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行政複議調解
- 外文名: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Mediation
行政複議調解是發生在行政複議案件審查過程中.由行政複議機關和行政複議雙方當事人參與。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針對行政爭議標的進行的旨在使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的活動。要素(一)時間要素。行政複議調解發生在行政複議案件審...
本辦法所稱行政複議和解,是指在行政複議機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與稅務機關(以下簡稱:被申請人)就複議申請中有關具體行政行為自行協商,自願達成和解,從而消除爭議的處理程式。本辦法所稱行政複議調解,是指行政複議機關在審理行政複議案件過程中,為有效化解行政爭議,...
《山西省行政複議調解和解辦法》是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辦法。檔案內容 第一條 為進一步發揮行政複議制度在解決行政爭議、建設法治政府、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作用,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和推進各級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
行政複議和解是指在行政複議程式中,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行政複議機關面前就複議和解標的相互讓步,達致妥協,以有效解決行政爭議並終結行政複議程式的合意行為。發展 1.法律明令禁止階段。我國法律採取這種規定的原因主要有三點:一是對於行政權“不可處分”的認識;二是行政爭議的案件少,與法律的關係比較簡單;三是當時...
營口市行政複議調解處理辦法 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第一條 為進一步發揮行政複議制度在解決行政爭議、建設法治政府、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作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和推進各級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預防和...
海關行政複議調解是指在海關行政複議過程中,由海關複議機關根據行政爭議當事人的申請,或根據複議案件的實際情況主動對當事人之間的行政爭議所進行的居中協調。調解原則 海關行政複議糾紛可以調解,並不是說調解在所有方面都正當化了。無論是從目前《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的立法還是從《海關行政複議辦法》的具體規定來看...
國務院行政複議機構可以發布行政複議指導性案例。第五條 行政複議機關辦理行政複議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調解應當遵循合法、自願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第六條 國家建立專業化、職業化行政複議人員隊伍。行政複議機構中初次從事行政複議工作的人員,應當通過...
這裡的行政爭議,是指行使行政權力的主體在行使行政管理許可權的過程中,與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組織即行政相對人之間發生的糾紛。行政複議所要處理的行政爭議,核心是行使行政權力的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是否適當。這也是行政複議制度與行政調解制度之間的一個重要區別。(二)行政複議所要審查的對象是具體行政...
本規定所稱行政複議和解,是指在行政複議決定作出前,有關當事人自願就化解行政爭議達成一致意見,經行政複議機關準許終止行政複議程式的活動。第三條行政複議調解、和解應當遵循自願、合法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第四條縣級(含縣級市、區,下同)以上政府行政複議機構在本級政府的領導...
本規定所稱行政複議調解,是指公安行政複議機關在審查行政複議案件過程中,在查清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按照自願、合法的原則,通過教育疏導促使當事人各方達成協定,有效化解社會矛盾和解決行政爭議的活動。本規定所稱行政複議和解,是指在行政複議中,被申請人與申請人在自願、合法的基礎上,達成解決本案行政爭議...
《行政複議普通程式聽取意見辦法》是2024年由法務部發布的意見辦法。發布通知 法務部關於印發《行政複議普通程式聽取意見辦法》《行政複議普通程式聽證辦法》《關於進一步加強行政複議調解工作推動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司規〔2024〕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機構,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行政複議...
(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行政機關之間因行政賠償、行政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產生的爭議(以下簡稱行政爭議)。(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由行政機關調解的其他爭議糾紛。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行政調解:(一)仲裁機構、人民法院、行政複議機關、行政裁決機關等...
第五條 行政機關可以採取行政調解方式化解下列爭議糾紛:(一)對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裁量權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引起的行政爭議;(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行政機關之間的行政補償、行政賠償爭議;(三)與行政管理有關的民事糾紛;(四)人民法院、行政複議機關建議行政機關開展行政調解的爭議糾紛;(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
為健全社會矛盾糾紛調解機制,建立並完善行政調解工作機制,進一步加強我區行政調解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國務院《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深圳市行政調解實施辦法(試行)》(深府〔2013〕109號)、《深圳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行政調解事項主體的公告》(深法制〔2014〕169號)等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複議案件程式規定》(公安部令第65號)是2002年11月2日由公安部頒布的檔案,自2003年1月1日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69號》:2024年4月15日,《公安機關辦理行政複議案件程式規定》(公安部令第65號)廢止 檔案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65號)《公安機關辦理行政複議案件...
第九條 不服中國人民銀行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申訴。不服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之間的金融業務糾紛作出的調解的,可依法就該糾紛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不得向中國人民銀行提起行政複議。第三章 行政複議機構和管轄 第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中心支行...
第二十九條行政爭議經調解達成協定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製作行政複議調解書。行政複議調解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當事人的基本情況;(二)行政複議請求、事實、理由;(三)協定的內容、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四)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第三十條當事人與行政機關經調解達成協定的,應當向行政複議機關提交撤回行政複議...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行政調解:(一)已經被仲裁機構、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或者已經經過行政複議機關、行政裁決機關、人民法院等依法作出處理的;(二)已經經過信訪複查、覆核的;(三)行政調解終止或者已經經過行政調解達成調解協定,就同一事實以相似理由再次申請行政調解的;(四)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的;...
行政機關可以對下列行政爭議進行調解:(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裁量權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行政機關之間的行政賠償、行政補償糾紛;(三)其他依法可以調解的行政爭議。第五條 下列情形不適用行政調解:(一)人民法院、行政複議機關、行政...
第十四條 對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的爭議糾紛,當事人提出行政調解申請的,由最初受理的部門牽頭調解,相關部門參與協調解決;當事人未提出行政調解申請的,由具有主要管理職責的部門或同級政府法制部門指定的部門牽頭調解,相關部門參與協調解決。第十五條 對依法申請行政複議的行政爭議,由法定的受理機關負責組織調解,有關...
二、將第五十二條修改為:“行政複議證據包括以下類別:“(一)書證;“(二)物證;“(三)視聽資料;“(四)電子數據;“(五)證人證言;“(六)當事人的陳述;“(七)鑑定意見;“(八)勘驗筆錄、現場筆錄。”三、第八十六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行政複議審理期限在和解、調解期間中止計算。”本...
“(一)人民法院、行政複議機關、行政裁決機關、仲裁機構等已經依法作出處理,或者已經經過信訪複查、覆核的;“(二)已經達成有效調解協定再次申請行政調解,或者當事人就同一事實以相似理由重複提出行政調解申請的;“(三)申請人民調解並且已經受理的;“(四)已經超出行政複議或者訴訟期限的;“(五)法律、法規、...
本條例所稱複議機構,是指複議機關內設的負責有關複議工作的機構。第五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外,行政複議實行一級複議制。第六條 行政複議遵循合法、及時、準確和便民的原則。第七條 複議機關依法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和適當進行審查。第八條 複議機關審理複議案件,不適用調解。《行政複議條例》 - 第...
(一)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沒有利害關係的;(二)沒有正當理由,行政複議申請未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的;(三)申請人不服電力監管機構作出的電力爭議調解決定的;(四)申請人在向電監會申請行政複議前,已經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已經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有關行政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