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口市行政複議調解處理辦法 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營口市行政複議調解處理辦法
- 施行地區:營口市
營口市行政複議調解處理辦法 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營口市行政複議調解處理辦法 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第一條 為進一步發揮行政複議制度在解決行政爭議、建設法治政府、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作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和推進各級行政機關依法行...
行政複議調解是行政複議機關處理行政複議案件的重要方式之一.只能發生在行政複議案件審查過程之中。也只有在審查過程中進行調解.在行政複議當事人的協商行為處於行政複議機關的主持和監督之下.才能確保行政複議機關對行政爭議調解的正確行使。防止發生雙方惡意串通或行政機關單方施壓等違法行為。(二)主體要素。行政複議調解...
第二條 全省各級複議機關審理複議案件,複議參加人參與複議,必須遵守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三條 複議機關審理複議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適當、程式合法。第四條 複議機關審理複議案件,不適用調解。複議申請附帶行政賠償請示的賠償部分除外。第二...
第十三條行政複議立案前經調解化解行政爭議的,申請人取回行政複議申請材料,並在行政複議申請材料取回證明文書上籤字;調解未化解行政爭議的,行政複議機關立即作出處理決定。第十四條行政複議立案後,當事人同意調解的,行政複議機構應組織調解。調解期間不中止行政複議案件審查。第十五條行政複議立案後調解,應在查明事實...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複議調解,是指在行政複議過程中,行政複議機關經查明有關行政爭議的事實,分清是非,在不違背法律和損害公共利益、他人利益的基礎上,積極進行協調,引導當事人互諒互讓達成協定,從而有效化解行政爭議的行政複議處理方式。本辦法所稱行政複議和解,是指在行政複議過程中,當事人之間自行達成和解...
本辦法所稱行政複議和解,是指在行政複議機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與稅務機關(以下簡稱:被申請人)就複議申請中有關具體行政行為自行協商,自願達成和解,從而消除爭議的處理程式。本辦法所稱行政複議調解,是指行政複議機關在審理行政複議案件過程中,為有效化解行政爭議,...
本規定所稱行政複議調解,是指行政複議機關在審理行政複議案件過程中,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不違背法律和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基礎上,積極進行協調和說服教育,引導行政複議當事人相互和解或者互諒互讓達成調解協定,從而有效解決行政爭議的行政複議案件處理程式。二、指導思想 行政複議機關應當積極探索有效...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摘錄)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摘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摘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複議辦法(摘錄)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摘錄)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摘錄)汽車維修質量糾紛調解辦法(摘錄)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摘錄)道路運輸服務質量投訴管理規定(...
(二)當事人不願和解或者和解不成的,引導調解;(三)當事人不願調解或者調解不成,或者矛盾糾紛不適宜調解的,引導當事人選擇其他非訴訟或者訴訟途徑。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或者仲裁機構先行處理的,告知當事人申請行政裁決、行政複議或者仲裁。第四十四條 對當事人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村(居)民委員會及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