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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交通運輸行政複議工作規定
(河北省交通運輸廳 冀交政法[2012]654號檔案印發)
檔案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行政複議工作的順利開展,加強行政複議工作規範化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和《河北省行政複議工作規範化建設標準》的有關規定,結合交通運輸行政複議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交通運輸部門受理和審理行政複議案件、作出行政複議決定、進行行政複議指導及相關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行政複議的宣傳,通過部門網站、新聞媒體、執法場所公示等方式宣傳行政複議制度,為行政管理相對人了解行政複議權利提供便利條件。
第四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行政複議機構工作人員(以下簡稱複議工作人員)的培訓。每名複議工作人員每年必須參加一次與行政複議有關的脫產培訓。行政複議法律知識納入依法行政和行政執法人員培訓的內容。
第五條 行政複議經費按照規定列入部門預算,保障使用。
第六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法制工作機構(以下簡稱行政複議機構)具體辦理行政複議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行政複議申請;
(二)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檔案和資料;
(三)審查申請行政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擬訂行政複議決定;
(四)處理或者轉送對行政複議法第七條所列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
(五)對下級行政機關(含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違反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為依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提出處理建議;
(六)辦理因不服行政複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應訴事項;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辦理行政複議案件,要遵守法定的工作時限,沒有法定工作時限的,遵守本規定規定的工作時限,提高工作效率。
辦理行政複議案件,適用國務院法制辦及省政府法制辦制定的行政複議法律文書示範文本。
第二章 接待工作規定
第八條 複議申請人直接到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的,複議工作人員應當將現場收到的行政複議申請材料即時進行登記。複議申請人口頭申請行政複議的,由複議工作人員當場製作口頭申請行政複議筆錄,交複議申請人核實並由申請人簽字確認。
第九條 複議申請人以郵寄、傳真、網路等方式遞交行政複議申請的,複議工作人員應當將收到的行政複議申請材料進行登記。對收到的行政複議申請,複議工作人員應當核實。
第十條 行政複議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複議工作人員可以要求申請人補正。
第十一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設立專門的行政複議接待室,掛牌辦公。接待室公示行政複議申請條件、工作程式等事項。工作時間接待室有專人值班,做到依法、熱情和文明接待。
第十二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網站公開本單位行政複議受案範圍、條件和程式等事項,提供行政複議文書格式文本及下載服務。
第十三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設立公開電話接受行政複議諮詢。省交通運輸廳公開電話為
第三章 受理工作規定
第十四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行政複議機構受理以下行政複議申請:
(一)對本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直接管理的執法組織、下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以自己名義作出的行政處罰、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行政監管、行政強制等行為不服的;
(二)複議申請人認為本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直接管理的執法組織、下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其他具體行政行為或者不作為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第十五條 複議工作人員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就下列內容進行初步審查:
(一) 申請人是否具有法定資格;
(二)是否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三)是否有具體的行政複議請求和事實依據;
(四)是否屬於行政複議範圍;
(五)是否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超過法定申請期限的,是否有正當理由;
(六)是否已向其他有權受理的行政複議機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或者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且人民法院已經受理;
(七)是否應當由本機關受理。
第十六條 複議工作人員應當自收到行政複議申請或者補正材料後,按照下列規定擬定初步意見,報行政複議機構負責人審批後,作出相應處理:
(一)行政複議申請符合受理條件的,決定受理。將行政複議答覆通知書、行政複議申請書副本或者口頭申請行政複議筆錄複印件傳送被申請人;
(二)行政複議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三)行政複議申請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書面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複議機關提出;
(四)對無法確定是否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先行受理。對信訪機構引導或者轉送的符合受理條件的複議申請積極受理;
(五)對下級機關不予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經過審查發現不予受理的理由不成立的,督促或者責令下級機關限期受理或者直接受理。
第四章 審理工作規定
第十七條 被申請人應當在收到行政複議申請書副本或者口頭申請行政複議筆錄複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答覆,並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答覆書內容應當符合要求,提交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應當製作目錄,裝訂成冊。
第十八條 審理行政複議案件由2名(含)以上複議工作人員參加,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工作程式如下:
(一)複議工作人員對複議案件進行調查,起草相關複議文書;
(二)行政複議機構負責人審核相關行政複議文書;
(三)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人審定相關行政複議文書;
(四)複議工作人員將相關行政複議文書送達當事人。
第十九條 審理重大複雜案件,應當實地調查取證。
實地調查取證應當由2名(含)以上複議工作人員參加,並主動出示工作證件,表明身份,準確無誤地告知被調查人調查取證的事項、依據,以及行政相對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應當履行的義務。
調查時可以進行攝像、照相或者錄音。攝像、照片或者錄音等視聽資料作為案件證據使用。
第二十條 符合《河北省行政複議聽證程式規定》規定條件的案件,行政複議機構應當組織聽證。
第二十一條 對於專業性強的疑難案件,可以吸收有關專家參與審理。
第二十二條 行政複議機構在辦理行政複議案件的過程中,在不違背法律、不損害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對行政複議事項可以進行和解、調解。
第二十三條 和解、調解方案可以由當事人雙方自行提出,也可以由行政複議機構提出。調解方案最終由行政複議辦案機構確認。
第二十四條 行政複議調解書、行政複議和解書按照規定製作、送達。
第五章 複議決定工作規定
第二十五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內容公平公正,說理透徹,告知訴權清楚準確,在法定時限內作出並及時送達。
