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安縣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配租工作意見

《德安縣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配租工作意見》,經德安縣政府同意,於2021年12月15日印發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德安縣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配租工作意見
  • 發布時間:2021年12月15日
  • 發布機構:德安縣政府
為了加強我縣公共租賃住房(含廉租房,下同)申請、審核、分配工作,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建部令[2012]11號)、《關於進一步加強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的意見》(贛建保〔2016〕1號)、九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九江市公共租賃住房申報準入、審核分配及優惠辦法》(九府辦發〔2019〕年12號)、《九江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九府辦發〔2020〕39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德安縣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配租工作意見》,具體意見如下:
一、我縣公共租賃住房準入條件
(一)公共租賃住房準入條件
1.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以家庭為單位。申請家庭須自主選擇一名符合條件的家庭成員為主申請人,主申請人須年滿18周歲,具有租金支付能力,其他共同申請人須為與主申請人或其配偶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關係的家庭人員(配偶、未成年子女必須作為共同申請人)。未婚、離異、喪偶等具有完會民事行為能力的單身人員可個人申請。
2.申請家庭在我縣中心城區(蒲亭鎮、寶塔鄉、河東鄉)無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且無資助住房(有資助住房是指直系親屬在我縣中心城區有兩套或兩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積在40平方米以上)。
3.申請人可為:①縣中心城區內的城鎮居民(戶籍滿2年);②園區企業和行政企事業單位就業人員(就業時間滿1年);③中心城區個體創業人員(個體工商登記滿1年)。
4.家庭年人均收入低於上年度全縣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1)已享受了危房改造政策的家庭;
(2)已享受了公、廉租房,經濟適用房或住房租金補貼的家庭;
(3)已享受了房改房或集資房的家庭;
(4)因違反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解除契約未滿五年的。
(二)廉租住房(即申請租金補貼)準入條件
1.申請人須為我縣中心城區城鎮常住戶籍滿2年以上的法定成年人。已婚必須與配偶共同申請;以家庭為單位申請的,自主選擇一名符合條件的家庭成員為主申請人,其他共同申請人須為直系親屬。
2.享受縣民政局認定的縣中心城區城鎮低保對象、城鎮特困人員和支出型貧困低收入家庭。
3.申請家庭在我縣中心城區無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12平方米以下且無資助住房(有資助住房是指直系親屬在我縣中心城區有兩套或兩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積在40平方米以上)。計算家庭人均住房面積時,需計算申請人同戶籍其他未列入共同申請人的家庭成員。
4.有以下情形的不得申報我縣廉租住房:
(1)已享受了危房改造政策的家庭;
(2)已享受了公、廉租房,經濟適用房或住房租金補貼的家庭:
(3)已享受了房改房或集資房的家庭;
(4)處置私房或公房不滿2年;
(5)離異人員在離婚前不符合公廉租住房保障條件,且離婚未滿2年;
(6)擁有營業性非住宅、消費性車輛或在市監部門註冊企業。
二、申請我縣公共租賃住房優惠政策
1.對符合條件的引進人才、見義勇為人員、省部級以上勞模、重點優撫人員(即縣中心城區城鎮戶籍且享受國家定期撫恤、定期定量生活補助的殘疾軍人、烈士遺孤遺孀、病故軍人遺孤遺孀、參戰參試軍人)優先予以保障。
2.對我縣農村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未享受危房改造政策並在我縣中心城區穩定就業滿1年的無房家庭,能提供中心城區穩定就業務工佐證材料及一年工資的銀行流水清單的,給予公共租賃住房救助。
3.對全縣城鎮特困“三類人員”(即城鎮低保對象、城鎮特困人員和城鎮支出型貧困低收入家庭)實行“應保盡保”,優先保障。
三、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材料
(一)申請審批表
申請人在中心城區城鎮戶籍所在地或務工地所在的社區領取申請公租房審批表並按申報保障類別(公共租賃住房、廉租住房)分類填報;
(二)身份信息材料
申請家庭成員居民身份證;
(三)婚姻狀況材料
申請人已婚的提供結婚證,未婚的提供未婚承諾書,離婚的提供離婚證或法院離婚判決書和未再婚承諾,喪偶的提供死亡證明及未再婚承諾。
(四)戶籍和就業創業材料
1.申請人為城鎮戶籍人員的,需提供戶口本、一年以上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審核時仍在正常繳納),或中心城區穩定就業務工契約及一年工資銀行流水清單。
