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行政複議和解
- 外文名:Administrative reconciliation settlement
- 類型:法律領域術語
行政複議和解是指在行政複議程式中,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行政複議機關面前就複議和解標的相互讓步,達致妥協,以有效解決行政爭議並終結行政複議程式的合意行為。發展1.法律明令禁止階段。我國法律採取這種規定的原因主要有三點:一是對...
《上海市稅務行政複議和解調解實施辦法》是2014年上海市稅務行政發布的檔案。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切實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進一步提高行政複議工作的效率,妥善解決稅務行政爭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
行政複議,是指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複查該行政行為的申請,行政複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式對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並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一種法律制度。行政複議作為行政...
本辦法所稱行政複議和解,是指在行政複議過程中,當事人之間自行達成和解,並經行政複議機關確認準許相關和解內容,從而有效化解行政爭議的行政複議處理方式。第四條 行政複議機關審理行政複議案件優先運用調解、和解方式。調解、和解時遵循...
本規定所稱行政複議和解,是指在行政複議決定作出前,有關當事人自願就化解行政爭議達成一致意見,經行政複議機關準許終止行政複議程式的活動。第三條行政複議調解、和解應當遵循自願、合法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
海關行政複議和解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海關行使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海關規章規定的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複議,在海關行政複議機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之前,申請人和被申請人雙方在自願、合法基礎上達成和解協定,海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理行政複議案件程式規定》是為了規範海關行政複議,監督和保障海關依法行使職權,發揮行政複議化解行政爭議的主渠道作用,推進海關法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規定製定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是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和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發揮行政複議化解行政爭議的主渠道作用,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根據憲法,制定的法律。由第九屆...
域外行政訴訟和解制度的普遍存在,也說明行政訴訟與和解並非是絕然排斥的。無論是依行政法學、訴訟法學,還是比較法學分析,行政訴訟和解制度都有其正當性基礎。在《行政訴訟法》修訂之前,新公布的《複議法實施條例》中的和解規定,為行政...
是指行政複議機關在審理行政複議案件過程中,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不違背法律和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的基礎上,積極進行協調,引導當事人自行和解或者達成調解協定,從而有效化解行政爭議的行政複議案件處理方式。
(一)組織行政複議聽證;(二)根據需要提請召開行政複議委員會工作會議;(三)提出審查意見;(四)辦理行政複議和解、組織行政複議調解等事項;(五)指導派出機構的行政應訴工作;(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四條 專職行政...
本規定所稱行政複議調解,是指公安行政複議機關在審查行政複議案件過程中,在查清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按照自願、合法的原則,通過教育疏導促使當事人各方達成協定,有效化解社會矛盾和解決行政爭議的活動。本規定所稱行政複議和解,是...
(二)對於行政機關有自由裁量權的行政行為、行政管理相對人牴觸情緒嚴重的行政複議案件,在不違反法律原則的前提下,建議爭議雙方和解,達成和解協定後,經審查,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製作行政複議終止通知書,終止案件審理。七、行政複議...
(二)上級行政機關認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第十二條對重大、疑難、複雜案件,行政複議機構可以徵詢相關領域專家的意見,作為形成案件處理意見的參考。第十三條被申請人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或者與申請人達成和解,申請人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符合...
(五)依照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擬訂行政複議終止決定;(六)審查申請行政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提出處理建議,擬訂行政複議決定,主持行政複議調解,審查和準許行政複議和解協定;(七)處理或者轉送對行政複議...
《南京市行政複議案件辦理程式規定》已經2000年6月28日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王宏民 二000年七月六日 規定全文 【發布文號】市政府令第187號 【發布日期】2000-07-06 【生效日期】2000-07-...
第二十四條 行政複議調解書、行政複議和解書按照規定製作、送達。第五章 複議決定工作規定 第二十五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內容公平公正,說理透徹,告知訴權清楚準確,在法定時限內作出並及時送達。第...
株洲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株洲市行政複議案件辦理程式規定》的通知 規定信息 株洲市人民政府檔案 株政發〔2008〕33號 有關規定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株洲市行政複議案件辦理程式規定》已經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令第44號《文化部行政複議工作程式規定》已經2007年12月24日文化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條例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令 第 44 號 《文化部行政複議工作程式規定》已經2007年12月...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行政複議辦法,審議通過是2010年5月26日,單位是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2023年9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第5次委務會議審議通過《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廢止《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行政...
同一行政複議案件申請人超過5人的,應當於案件受理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推選1至5名代表參加行政複議。代表人的行為對被代表人發生法律效力,但變更、放棄、和解或者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須經被代表人同意。第十五條 行政複議期間,行政複議...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調解,是指行政機關在其職權範圍內,查明事實、分清責任,通過平等協商、組織和解等方式,促成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之間以及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之間(以下統稱當事人)自願達成調解協定,依法化解與行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