第二十六條 被申請人收到行政複議決定書後,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全面履行;沒有法定期限的,在下列期限內全面履行:
(一)行政複議決定對履行期限作出明確規定的,依其規定; (二)行政複議決定對履行期限未作出明確規定的,自接到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完成。
因不可抗力或者申請人、第三人的原因無法在上述期限內履行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被申請人應當在行政複議決定履行完畢或者履行期限屆滿後20個工作日內,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行政複議機構書面報告行政複議決定的履行結果。
第二十八條 行政複議決定履行期滿,被申請人不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行政複議機構提出責令履行申請。
第二十九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行政複議機構應當自收到責令履行申請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被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就是否履行行政複議決定作出書面答覆。
第三十條 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履行完畢,並書面報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行政複議機構。被申請人認為沒有條件履行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並提供相關證據、依據。
第三十一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行政複議機構對被申請人認為沒有條件履行所提出的書面答覆及有關證據、依據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行政複議機構可以決定中止履行行政複議的決定;理由不成立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行政複議機構作出責令履行行政複議的決定。
第三十二條 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行政複議機構可以作出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的處理決定。
經責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行政複議機構可以建議對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黨紀政紀處分。
第三十三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其行政複議機構應當按照許可權和要求製作行政複議意見書或行政複議建議書。
製作行政複議意見書或行政複議建議書應當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提出並充分闡明理由,符合以下要求:
(一)要注重及時性,發現問題,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要注重針對性,注意發現深層次存在的問題,提出具體意見和建議;
(三)要注重可行性,對普遍存在的共性問題提出改進方案。
第三十四條 有關下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執法組織收到行政複議意見書後,必須嚴格按照要求做好相關善後工作或改進工作,並在收到行政複議意見書、建議書之日起60日內將相關工作情況通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行政複議機構。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行政複議機構應當督促有關下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執法組織在規定時間內履行行政複議意見書、建議書,並將行政複議意見書、建議書執行情況向本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
第六章 其他工作規定
第三十五條 行政複議工作納入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年度工作目標,進行績效考核,對下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每年開展一次行政複議檢查,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開展表彰活動。
第三十六條 下列行政複議決定應當在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上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行政複議機構備案。接受備案的行政複議機構發現問題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一)涉及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1萬元以上罰款等事項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
(二)涉及行政複議申請人為十人以上的行政複議決定;
(三)附帶對規範性檔案進行審查的行政複議決定;
(四)上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行政複議機構認為需要備案的其他行政複議決定。
第三十七條 報送行政複議決定備案,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政複議申請書1份;
(二)被申請人的答覆書1份;
(三)行政複議決定書1份;
(四)涉及第三人的複議案件,第三人有書面意見的,報送書面意見1份;
(五)上級行政複議機關認為需要報送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八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行政複議機構按照規定做好行政複議統計工作。統計資料在上報同級政府法制機構的同時,抄報上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行政複議機構。
第三十九條 交通運輸行政複議案卷按照《河北省行政複議案件文書立卷歸檔辦法》的規定進行裝訂、立卷和保管。
第四十條 複議工作人員及有關人員在行政複議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違反法律規定,對應當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不經法定程式立案,擅自受理和審理案件的;
(二)弄虛作假,隱瞞、歪曲或者偽造事實,塗改、隱匿、偷換、銷毀、偽造證據,指使、支持、授意他人作偽證或者以威脅、引誘方式收集證據的;
(三)丟失或者損毀證據材料的;
(四)報告案情時,隱瞞主要證據、重要情節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
(五)篡改、偽造或者故意損毀詢問筆錄、複議討論筆錄或者私自製作及篡改法律文書的;
(六)非法干涉辦案人員及下級複議機關依法審理案件的;
(七)違反法定程式,影響案件正確及時審理,造成嚴重後果的;
(八)辦理行政複議案件,違反法律規定,維持行政機關(含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錯誤的處理決定,或者撤銷行政機關(含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正確的處理決定的;
(九)泄露複議工作秘密的;
(十)其他違法辦案應當受到追究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 承辦人故意違法辦案或者過失違法辦案造成嚴重後果的,由承辦人承擔責任。承辦人經說明,批准人不採納承辦人的正確意見造成錯誤的,由批准人承擔主要責任。批准人同意承辦人錯誤意見的,由承辦人、批准人共同承擔責任。
第四十二條 集體討論的案件,主持人或負責人違反規定導致行政複議決定錯誤的,由主持人或負責人承擔責任。
第四十三條 對違法錯案責任人的追究,應當根據錯誤行為的具體情況確定:
(一)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應當責令作出檢查或者通報批評;
(二)情節較重,但尚未構成犯罪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
(三)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四條 錯案責任人主動承擔責任、糾正錯誤、消除影響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分。錯案責任人明知辦理案件有錯誤而堅持不予糾正或者阻礙對違法辦案進行調查追究的,應當從重處分。
第四十五條 設區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