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糧食局糧食行政複議工作制度

《河北省糧食局糧食行政複議工作制度》是河北省糧食局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09年06月09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糧食局糧食行政複議工作制度
  • 發布文號:冀糧法字〔2008〕62號
  • 發布日期:2009年06月09日
  • 發布機構:河北省糧食局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規範我局糧食行政複議案件的辦理程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國家糧食局糧食行政複議辦法》和《國家糧食局糧食行政複議工作規程(試行)》,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條 政策法規處是省糧食局糧食行政複議工作的承辦機構,具體負責辦理糧食行政複議事項。
第三條 申請人向省糧食局提出糧食行政複議申請後,由政策法規處負責受理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受理人)提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意見,逐級呈報政策法規處處長(以下簡稱處長)、主管副局長批准,並在法律規定期限內將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請人。
第四條 申請人依法提出糧食行政複議申請,市級糧食行政複議機關無正當理由拖延或者拒絕受理的,由受理人提出責令受理意見,經處長、主管副局長批准,製作糧食行政複議責令受理通知書,送達被責令機關,並通知申請人。
被責令受理糧食行政複議申請的市級糧食行政機關逾期不受理的,由受理人提出直接受理意見,經處長、主管副局長批准,決定自行受理。
第五條 受理人認為責令市級糧食行政機關受理糧食行政複議申請不利於合法、公正處理的,提出直接受理意見,經處長、主管副局長批准,直接受理。
第六條 市級糧食行政複議機關駁回糧食行政複議申請的理由不成立的,受理人提出意見,經處長、主管副局長批准,責令其恢複審理。
第七條 決定受理的案件,由處長指定2名以上複議人員具體承辦。
第八條 糧食行政複議案件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申請人提出要求或承辦人認為需要調查核實或採取聽證方式審理的,由承辦人提出意見,呈報處長批准。
第九條 申請人同時提出對規範性檔案審查的,由承辦人提出意見,逐級呈報處長、主管副局長批准後,組織人員對許可權內的規範性檔案進行審查或依法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處理。
承辦人認為審查期間應當停止具體行政行為執行的,逐級呈報處長、主管副局長批准後,製作停止執行通知書,並送達當事人。
第十條 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由承辦人提出延長期限意見,呈報處長、主管副局長批准後,告知當事人。
第十一條 申請人提出迴避申請或承辦人認為自己需要迴避的,由承辦人提出意見,呈報處長審批,處長為承辦人的,呈報主管副局長審批。
第十二條 具有中止、終止行政複議法定情形的,由承辦人提出意見,逐級呈報處長、主管局長批准。
糧食行政複議中止的原因消除後,承辦人在逐級呈報處長、主管局長批准後,及時恢復對糧食行政複議案件的審理,並告知當事人。
第十三條 糧食行政複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自願撤回複議申請的,承辦人提出意見,經處長、主管局長同意,可以由申請人撤回。
第十四條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糧食行政複議決定作出前自願達成和解的,承辦人審查書面和解協定後提出意見,逐級呈報處長、主管副局長批准。
第十五條 涉及國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有重大影響或者重大涉外的案件,由承辦人提出意見,經處長、主管副局長、局長同意後,提交局務會集體討論決定。
承辦人對案件處理意見有分歧或者承辦人認為案件比較重大、複雜的糧食行政複議案件,由政策法規處集體討論決定,處長認為有必要的,經主管副局長、局長同意後,提交局務會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六條 承辦人根據案件審查結果,製作行政複議決定書或行政複議調解書,逐級呈報處長、主管副局長批准後,負責送達當事人。
由局務會集體討論的案件,承辦人根據局務會集體討論的結果,製作行政複議決定書,逐級呈報處長、主管副局長、局長批准後,負責送達當事人。
第十七條 上級行政機關認為我局駁回糧食行政複議申請的理由不成立的,由原承辦人提出恢複審理意見,逐級呈報處長、主管副局長批准後,恢複審理。
第十八條 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的,由承辦人提出責令限期履行的意見,逐級呈報處長、主管副局長批准後,下達責令履行通知書。
第十九條 需要由我局申請強制執行的案件,由承辦人提出意見,逐級呈報處長、主管副局長、局長批准後,依法申請強制執行。
第二十條 糧食行政複議案件受理後,承辦人應及時登記;糧食行政複議案件結案後,承辦人應及時將該案件相關的材料立卷歸檔,並向申請人或被申請人了解糧食行政複議案件是否存在行政訴訟,以及訴訟的結果等情況。
需要報省政府法制辦和國家糧食局備案的糧食行政複議案件,由承辦人按有關規定上報備案。
第二十一條 行政複議案件結案後,需要製作行政複議意見書和行政複議建議書的,由承辦人提出意見,逐級呈報處長、主管副局長、局長批准後,由承辦人製作並送達有關單位。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二00八年八月十九日
公開程式:經局內審核後公開
責任部門:省糧食局政策法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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