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複議案件審查辦理程式規定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複議案件審查辦理程式規定

2012年12月3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國食藥監法〔2012〕352號印發《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複議案件審查辦理程式規定》。該《規定》共24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複議案件審查辦理程式規定
  • 發布單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 發文字號:國食藥監法〔2012〕352號
  • 發布時間:2012年12月3日
通知,規定細則,

通知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複議案件審查辦理程式規定的通知
國食藥監法〔2012〕35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局機關各司局、各直屬單位:
為規範我局行政複議案件審查辦理程式,提高辦案質量,維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複議暫行辦法》(局令第34號),現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複議案件審查辦理辦法》(國食藥監法〔2006〕15號)修訂為《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複議案件審查辦理程式規定》,請遵照執行。國食藥監法〔2006〕15號檔案予以廢止。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2年12月3日

規定細則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複議案件審查辦理程式規定
第一條 為規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複議案件審查辦理程式,提高辦案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複議暫行辦法》,結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複議辦公室(以下簡稱行政複議辦公室)負責具體事項的辦理。
第三條 行政複議辦公室收到《行政複議申請書》等材料後,辦案人員應當進行登記,並依法對該行政複議申請是否符合條件進行初步審查。
第四條 對《行政複議申請書》,行政複議辦公室應當審查是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所、郵政編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郵政編碼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被申請人的名稱;
(三)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
(四)申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五)申請行政複議的日期。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複議辦公室應當審查申請人是否提供了相關證明材料:
(一)認為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提供曾經要求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而被申請人未履行的證明材料;
(二)申請行政複議時一併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提供受具體行政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害的證明材料;
(三)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申請人提供證據材料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代理人參加行政複議的,行政複議辦公室應當審查申請人出具的《授權委託書》、代理人有效身份證件複印件。《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事項、許可權、期限、代理人姓名及身份證號碼。
第七條 行政複議辦公室自收到行政複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根據初步審查結果,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一)行政複議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辦案人員應當製作《行政複議案件立案審查表》,擬定《補正行政複議申請通知書》,報行政複議辦公室負責人批准。補正通知應當載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
補正申請材料所用時間不計入行政複議審理期限。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申請人放棄行政複議申請。辦案人員應當製作《行政複議案件結案審批表》,報行政複議辦公室負責人批准。
(二)行政複議申請依法應當受理的,辦案人員應當製作《行政複議案件立案審查表》,擬定《行政複議受理通知書》、《行政複議答覆通知書》,報行政複議辦公室負責人批准。
(三)行政複議申請依法不予受理的,辦案人員應當製作《行政複議案件立案審查表》,擬定《行政複議不予受理決定書》,經行政複議辦公室負責人審核後,報分管局長批准。
(四)行政複議申請符合規定,但不屬於本機關管轄的,辦案人員應當製作《行政複議案件立案審查表》,擬定《行政複議告知書》,報行政複議辦公室負責人批准。
第八條 辦案人員應當自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行政複議申請書》副本等材料傳送被申請人。
第九條 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複議申請書》之日起10日內,提交《行政複議答覆書》和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依據、法律依據以及其他有關材料。《行政複議答覆書》應當包括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經過和法律依據,並應當針對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和理由,逐項提出意見。
被申請人是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由有關司局或者機構依前款規定提交《行政複議答覆書》和相關證據材料。
第十條 被申請人對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合理性負舉證責任,負責證明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在行政複議過程中,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向申請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收集證據。
第十一條 行政複議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行政複議辦公室負責人同意,辦案人員可以向有關組織、個人調查取證,或者委託相關部門調查取證:
(一)申請人對案件主要事實有異議的;
(二)被申請人提供的證據相互矛盾的;
(三)申請人或者第三人提出新的證據,可能否定被申請人認定的案件主要事實的;
(四)其他需要調查取證的。
第十二條 查明事實過程中,對雙方當事人爭議的問題,行政複議辦公室可以組織當事人溝通解釋,促進爭議及時化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複議辦公室應噹噹面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或者第三人的意見:
(一)當事人要求當面聽取意見的;
(二)案情複雜,需要當事人當面說明情況的;
(三)涉及行政賠償的;
(四)其他需要當面聽取意見的。
辦案人員當面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或者第三人意見的,應當製作《行政複議調查筆錄》,並由參加調查人員核實後簽名。
第十三條 對重大、複雜的案件,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複議辦公室認為有必要時,可以組織聽證。
第十四條 行政複議期間,申請行政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需要停止執行的,辦案人員應當擬定《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通知書》,經行政複議辦公室負責人同意後,報行政複議委員會審議批准。
第十五條 行政複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自願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經行政複議辦公室負責人同意,可以撤回。
第十六條 行政複議案件依法需要中止審理的,辦案人員應當擬定《中止行政複議通知書》,報行政複議辦公室負責人批准後,中止審理。
行政複議中止的原因消除後,辦案人員應當擬定《恢復行政複議通知書》,報行政複議辦公室負責人批准後,恢複審理。
第十七條 行政複議案件依法需要終止審理的,辦案人員應當製作《行政複議案件結案審批表》,報行政複議辦公室負責人批准後,終止審理。
第十八條 對重大、複雜的案件等,需要提交行政複議委員會集體討論的,經行政複議辦公室負責人審核後,提請行政複議委員會研究決定。
行政複議委員會應當依法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合理性,對是否維持、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等作出決定。
第十九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自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對情況複雜、需要延長行政複議期限的案件,辦案人員應當擬定《延期審理通知書》,經分管局長批准後,可以延長30日。
第二十條 經行政複議委員會決定的行政複議案件,辦案人員應當製作《行政複議案件結案審批表》,根據行政複議委員會的意見擬定《行政複議決定書》,經行政複議辦公室負責人審核後,報分管局長和局長批准。
不需要經行政複議委員會決定的行政複議案件,辦案人員應當製作《行政複議案件結案審批表》,擬定《行政複議決定書》,經行政複議辦公室負責人審核後,報分管局長批准。
第二十一條 行政複議期間,行政複議辦公室發現被申請人的相關行政行為存在問題的,應當製作《行政複議建議書》,向被申請人提出完善制度和改進行政執法的建議。被申請人應當按照《行政複議建議書》的要求,將改進工作的情況通報行政複議辦公室。
第二十二條 行政複議文書作出後,辦案人員應當填寫《送達回執》,按規定時限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
第二十三條 行政複議案件結案後,辦案人員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對案卷進行整理,按規定歸檔。
案卷歸檔材料應當包括:
(一)正卷部分
1.卷內目錄;
2.行政複議決定書;
3.行政複議不予受理決定書;
4.行政複議告知書;
5.行政複議申請書及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
6.行政複議答覆書及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
7.行政複議調查筆錄;
8.其他證據材料;
9.行政複議法律文書送達回執。
(二)副卷部分
1.卷內目錄;
2.行政複議案件立案審查表;
3.行政複議案件審理報告及領導批示;
4.行政複議案件結案審批表;
5.其他有關材料。
正卷部分第5—9項、副卷部分第2—5項,按照文書、材料產生或提交行政複議辦公室的時間,順序排列。
第二十四條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交的材料,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
查閱案卷,應填寫《行政複議案卷借閱審批單》,由行政複議辦公室負責人同意後,在檔案室閱看。
附屬檔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複議法律文書示範文本(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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