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山縣行政調解工作規定》是彭山縣制定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彭山縣行政調解工作規定
- 所屬地區:彭山縣
《彭山縣行政調解工作規定》是彭山縣制定的規定。
《彭山縣行政調解工作規定》是彭山縣制定的規定。彭山縣行政調解工作規定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推動行政機關主動、及時化解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眉山市行政調解工作規定》(眉府發〔2011〕16號...
《四川省行政調解工作暫行辦法》是為了規範行政調解活動,依法及時有效化解爭議糾紛,深入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四川省糾紛多元化解條例》等法律規定,結合實際,制定的辦法。該辦法於2022年12月28日由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
第七條 與行政管理有關的民事糾紛的調解,履行相關行政管理職能的行政機關為行政調解機關。行政爭議的調解,按照以下規定確定行政調解機關:(一)涉及省內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爭議,由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調解;(二)涉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
市和區縣(自治縣)可以設定行政爭議化解中心,集中開展行政調解工作。行政爭議化解中心可以入駐本級矛盾糾紛綜合調處平台。第二章 民事糾紛調解 第九條 對於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的民事糾紛,當事人可以向具有行政管理職權的...
《達州市行政調解辦法》是2009年達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行政調解工作,提高行政調解質量和效率,及時化解爭議糾紛,促進社會和諧,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達州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
行政調解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與本機關行政職權有關的糾紛,通過疏導,促使各方當事人在政策、法規範圍內,通過平等協商達成一致協定,從而解決矛盾糾紛的一種行為。,民事糾紛和輕微刑事案件可以通過人民調解方式進行,簡介 ...
7. 法律、法規規定和行政機關認為可以調解的其他矛盾糾紛。第七條 行政調解可以由一方當事人申請,也可以由行政機關依職權提出,但必須在徵得各方當事人同意後方可進行調解。對資源開發、環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糾紛,以及涉及...
(五)申請人與申請調解事項無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第十三條 對於符合第八條規定的申請,調解機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徵求對方當事人意見;對方當事人同意調解的,應當組織實施行政調解。各方當事人同意調解的日期為調解期限起始日,行政...
第一條 為規範契約爭議調解工作,及時解決契約爭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調解契約爭議,適用本辦法的規定。第三條 調解契約爭議,實行雙方自願原則。第四...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調解,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規定,對與本機關行政職權有關的糾紛,通過疏導,促使各方當事人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一致協定,從而解決矛盾糾紛的一種行為。 第三條 行政調解工作由各級政府...
(六)涉及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的;(七)有關法律、法規對解決該行政爭議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八)行政複議機關認為可以調解、和解的其他情形。第六條 當事人可以以書面或口頭形式提出調解申請,口頭提出的,應當記錄在案並...
第五條 人民調解員由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和人民調解委員會聘任的人員擔任。第六條 人民調解員分為專職調解員和兼職調解員兩類。專職人民調解員是指符合規定條件,通過一定聘任程式,專門從事人民調解工作,並領取與崗位工作量和社會貢獻相...
仲裁、監察工作的統計上報。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黨群工作。機關黨委辦事機構由區人社局黨組按照區委規定設定。所獲榮譽 2022年5月,被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擬表彰為四川省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先進集體。
(三)行政調解終止或者已達成調解協定,就同一事實以相同或者相似理由再次申請行政調解的;(四)不屬於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行政管理職能範圍的;(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適用行政調解的其他情形。第二章 民事糾紛調解 第七條...
需要調查取證的,由兩名以上機關工作人員進行。需要詢問證人的,應當按規定製作調查筆錄(見附屬檔案2)。(四)聽證制度。根據相對人的申請,或者行政調解的實際,需要聽證的,由政策法規處負責組織聽證,並在聽證前3日向當事人送達聽證通知書(見...
《貴州省專利糾紛行政調解工作辦法》是貴州省知識產權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貴州省專利條例》《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制定的管理辦法。辦法發布 省知識產權局關於印發《貴州...
根據《眉山市彭山區機構改革方案》(眉彭委〔2019〕42 號)和《關於〈眉山市彭山區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眉彭機改〔2019〕1 號),制定本規定。眉山市彭山區衛生健康局是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眉山市彭山區...
前款第二項規定的專利糾紛,省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指定有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管轄。 第七條 負責專利糾紛行政裁決或者行政調解的工作人員,與其辦理的案件有利害關係或者與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裁決或者調解的,應當回...
二是著力細化程式規定。法律法規規定行政裁決職責的,國務院有關部門、省級政府應當參照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以規章的形式出台具體程式性規定,逐步完善符合本部門本地區實際的行政裁決程式。程式性規定應當包括行政...
然而《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行政複議調解必須“自願、合法”,在確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基礎上進行。運用調解方式解決行政爭議可以靈活地發揮法律規範的作用。適應當事人的不同情況和特殊要求。只要是當事人自願達成的調解協定。其...
擬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備案或轉報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企業技術改造項目除外)和資源開發利用、外資、境外投資項目;引導民間投資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規劃、總量...
第二條本工作制度所稱行政調解,是指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規定,對與本級行政管理職權有關的爭議糾紛,通過說服、勸導、引導,促成當事人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協定,快速解決爭議糾紛的活動。第三條本縣行政區域內的行政調解活動...
一、 充分認識行政調解工作的重要性 行政調解是由行政機關(包括具有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主持或主導的,依照法律法規、政策規定,通過說服教育和疏導,促使各方當事人平等協商、化解矛盾的糾紛解決方式。做好行政調解工作,是密切黨和政府與人民...
關於印發《湖南省公安機關行政複議案件調解和解工作規定》的通知 本規定由來 湘公通〔2011〕76號 各市、州公安局:現將《湖南省公安機關行政複議案件調解和解工作規定》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
受委託的行政執法機構,在委託機關的監督指導下,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實施行政調解。第三條 市、縣(市、區)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行政調解工作的領導,保障行政調解所必需的工作條件和經費,健全行政調解與人民調解、司法調解的銜接...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相關工作適用本條例。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本條例所稱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是指通過和解、調解、公證、仲裁、行政裁決、行政複議、訴訟等多種矛盾糾紛化解方式,構建非訴訟與訴訟...
第三十八條 仲裁機構在仲裁過程中,依照規定引導當事人和解或者調解。第三十九條 調解過程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邀請與糾紛有一定關聯的組織或者個人協助調解,也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法律專家、心理專家或者其他相關專業人員以及社區...
各類調解工作,應當遵循有關調解期限規定,防止久調不決。第二十一條 構建以人民調解為基礎,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商事調解、司法調解等優勢互補、銜接聯動的大調解工作格局。第二十二條 支持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通過和解、調解化解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