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穴市公租房申請、審核和配租辦法》是武穴市為進一步改善城鎮困難家庭和穩定就業外來務工家庭的住房條件,促進社會和諧發展,根據《公租房管理辦法》(住建部第11號令)、《湖北省城鎮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98號)、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湖北省街道賦權事項指導清單等“兩清單一目錄”和推進街道賦權事項承接運行確認制度的通知》(鄂政發〔2021〕9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武穴市實際,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穴市公租房申請、審核和配租辦法
- 發布單位:武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具體內容,
具體內容
一、申請與審核
(一)申請對象。公租房的申請對象為:城區16個社區(江家林、二里半、東新村、下港、大橋、宏達、龍潭、螺絲旋、劉家巷、正街、西菜園、西新村、鐘樓、李頂武、下關、朱木橋)常住戶口的住房困難家庭,和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家庭兩類。
(二)申請條件
申請公租房必須具備的共性條件:
1.申請人必須是戶主,且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申請人在城區16個社區無自有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於統計部門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住房面積的60%(含);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所有申請公租房家庭在符合共性條件的前提下,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城區16個社區常住戶口的住房困難家庭,申請人必須在城區實際生活,家庭成員之間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扶養關係,並共同生活。
2.外來務工家庭,申請人建立了穩定的社會養老保險關係。
(三)申請審核程式
1.申請受理階段:申請公租房的家庭,應當由戶主向居住地所在的社區提出書面申請,填寫《武穴市公租房實物配租申請審批表》,提供規定的證明材料。社區受理後,3日內應當及時審核申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屬實和完整,對不便上報的材料(如戶口簿、身份證、低保證、殘疾證、房屋不動產權證),應認真核對原件並在複印件上加蓋審核人印章,以示負責,並報送轄區街道。
2.調查核實階段:轄區街道在收到社區的申請資料後,15日內應當對申請人材料進行審查,並通過入戶調查、查檔取證、信函索證、大數據核對等方式就申請人的戶口、車輛、住房狀況等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民政、公安、人社、自規、住建等部門應當配合。
3.公示階段:對經審核符合保障條件的,由轄區街道出具審定意見,在社區公示欄或者相關新聞媒體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7日,對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轄區街道予以登記,建立申請檔案和台賬,向社會公布登記結果,並函告住建部門,納入公租房輪候名單。對公示有異議且異議成立,和在大數據核對中,發現不符合條件的,由轄區街道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四)申請公租房必須提供下列申請材料
1.城區16個社區常住戶口的家庭需提交下列材料:
(1)《武穴市公租房實物配租申請審批表》;
(2)城鎮居民低保或低收入家庭資格證明材料;
(3)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身份證和戶口簿,戶口簿不能反映直系親屬關係的,應當提供相關印證材料;
(4)申請人婚姻關係證明(在婚姻登記處辦理婚姻登記手續的應提供《結婚證》,離婚的應提供《離婚證》及《離婚協定書》;在人民法院通過訴訟離婚的,應提供《民事判決書》或《民事調解書》及生效證明;單身的由本人出具《單身承諾書》);
(5)家庭住房狀況證明和印證住房的相關資料;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低保證、殘疾證、軍人烈屬證明等)。
2.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家庭需提交下列材料:
(1)《武穴市公租房實物配租申請審批表》;
(2)與用人單位簽訂的近三年經人社部門鑑證備案的勞動契約、用人單位的工資憑條、用人單位繳納的社會養老保險;
(3)《武穴市流動人口信息登記表》;
(4)申請人及共同申請家庭成員的身份證、戶口簿複印件;
(5)婚姻狀況證明材料;
(6)家庭住房狀況證明和印證住房的相關資料;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五)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不得申請公租房
1.擁有並使用12萬元(不含車輛購置稅)以上或排量1.6L(含)以上自用小汽車的;
2.已納入民政部門、街道、社區集中供養的;
3.住父母、子女或其他直系親屬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積在統計部門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住房面積60%(含)以上的;
4.因離婚、法院裁定或雙方協定自有住房歸一方所有,但未辦理房屋轉移手續或辦理轉移手續未超過1周年的;
5.非特殊原因(如家庭成員患有重大疾病等)將自有住房上市出售的;
6.因拆遷已安置住房或取得住房貨幣補償的;
7.申請家庭成員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正在享受公租房實物配租的;
8.戶口遷入本地未滿1周年的。
二、輪候與配租
(一)公租房配租實行輪候制度,對已登記納入輪候名單的家庭,輪候期限為3年,輪候期滿未獲得實物配租的,經覆核仍符合保障條件的繼續登記納入輪候,覆核不符合保障條件的,取消輪候資格。
(二)在輪候期間,申請人家庭的人口、住房、車輛等情況發生變化,申請人應當及時告知轄區街道,經審核後,轄區街道應對變更情況進行變更登記,不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當事人並說明取消保障資格的理由。
(三)輪候對象按申請審核登記的順序和住房困難的程度進行實物配租(低保家庭、殘疾人家庭、優憮對象、失獨家庭、老年人家庭及政府投資公益事業項目的征遷家庭可優先給予保障),實物配租後,住建部門應及時將實物配租結果反饋給轄區街道銷號。
三、使用與退出
(一)符合條件的低保家庭、優撫對象實物配租公租房後,按國家相關政策實行相對應的租金標準,其他家庭實行公租房標準。
(二)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及時解除租賃契約,責令其退還所承租的公租房:
1.擅自轉借、轉租、轉讓、調換的;
2.擅自改變用途的;
3.破壞或者擅自裝修,且拒不恢復原狀的;
4.在房屋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5.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閒置的;
6.累計6個月以上未繳納租金的;
7.租賃期內,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並不再符合公租房配租條件的;
8.租賃期內,承租或者承購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9.年度覆核後不符合公租房保障條件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或契約約定行為的。
承租人有以上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3個月內退出,如承租人未能騰退公租房,又確無其他住房的,應當按照市場標準繳納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租房。房地產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提供公租房出租、轉租、轉讓等經紀業務。
四、動態管理
對登記輪候和實物配租的家庭,實行動態管理。
(一)登記輪候的家庭由轄區街道予以年度覆核。輪候家庭的人口、收入、車輛、住房和婚姻狀況等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如實向轄區街道說明情況並提交書面材料。轄區街道應當每年定期對輪候家庭的情況予以覆核,經覆核仍符合條件的,輪候的次序不變;不再符合條件的,取消輪候資格。
(二)實物配租的家庭由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年度覆核。配租家庭的人口、收入、車輛、住房和婚姻狀況等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如實向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說明情況並提交書面材料。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定期對配租家庭的情況予以覆核,配租家庭應當配合,每年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供相關材料。
五、法律責任
民政局、公安局、住建局、人社局、自規局、武穴街道辦事處、刊江街道辦事處等相關部門或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公租房審核、配租和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監察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申請人隱瞞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公租房的,轄區街道不予受理,給予警告,並上報有關部門記入失信人名單。
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登記為輪候對象的,取消其輪候資格;已承租的,責令限期退回,並按市場價格補繳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承租人自退回公租房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租房,情節嚴重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予以打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