務信息,逐步實現公共管理事項的網上申請和辦理。
政務信息公開範圍按《關於在政府網站公開政務信息的若干意見》(饒府辦字【2005】66號)檔案規定的範圍執行。
第十三條
建立、健全電子政務安全保障體系。
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辦公室應當會同公安、國安、保密、機要等部門,制定本市電子政務安全保障技術要求和工作制度規範。
本市建立信息安全應急處理中心和數據災難備份基礎設施,為政務信息安全提供技術支持。
第十四條
政務外網與政務區域網路之間應當實施物理隔離,政務外網與網際網路之間應當實施邏輯隔離,保障政務信息的安全使用。
政務區域網路建設必須符合《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系統分級保密管理辦法》(贛保局發【2006】1號)中的技術要求,確定系統等級,採取保護措施,明確保密責任,確保信息安全。
第十五條
凡是需要接入政務區域網路的單位,必須填寫《涉密系統保密審批申請表》,報經市保密部門審批後方可接入。
各行政機關應當加強電子政務安全管理工作,保證電子政務網路與信息安全保護系統與網路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使用,並建立、健全下列工作制度:
(一)定期備份制度,對重要檔案、數據、作業系統及套用系統進行定期備份;
(二)信息資源分級管理制度,對政務信息資源的使用和維護實行分類分級授權管理,不同級別的訪問者、管理者享有不同的許可權;
(三)應急處理制度,針對可能發生的網路突發事件制定應急預案,保證突發事件處理工作的及時、有效;對於重要系統,要做好災難備份建設,實施系統數據災難恢復措施;發生網路安全事件應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四)政務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具體內容按照《江西省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
各行政機關進行電子政務建設均要使用正版軟體。
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電子政務績效評估機制,並將其納入行政機關工作目標督查考核體系,對各行政機關電子政務建設績效實施監督與考核。
各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本單位工作人員計算機知識、技能以及網路安全知識的培訓,建立定期考核制度。
第十八條
電子政務建設可以採用外包或者託管模式吸收社會力量參與。
鼓勵各類高新技術企業、民營企業、中小企業和中介服務組織參與電子政務工程的設計、施工、運行和維護管理,政務區域網路建設單位應取得國家保密局頒發的涉密系統集成資質證書。
第十九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從事任何危害電子政務網路與信息安全的活動,不得利用政務信息網路從事違法活動。
違反前款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行政機關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辦公室、該行政機關的上級管理部門和同級監察機關應當責令其立即改正;情節嚴重的,應當對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行政處分:
(一)擅自建立獨立的電子政務物理網路;
(二)不遵守本市電子政務技術標準要求;
(三)不遵守電子政務安全保障技術要求和工作規範;
(四)使用盜版軟體;
(五)其他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對前款行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行政機關違反本辦法規定可能造成不良後果的,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辦公室及公安、安全等部門有權採用技術手段予以制止。
第二十一條
本市行政機關之外的其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從事電子政務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6年9 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