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區域
主要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體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行使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政府信息,是指各級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公正、公平、便民;
(二)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
(三)誰制定、誰審查、誰公開、誰負責;
(四)公開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公開。
第四條 本規定適用於我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直屬機構、辦事機構、派出機構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
第五條 市政府辦公廳是我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市監察局、市電子政務辦、市法制辦、市政府新聞辦、市保密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在市政府辦公廳統一協調下,負責具體實施政府信息公開的各項推進工作。
各縣(市、區)政府辦公室會同相關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第六條 各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並指定機構(以下統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主要職責:
(一)具體承辦本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事宜,維護和更新本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二)受理和處理向本機關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三)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四)組織編制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五)履行本機關規定的與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第二章 保密審查
第七條 我市各級行政機關應根據上饒市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上饒市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的通知》(饒府辦發[2011]1號)檔案要求,進一步建立健全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機制,對公開的政府信息履行保密審查義務。
第三章 公開範圍
第八條 各級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在市政府信息公開平台上進行公開: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定、職能、辦事程式等情況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各級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確定本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重點。
第九條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一)屬於國家秘密的;
(二)屬於商業秘密的;
(三)屬於個人隱私的。
第十條 各級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條例》第十九條要求,編制、公布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主動公開目錄和依申請公開目錄,並將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及時更新。
第十一條 各級行政機關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編制、公布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並上報至上級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特別是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切身利益,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反映本機關機構職能、聯繫方式、辦事程式、辦結時限、服務基層公眾等情況是否公開到位,保密審查制度執行情況等;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統計;
(三)行政機關同意公開、部分公開和不予公開政府信息的分類情況統計;
(四)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及其處理結果;
(五)政府信息公開的收費以及減免收費情況;
(六)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以及改進情況;
(七)其他需要報告的重要事項。
第四章 依申請公開
第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權依照《條例》和本規定,向行政機關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各行政機關要嚴格按照《條例》有關要求,按程式履行答覆工作。屬於公開的內容,能夠當場答覆的,應當場予以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受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時限的,應通過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五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其中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等不應當公開的信息,受理機關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給予答覆,並說明不予公開的理由。
第十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向行政機關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應當提交載明下列內容的申請書: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繫方式;
(二)明確的政府信息內容,包括能夠據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檔案名稱稱、文號或者其他特徵描述;
(三)獲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載體形式。
第五章 考核評比
第十五條 政府信息公開考核工作實行分級負責制。
市政府辦公廳負責全市政府信息公開考核的組織、協調和指導,對各縣(市、區)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
各縣(市、區)政府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域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的組織、協調和指導,對本級政府各相關部門和各鄉(鎮、街道)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
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以其上級業務主管部門考核為主,同時接受同級人民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的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的主要內容包括組織領導、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信息公開載體建設、制度建設、監督保障等方面。考核的具體內容隨著工作重點的改變適時進行調整。
第十七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標準:組織機構健全,工作責任明確;公開內容符合規定,更新及時;公開方式實用有效,方便公眾;公開制度完善,執行到位;監督機制健全,責任追究落實到位;公開效果顯著,民眾評價滿意。
第十八條 政府信息公開考核一般每年一次,採取被考核單位自評、隨機檢查、重點考核、督查、社會評議等方式進行。對隨機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記錄存檔,並提出整改意見;在年度考核時根據整改情況,對照評分標準,確定是否核減相應的分數或取消評先資格。重點考核是指在考核時,由市監察局、法制辦等單位提供並核實被考核單位在舉報、投訴、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及網上公開信息數量等方面的相關情況。
第十九條 對考核結果為優秀的單位及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個人,予以通報表彰;對考核不合格的,將根據本規定第二十一條進行相關處理。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市和縣(市、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和監察機關負責對各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實施情況定期進行監督檢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同級監察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對同級監察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的處理不滿意的,可以向上一級業務主管部門、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機關按照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予以調查處理。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一條 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不及時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取消當年評先選優資格,並由市監察局對部門領導進行誡勉談話;造成嚴重後果或不良影響的,對主要負責人員、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條例》規定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組織領導不力,工作運行機制和監督、保密審查機制不健全,各項制度不落實,造成政府信息公開流於形式的;
(二)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
(三)不及時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的;
(四)形成或者變更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未在《條例》規定的時限內公開的;
(五)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六)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未依照《上饒市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的;
(七)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
(八)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不真實,搞虛假公開的;
(九)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開的政務信息謀取個人利益的;
(十)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請無正當理由不受理、拖延辦理或者不按經批准的申請要求提供政務信息的;
(十一)不受理、不答覆有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舉報和投訴的;
(十二)其他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行為的。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