2.申請人為外來就業人員:①園區企業務工的,需提供戶口本、園區企業務工契約及企業用工備案表(或一年工資的銀行流水清單)。②行政企事業單位就業人員的,需提供戶口本、聘用契約及一年以上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審核時仍在正常繳納)。
3.申請人為中心城區創業的,需提供戶口本,申請人個體工商營業執照;
(五)收入情況材料
1.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需提供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就業單位出具的收入情況材料;
2.申請廉租住房(含租金補貼),須提供縣民政局審核蓋章認定有效的縣中心城區城鎮低保證、城鎮特困人員或支出型貧困低收入家庭證件。
(六)住房及資助情況材料
有私房的提供房產證,有單位的提供單位出具的房屋證明,無房的提供現居住房屋情況如租賃契約。
(七)其他必要材料
如見義勇為、省部級以上勞模、重點優撫人員等提供相關佐證材料;當年度重大疾病或重度殘疾申請低樓層的佐證材料。
四、受理、審核及配租
(一)受理、初審及公示
1.申請家庭為中心城區城鎮戶籍的,由戶籍所在地社區居委會受理、初審,非中心城區城鎮戶籍的,由務工地所在地社區居委會(單位)受理、初審,且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
2.申請受理部門負責對申報材料的原件和複印件進行核對,由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須有經辦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由個人出具的證明材料須由本人簽字並捺手印。
3.對初審通過的家庭在申請人所在社區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日;對不符合條件的,社區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4.初審和公示無異議的申請家庭,由社區出具審核意見後,將申請家庭紙質檔案資料報送所屬鄉鎮。
(二)複審和公示
1.鄉鎮在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家庭住房、收入社保等進行審核,並核實務工、個體經營等情況,確定符合保障條件的申請家庭名單。
2.對複審通過的家庭在申請人所在鄉鎮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日;複審不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申請材料及時退回初審單位並說明理由,由社區負責通知申請人。
3.複審和公示後,對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由鄉鎮出具審核意見,加蓋行政公章後,將申請家庭紙質檔案資料報送縣住建局。
(三)終審和公示
1.縣住建局在15個工作日內組織完成終審。終審除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外,還需對申請家庭進行實地走訪調查,走訪調查家庭數不少於申請家庭總數的10%。
2.對終審通過的申請家庭,在德安縣人民政府網站住房保障專欄公示7日,公示無異議的申請家庭予以資格登記,並列入住房保障計畫。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申請材料及時退回複審單位並說明理由,由鄉鎮負責通知申請人。
3.對上一環節單位未按照程式遞交申請家庭材料的,下一環節單位可退回,補齊後重新審核。
4.對公示有異議的家庭,應書面向縣住建局申請覆核,縣住建局在接到覆核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會同鄉鎮重新調查核實,並將覆核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5.對在我縣寶塔園區企業務工人員,但務工企業不屬於社區轄區範圍的,由務工企業受理申請並按要求進行初審、公示,由縣高新區管委會按要求進行複審、公示後報縣住建局。
(四)確定資格
終審、公示後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即取得住房保障資格,資格有效期三年,縣住建局對申請家庭資格每年覆核一次,實施動態監管,對覆核不符合保障的家庭取消其保障資格。
(五)選房登記
住房保障家庭在資格有效期內,對縣住建局公布的待分配房源進行意向登記,住房保障部門按意向登記分批次進行公開配租。
(六)房屋配租
在實物配租前將可分配房源統一向社會公布,通知符合保障資格的對象在資格有效期內申請配租(不申請配租家庭視為主動放棄本次配租),在紀委監委、民眾代表和社區工作人員現場監督下,對可分配房源進行公平、公正、公開的搖號或抽籤分配,對中籤家庭發放中籤通知書。對符合申請低樓層的家庭可在適合房源中分批次抽籤配租。
五、相關部門職責
社區:負責申請家庭的受理、初審、公示、入戶調查;
鄉鎮:負責申請家庭的複審、公示;
縣住建局:負責申請家庭的終審、公示,組織符合條件家庭公開配租、辦理租住手續、公租房日常管理及住房補貼發放;
縣民政局:負責全縣城鎮低保對象、城鎮特困人員和支出型貧困低收入家庭的審核認定;
縣不動產登記中心:負責申請家庭(含直系親屬)的房產情況審查;
縣公安局:負責申請家庭成員和直系親屬戶籍審查;
縣交警大隊:負責核查申請公、廉租房家庭的車輛審查;
縣市監局:負責中心城區創業人員的個體營業執照審查;
縣人社局:負責園區企業用工人員備案、城鎮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審查;
縣高新區管委會:負責不屬於社區轄區範圍的寶塔園區企業務工人員申請家庭的複審工作。
六、其他
1.上述時間界定以審核時為準。
2.上述準入條件以批覆後公告之日起實施,已獲得住房保障資格的家庭參照老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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