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政複議人員資格管理辦法

河北省行政複議人員資格管理辦法是為了提高行政複議人員的業務水平,建設高素質的行政複議工作隊伍,保障行政複議法律制度的正確實施而制定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行政複議人員資格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02年6月1日
  • 實施時間:2002年10月1日
  • 發布單位:河北省
  • 單位:河北省
  • 發布時間:2002年6月1日
  • 發布文號:辦字〔2002〕58號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詳細條例,

檔案來源

(辦字〔2002〕58號)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河北省行政複議人員資格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河北省行政複議人員資格管理辦法

詳細條例

第一條為了提高行政複議人員的業務水平,建設高素質的行政複議工作隊伍,保障行政複議法律制度的正確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複議機關的法制機構行政複議人員資格的管理工作。
第三條省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全省行政複議機關的法制機構行政複議人員資格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本省行政複議機關的法制機構工作人員從事行政複議工作,應當參加全省統一的行政複議人員資格考試,取得行政複議人員 資格。
本省行政複議機關的法制機構工作人員,至少應有2人取得行政複議人員資格。
第五條行政複議人員資格考試,由省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統一組織,一般每兩年進行一次。
第六條行政複議人員資格考試,採取閉卷的形式,其內容為綜合法律知識和行政複議實務兩部分。
第七條行政複議機關的法制機構工作人員參加行政複議人員資格考試,成績合格的,由省政府法制辦公室發給行政複議人員資格證 書。
第八條行政複議人員資格證書的發放工作按照下列規定進行:
(一)屬於省政府部門法制機構工作人員的,由該部門法制機構審核同意後,向省政府法制辦公室統一辦理行政複議人員資格證書事 宜;
(二)屬於設區的市、縣級政府及其政府部門法制機構工作人員的,由設區的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核同意後,向省政府法制辦公室統一 辦理行政複議人員資格證書事宜。
第九條行政複議人員資格證書由省政府法制辦公室統一製作,並加蓋河北省人民政府行政複議專用章。
第十條取得行政複議人員資格的人員,每年應參加由省政府法制辦公室統一組織的業務培訓,培訓時間不得少於24小時,並統一 考試驗收。
因特殊情況,未能參加年度業務培訓的,應由省政府法制辦公室另行安排時間補充培訓。
培訓情況應予以記錄,作為行政複議人員資格證書年檢的依據。
第十一條行政複議人員資格證書每年須經發證機關年檢,並加蓋河北省行政複議人員資格年檢印章。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複議人員資格證書不予年檢:
(一)未參加年度業務培訓或年度業務培訓成績經補考一次仍不合格的;
(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的規定,受到行政紀律處分的;
(三)發生其他違法違紀行為,失去行政複議人員資格的;
(四)其他不予年檢的情況。
第十三條行政複議人員資格證書的年檢工作由省政府法制辦公室統一負責。
第十四條行政複議人員資格證書年檢率達不到100%的單位,在本年度全省的法制工作評比中不得評為先進單位或行政執法文明 單位。
行政複議人員資格證書不予年檢的人員,在本年度法制工作評比中不得評為先進個人,本年度公務員考核時不得評為優秀等次。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省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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