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行政複議案件辦理程式規定》已經2000年6月28日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王宏民 二000年七月六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行政複議案件辦理程式規定
- 類型:規定
- 地區:南京市
- 發布單位:81005
市長 王宏民
二000年七月六日
南京市行政複議案件辦理程式規定
法制工作機構除履行《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本機關的行政複議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指導、協調、監督檢查下級法制工作機構的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三)協調、處理行政複議案件的管轄爭議。
(一)行政複議申請書一式二份。被申請人是兩個以上的,每增加一個應當增加一份。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申請人是公民的提交身份證複印件;申請人是法人的提交營業執照複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申請人是其他組織的提交有關機關批覆成立的檔案。
(三)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明材料。
(四)申請人委託代理人參加複議的,應當提交有效的委託代理文書。
(五)其他應當提交的證據、材料。
身份,並當場製作口頭申請筆錄,當面向申請人宣讀,經申請人確認。
口頭申請筆錄應當記載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身份情況和聯繫方式;
(二)被申請人的名稱;
(三)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具體的複議請求;
(四)知道具體行政行為的時間;
(五)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者向其他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一)申請行政複議的事項是否屬於具體行政行為;
(二)申請人的合法權益與申請行政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係;
(三)行政複議申請是否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
(四)行政複議申請是否應當屬於本機關受理。
(一)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的申請,決定予以受理,並製作《行政複議案件受理審批表》,自收到行政複議申請之日起即為受理;
(二)對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的申請,製作《不予受理決定書》,由行政複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對符合《行政複議法》的規定,但是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申請,製作《行政複議告知書》,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複議機關提出。
(一)申請事項不屬於行政複議受案範圍的;
(二)申請行政複議的人不具備行政複議主體資格的;
(三)申請人錯列被申請人且拒絕變更的;
(四)申請超過法定期限且無正當理由的;
(五)申請人重複申請行政複議的;
(六)已經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無正當理由再行申請的;
(七)申請行政複議事項為生效行政複議決定或者人民法院判決的效力所羈束的;
(八)申請事項不具備其他法定要件的。
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補正或者更正的,法制工作機構應當指定期限補正或者更正;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補正或者更正的,法制工作機構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接受前款規定轉送的行政複議機關及其法制工作機構,應當依照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辦理。
(一)申請人是在申請行政複議時一併附帶提起的;
(二)申請人附帶提出審查要求的,是除國務院部門和地方各級行政機關制定的規章以外的規定;
(三)申請人只能請求審查抽象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不包括對適當性的審查。
對抽象行政行為審查的結果,不應當溯及在此之前以該抽象行政行為作為依據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由於不屬於申請人自身的原因超過法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法定期限內。
受理行政複議申請後,發現申請人已經就同一具體行政行為向人民法院起訴且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按照撤回申請處理。
前款規定,申請人後來有明確意思表示選擇的,依照其選擇決定受理的行政機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制工作機構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或者進行當面審理:
(一)申請人、被申請人提出當面審理要求的;
(二)法制工作機構認為有必要的;
(三)案情重大、複雜,僅以書面材料難以認定案件事實的。
法制工作機構決定當面審理的行政複議案件,應當在當面審理的3日前將審理時間、地點告知當事人。
(一)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分別依據不同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同一事實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
(二)行政機關就同一事實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分別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分別向同一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的;
(三)在行政複議審理過程中,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新的具體行政行為,申請人不服向同一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的;
(四)法制工作機構認為可以合併審理的其他情形。
行政複議工作人員的迴避,由法制工作機構的負責人決定。法制工作機構負責人的迴避,由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決定。
在行政複議過程中,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向申請人和其他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收集證據材料。
勘驗應當製作勘驗筆錄。
(一)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是否符合法定職權;
(二)認定的相關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充分;
(三)適用的依據是否正確、有效;
(四)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是否合法、是否適當;
(五)程式是否合法;
(六)其他應當審查的事項。
(一)申請人申請或者請求的事項是否屬於被申請人的法定職責;
(二)被申請人是否履行了該項法定職責;
(三)被申請人拒絕履行的依據是否合法;
(四)被申請人未履行職責是否具有正當理由。
(一)是否存在行政侵權行為;
(二)是否存在損害後果;
(三)具體行政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四)賠償請求是否合法有據。
法制工作機構逐級向上級機關請示問題的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一)涉及省政府規章條文本身需要進一步明確界線的;
(二)涉及省政府及其辦公廳有關貫徹實施國務院行政法規、省地方性法規的規範性檔案需要解釋的;
(三)涉及省政府規章具體套用問題的解釋,省政府工作部門解釋有困難或者其他部門對其解釋有分歧意見的。
對涉及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部門規章條文本身需要進一步明確界線的,應當逐級報江蘇省政府法制機構。
(一)申請人死亡,必須等待其近親屬表明是否參加行政複議的;
(二)申請人喪失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被申請人終止,尚未確定權利和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為不可抗拒原因不能參加行政複議的;
(五)本案件涉及對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的審查問題,需要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的;
(六)本案件的審理和決定,必須以其他行政案件的處理結果為依據,而相關的其他案件尚未審結的;
(七)被申請人的上級主管部門對其具體行政行為正在採取糾正措施的;
(八)被申請人有正當申請理由申請的;
(九)其他應當中止審理的。
中止審查的時間不計算在複議期間內。中止審查的原因消除後,法制工作機構應當恢復對行政複議案件的審理。
申請人以被申請人不作為為由申請行政複議,在審理過程中被申請人作出了具體行政行為,申請人不撤回申請的,法制工作機構按照前款的規定處理。
(一)申請人是自然人死亡後又沒有繼承人的;
(二)繼承人放棄行政複議權利的;
(三)被申請人撤銷了原具體行政行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申請人又不撤回複議申請的;
(四)中止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期間,行政爭議已經消除的。
法制工作機構決定終止行政複議案件審理的,應當製作《行政複議終止通知書》並告知當事人理由。
行政複議機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應當製作包含下列內容的《行政複議決定書》:
(一)申請人是自然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姓名和職務;
(二)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姓名和職務;
(三)行政複議請求和理由;
(四)行政複議機關認定的事實、理由,適用的法律依據;
(五)行政複議決定;
(六)不服行政複議決定的起訴期限或者終局行政複議決定當事人履行的期限;
(七)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日期;
(八)行政複議機關的印章。
當事人委託代理人代理行政複議活動的,可以註明委託代理人的情況。
《行政複議決定書》的送達方式,一般採用直接送達。其他送達方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的規定執行。
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的,法制工作機構提出責令其限期履行的建議,由行政複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機關責令其限期履行。
下列行政複議文書必須加蓋行政複議機關的公章:
(一)不予受理決定書;
(二)停止執行通知書;
(三)行政複議決定書;
(四)責令受理或者責令履行通知書;
(五)行政複議中止或者終止通知書。
除上述行政複議文書外,可以加蓋法制工作機構的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